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權分配常見的幾種模型有哪些
米小粒認為股權眾籌與傳統的股權投資最大的不同在於參與投資人數眾多,投資資金比較分散。實踐中一般採取代合投模式,即領投跟投模式,一般要求項目融資人必須參與領投且在投資份額和持投鎖定期上有一定要求。
一般有如下四種模式:
一是有限合夥模式。根據投資人人數決定設立合夥體的個數,由50個人為一組設立一個合夥體,然後由有限合夥體作為投資主體直接投資於融資的項目公司,成為其股東。富有經驗的投資者成為普通合夥人,其他投資者成為有限合夥人。目前股權眾籌多數採用此模式。
二是代持模式。在眾多投資人中選取少數投資人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由這些少數投資人成為被股項目公司的登記股東。此模式不用設立有限全伙實體,但涉及人數眾多時股權代持易產生糾紛。
三是契約型基金模式。與有限合夥式相比,契約型基金模式不是設立有限合夥實體,而是由基金管理公司發起設立契約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作為管理人與其他投資人簽訂契約型投資合同,然後由該管理公司直接作為投資主體投資於項目公司成為其股東。此模式相比有限合夥,操作更為簡便。
四是公司模式。由投資人設立公司再由公司作為投資主體投資於融資公司成為融資公司登記股東。此種類型由於成本高操作不便,且涉及雙重征稅,比較少採用。
② 私募股權基金有哪些常見的類別
天使基金:主要投資於天使輪企業的基金,一般天使基金的存續期為8-12年,項目的死亡率較高,依靠極少數的項目創造幾十倍上百倍的回報,來提升基金的整體回報。
成長基金(創投基金):主要投資於成長期階段的項目,主要以preA、A、B輪投資為主。一般成長期基金的存續期為6年-10年。
PE基金:主要投資於成熟期的項目,這個階段的公司已經有了上市的基礎,達到了一定的盈利要求,通常引入PE,提供上市融資前所需要的資金,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幫助公司梳理治理結構、盈利模式等,以便能使得至少在3-5年內上市。PE基金的存續一般為5-7年。
Pre-IPO基金:pre-IPO屬於PE基金範疇,一般投資於上市前最後一輪融資。由於上市過程中公司需要保持股權結構不變,無法進行股權融資,因此pre-ipo融資對於擬上市公司十分重要。這類基金存續期一般為3-5年。
新三板基金:以擬於新三板掛牌企業、已在新三板掛牌企業為主要投資標的的基金。
產業並購基金:並購基金,是退出方式為被其他企業並購的基金,一般為上市公司,或者產業里較大的企業。並購退出在海外市場已經是很成熟的退出模式,海外股權基金中超過50%都為並購退出,目前國內的並購退出比例還較小,有極大的發展空間。產業並購基金幫助被投企業整合上下游資源,促進被投企業的業務增長。並購退出相對於上市退出,退出確定性更強,投資周期更短。但是,並購退出的收益,也遠遠不如上市退出。
私募股權母基金:分散投資於數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金。這類金可以根據不同股權投資基金的特點構建投資組合,有效分散投資風險。
③ 私募股權基金的6種模式
公司制
顧名思義,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據《公司法》(2005年修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等法律法規設立。
在商業環境下,由於公司這一概念存續較長,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較容易被出資人接受。
在這種模式下,股東是出資人,也是投資的最終決策人,各自根據出資比例來分配投票權。
信託制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託投資,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
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託法》(2001年)、銀監會2007年制定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信託兩規」)、《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
採取信託制運行模式的優點是:可以藉助信託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資金,起到資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處是:信託業缺乏有效登記制度,信託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股東無法確認其是否存在代持關系、關聯持股等問題,而監管部門要求披露到信託的實際持有人。
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依據為《合夥企業法》(2006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
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由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這一規定明確地承認了作為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的智力資本的價值,體現了有限合夥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優勢。
而在運行上,有限合夥制企業,不委託管理公司進行資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夥人進行資產管理和運作企業事務。
採取有限合夥制的主要優點有:(1)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各合夥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激勵效果較好;(2)僅對合夥人進行征稅,避免了雙重征稅。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為公司,基金為有限合夥制企業。該模式,較為普遍的股權投資基金操作方式。
由於自然人作為GP執行合夥事務風險較高,加之私人資本對於有限合夥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盡相同,無疑都增強了自然人GP的挑戰。
