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權投資和股權投資基金有什麼區別
私募股權基金是從事私人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追求的不是股權收益,而是通過上市、管理層收購和並購等股權轉讓路徑出售股權而獲利。
私募股權基金特點介紹:
私募資金
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對象范圍相對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對象都是資金實力雄厚、資本構成質量較高的機構或個人,這使得其募集的資金在質量和數量上不一定亞於公募基金。可以是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是機構投資者。
股權投資
除單純的股權投資外,出現了變相的股權投資方式(如以可轉換債券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等方式投資),和以股權投資為主、債權投資為輔的組合型投資方式。
風險大
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首先源於其相對較長的投資周期。因此,私募股權基金想要獲利,必須付出一定的努力,不僅要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還要為企業帶來利益,這註定是個長期的過程。
參與管理
一般而言,私募股權基金中有一支專業的基金管理團隊,具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和市場運作經驗,能夠幫助企業制定適應市場需求的發展戰略,對企業的經營和管理進行改進。但是,私募股權投資者僅僅以參與企業管理,而不以控制企業為目的。
❷ 什麼是 「灰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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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灰色收入的來源
五個最主要的來源:財政資金和其他公共資金的漏失、金融腐敗普遍存在、行政許可和審批中的尋租行為、土地收益流失、以及壟斷行業收入。
第一,財政資金通過「條條」(部門)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嚴重管理漏洞
有大量資金脫離了財政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濫用和漏失嚴重。2005年這部分資金估計約5600億元,漏失部分待查。
近年來國有固定資產投資數額巨大(2006年4.5萬億元),投資項目層層轉包、工程款層層剝皮、營私舞弊現象嚴重,漏失巨大。據有些項目的情況,施工單位實際拿到的工程投資還不到工程撥款的三分之一。
第二,金融腐敗普遍存在
據央行研究局2003年一項大面積調查,全國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額外付費已成為一項「潛規則」。平均而言,企業在每筆貸款正常利息之外的額外付費和為維持與金融機構「良好借貸關系」的費用合計,相當於貸款額的9%。
2006年全國金融機構貸款22萬億元;考慮大型企業貸款條件有利,較少發生這種情況,按貸款額的一半推算,額外付費給全國金融機構相關人員帶來的灰色收入可能高達1萬億元。由此造成的不良貸款損失還未計算在內。上述結果在一些企業調查中也得到了一定的驗證。
第三,行政許可和審批中的尋租行為
例如各地黨政官員入股煤礦,這些「股權」多是憑審批權、檢查權、資源控制權換來的。又以醫葯業為例,一個時期以來葯品審批和流通環節極為混亂,給醫葯行業和相關權力部門某些人帶來了巨額灰色收入。
世界銀行2006年進行的中國120城市競爭力調查指出,企業的旅行和娛樂花費可以衡量對政府官員的「非正規支出」(行賄的委婉說法)。這項花費占企業銷售額的比例在各地和各類企業有所不同,最低0.7%,最高2.3%。如果以0.5%作為企業正常支出水平,超過部分作為行賄部分,按2006年全國工業、建築業和第三產業銷售收入55萬億元計,企業用於行賄的旅行和娛樂花費約為5000億元。這可能還只是行賄的一小部分,未包括現金、存款、實物、信用卡劃賬、股權贈送等行賄方式。
第四,土地收益流失
2005年有價出讓國有土地16.3萬公頃,其中「招拍掛」出讓面積只佔三分之一。「招拍掛」與其他方式出讓的平均地價相差4-5倍,差價每公頃500多萬元。除去其中0.5萬公頃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不適用「招拍掛」方式,其餘10.1萬公頃土地少收5400億元。這成為房地產開發商暴利和權力相關者灰色收入的來源。未採用有價出讓方式但進入市場的土地還未計入。
此外,在土地徵用開發過程中估計地方政府平均每畝獲益10萬元,合計2080億元。這部分本該用來補償失地農民和用於社會長遠發展的土地收益,在大多數情況下被作為地方當期額外收入花掉了,其使用嚴重缺乏監督。
第五,壟斷行業收入
2005年電力、電信、石油、金融、保險、水電氣供應、煙草等行業共有職工833萬人,不到全國職工人數的8%,但工資和工資外收入總額估算達1.07萬億元,相當於當年全國職工工資總額的55%,高出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部分約9200億元。其中相當部分來自行政性壟斷。
以上內容中有數量依據的項目,包括金融腐敗、土地收益流失、企業用於行賄的旅行和娛樂支出、壟斷行業灰色收入等,數額已接近3萬億元,佔了4.4萬億元遺漏收入的大部分。這說明中國國民收入分配體系存在巨大漏洞和嚴重製度缺陷。目前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原因,主要不在於市場化,而在於制度不健全所導致的腐敗和灰色收入。
制度缺陷造成的灰色收入干擾了國民收入的正常分配。在初次分配領域,灰色收入導致要素配置扭曲,造成低效率並影響未來經濟發展。在再分配領域,灰色收入造成國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該用於低收入居民的資金通過非正當途徑轉移到權力相關者手中,進一步擴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
