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股權投資(天使、基金)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 用來指稱任何一種股權資產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投資。主動的天使投資人會主動投資私人股權企業。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
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是指從事私人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目前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已有很多,包括陽光私募股權基金等等。私募股權基金的數量仍在迅速增加。
⑵ 請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
弘毅投資不是中國唯一的私人股權投資基金,這樣的基金有很多。聯想與弘毅的關系是投資方與管理者的關系,股權投資與借貸是不同的。各方對風險的分擔方式不一樣,收益取得方式也不一樣。
⑶ 私人股權投資的私人股權投資基金
私人股權投資基金是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用來投資的資產池。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是有限合夥制,其中私人股權投資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基金整體作為有限合夥存在,而私人股權投資公司則充當普通合夥人的角色。基金主要從其他投資人那裡募集款項,這些投資人包括養老基金,金融機構還有富裕個人。這些投資者成為基金合夥組織里的消極有限合夥人,當普通合夥人發現合適的投資機會的時候,他會通知這些有限合夥人並要求他們承擔一定比例的投資額度,但是所有的投資決定均由普通合夥人作出。一般情況下,一個基金的存續周期為十年,在此期間內會作出15項到25項不同的投資,每個投資的金額不會超過基金總金額的10%。
⑷ 什麼是私人股權基金
私人股權:「PE」即Private Equity,我們將其譯為「私募股權」。在國內,也有不少同仁將其翻譯為「私人股權」、「私人權益」、「私人股權投資」、「私人權益資本」等等。
與私募股權(PE)直接關聯的重要概念有:
(1)PE Investment,私募股權投資;
(2)PE Fund,私募股權基金;
私募股權是一種金融工具,也是一種投融資後的權益表現形式。 私募股權與公司債券、貸款、股票等具有同質性。但其本質特徵(區別)主要在於:
第一,私募股權不是一種負債式的金融工具,這與股票等相似,並與公司債券、貸款等有本質區別;
第二,私募股權在融資模式方面屬於私下募集這與貸款等相似,並與公司債券、股票等有本質區別;
第三,私募股權主要是投資於尚未IPO(首次公開募股)的企業而產生的權益;
第四,私募股權不能在股票市場上自由地交易;
第五,其他從略。
從法律的角度講,私募股權體現的不是債權債務關系。它與債有本質的區別。總之,私募股權是Equity(股權或權益)之一種,既能發揮融資功能,又能代表投資權益
⑸ 私人股權基金是如何發展起來的
□北京大學深圳商學院深港經濟金融研究會
早期歐美的私人資本規模不大,卻幫助創造出許多成功的現代企業,並為資本市場提供了新鮮的血液。如1924年成立的IBM,就是私人資本協助企業成功發展的典型例子。
現代意義上的私人股權基金的發育和發展始於1940年代中期。當時美國社會盛行的
觀點認為美國的新企業形成率不足,新的項目難以得到長期資金,希望政府採取措施改變這種狀況的呼聲不斷。
在這一背景下,有兩位重要的人物,積極參與了新的融資渠道的建立,一個是波士頓聯邦儲備銀行的行長拉爾夫·弗蘭德斯,另一個就是後來稱為「創業投資基金之父」的喬治·多里特將軍。他們創辦了「美國研究與發展公司」(,以下簡稱ARD),目標之一是設計一種「私營機構」來解決新興企業和小企業資金短缺問題,第二是希望這種「私營機構」在為小企業提供長期資本的同時,還能為其提供專家管理服務。
然而,由於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ARD在最初的資金募集和運作上並不順利。因此從其設立到1958年的12年間,並無人效仿設立第二家同類機構。
繼ARD之後,為促進經濟中的技術創新與技術應用,美國艾森豪威爾總統簽署了《1958年中小企業投資法》,從法律上確立了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制度,即中小企業投資基金。中小企業投資基金初期發展迅速。
但由於私人產權投資市場存在日益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的問題,一般的投資主體缺乏對投資對象的全面了解,同時很難找到合適的激勵機制來促使投資對象改善經營。於是以有限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人股權基金,在進入1970年代後得到了迅速發展。合夥式基金包括兩類投資者,一是有限合夥人,通常為法人投資者;另一類為一般合夥人,通常是專業的基金管理人——經理人,承擔無限責任。
經理人能夠挖掘合適的投資標的並進行專業化的資產管理,通過降低成本或任命效率更高的管理層,改善目標公司的財務表現。據統計,從1969年到1975年,大約有29家有限合夥企業形式的私人資本基金設立,共募集了3.76億美元的創業資本。由此,有組織的有限合夥企業形式的私人資本基金,開始被視為一個金融產業。
