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募股權基金 的管理公司不確認管理收入對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IPO企業有什麼影響嗎
管理公司一般在基金佔比較小的股權,是上市主體的股東的股東,不確認收入可能在稅收上有一定問題,申報期內如果不受稅務部門的處罰,不會對上市主體產生影響。
㈡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方式中「股權轉讓」和「股份回購」有區別嗎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股權回購是公司原股東A將股份轉讓給第三人B,然後一定時期後B再將股份轉讓給A,A必須是之前轉讓給B的那個人。
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是指從事私人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目前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已有很多,包括陽光私募股權基金等等。私募股權基金的數量仍在迅速增加。
普通基金是為中產階級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為機構和富人投資。第二,望文生義,一個是公募,一個是私募。第三,前者投資上市後公司,後者投資上市前公司,所以利潤大很多。第四是前者投資報酬率論百分比,後者投資報酬率論倍。第五是後者熊市、牛市都能做。所以後者遠遠是勝於前者。公募股權投資相對於「公眾股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投資於未上市的公司股權,這里的「私募」指的是所投資公司為未上市的「私」有公司;而私募證券基金主要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向投資者籌集資金進行管理並投資於證券市場(多為公共二級市場)的基金,主要區別於共同基金(mutualfund)等公募基金。私募證券基金的投資產品,是以二級市場債權等流動性遠高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有價證券為投資對象。在美國,私募股權市場出現於1945年,參與其中的各家基金錶現始終超過美國私募證券投資市場的參與者。
㈢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投資者怎樣維權
向基金業協會舉報 像證監部門投訴。 如果違約還可以提起訴訟
㈣ 私募股權基金的優缺點有哪些
一、私募股權基金的優點
1、資金穩定
和貸款不同,私募股權基金只增加所有者權益,不增加債務,不可隨意從企業撤資。因此不會形成企業的債務壓力,能提高企業的抗風險能力。私募股權基金通常不要求企業支付利息,因此不會對企業現金流造成負擔。
2、能幫助企業成長
私募股權投資者一般都是資深企業家和投資專家,其專業知識、管理經驗及廣泛的商業網路能幫助企業成長。
3、成本控制
企業財務部門的一個重要職責是設計最優的企業資本結構,從而降低財務成本。獲得私股權基金投資後的企業會有更強的資產負債表和融資能力。
二、私募股權基金的缺點
1、股權糾紛
企業出讓股權後,原股東的股權被稀釋,甚至喪失控股地位或者完全喪失股權,股東間關系發生變化,權利和義務重新調整。
公司發展問題。在企業管理權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新的管理者很可能有不同的發展戰略,完全改變創業者的初衷和設想也不無可能。
2、戰略發展問題
投資者往往希望盡快獲得投資回報,可能不像企業創業者那樣注重企業的長遠發展,因而可能改變企業發展戰略以實現短期內的收益。
3、流動性差
市場上沒有及時存在的股權轉讓上市機構,所以很難出現和購買方直接達成交易的情況,一般只能通過兼並收購的方式來獲得的股權轉讓和IPO,才能完全退出。
私募股權基金往往能夠從不同角度給公司提供一些建議,最主要的就是公司管理體制和股權架構的設置,股權架構的合理性決定了未來利益分配的合理性。如果不能夠看到以後一個股權架構提供的法律保障獲得足夠回報的時候,就可能退出或者重新去做自己能夠控制的架構。
㈤ 私募股權基金有哪6種模式
模式一:公司制
顧名思義,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據《公司法》(2005年修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等法律法規設立。
在目前的商業環境下,由於公司這一概念存續較長,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較容易被出資人接受。
在這種模式下,股東是出資人,也是投資的最終決策人,各自根據出資比例來分配投票權。
模式二:信託制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託投資,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
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託法》(2001年)、2007年制定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信託兩規」)、《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
採取信託制運行模式的優點是:可以藉助信託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資金,起到資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處是:目前信託業缺乏有效登記制度,信託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股東無法確認其是否存在代持關系、關聯持股等問題,而監管部門要求披露到信託的實際持有人。
模式三: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依據為《合夥企業法法》(2006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
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由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這一規定明確地承認了作為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的智力資本的價值,體現了有限合夥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優勢。
而在運行上,有限合夥制企業,不委託管理公司進行資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夥人進行資產管理和運作企業事務。
採取有限合夥制的主要優點有:(1)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各合夥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激勵效果較好;(2)僅對合夥人進行征稅,避免了雙重征稅。
模式四:「公司+有限合夥」模式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為公司,基金為有限合夥制企業。該模式,是目前較為普遍的股權投資基金操作方式。
由於自然人作為GP執行合夥事務風險較高,加之目前私人資本對於有限合夥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盡相同,無疑都增強了自然人GP的挑戰。
同時,目前《合夥企業法》中,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是沒有要求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的。
於是,為了降低管理團隊的個人風險,採用「公司+有限合夥」模式,即通過管理團隊設立投資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與自然人、法人LP們一起,設立有限合夥制的股權投資基金。
由於公司制實行有限責任制,一旦基金面臨不良狀況,作為有限責任的管理公司則可以成為風險隔離牆,從而管理人的個人風險得以降低。
該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協議,通過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決策。目前國內的知名投資機構多採用該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創投、同創偉業投資、創東方投資、達晨創投等旗下的投資基金。
模式五:「公司+信託」模式
「公司+信託」的組合模式結合了公司和信託制的特點。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過信託計劃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資金。
在該模式下,信託計劃通常由受託 人發起設立,委託投資團隊作為管理人或財務顧問,建議信託進行股權投資,同時管理公司也可以參與項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第21條規定,「信託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
這意味著,管理人不能對信託計劃下的資金進行獨立的投資決策。同時,管理人或投資顧問還需要滿足幾個重要條件:(1)持有不低於該信託計劃10%的信託單位;(2)實收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3)管理團隊主要成員股權投資業務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
目前採用該模式的,主要為地產類權益投資項目。此外,一些需要通過快速運作資金的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也常常藉助信託平台進行資金募集。新華信託、湖南信託等多家信託公司都發行過此類信託計劃。
模式六: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稱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而參與到其他股權投資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資金及其管理團隊優勢,選取合適的權益類基金進行投資;通過優選多隻股權投資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國內各地政府發起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引導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運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財政資金,選擇專業的投資團隊,引導社會資本介入介入,快速培育本地產業,特別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興產業。
㈥ 怎麼查到私募基金公司的股權結構,比如基金管理人員持股比例,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等
具體得到工商局查內檔,查看該公司的股東及注冊資本,以及股東的持股比例與公司的運作狀況。
㈦ 私募股權,可以通過上市來套現,但是公司上市,大股東必須是三年才能套現,期間出現股票下跌,私募豈不是危險
私募在入股的時候,和大股東談好價錢。按照市盈率或者市凈率,確定每股的價格,有些甚至按照凈資產入股,一般價格都很低,而國內二級市場估值普遍較高,所以上市以後,私募PE基本都是賺錢的。大股東的股票更是如此,基本都是按照凈資產入股的,入股價格非常非常低,因此上市後,大股東基本都是億萬富豪。
在國外和香港地區,私募也有投資公司上市後,股票下跌虧損的。這就看投資人的投資能力了。
㈧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對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時,對其持股數量是否有限制具體限制百分比是多少
這個沒有限制。沒有哪個法律規定它的投資上限,但實際投資中,PE基金的股權大部分是小股權,只有很少的案例投資比例會達到40%以上。並購基金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