❹ 什麼叫做灰色收入
目前的「灰色收入」現象除具有隱蔽性、多樣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徵外,還有以下三大傾向:
一是謀取對象「公款化」:
「灰色收入」主要源頭是公款,主要渠道則是各種直接或變相的「化公為私」;
二是謀取方式「集團化」:
單位巧立名目濫發獎金、補貼,一般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人人有份;
三是存在氛圍「正當化」:
一些公務人員以各種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
特別是部分公務人員利用職權謀取「灰色收入」聚斂不義之財,已成為當前困擾黨風廉政建設的突出問題,危害甚烈。
灰色收入的來源
[編輯本段]
五個最主要的來源:財政資金和其他公共資金的漏失、金融腐敗普遍存在、行政許可和審批中的尋租行為、土地收益流失、以及壟斷行業收入。
第一,財政資金通過「條條」(部門)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嚴重管理漏洞
有大量資金脫離了財政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濫用和漏失嚴重。2005年這部分資金估計約5600億元,漏失部分待查。
近年來國有固定資產投資數額巨大(2006年4.5萬億元),投資項目層層轉包、工程款層層剝皮、營私舞弊現象嚴重,漏失巨大。據有些項目的情況,施工單位實際拿到的工程投資還不到工程撥款的三分之一。
第二,金融腐敗普遍存在
據央行研究局2003年一項大面積調查,全國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額外付費已成為一項「潛規則」。平均而言,企業在每筆貸款正常利息之外的額外付費和為維持與金融機構「良好借貸關系」的費用合計,相當於貸款額的9%。
2006年全國金融機構貸款22萬億元;考慮大型企業貸款條件有利,較少發生這種情況,按貸款額的一半推算,額外付費給全國金融機構相關人員帶來的灰色收入可能高達1萬億元。由此造成的不良貸款損失還未計算在內。上述結果在一些企業調查中也得到了一定的驗證。
第三,行政許可和審批中的尋租行為
例如各地黨政官員入股煤礦,這些「股權」多是憑審批權、檢查權、資源控制權換來的。又以醫葯業為例,一個時期以來葯品審批和流通環節極為混亂,給醫葯行業和相關權力部門某些人帶來了巨額灰色收入。
世界銀行2006年進行的中國120城市競爭力調查指出,企業的旅行和娛樂花費可以衡量對政府官員的「非正規支出」(行賄的委婉說法)。這項花費占企業銷售額的比例在各地和各類企業有所不同,最低0.7%,最高2.3%。如果以0.5%作為企業正常支出水平,超過部分作為行賄部分,按2006年全國工業、建築業和第三產業銷售收入55萬億元計,企業用於行賄的旅行和娛樂花費約為5000億元。這可能還只是行賄的一小部分,未包括現金、存款、實物、信用卡劃賬、股權贈送等行賄方式。
第四,土地收益流失
2005年有價出讓國有土地16.3萬公頃,其中「招拍掛」出讓面積只佔三分之一。「招拍掛」與其他方式出讓的平均地價相差4-5倍,差價每公頃500多萬元。除去其中0.5萬公頃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不適用「招拍掛」方式,其餘10.1萬公頃土地少收5400億元。這成為房地產開發商暴利和權力相關者灰色收入的來源。未採用有價出讓方式但進入了市場的土地還未計入。
此外,在土地徵用開發過程中估計地方政府平均每畝獲益10萬元,合計2080億元。這部分本該用來補償失地農民和用於社會長遠發展的土地收益,在大多數情況下被作為地方當期額外收入花掉了,其使用嚴重缺乏監督。
第五,壟斷行業收入
2005年電力、電信、石油、金融、保險、水電氣供應、煙草等行業共有職工833萬人,不到全國職工人數的8%,但工資和工資外收入總額估算達1.07萬億元,相當於當年全國職工工資總額的55%,高出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部分約9200億元。其中相當部分來自行政性壟斷。
以上內容中有數量依據的項目,包括金融腐敗、土地收益流失、企業用於行賄的旅行和娛樂支出、壟斷行業灰色收入等,數額已接近3萬億元,佔了4.4萬億元遺漏收入的大部分。這說明中國國民收入分配體系存在巨大漏洞和嚴重製度缺陷。目前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原因,主要不在於市場化,而在於制度不健全所導致的腐敗和灰色收入。
制度缺陷造成的灰色收入干擾了國民收入的正常分配。在初次分配領域,灰色收入導致要素配置扭曲,造成低效率並影響未來經濟發展。在再分配領域,灰色收入造成國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該用於低收入居民的資金通過非正當途徑轉移到權力相關者手中,進一步擴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
灰色收入的法律漏洞
[編輯本段]
「灰色收入」現象的產生不是偶然的,它既與我們的文化傳統有關,又與現實的體制機制等聯系在一起。特別是有些行業和領域,收入的差距是很大的。由於整體工資性收入偏低,某些部門會利用手中的權力去搞創收。
這些非法的「灰色收入」表現形式有很多種,其中之一便是少數官員的貪污受賄。現行《刑法》對屬於灰色收入的「不明來源財產」的最高刑期為5年。《刑法》雖然界定了不明財產的內容,卻沒有劃定具體的量刑標准,使許多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一些腐敗官員就是鑽了法律的「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脫了法律制裁和紀律處分。
比如浙江省紹興的一貪官,因受賄20萬元被判刑,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但其灰色收入就達到60萬元。原海南省公安廳副廳長路景林因受賄18萬元被判刑10 年,因有357萬多元人民幣、9萬多美元、48萬多元港幣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僅被判刑4年。路景林對其數百萬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決不亞於受賄人民幣18萬元,4年有期徒刑顯然太輕,難以平民憤。