1973年美國創業投資公會正式成立。到1980年,養老基金被允許大規模進入產權投資市場,這又大大促進了投資基金的發展。從1980年到1995年,在規范化的產權投資市場中運作的資金從47億美元上升到1750億美元。
據統計,從1983年到1994年的12年間,美國共有1106家接受過私人投資的企業上市;僅1991-1993年,美國上市的790家公司中就有346家得到過私人資本的幫助,上市企業中私人資本投資的約佔了44%。而在歐洲,私人資本風險投資也約佔了全球資金的20%。按投資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計算,到2000年歐洲的私人資本已佔0.31%,而北美地區達到1.01%。可見,私人資本在促進歐美現代企業的誕生和資本市場的發展上,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
如今,在國際市場上,全球私人資本運營行業共有約1萬億美元可用資金。私人股權投資機構也從一度滿足於涉資數億美元的交易,現在開始瞄準150億美元或者更大規模的超級交易。
隨著規模的擴大,私人股權資本對市場的影響力也日漸增強,帶來的負面效應也逐漸為市場監管者所關注。國際上已經加強了對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的監管力量。
⑹ 私募基金 和 私人股本公司之間的聯系能否舉例子說明
實際上國內私募基金和私人股本公司這兩個詞存在普遍的誤用和混用的情況。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對於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證券發行方法之差異,以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公眾發行或公開發行證券的區別,界定為公募和私募。
private equity是private placement的一種,private placement也可以是債權等其他種類的融資。國內很多地方把PE(private equity)翻譯成「私募基金」,這顯然是不熟悉金融市場的人「顧名思義」所致。而PE是一個相對於public equity的概念,國內比較被認可的翻法是「私人股權融資」或「私募股權融資」。
而「私人股本公司(private equity firms)」或「私人股本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s)就是為客戶從事「私人股權融資」的公司。這兩個翻譯很容易誤導讀者,私人股本公司之所以叫這個名字既不是因為它是私人的,也不是因為它是股份制,而是因為它是從事private equity的公司,即為客戶從事私募股權融資的公司,也就是進行私募股權投資的公司。而這些公司的資金來源也帶有私募的性質。在美國,私人股本公司資本的三分之一由一般合夥人出資,公司的控制權在一般合夥人手裡,他負責尋找投資機會並做投資決定,因此購並的成敗取決於一般合夥人的能力。資本的另三分之二由由投資人出,這些投資人一般是養老基金、金融投資機構或富有個人的資金組成,他們叫被動有限合夥人,他們和一般合夥人組成一個有限合夥人企業,一般運作10-15年。
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為涵蓋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前各階段的權益投資。即對IPO前,從種子期到成熟期的企業進行的投資。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主要指對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的,並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熟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主要是指創業投資後期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在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多指後者,以與VC區別。
美國的KKR公司是私人股本公司的典型代表。KKR全稱Kohlberg Kravis Roberts,1976年克拉維斯(Henry Kravis)和表兄羅伯茨(George Roberts)以及他們的導師科爾博格(Jerome Kohlberg)共同創建了KKR公司,公司名稱正源於這三人姓氏的首個字母。KKR公司就是為收購而生,他們就像野狼,利用借貸資金收購經營狀況良好或者擁有優良資產的公司,曾經誇張的以700億美元收購了超過40家公司,以杠桿收購聞名世界。從1985年KKR開始專注於大型收購,並帶動摩根士丹利、雷曼兄弟等一大批資本玩家投身大型收購,從而推動了美國企業並購的快速發展。在KKR的收購戰中,尤以1988年至1989年的惡意收購煙草巨頭納貝斯科(JRJ)最為著名。這筆大型收購動用資金達到310億美元,轟動全美並為全世界所矚目,讓華爾街其他資本公司難以望其項背。
在我國近日,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地下基金」或「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一詞,是國內特殊詞彙,在國外並沒有相應的詞與它直接對應。它往往是指相對於受我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
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實際上如果把「私募基金」和國內的情形聯系起來看,比較准確的翻譯應該是hedge fund.
