㈠ 為什麼地產類契約型基金都是固收
不是的。
契約型基金又稱為單位信託基金(Unit trust fund),指專門的投資機構(銀行和企業)共同出資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受託人通過與委託人簽定"信託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基金單位持有證"來募集社會上的閑散資金。契約型基金由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之間所簽署的基金合同而設立,基金投資者的權利主要體現在基金合同的條款上,而基金合同條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規范。
㈡ 契約型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資的區別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的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的對象是社會公眾,手段大多為詐欺,以許諾高回報率和高利息率欺騙公眾誘使其投資,欺詐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如100萬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當然也包括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麼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近年來,不少私募基金通過證券投資信託產品的渠道成功剝去「灰色的外衣」,管理層也在逐步研究私募基金「陽光化」的策略。包括央行副行長吳曉靈在內的多位政府官員,去年都在不同場合紛紛發表支持私募基金陽光化運作的言論,並呼籲以立法的形式給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
吳曉靈認為,私募基金在中國作為重要的機構投資人,簡單地說,是集富人之財。中國目前缺乏組合各種重要因素的金融工具,私募股權基金是其中之一。隨著外資私募基金大量進入中國,必然推動中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根據中國的《證券法》、《公司法》和最近修訂的《合夥企業法》,私募基金已經具備設立的依據。
根據新修訂的《證券法》,如果向特定對象發行,而且發行份額不超過200份,即可視為私募發行。而對於這個「特定對象」,吳曉靈特別強調,必須是「合格的投資人」,這既包括機構投資者,也包括能夠承擔風險的個人投資者。她希望,發改委正在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中,會對「合格的投資人」作出界定,明確到底多大金額的投資人才可以參與私募基金的設立。
對於私募基金組織形式,吳曉靈認為可以採取三種方式:集合信託計劃或集合資產管理的契約型;合夥公司;公司型。「要將稅收鼓勵與企業設立分開。」吳曉靈說。《合夥企業法》已經明確,只徵收合夥人所得稅,不再徵收企業所得稅。
吳曉靈認為,對於私募基金的設立,按照一般企業登記,按章程運行即可。「《民法》完全能夠約束投資人各方的關系,不需要特別限制。」她說。
她指出,中國不乏有冒險精神的投資人,中國的民間投資是非常活躍的,盡管有些投資方式目前處於非常艱難的境地之中,但是這些在中國大地上從來沒有停止過,我們需要把這些冒險精神引導到一個合規正常的渠道上去,堵邪門開正道;中國不乏未有效利用的各項資源,中國的資源是豐富的,但是中國缺乏組合各種要素的金融工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有效整合現有市場各種要素的工具之一。
㈢ 請分別解釋一下信託型私募基金和結構型私募基金
信託型私募基金: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關私募的典型形式
組合(結構)型私募基金:為了發揮公司式,契約式,虛擬式3種組織形式的優越性,可以設立一個基金組合,將幾種組織形式結合起來。組合式基金有4種類型:
(1)公司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2)公司式與契約式的組合;
(3)契約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4)公司式、契約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㈣ 有限合夥基金,貸款給一家房地產企業,基金通過收購股權,與開發商約定期限溢價回購,並簽署了債務優先償
這里存在諸多風險點和疑問點
首先,貸款給企業選擇股權+回購的形式最好的是項目公司是一家嶄新的公司,在貸款之前簽署不新增對外借款協議,保管公司的印鑒,這樣他就不能以公司的名義貸款,就不存在負債表外的隱性債務了;如果貸款的企業是一家有著經營歷史,且有一定經營年限的公司,這里採用股權收購+回購的形式就存在一定的風險,股權收購貸款的這種方式好處在於,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公司管理,及對重大事項有管理能力,但一旦貸款人出現違約,甚至是無法還款,跑路等情況,你所簽署的回購條款無法履約的情況下,你在未收購公司之前所產生的隱性債務問題就會暴露(因為你在未收購之前,貸款人可能已經以公司的名義進行貸款,但並沒有寫入資產負債表當中),你所收購的公司必須承擔這些隱性債務。
其次,如果上述內容是後者,那麼重點就是在收購之前要做好隱性債務的核查,收購事宜的澄清,以及簽署相關具備排他,對賭等等的條款。重點是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進行並購前的隱形債務調查核實工作。調查核實可以採取以下三種具體的方法,這種調查核實可以由並購方自己進行,也可以委託他方進行,也可以要求被收購方出具真實有效的證明其隱形債務的證據,當然最好是委託律師進行調查核實。
調查了解近兩年來被收購企業與其業務單位之間的業務往來,查明被收購企業有無違約行為,查明被收購企業的擔保情況,及有無可能承擔擔保責任。
對被收購房企的交房情況,預售房的建設情況,是否項目無法按期交房,未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房產(賣樓花,團購),是否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購買者提前預支商品房銷售款,這些情況會否導致退房,造成隱性債務的增加。
及時用公告形式對外發布信息,通過社會反饋途徑了解被並購企業的隱形債務問題。《公司法》第184條第3款規定:「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三次。」收購方應利用此條規定及時、有效地發布公告,以其向社會公開信息,將被並購企業的債務包括隱形債務問題作全面、詳實的了解。