法律中雖然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定,但由於現行的法律條文實際執行缺少可操作性,從而使社會對法律乃至整個法治產生疑慮。對此,廣大群眾表示憤憤不平,就連司法人員也感到困惑不已。新加坡《反貪污法》就規定,在公務員不能說明其財產合法來源時,一律視為貪污所得。這種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在現實辦案過程中,領導幹部搞「黑色」、「灰色」收入,收支明顯不符,卻很少有人被順藤摸瓜。沈陽市原市長慕綏新早在1998年邀請一批香港記者到沈陽采訪時,便露出了自己的「行頭腐敗」。當眾記者津津樂道於慕綏新演講時,有位香港記者卻緊緊盯住了慕市長的一身「行頭」:襯衣、領帶、西服、皮鞋……全身上下竟然皆是名牌。慕綏新這身「行頭」粗略一算,少說也得幾萬港元。
在一些地方,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個人收入申報制度,收受禮品登記制度等等,轟動了「一陣子」,就變成了先緊後松、事與願違,甚至背道而馳出現相反的結果。
灰色收入的有效治理
[編輯本段]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所的專家學者認為:在法律尚未完善的情況下,沒有必要在反腐敗問題上拘泥於「原告舉證」等一般法律程序。為制止灰色收入這類腐敗現象的蔓延,國家應該採取某些「有罪推定」方式。比如,超過本人收入過多的財產,應該由本人舉證說明來源,若舉不出證據,就應該視為非法所得,給予處罰和沒收。
對待政府官員的收入問題,應該在法律上有明確的界定:只有合法與非法之分,不存在什麼「灰色」、「黃色」!當其支出超出其正當的收入時,一定要有監督機關真正的介入。應該讓那些有受賄之嫌的官員拿出證明自己收入「合法」的證據,而不應該讓監督機關去找證明其「非法」的證據。
另外,對於灰色收入增長的趨勢,政府應加大有效治理的力度。近年來,各級政府正採取一些措施來鏟除灰色收入。比如加緊公共財政的管理,嚴格控制預算外收入等等。
對於非法的「灰色收入」,政府已經採取了有力的措施,用法律的武器予以了嚴厲的打擊,公安和檢察機關也相繼開展了各種專項斗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湖南省為徹底根治領導幹部「灰色收入」,打出了一記重拳:黨政領導幹部違規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按規定登記、上交的,一律以貪污論處。款額不滿 1000元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檢討,記入廉政檔案。款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一律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款額在2000元以上的,一律先行免職,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❺ 什麼是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有多灰?
「灰色收入」並不是一個新話題,但灰色收入是一個時時需要關注的話題。「灰色收入」,是指介於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間的各種收入。從某種意義上講,「灰色收入」與「隱性收入」一樣,在一定時期內具有某種「合理存在空間」。但同時也必須看到,「灰色收入」往往暴露了一些社會問題和體制性的痼疾。與這些收入一起被隱形的,是受到社會高度關注的貧富不均、社會風氣不正等問題。
在反映社會貧富差距的基尼系數日益增大的今天,在中央三令五申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嚴厲打擊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現象的今天,關注中國人的「灰色收入」現象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灰色收入知多少
公務人員「灰色收入」種類繁多。有在非公務活動中收受禮金的;有利用在臨時機構任職或兼職的條件,領取各種酬金的;有在單位巧立名目,自發各種福利、補助的;有在非公務活動中頻繁接受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各種請吃、請喝、請跳、請釣、請洗的,名目之多,不勝枚舉。其中有些是共性的,有些則帶有明顯的部門、行業或崗位特點。
目前的「灰色收入」現象除具有隱蔽性、多樣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徵外,還有以下三大傾向:一是謀取對象「公款化」。「灰色收入」主要源頭是公款,主要渠道則是各種直接或變相的「化公為私」;二是謀取方式「集團化」。單位巧立名目濫發獎金、補貼,一般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人人有份;三是存在氛圍「正當化」。一些公務人員以各種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特別是部分公務人員利用職權謀取「灰色收入」聚斂不義之財,已成為當前困擾黨風廉政建設的突出問題,危害甚烈。
灰色收入數額巨大,這部分收入是不可能得到真實統計的。例如,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說,國家每年損失的國有土地收益近百億元,顯然這部分收入變成了灰色收入。又例如,奧地利一經濟學者研究認為,世界正規經濟GDP為39萬億美元,非正規的地下經濟GDP為9萬億美元,兩者是4比1。其中發達國家正規經濟與非正規經濟之比為6.5比1,發展中國家為3比1。而我國學者胡鞍鋼認為,我國稅收流失、國有經濟投資與財政支出流失、黑色經濟收入、壟斷行業租金合計為..1萬億元左右,相當於統計的GDP的15%。從這里可以肯定,我國灰色收入、黑色收入數目相當可觀。作為佐證,《瞭望新聞周刊》的一項調查表明,在我國不發達地區的某些縣市,個別領導每年不算黑色收入,僅灰色收入就可以達到10萬元,而發達地區可達到20萬元。