和私募基金一樣,私人股本公司也進入證券市場,但它和私募基金不一樣的是,它不是為了博取股票差價,而是要收購一個企業。私人股本公司的主業就是買賣公司(上市或不上市企業皆可),然後或重組或拆分或進行IPO,私人股本基金最終把企業賣掉套現獲取巨額差價。私人股本集團收購企業時,通常動用三分之一的自有資金,其餘三分之二通過借債。收購之後,它們通常會運營4至5年的時間。
2007年度中國私募基金風雲榜(據金融界網站統計)
基金名稱 基金經理 資產總值 周收益(%) 四周收益(%) 累積收益(%) 風雲排行
矽谷基金 矽穀子 93,802,848 0.00% -3.07% 1383.84% 1
財富基金 周傑 12,000,000 0.00% 0.00% 433.21% 2
微笑如風 胡源 5,796,766 1.28% -3.90% 387.57% 3
博江基金 許升宸 5,466,743 5.22% -13.02% 317.31% 4
炎金私募 好姐夫 14,058,723 0.04% 3.83% 222.94% 5
定贏基金 鼎盈 8,507,100 6.06% 11.64% 216.76% 6
精英基金 精英 4,648,155 3.64% 12.08% 207.13% 7
量子基金 SUNTIME 19,434,831 -13.63% 5.62% 201.20% 8
陽光基金 SUNTIME 146,228,909 -12.49% 6.84% 193.94% 9
生命基金 生命 69,071,803 -13.63% 5.64% 192.99% 10
⑺ 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介紹
現在國內很多人把Private Equity(PE)翻譯成「私募股權投資」,似乎Private的意義在於資金募集渠道是否公開發行。這實際上存在一種誤解,應當更多從投資角度來理解,也就是說,PE主要是投資於非公開發行的公司股權而得名。美國凱雷投資集團(The Carlyle Group,又譯為卡萊爾集團,以下簡稱凱雷集團)成立於1987年,公司總部設在華盛頓,有「總統俱樂部」之稱,擁有深厚的政治資源,管理資產超過300億美元,是全球最大的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之一。
⑻ 什麼是私人股權基金
私人股權投資在中國的投資操作路線及其現狀
私人股權投資( Private Equit)包括通常所說的投資早期和成
長期企業的創業投資(或稱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和非風險
投資(主要是並購投資,buy-out}。私人股權投資基金運用完美
閉環操作,利用股權投資方式進入中國企業,幫助中國企業提升
內在價值並幫助其上市,然後在適當時機以股權轉讓或出售的方
式退出,從而獲得投資回報。在內地或者香港上市,因為受到上
市門檻、審批環節以及股權的流通性問題等政策的制約,私人股
權投資基金的退出問題很難得到解決,因此目前市場上成熱的做
法一般是通過一定方式把中國本土企業改製成由海外離岸公司
控制的公司,從而實現「海外曲線IPO "即「紅籌上市」。
一、離岸公司的特徵
離岸公司(Off一shore Company)是指在原住所以外注冊成立
的公司,簡單地講就是注冊地和經營地相分離的公司,這此注冊
地所在國家和地區多數為英屬殖民地,在很人程度上保留了英國
的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有著世界上最完善的公司法,受到國際
商業法的保護。這此國家和地區為了吸引投資,以法律手段制訂
和培育出一此法律管制特別寬松的經濟區域,允許國外商界投資
者一在其領上上成立國際貿易業務公司,對這些公司只收取少量的
年度管理費。這些公司在當地完成必要的注冊登記之後就可以
