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金融扶貧金融扶貧的定義是什麼
扶貧貸款是由國內有關金融機構承擔的一項政策性貸款業務, 它是我國扶貧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 發放的形式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到戶的小額扶貧貸款; 另一種是發放給龍頭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扶貧貸款。
2. 什麼叫金融扶貧
金融扶貧是指利用金融產品對貧困對象進行扶持和幫助,達到金融產品在扶貧中起到推動作用。一般來說是以向扶貧對象信貸為主,其他參與融資、投資、基金、參股等方式起得收益,而助推貧困群體盡快脫貧。
它是我國扶貧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 發放的形式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到戶的小額扶貧貸款; 另一種是發放給龍頭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扶貧貸款。
拓展資料:
金融扶貧政策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精神和由央行、發改委 、財政部 、銀監會 、證監會、保監會和國務院扶貧開發辦聯合印發的《關於金融助推脫貧攻堅的實施意見》精神,圍繞"精準扶貧 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全面改進和提升扶貧金融服務 ,增強扶貧金融服務的精準性和有效性的舉措。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對國家扶貧資金的管理,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中發〔1996〕12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通知》(國發〔1994〕3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扶貧資金是指中央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包括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
第三條:國家各項扶貧資金應當根據扶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
第四條:國家各項扶貧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並以這些縣中的貧困鄉、村、戶作為資金投放、項目實施和受益的對象。非貧困縣中零星分散的貧困鄉、村、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貧困縣,由有關地方各級政府自行籌措安排資金進行扶持。
第五條: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重點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的農牧業生產條件,發展多種經營,修建鄉村道路,普及義務教育和掃除文盲,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防治地方病等。
3. 貴州脫貧攻堅投資基金扶貧產業子基金是股權投資還是債權投資
我是貴州貞豐縣者相鎮菜灣村 為什麼政府威脅群眾扶貧搬遷貧困戶 每戶人口交3萬元 如果不交出3萬元 政府就斷水斷電不給水電用現在已有幾戶交錢去住了 大家有什麼看法
4. 扶貧產業基金是什麼
產業基金是什麼?扶貧產業基金應該是根據他的相關的產業基地買的。
5. 扶貧基金會有沒有股權啊!
「善行100」項目於2011年啟動,為中國扶貧基金會的一項大型志願者勸募活動。該活動倡導大學生志願者利用周末時間到眾多創造郵局和商超等場所空間開展公益宣傳和勸募,以匯聚全社會愛的力量,關愛貧困地區小學生。
當日,來自中國國內20餘所高校優秀社團代表及台企大潤發迅速騰飛代表共同為受贈學生發放愛心包裹,通過觀受益學校、音體美課程互動、送孩子回家等環節,讓參與者實地了解善款的使用情況。
中國扶貧基金會「善行100」項目負責人高宇介紹,本期勸募活動始自今年10月31日,至12月13日結束,共有中國80個城市,141所高校,超過4萬名大學生志願者參與,共計募集善款超過884萬元(人民幣,下同),用於愛心包裹項目,
6. 請問「扶貧教育基金」和「教育扶貧基金」有什麼區別急用,謝謝你!!
扶貧教育基金的對象:
* 直接援助貧困社區的弱勢群體,包括婦女、兒童、少數民族等;
* 直接援助生存條件極其惡劣的貧困社區的公共設施和社區服務;
* 直接援助為貧困社區中的窮人提供技術性服務的專業人士和社區基層組織。
扶貧教育基金的歷史:
中國扶貧基金會成立於1989年3月。
第一任會長項南;第二任會長楊汝岱;第三任會長王郁昭。
成立以來,籌措並投入扶貧資金8億元,累計實施扶貧項目200多項,直接幫助200多萬貧困群眾走上自力更生、持續發展之路。目前正在實施的扶貧項目主要有:小額信貸扶貧、母嬰平安120、新長城、天使工程、緊急救援項目等。
7. 什麼是金融扶貧,金融扶貧的定義是什麼
扶貧貸款是由國內有關金融機構承擔的一項政策性貸款業務, 它是我國扶貧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 發放的形式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到戶的小額扶貧貸款; 另一種是發放給龍頭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扶貧貸款。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對國家扶貧資金的管理,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中發〔1996〕12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通知》(國發〔1994〕3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扶貧資金是指中央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包括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
第三條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應當根據扶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
第四條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並以這些縣中的貧困鄉、村、戶作為資金投放、項目實施和受益的對象。非貧困縣中零星分散的貧困鄉、村、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貧困縣,由有關地方各級政府自行籌措安排資金進行扶持。
第五條 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重點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的農牧業生產條件,發展多種經營,修建鄉村道路,普及義務教育和掃除文盲,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防治地方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