灰色收入拉大了我國個人薪酬差距。從某種意義上說,灰色收入是有權勢貪官的「專利」。江西廣豐有一個名叫鄭元盛的貪官,為了斂財,不論老家蓋房子,孩子過生日、結婚、上大學,都要通知下屬單位,哪個不心領神會?哪個敢不去「慰問」?其女兒過生日,一天中送來的生日賀禮就達10萬元。從近年被查處的腐敗貪官情況看,其來自灰色收入的財產的數目遠遠大於其被查明來源的貪污受賄數額。原湖南省岳陽市市長歐陽松,家庭財產價值人民幣389萬多元,其「灰色收入」就有334萬元,佔全部財產的85.6%。
不久前由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經過數年跟蹤調查完成的《中國城鄉收入差距調查》一出爐,即成為海內外輿論關注的焦點。因為這份報告顯示,中國的城鄉收入差距已是「世界最高」。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調查報告主創人李實對這個「世界最高」進行了說明:如果僅算貨幣收入,不包括實物,中國可能不是最高,辛巴威比中國還高。而此次調查之所以得出中國「世界最高」的結論,是因為調查中考慮到非貨幣因素。
灰色收入鑽了法律「空子」
「灰色收入」現象的產生不是偶然的,它既與我們的文化傳統有關,又與現實的體制機制等聯系在一起。特別是有些行業和領域,收入的差距是很大的。由於整體工資性收入偏低,某些部門會利用手中的權力去搞創收。這些非法的「灰色收入」表現形式有很多種,其中之一便是少數官員的貪污受賄。現行《刑法》對屬於灰色收入的「不明來源財產」的最高刑期為5年。《刑法》雖然界定了不明財產的內容,卻沒有劃定具體的量刑標准,使許多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一些腐敗官員就是鑽了法律的「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脫了法律制裁和紀律處分。
比如浙江省紹興的一貪官,因受賄20萬元被判刑,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但其灰色收入就達到60萬元。原海南省公安廳副廳長路景林因受賄18萬元被判刑10年,因有357萬多元人民幣、9萬多美元、48萬多元港幣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僅被判刑4年。路景林對其數百萬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決不亞於受賄人民幣18萬元,4年有期徒刑顯然太輕,難以平民憤。
法律中雖然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定,但由於現行的法律條文實際執行缺少可操作性,從而使社會對法律乃至整個法治產生疑慮。對此,廣大群眾表示憤憤不平,就連司法人員也感到困惑不已。新加坡《反貪污法》就規定,在公務員不能說明其財產合法來源時,一律視為貪污所得。這種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在現實辦案過程中,領導幹部搞「黑色」、「灰色」收入,收支明顯不符,卻很少有人被順藤摸瓜。沈陽市原市長慕綏新早在1998年邀請一批香港記者到沈陽采訪時,便露出了自己的「行頭腐敗」。當眾記者津津樂道於慕綏新演講時,有位香港記者卻緊緊盯住了慕市長的一身「行頭」:襯衣、領帶、西服、皮鞋……全身上下竟然皆是名牌。慕綏新這身「行頭」粗略一算,少說也得幾萬港元。
現在某些領導幹部吃講排場,穿講高檔,住講豪華,揮金如土,擺譜比闊,不可一世。對這樣的「官員」,只要算一算他們的收入與支出,其「內幕」、「貓膩」的嚴重問題,就不言而喻。由此可見,官員們的利潤尤其是暴利,其來源幾乎都是非法的,他們實現暴利的必要前提或必經之路是必然的腐敗。除此之外,不可能有其他任何正當的、合理合法的「暴富」渠道和「巨額」來源。
在一些地方,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個人收入申報制度,收受禮品登記制度等等,轟動了「一陣子」,就變成了先緊後松、事與願違,甚至背道而馳出現相反的結果。
灰色收入需要有效治理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所的專家學者認為:在法律尚未完善的情況下,沒有必要在反腐敗問題上拘泥於「原告舉證」等一般法律程序。為制止灰色收入這類腐敗現象的蔓延,國家應該採取某些「有罪推定」方式。比如,超過本人收入過多的財產,應該由本人舉證說明來源,若舉不出證據,就應該視為非法所得,給予處罰和沒收。對待政府官員的收入問題,應該在法律上有明確的界定:只有合法與非法之分,不存在什麼「灰色」、「黃色」!當其支出超出其正當的收入時,一定要有監督機關真正的介入。應該讓那些有受賄之嫌的官員拿出證明自己收入「合法」的證據,而不應該讓監督機關去找證明其「非法」的證據。
另外,對於灰色收入增長的趨勢,政府應加大有效治理的力度。近年來,各級政府正採取一些措施來鏟除灰色收入。比如加緊公共財政的管理,嚴格控制預算外收入等等。
對於非法的「灰色收入」,政府已經採取了有力的措施,用法律的武器予以了嚴厲的打擊,公安和檢察機關也相繼開展了各種專項斗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湖南省為徹底根治領導幹部「灰色收入」,打出了一記重拳:黨政領導幹部違規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按規定登記、上交的,一律以貪污論處。款額不滿1000元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檢討,記入廉政檔案。款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一律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款額在2000元以上的,一律先行免職,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此外,還規定了幾條「高壓線」:嚴禁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嚴禁在非公務活動中接受非親友所贈送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嚴禁以節日、喜慶賀禮等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嚴禁收受下屬單位發給的獎金和貴重物品;領導幹部經批准兼職,包括在臨時機構任職的,一律不準領取兼職報酬。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利用領導幹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違者,不論領導幹部是否知道,都要追究領導幹部本人的責任。