同時,《合夥企業法》中,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是沒有要求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的。
於是,為了降低管理團隊的個人風險,採用「公司+有限合夥」模式,即通過管理團隊設立投資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與自然人、法人LP們一起,設立有限合夥制的股權投資基金。
由於公司制實行有限責任制,一旦基金面臨不良狀況,作為有限責任的管理公司則可以成為風險隔離牆,從而管理人的個人風險得以降低。
該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協議,通過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決策。目前國內的知名投資機構多採用該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創投、同創偉業投資、創東方投資、達晨創投等旗下的投資基金。
「公司+信託」模式
「公司+信託」的組合模式結合了公司和信託制的特點。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過信託計劃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資金。
在該模式下,信託計劃通常由受託 人發起設立,委託投資團隊作為管理人或財務顧問,建議信託進行股權投資,同時管理公司也可以參與項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第21條規定,「信託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
這意味著,管理人不能對信託計劃下的資金進行獨立的投資決策。同時,管理人或投資顧問還需要滿足幾個重要條件:(1)持有不低於該信託計劃10%的信託單位;(2)實收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3)管理團隊主要成員股權投資業務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
採用該模式的,主要為地產類權益投資項目。此外,一些需要通過快速運作資金的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也常常藉助信託平台進行資金募集。新華信託、湖南信託等多家信託公司都發行過此類信託計劃。
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稱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而參與到其他股權投資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資金及其管理團隊優勢,選取合適的權益類基金進行投資;通過優選多隻股權投資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國內各地政府發起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引導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運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財政資金,選擇專業的投資團隊,引導社會資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產業,特別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興產業。
④ 私募股權基金公司的成立與架構
原創----不復制
一般設置的部門:(主要部門,其他和普通公司差不多)
風控(整個公司運作的監管);
基金部(負責資金募集);
項目部(負責考察,投資項目);
後期管理服務部(負責投資項目後的服務以及退出管理)
運作主線是:
考察項目,有點眉目差不多和企業談好投資後,用項目去定向私募,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持有項目公司股權,服務項目,培育項目,項目上市後,退出,獲得資本利差!(當然,投資項目肯定有公司內部的決策會,規矩由各公司自己確定)
如果基金公司有名氣了,可以先募集資金,再尋找項目。
⑤ 有沒私募股權基金交易結構設計、基金產品架構方面比較好的書推薦,作私募股權基金產品經理用
對沖基金風雲錄和富達基金,都是國外的書,可以參考下。
國內的私募股權目前雖熱但尚處初級階段,無系統性書籍,基本都是復制國外的居多。
如果看交易結構與產品架構的話,多參考下過去的成功案例,再略加修改好了。
⑥ 股權投資基金分哪些種類
您好,股權投資基金的類型主要有:
(1)成長基金投資於成長階段企業。
(2)並購基金主要以控股方式投資於穩定成長期的企業,這些企業通常可以提供連續三年以上的反映盈利能力或潛力的財務報表,通過企業內部重組和行業整合來幫助被收購企業確立市場地位。
(3)重整基金專注於為陷入財務危機的企業提供財務拯救。
(4)夾層基金通常以股債結合的形式投資處於穩定成長期而上市之前的企業。
(5)房地產基金直接投資於房地產相關項目以獲取收益。
(6)基礎設施基金投資於基礎設施項目。
(7)母基金投資於其他基金、集合計劃、專項資金等。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⑦ 私募基金常見的類型有哪些
私募基金分為私募證券、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其他基金四大類別,以及分別與之對應的八類基金。
⑧ 基金的法律結構有兩種私募股權基金包括哪些主要類型
私募是相對公募來講的。當前我們國家的基金都是通過公開募集的,叫公募基金。如果一家基金不通過公開發行,而是在私下裡對特定對象募集,那就叫私募基金。
基金的法律結構有兩種,一種是公司制的,每個基金持有人都是投資公司的股東,管理人也是股東之一。另一類是契約型,持有人與管理人是契約關系,不是股權關系。當前的公募基金都是契約型的,但當前中國法律只允許公募基金採取契約方式募集。所以如果要成立私募基金,一定要採取股權方式,這樣才沒有法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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