在其他地區開展商業活動,但不允許在注冊地開展實際業務。世界
上著名的離岸公司的注冊地有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
大群島以及巴哈馬等。
離岸公司作為一種相對獨立的公司形式,具有如卜特徵:
①業務高度保密。很多離岸公司注冊地都有明文規定:公司
的股東資料、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信急享有保密權利。這種保
密政策使得上市公司自身交全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極人地減少了
各種風險。
②稅務負擔輕。開曼、百慕大、維爾京等地的稅收相當優惠,
對在此注冊的公司不徵收任何所得稅和資木利得稅。這意味著,
境內公司選擇在海外設立離岸公司,然後通過資木運作控股境內
公司,盡管在中國內地從事實際經營的公司必須繳納企業所得
稅,但是作為其投資的離岸控股公司,山」幾注冊地政府不對控股
公司的投資收益征稅,整個海外上市公司的公司體系可以避免雙
重稅收。
③無外匯管制。離岸轄區通常不設外匯限制,墓集資金容
易,資金及監利自山進出不受限制,因此更容易吸引私人股權投
資,也便於私人股權投資資金的交全撤出。國內創業公司可以通
過離岸公司引進發展所需的資金。
二、私人股權投資鍾情離岸公司的原因
由於我國資本帳戶還沒有完全開放,同時為了維護國家經濟
安全,我國的外資政策嚴格控制外國證券投資。這種做法十分不
利於股權的投資、轉讓和退出。而對於海外私人股權投資機構來
說,股權投資需要順暢的退出渠道,對投資資木的流動性要求很
高。因此它們傾向於通過離岸公司向中國企業進行投資,利用離
岸公司股權轉讓的自由性,實現股權的自山轉讓,便於在適當的
時機退出。對於公司並購來說,一旦海外投資者計劃轉讓其手上
的投資項目,只需向收購方轉讓其在離岸公司所擁有的股權即
可。
三、離岸重組操作路線
離岸重組過程通常包括如卜3個步驟:
第一步,境內企業在海外設立離岸公司。境內公司的股東
(通常是個人)在海外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離岸控股公司,
以便將來海外私人股權投資機構在其離岸公司注入資金,投資
自己企業。這些離岸公司通常設立在前文所述的百慕大、開曼這
些便於離岸重組的地方。在這些地方注冊離岸公司還有一個好
處就是當地與美國、香港等地的股票交易非常方便。此外,還可
以在多個離岸金融中心注冊離岸公司,這樣可以形成層層交錯
的控股關系,便於資產置換。同時也使得一般人很難摸清各個公
司之間的關聯關系。
第二步,將境內公司資產或權益注入離岸公司。當離岸公司
成立之後,境內公司的股東開始下步行動,他們和離岸公司簽
訂一份股權轉讓協議,將自己在境內公司的股權轉讓給離岸公
司。當股權轉讓完成之後,這家境內公司就變成了一家外商獨資
公司。前提當然是外資公司控制或開展原來境內公司的業務不
受國內政策的限制。有必要在著手離岸重組之前確定原來境內
公司的業務是否可以在外商獨資的模式下繼續開展。
這個轉移股權的過程主要是為將來公司運作所需的資金考
慮的。在股權轉讓協議框架卜,離岸公司支付給境內股權持有者-
的「交易價格」需由一家被認可的評估公司採用「國際接受」的估
價方法進行估值。估價不能明顯低於公司真實價值。離岸公司為
了得到境內公司的股權需要支付大量:的現金給境內公司的股權
持有者。通常,中國的股權持有者作為離岸公司的股東,並沒有
足夠的資金注入離岸公司來完成收購。這個時候,私人股權投資
機構會介入向離岸公司提供橋債(Bridge Loans)或者可轉債
(onvertible Loans)來完成交易。在離岸重組過程中為收購境內
公司股權而支付的交易資金有一部分或者全部來自私人股權投
資,它們隨後會要求離岸公司中的股份。私人資產投資機構通常
要求境內公司的股權持有人將從離岸公司中銷代所得的外們收