在這方面,深圳市也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他們將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完善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探索建立廉政公積金制度。廉政公積金將由政府統一組織,從平時公務的福利基金中拿出一部分錢來建立廉政公積金。如果公務員在任職期內未出現任何違規違紀行為,退休時將根據級別不同有望拿到100萬~200萬元的廉政公積金。如果任職內出現違規違紀行為,將酌情扣發廉政公積金,直至全部扣完。
❻ 怎麼看"規范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是某利益集團的腐敗的外衣。
❼ 灰色收入的灰是什麼意思
透明度不高
灰色收入指職工獲得的工資,津貼以外的經濟收入,如稿酬,兼職收入,專利轉讓費等,有時也指一些透明度不高,不完全符合法規的收入
❽ 人們經常說的"灰色收入"具體指的是什麼啊
灰色收入」有多灰? 「灰色收入」並不是一個新話題,但灰色收入是一個時時需要關注的話題。「灰色收入」,是指介於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間的各種收入。從某種意義上講,「灰色收入」與「隱性收入」一樣,在一定時期內具有某種「合理存在空間」。但同時也必須看到,「灰色收入」往往暴露了一些社會問題和體制性的痼疾。與這些收入一起被隱形的,是受到社會高度關注的貧富不均、社會風氣不正等問題。 在反映社會貧富差距的基尼系數日益增大的今天,在中央三令五申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嚴厲打擊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現象的今天,關注中國人的「灰色收入」現象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灰色收入知多少 公務人員「灰色收入」種類繁多。有在非公務活動中收受禮金的;有利用在臨時機構任職或兼職的條件,領取各種酬金的;有在單位巧立名目,自發各種福利、補助的;有在非公務活動中頻繁接受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各種請吃、請喝、請跳、請釣、請洗的,名目之多,不勝枚舉。其中有些是共性的,有些則帶有明顯的部門、行業或崗位特點。 目前的「灰色收入」現象除具有隱蔽性、多樣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徵外,還有以下三大傾向:一是謀取對象「公款化」。「灰色收入」主要源頭是公款,主要渠道則是各種直接或變相的「化公為私」;二是謀取方式「集團化」。單位巧立名目濫發獎金、補貼,一般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人人有份;三是存在氛圍「正當化」。一些公務人員以各種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特別是部分公務人員利用職權謀取「灰色收入」聚斂不義之財,已成為當前困擾黨風廉政建設的突出問題,危害甚烈。 灰色收入數額巨大,這部分收入是不可能得到真實統計的。例如,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說,國家每年損失的國有土地收益近百億元,顯然這部分收入變成了灰色收入。又例如,奧地利一經濟學者研究認為,世界正規經濟GDP為39萬億美元,非正規的地下經濟GDP為9萬億美元,兩者是4比1。其中發達國家正規經濟與非正規經濟之比為6.5比1,發展中國家為3比1。而我國學者胡鞍鋼認為,我國稅收流失、國有經濟投資與財政支出流失、黑色經濟收入、壟斷行業租金合計為..1萬億元左右,相當於統計的GDP的15%。從這里可以肯定,我國灰色收入、黑色收入數目相當可觀。作為佐證,《瞭望新聞周刊》的一項調查表明,在我國不發達地區的某些縣市,個別領導每年不算黑色收入,僅灰色收入就可以達到10萬元,而發達地區可達到20萬元。 灰色收入拉大了我國個人薪酬差距。從某種意義上說,灰色收入是有權勢貪官的「專利」。江西廣豐有一個名叫鄭元盛的貪官,為了斂財,不論老家蓋房子,孩子過生日、結婚、上大學,都要通知下屬單位,哪個不心領神會?哪個敢不去「慰問」?其女兒過生日,一天中送來的生日賀禮就達10萬元。從近年被查處的腐敗貪官情況看,其來自灰色收入的財產的數目遠遠大於其被查明來源的貪污受賄數額。原湖南省岳陽市市長歐陽松,家庭財產價值人民幣389萬多元,其「灰色收入」就有334萬元,佔全部財產的85.6%。 不久前由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經過數年跟蹤調查完成的《中國城鄉收入差距調查》一出爐,即成為海內外輿論關注的焦點。因為這份報告顯示,中國的城鄉收入差距已是「世界最高」。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調查報告主創人李實對這個「世界最高」進行了說明:如果僅算貨幣收入,不包括實物,中國可能不是最高,辛巴威比中國還高。而此次調查之所以得出中國「世界最高」的結論,是因為調查中考慮到非貨幣因素。 灰色收入鑽了法律「空子」 「灰色收入」現象的產生不是偶然的,它既與我們的文化傳統有關,又與現實的體制機制等聯系在一起。