然後,收購時與對方協議預留部分並購費,在一定期限內(可規定為一年),被收購方如未承擔被並購企業的隱形債務,則到期支付預留的並購費,如承擔了隱形債務,則用預留的並購費承擔。
最後,在採取以上措施後仍未及時發現隱形債務,在雙方簽署相關收購協議後,因被收購企業應承擔的隱形債務數額很大,超過預留的並購費,則收購方應及時以重大誤解或欺詐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宣告並購協議無效或撤銷股權收購協議,避免經濟損失。
作為有限合夥基金從事債類投資,因其沒有金融牌照,載體本身就存在較大風險,關於隱性債務,一定要按照步驟,切切實實的做,排除隱性債務的管理風險,同時重點在實際抵押物上下工夫,比如價值,流動性等等。預留一段變現的空間,保證你能到期如約兌付給投資者。
㈤ 契約型基金什麼時候都可以贖回
開放式基金隨時可以贖回,除非是新基金的封閉期。
目前我國的公募基金都是契約式。
㈥ 去年買了一份契約型開放式基金,能贖回多少
發起贖回時您手裡是基金份額,而交易價格(也就是基金凈值)待定,交易日當晚基金公司公布基金凈值,不確定這些份額賣出後的金額,所以只能份額贖回。基金發起申購時您手裡的是錢,而交易價格(凈值)待定(交易日當晚基金公司公布),不確定最終能獲得多少份額,故而只能用金額申購;
當然基金的收益是以金額來算的,基金份額乘以交易價格(也就是基金凈值,每天隨市場漲跌波動),減去贖回費就是實際到手金額
㈦ 什麼是契約式基金上海有哪些做房地產私募基金的公司呀
契約式基金是指投資者、管理人、託管人三方當事人,通過簽訂三方合同的方式發行的一種基金。
上海做房地產基金的公司有很多啊,我聽的比較多的有比如昌懋投資,他們是國企控股的專門做房地產基
金的,還有比如五牛基金、金賽銀、很多的,你是想要哪方面資料?需要的話可以私信我,本人從事金融行業多年。
㈧ 私募基金可以變相簽訂回購協議么
這個都是形式上,我們之前客戶通知一家股權公司,主體公司後期說可以回購,後期不履行合約,您能把他怎麼樣!建議可以找
律師咨詢
一下
㈨ 私募股權基金的股權回購合同能保證本金和最低預期收益嗎
一、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區別
國際上根據投資方式或操作風格,一般可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分為三種類型:一是風險投資基金VC(Venture Capital Fund),投資於創立初期的企業或者高科技企業;二是增長型基金(Growth-oriented Fund),即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投資處於擴充階段企業的未上市股權,一般不以控股為目標;三是收購基金(Buyout Fund),主要投資於成熟企業上市或未上市的股權,意在獲得成熟目標企業的控制權,以整合企業資源,提升價值空間。
中國式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首先是在境內設立、募集的人民幣基金。從近年以來的立法立規進程看,中國式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已經明顯地呈現出兩條道路:一條路徑,因2007年8月底新版《合夥企業法》放行有限合夥制而打開,有限合夥企業正是國際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慣用的組織方式,這為期待市場化運作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帶來了曙光。另一條路徑,由政府主導的創業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層層管制框架所界定,明顯的特徵是政府主導、政策與稅收優惠以及政府更密集的行政之手撫摸,正是所謂的「產業投資基金」。
二、組織管理模式
從國際來看,傳統理論上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採取的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包括公司型和契約型,新型的組織形式主要為有限合夥制。在美國等私募股權基金發展較長時間的國家中,目前新建立的私募股權基金多按照有限合夥制進行組織模式的建立。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以上幾種組織模式並不是界限分明的,也由於各國的眾多法律規定並不一致,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和組織管理模式界定也不完全一樣,在眾多已建立的基金中往往同時存在。
1、公司制
公司制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對於股權投資基金組織空間而言主要是有限責任制。投資者作為股東直接參與投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基金管理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是外部人,實踐中通常是股東大會選出董事、監事,再由董事、監事投票委託專門的投資管理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這種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託專門的銷售公司來進行。由於法律創造的限制,一般股東數目不多,但出資額都比較大。
2、契約制
契約制的私募股權基金,也稱信託模式,是按照各國有關信託關系的法規設立的。信託制PE是一種基於信託關系而設立的集合投資制度,投資者、受託人和管理人三方基於信託關系而設立的集合投資騰飛基金。一些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機構下設的直接迅速投資部所擁有並管理的基金,如摩根士丹利亞洲、高盛亞洲、花旗資本等多屬於此種類型。
3、有限合夥制
基金的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參與投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PE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時也僱傭外部人管理基金。在實務中,通常管理人與普通合夥人兩者合一。有限合夥通常有固定的存續期間(通常為十年),到期後,除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延長期限外,合夥企業必須清算,並將獲利分配給投資人。有限合夥人在將資金交給普通合夥人後,除了在合同上所訂立的條件外,完全無法干涉普通合夥人的行為,普通合夥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