益再投資於離岸公司,這樣可能會非常困難,因為中國限制個人
以及公司將外們們到國外。如果不能將這些收益再投資於離岸
公司,他們會被要求將收益保留在境內公司,例如通過個人貸款
給境內公司這樣一種方式。
第三步,尋找私人股權投資機構投資。在完成離岸重組之
後,私人股權投資者會在離岸公司中得到股份。如果在離岸重組
中私人股權投資機構提供可轉債來進行離岸重組,這些可轉債
在離岸重組完成後通常會轉成其在離岸公司的股份。
除了設立離岸公司,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般還要在境內設
立一個由離岸公司控股的境內外商全資子公司,負責國內實際
的商業運作,包括與欲投資的中國境內企業之間簽署協議、交易
合作等經營活動。有了這些合法化的經營活動,才能使這個外資
公司產生源源不斷的贏利,並通過「母子」紐帶,將境內資產的收
入和利潤合法地導入到境外控股公司。
如此處理之下,首先,可以繞開國內嚴格的資本與外匯管
制;其次,通過收購、注資和換股,境內企業股權為海外離岸公司
所控制,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相應優惠待
遇:第三,也是對於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來說最有意義的一點:
通過離岸公司可實現所持股份的全流通,少{可在離岸注冊地簡
便地辦理有關股權轉讓退出等資木運作。
四、外管局「兩個文件」的出台及其對私人股權投資的影響
在2004年初,商務部研究院完成《中國與離岸金融中心跨
境資本流動問題研究》報告,研究報告認為,「離岸金融中心」已
經成為我國「外資」的主要來源。報告在充分肯定離岸金融中心
的積極作用的同時,指出,「離岸金融中心在我國跨境資本流動
中的地位上升也給我國帶來了相當大的負面影響」。商務部在該
報告的基礎上起草了《離岸金融中心成為中國資木外逃「中轉
站」》的報告上報國務院,直接引發相關監管部門收緊境內民企
「外資化」的口子,並出台了《關於完善外資並購外匯管理有關問
題的通知》(「11號文」)和《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和外
資並購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29號文」)。雖然「兩個文件」
並無意限制私人股權投資,卻事實上對私人股權投資(特別是海
外私人股權投資)的發展造成了負面影響。在中國風險投資研究
院組織的考察「兩個文件」對我國風險投資實務界的調查問卷及
訪談中,有七成機構擱置了海外IPO計劃,有四成機構認為新政
策出台對其項目後續再融資以及國際化經營戰略帶來了負面影
響。
五、私人股權投資者一在中國的形勢重新出現利好
釗對中國國家外們管理局出台的這些法規,私人股權投資
者一自對政府部門開展密集游說。這些投資者一希望政府官員向
他們澄清,根據這些新法規,外國私人股權投資者一怎樣才能對中
國的企業進行合法投資。密集的游說活動,最終導致了政策的反
轉。2005年10月23口,國家外們管理局發布了《國家外們管理
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們管
理有關問題的通知》("75號文」),自11月1口起正式實施。而此
前外管局發響:的「11號文」和「29號文」同時停i1_執行。"75號
文」明確了境內居民可通過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進行
融資,「特殊目的公司」可以少{購境內資產而不再過問少{購雙方
是否為同一團隊控制、管理,這為私人股權投資利用離岸公司進
行投資掃清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