特別是有些行業和領域,收入的差距是很大的。由於整體工資性收入偏低,某些部門會利用手中的權力去搞創收。這些非法的「灰色收入」表現形式有很多種,其中之一便是少數官員的貪污受賄。現行《刑法》對屬於灰色收入的「不明來源財產」的最高刑期為5年。《刑法》雖然界定了不明財產的內容,卻沒有劃定具體的量刑標准,使許多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一些腐敗官員就是鑽了法律的「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脫了法律制裁和紀律處分。 比如浙江省紹興的一貪官,因受賄20萬元被判刑,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但其灰色收入就達到60萬元。原海南省公安廳副廳長路景林因受賄18萬元被判刑10年,因有357萬多元人民幣、9萬多美元、48萬多元港幣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僅被判刑4年。路景林對其數百萬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決不亞於受賄人民幣18萬元,4年有期徒刑顯然太輕,難以平民憤。 法律中雖然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定,但由於現行的法律條文實際執行缺少可操作性,從而使社會對法律乃至整個法治產生疑慮。對此,廣大群眾表示憤憤不平,就連司法人員也感到困惑不已。新加坡《反貪污法》就規定,在公務員不能說明其財產合法來源時,一律視為貪污所得。這種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在現實辦案過程中,領導幹部搞「黑色」、「灰色」收入,收支明顯不符,卻很少有人被順藤摸瓜。沈陽市原市長慕綏新早在1998年邀請一批香港記者到沈陽采訪時,便露出了自己的「行頭腐敗」。當眾記者津津樂道於慕綏新演講時,有位香港記者卻緊緊盯住了慕市長的一身「行頭」:襯衣、領帶、西服、皮鞋……全身上下竟然皆是名牌。慕綏新這身「行頭」粗略一算,少說也得幾萬港元。 現在某些領導幹部吃講排場,穿講高檔,住講豪華,揮金如土,擺譜比闊,不可一世。對這樣的「官員」,只要算一算他們的收入與支出,其「內幕」、「貓膩」的嚴重問題,就不言而喻。由此可見,官員們的利潤尤其是暴利,其來源幾乎都是非法的,他們實現暴利的必要前提或必經之路是必然的腐敗。除此之外,不可能有其他任何正當的、合理合法的「暴富」渠道和「巨額」來源。 在一些地方,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個人收入申報制度,收受禮品登記制度等等,轟動了「一陣子」,就變成了先緊後松、事與願違,甚至背道而馳出現相反的結果。 灰色收入需要有效治理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所的專家學者認為:在法律尚未完善的情況下,沒有必要在反腐敗問題上拘泥於「原告舉證」等一般法律程序。為制止灰色收入這類腐敗現象的蔓延,國家應該採取某些「有罪推定」方式。比如,超過本人收入過多的財產,應該由本人舉證說明來源,若舉不出證據,就應該視為非法所得,給予處罰和沒收。對待政府官員的收入問題,應該在法律上有明確的界定:只有合法與非法之分,不存在什麼「灰色」、「黃色」!當其支出超出其正當的收入時,一定要有監督機關真正的介入。應該讓那些有受賄之嫌的官員拿出證明自己收入「合法」的證據,而不應該讓監督機關去找證明其「非法」的證據。 另外,對於灰色收入增長的趨勢,政府應加大有效治理的力度。近年來,各級政府正採取一些措施來鏟除灰色收入。比如加緊公共財政的管理,嚴格控制預算外收入等等。 對於非法的「灰色收入」,政府已經採取了有力的措施,用法律的武器予以了嚴厲的打擊,公安和檢察機關也相繼開展了各種專項斗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湖南省為徹底根治領導幹部「灰色收入」,打出了一記重拳:黨政領導幹部違規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按規定登記、上交的,一律以貪污論處。款額不滿1000元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檢討,記入廉政檔案。款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一律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款額在2000元以上的,一律先行免職,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此外,還規定了幾條「高壓線」:嚴禁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嚴禁在非公務活動中接受非親友所贈送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嚴禁以節日、喜慶賀禮等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嚴禁收受下屬單位發給的獎金和貴重物品;領導幹部經批准兼職,包括在臨時機構任職的,一律不準領取兼職報酬。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利用領導幹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違者,不論領導幹部是否知道,都要追究領導幹部本人的責任。 在這方面,深圳市也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他們將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完善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探索建立廉政公積金制度。廉政公積金將由政府統一組織,從平時公務的福利基金中拿出一部分錢來建立廉政公積金。如果公務員在任職期內未出現任何違規違紀行為,退休時將根據級別不同有望拿到100萬~200萬元的廉政公積金。如果任職內出現違規違紀行為,將酌情扣發廉政公積金,直至全部扣完
