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信託計劃募集資金能否投資於股權投資基金
文/晉銀濤 雲南八謙律師事務所 問:能否通過信託計劃募集資金然後以LP的身份將資金投入PE? 答:信託本身就是私募基金的一種組織形式,因目前證監會對信託持股企業IPO存有異議,導致該類企業IPO受阻。隨後出現了信託PE+有限合夥模式的私募基金,即由信託計劃募資,然後將募集資金投入私募基金。該模式能否獲得證監會認可,所投企業能否順利IPO,目前尚無案例。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去年出台的《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要求:非法人機構投資私募基金,應打通計算該機構及私募基金的投資者總數,這樣直接限制了信託PE+有限合夥模式中信託計劃的投資人數,使信託計劃募資的人數優勢大打折扣。
❷ 信託與股權私募基金有什麼區別
1、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投資於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業,絕少投資已公開發行公司,不會涉及到要約收購義務。而信託的投資關聯體一般不限,有普通工商企業,也有上市公司。
2、比較偏向於已形成一定規模和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形企業,這一點與VC有明顯區別,但與信託投向類似,信託計劃的資金投向一般用於優質項目或優質公司。
3、投資期限較長,一般可達3至5年或更長,屬於中長期投資。固定收益類信託計劃一般投資期限1 至2年,除了信託制的PE。
4、流動性差,沒有現成的市場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讓方與購買方直接達成交易。固定收益類信託一般流動性也比較差,在信託存續期間一般不可以贖回或申購,信託計劃清算後本息才收回。
5、資金來源廣泛,如富有的個人、風險基金、杠桿並購基金、戰略投資者、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這一點與信託也類似。
6、PE投資機構多採取有限合夥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有很好的投資管理效率,並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弊端。信託產品主要由信託公司發行並參與融資方管理,保障到期還本付息。
7、投資退出渠道多樣化,有IPO、售出、兼並收購、標的公司管理層回購等等。信託的退出方式,一般有回購權益、股權、債權或直接還貸的方式,來還本付息,信託計劃就可以清算退出了。
❸ 誰能講解一下股權投資信託計劃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區別在哪
股權投資信託計劃:
把募集來的資金投資於股權項目。管理人是信託公司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把募集來的資金投資於股權項目。管理人是私募基金公司
只要管理人合規使用資金。兩者是沒有區別的。重點就在這。信託公司的公信力比較強、對於資金的使用投資人比較放心。但是對於私募基金公司來說。公信力以及資管能力有可能比不過信託(但是其實現在做股權基金最強的是私募基金)
❹ 股權類的契約型基金可以投資信託計劃嗎
契約型基金可投資的資產或標的包括以下幾類:
證券類:股票、資管計劃、衍生品;
類固收類:非標資產(如:應收賬款);
股權類:通過嵌套有限合夥間接投資於上市、未上市公司、地產股權。
如果是股權類的契約型基金,則只能投資股權類和證券類,信託計劃不在可以投資的標的范圍內。
❺ 信託可以做私募PE的LP嗎如果可以,那麼PE投了項目之後,如果項目上市,這個應該是有障礙的吧
1.信託可以做私募PE的LP嗎?
目前肯定不可以。
①監管層面:2008年的《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中證監會規定了企業ipo之前股東中不能有信託計劃,但沒有對PE的LP是否是信託計劃予以規定,就從字面上來說,這個方案本身是有可行性的。但是,由於PE投資具備高度的不確定性,因此監管部門就監管的角度是不允許IPO之前PE背後有信託計劃的,並由銀監會直接監控,所有此類信託計劃不予報批。但目前中信信託,平安信託等從2011年開始就設立了相關的GP,在等待政策開放。
②信託層面:集合信託計劃由於有隱形的兌付要求,基本都是以債性的項目為主,股性的項目也是自有一些交易對手非常強大,比如萬科等,的房地產類較為常見,且此類項目容易測算回報率,回報率相對穩定,期限相對固定,與PE所對應的高回報高風險不對應,因此就信託本身而言他也不會對外接此類工作。也較少信託會有此類的創新業務部門。再者,如監管對其打開,信託對交易對手的選擇也會非常嚴厲,一般他們自己設立GP為主,不會採用外部的GP,一個強大的GP肯定是有募集能力的,需要找尋信託做募集的,通常而言募集能力非常有限,GP本身實力一般不會太強。因此信託本身選擇和這樣的機構合作的可能性就非常小。
③類似項目:近來由於信託業的火暴,不少PE也轉型做固定收益類的有限合夥,有的通過合夥制企業嵌套在信託里,即FOT(信託計劃都為單一信託,信託公司不承擔事實風險,有一定可能性誤導客戶);也有通過信託嵌套在合夥制私募基金里,即TOF,(金谷信託,之前與其股東信達資產旗下的投資公司有過此類型的產品)。這兩者的形式由於很大程度上誤導了客戶,最終還是要信託承擔責任,因此此類業務只要涉及到募集,做集合的,不管是FOT,TOF一律叫停。
2.有什麼好的解決處理辦法?