❾ 請解釋一下什麼叫「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並不是一個新話題,但灰色收入是一個時時需要關注的話題。「灰色收入」,是指介於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間的各種收入。從某種意義上講,「灰色收入」與「隱性收入」一樣,在一定時期內具有某種「合理存在空間」。但同時也必須看到,「灰色收入」往往暴露了一些社會問題和體制性的痼疾。與這些收入一起被隱形的,是受到社會高度關注的貧富不均、社會風氣不正等問題。
在反映社會貧富差距的基尼系數日益增大的今天,在中央三令五申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嚴厲打擊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現象的今天,關注中國人的「灰色收入」現象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灰色收入知多少
公務人員「灰色收入」種類繁多。有在非公務活動中收受禮金的;有利用在臨時機構任職或兼職的條件,領取各種酬金的;有在單位巧立名目,自發各種福利、補助的;有在非公務活動中頻繁接受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各種請吃、請喝、請跳、請釣、請洗的,名目之多,不勝枚舉。其中有些是共性的,有些則帶有明顯的部門、行業或崗位特點。
目前的「灰色收入」現象除具有隱蔽性、多樣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徵外,還有以下三大傾向:一是謀取對象「公款化」。「灰色收入」主要源頭是公款,主要渠道則是各種直接或變相的「化公為私」;二是謀取方式「集團化」。單位巧立名目濫發獎金、補貼,一般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人人有份;三是存在氛圍「正當化」。一些公務人員以各種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特別是部分公務人員利用職權謀取「灰色收入」聚斂不義之財,已成為當前困擾黨風廉政建設的突出問題,危害甚烈。
灰色收入數額巨大,這部分收入是不可能得到真實統計的。例如,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說,國家每年損失的國有土地收益近百億元,顯然這部分收入變成了灰色收入。又例如,奧地利一經濟學者研究認為,世界正規經濟GDP為39萬億美元,非正規的地下經濟GDP為9萬億美元,兩者是4比1。其中發達國家正規經濟與非正規經濟之比為6.5比1,發展中國家為3比1。而我國學者胡鞍鋼認為,我國稅收流失、國有經濟投資與財政支出流失、黑色經濟收入、壟斷行業租金合計為..1萬億元左右,相當於統計的GDP的15%。從這里可以肯定,我國灰色收入、黑色收入數目相當可觀。作為佐證,《瞭望新聞周刊》的一項調查表明,在我國不發達地區的某些縣市,個別領導每年不算黑色收入,僅灰色收入就可以達到10萬元,而發達地區可達到20萬元。
灰色收入拉大了我國個人薪酬差距。從某種意義上說,灰色收入是有權勢貪官的「專利」。江西廣豐有一個名叫鄭元盛的貪官,為了斂財,不論老家蓋房子,孩子過生日、結婚、上大學,都要通知下屬單位,哪個不心領神會?哪個敢不去「慰問」?其女兒過生日,一天中送來的生日賀禮就達10萬元。從近年被查處的腐敗貪官情況看,其來自灰色收入的財產的數目遠遠大於其被查明來源的貪污受賄數額。原湖南省岳陽市市長歐陽松,家庭財產價值人民幣389萬多元,其「灰色收入」就有334萬元,佔全部財產的85.6%。
不久前由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經過數年跟蹤調查完成的《中國城鄉收入差距調查》一出爐,即成為海內外輿論關注的焦點。因為這份報告顯示,中國的城鄉收入差距已是「世界最高」。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調查報告主創人李實對這個「世界最高」進行了說明:如果僅算貨幣收入,不包括實物,中國可能不是最高,辛巴威比中國還高。而此次調查之所以得出中國「世界最高」的結論,是因為調查中考慮到非貨幣因素。
灰色收入鑽了法律「空子」
「灰色收入」現象的產生不是偶然的,它既與我們的文化傳統有關,又與現實的體制機制等聯系在一起。特別是有些行業和領域,收入的差距是很大的。由於整體工資性收入偏低,某些部門會利用手中的權力去搞創收。這些非法的「灰色收入」表現形式有很多種,其中之一便是少數官員的貪污受賄。現行《刑法》對屬於灰色收入的「不明來源財產」的最高刑期為5年。《刑法》雖然界定了不明財產的內容,卻沒有劃定具體的量刑標准,使許多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一些腐敗官員就是鑽了法律的「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脫了法律制裁和紀律處分。
比如浙江省紹興的一貪官,因受賄20萬元被判刑,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但其灰色收入就達到60萬元。原海南省公安廳副廳長路景林因受賄18萬元被判刑10年,因有357萬多元人民幣、9萬多美元、48萬多元港幣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僅被判刑4年。路景林對其數百萬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決不亞於受賄人民幣18萬元,4年有期徒刑顯然太輕,難以平民憤。
法律中雖然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定,但由於現行的法律條文實際執行缺少可操作性,從而使社會對法律乃至整個法治產生疑慮。對此,廣大群眾表示憤憤不平,就連司法人員也感到困惑不已。新加坡《反貪污法》就規定,在公務員不能說明其財產合法來源時,一律視為貪污所得。這種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在現實辦案過程中,領導幹部搞「黑色」、「灰色」收入,收支明顯不符,卻很少有人被順藤摸瓜。沈陽市原市長慕綏新早在1998年邀請一批香港記者到沈陽采訪時,便露出了自己的「行頭腐敗」。當眾記者津津樂道於慕綏新演講時,有位香港記者卻緊緊盯住了慕市長的一身「行頭」:襯衣、領帶、西服、皮鞋……全身上下竟然皆是名牌。慕綏新這身「行頭」粗略一算,少說也得幾萬港元。