民營的PE要通過信託募資這個念頭還是早點打消吧,體制是不允許貴族和平民聯姻,這樣的例子在中國金融市場數不勝數。即便你們聯姻了,你們的孩子能否到這個世界上還是困難重重,有這個精力和時間對付這樣的事情,不如採用更為按部就班的方式做好PE。
如今的PE業經過了發芽到全面PE,同時IPO的低迷,與PE的時間周期來看,目前做PE確實有較好的前景,好多之前的PE都要謀求退出,現在新的PE都可以以較低的價格購買到一些經過三五年培養的優質企業。就募集的角度而言,PE本身為私募,是對特定人群的,這就要求GP本身的管理者具備一定的知名度,(這也是為什麼薛老漢等人,用微博等工具加強自己知名度的原因之一),管理合夥人能依賴自己良好的投資業績和知名度引來資金,這是最常規的。
如果一個PE不具備上述能力,那麼本身他就是屬於風險較高,且不確定性較強的PE,但也不是不具備募集的可能。最好的方式就是聯姻一些民間的第三方理財。以GP配股的形式找到這些募集能力非常強的人,讓其不僅享受到募集期內的固定財務顧問費用,更讓其與GP的成長連體,這個方式是可以嘗試的。(其實紅杉資本前期募集資金也是依賴於諾亞財富這個第三方理財的)。只不過現在單純的代銷給第三方的動力是不夠的,因此配股的方式是有效的刺激其為PE募集的動力。
❻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信託有什麼不同
私募基金是私下向特定的對象進行非公開募集資金,絕對不能在公眾平台進行募集。而信託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是由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移轉或設定於管理人,使管理人為一定之人之利益或目的,為管理或處分財產。
投資門檻的不同
陽光私募基金最低認購金額為100萬,而信託的最低認購金額通常也是100萬,但也有低於100萬,比如20萬,50萬。
風險承擔能力的不同
兩者的風險承擔能力不同,信託的風險要小於私募基金。大致來說,信託資金沒有放大的功能,而私募基金則有無限放大的功能。有別於私募基金,信託公司具有一定的賠償能力。信託公司由一定規模的資金組成一個固定的信託池,按照法律規定,對於發生未能履行受託人義務而造成受益人的損害就要用自有資金進行賠償。
操作方式的不同
信託和私募基金唯一的交集就是將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通過投資運營,再把投資收益根據比例分配回投資者本人。除此之外,信託還能起到家族財產傳承、晚輩生活資金提供、某些情況下的避稅等目的。而私募基金除了最常見的投資方式,還包括私募股權投資,一般是指從事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
投資領域的不同
私募基金的資金主要運用於A股、債券、期貨、銀行存款等證監會允許的品種,而信託的投資領域一般為基礎產業,房地產,工商企業等。組合投資類信託還有可能投資於低風險的金融產品。
法律關系的不同
私募基金通過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與權利義務,確保對每位投資者一視同仁的態度。信託是一種法律制度和法律安排,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護了信託財產的獨立與安全,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長期性,更適合於長期規劃的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一旦信託公司出現破產的情況,信託財產可以交由其他信託公司繼續管理。
❼ 信託資金是否可投資私募股權基金
信託資金的投向都是事情約定的、不能改變。
可以設立私募股權信託基金,專項投資私募股權。
❽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什麼特點
隨著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加速發展,以信託平台作為私募融資的途徑越來越受到關注。2008年6月25日,銀監會印發的《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下稱「《操作指引》」)使得信託公司進軍私募股權投資領域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私募股權基金信託,也就是私募股權投資信託,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項下資金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託業務。這實際上是一種通過信託模式募集資金對符合法定要求的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通過投資未上市企業的上市退出、資產重組或資本運作獲取投資收益。私募股權基金信託作為一個全新的投資品種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為信託公司構建新的贏利模式提供了機會和挑戰,但同時,也為當前與之相關配套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課題。
(一)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模式
私募股權基金信託是一種資金信託,按先「籌資」後「投資」的流程進行操作。《操作指引》第21條明確了信託公司是私募股權基金信託中的獨一受託人:「私募股權投資信託計劃設立後,信託公司應親自處理信託事務,獨立自主進行投資決策和風險控制。信託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信託公司應對投資顧問的管理團隊基本情況和過往業績等開展盡職調查,並在信託文件中載明。」
私募股權基金信託基本的運作模式和流程是:(1)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根據信託合同通過信託平台募集資金和設立基金,發行基金憑證 (2)投資人作為委託人,購買基金憑證,將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管理,信託合同一經簽訂後,基金財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隨即全部轉移給受託人;(3)基金保管人(往往是第三方監管銀行)對基金財產行使保管權和監督權,並辦理投資運作的具體清算交收業務; (4)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基金財產,在發掘投資目標後,向受資公司進行投資,通過受資公司上市或資產並購受益,投資成果的分配依信託合同的約定進行;(5)受託人聘請投資顧問就篩選項目、項目投資決策提供專業咨詢意見;(6)項目退出後,信託受益人(委託人)根據信託合同享受信託收益或承擔風險。私募股權基金信託運作模式的法律框架見下圖:
(二)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的一般形式
1.法律構架。
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是依據《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設立的投資基金,通過信託契約明確委託人(投資人)、受託人(投資管理機構)和受益人三者的權利義務關系,實現資金與專業管理能力的結合。
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又稱為契約型私募股權基金,其法律架構不是公司,而是投資人將資金委託給運營人經營,投資人和運營人之間是一種委託(信託)關系,是一種存在對等權利和義務的法律關系。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方法,是運營人與投資人簽訂信託契約,運營人向投資人發行基金受益憑證。也可以說,從募集資金的方法看,公司型私募股權基金和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雖然都是通過「投資人購買」來認購。但公司型私募股權基金購買的是股份,而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購買的是基金受益憑證。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不是法人實體,而是一種信託資產。由於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不是法人,所以也就無所謂「法人治理結構」,沒有基金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它的治理結構是基金持有人大會、基金委託管理人和基金委託保管人。另外,由於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的受益人可以由基金投資人指定,即可以實現基金購買人與基金受益享有人的分離,在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結構中,有時會出現基金受益人的概念,但一般情況下基金受益人是否為基金投資人對於基金的經營管理無關緊要。需要指出的是,一些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雖然借用信託計劃的形式,但是信託公司並不真正對基金進行經營管理,而是由投資人自行委託給專業的投資機構或者其他資深投資人等,信託公司只是充當信託計劃的一個橋梁。此時,信託公司仍然是受託人,但是基金的經營管理權被投資人委託的機構和專業人士——「受託人投資顧問」取代了。
❾ 什麼是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託投資,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
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託法》(2001年)、銀監會2007年制定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信託兩規」)、《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
❿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信託計劃區別在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信託計劃區別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依據法律主體不一樣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目前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夥企業在運作基金;信託公司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運作信託計劃。
第二:管理機構不一樣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按照企業的運作方式,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後,在發改委或金融辦(各地不一)辦理備案;信託公司則接受銀監會的監管。
第三:業務審批機制不一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事後在相關政府部門備案,接受監管;信託計劃有些則要事前報備,如現行的房地產信託計劃等。
第四:人數限制有差別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限制人數不超過50人;信託計劃除限制50人外,但對於合格機構投資者人數不做限制。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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