現在某些領導幹部吃講排場,穿講高檔,住講豪華,揮金如土,擺譜比闊,不可一世。對這樣的「官員」,只要算一算他們的收入與支出,其「內幕」、「貓膩」的嚴重問題,就不言而喻。由此可見,官員們的利潤尤其是暴利,其來源幾乎都是非法的,他們實現暴利的必要前提或必經之路是必然的腐敗。除此之外,不可能有其他任何正當的、合理合法的「暴富」渠道和「巨額」來源。
在一些地方,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個人收入申報制度,收受禮品登記制度等等,轟動了「一陣子」,就變成了先緊後松、事與願違,甚至背道而馳出現相反的結果。
灰色收入需要有效治理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所的專家學者認為:在法律尚未完善的情況下,沒有必要在反腐敗問題上拘泥於「原告舉證」等一般法律程序。為制止灰色收入這類腐敗現象的蔓延,國家應該採取某些「有罪推定」方式。比如,超過本人收入過多的財產,應該由本人舉證說明來源,若舉不出證據,就應該視為非法所得,給予處罰和沒收。對待政府官員的收入問題,應該在法律上有明確的界定:只有合法與非法之分,不存在什麼「灰色」、「黃色」!當其支出超出其正當的收入時,一定要有監督機關真正的介入。應該讓那些有受賄之嫌的官員拿出證明自己收入「合法」的證據,而不應該讓監督機關去找證明其「非法」的證據。
另外,對於灰色收入增長的趨勢,政府應加大有效治理的力度。近年來,各級政府正採取一些措施來鏟除灰色收入。比如加緊公共財政的管理,嚴格控制預算外收入等等。
對於非法的「灰色收入」,政府已經採取了有力的措施,用法律的武器予以了嚴厲的打擊,公安和檢察機關也相繼開展了各種專項斗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湖南省為徹底根治領導幹部「灰色收入」,打出了一記重拳:黨政領導幹部違規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按規定登記、上交的,一律以貪污論處。款額不滿1000元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檢討,記入廉政檔案。款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一律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款額在2000元以上的,一律先行免職,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此外,還規定了幾條「高壓線」:嚴禁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嚴禁在非公務活動中接受非親友所贈送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嚴禁以節日、喜慶賀禮等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嚴禁收受下屬單位發給的獎金和貴重物品;領導幹部經批准兼職,包括在臨時機構任職的,一律不準領取兼職報酬。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利用領導幹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違者,不論領導幹部是否知道,都要追究領導幹部本人的責任。
在這方面,深圳市也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他們將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完善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探索建立廉政公積金制度。廉政公積金將由政府統一組織,從平時公務的福利基金中拿出一部分錢來建立廉政公積金。如果公務員在任職期內未出現任何違規違紀行為,退休時將根據級別不同有望拿到100萬~200萬元的廉政公積金。如果任職內出現違規違紀行為,將酌情扣發廉政公積金,直至全部扣完。
❿ 哪些收入是灰色收入
五個最主要的來源:財政資金和其他公共資金的漏失、金融腐敗普遍存在、行政許可和審批中的尋租行為、土地收益流失、以及壟斷行業收入。
第一,財政資金通過「條條」(部門)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嚴重管理漏洞 有大量資金脫離了財政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濫用和漏失嚴重。2005年這部分資金估計約5600億元,漏失部分待查。 近年來國有固定資產投資數額巨大,投資項目層層轉包、工程款層層剝皮、營私舞弊現象嚴重,漏失巨大。據有些項目的情況,施工單位實際拿到的工程投資還不到工程撥款的三分之一。
第二,金融腐敗普遍存在 據央行研究局2003年一項大面積調查,全國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額外付費已成為一項「潛規則」。平均而言,企業在每筆貸款正常利息之外的額外付費和為維持與金融機構「良好借貸關系」的費用合計,相當於貸款額的9%。 2006年全國金融機構貸款22萬億元;考慮大型企業貸款條件有利,較少發生這種情況,按貸款額的一半推算,額外付費給全國金融機構相關人員帶來的灰色收入可能高達1萬億元。由此造成的不良貸款損失還未計算在內。上述結果在一些企業調查中也得到了一定的驗證。
第三,行政許可和審批中的尋租行為 例如各地黨政官員入股煤礦,這些「股權」多是憑審批權、檢查權、資源控制權換來的。又以醫葯業為例,一個時期以來葯品審批和流通環節極為混亂,給醫葯行業和相關權力部門某些人帶來了巨額灰色收入。 世界銀行2006年進行的中國120城市競爭力調查指出,企業的旅行和娛樂花費可以衡量對政府官員的「非正規支出」(行賄的委婉說法)。這項花費占企業銷售額的比例在各地和各類企業有所不同,最低0.7%,最高2.3%。如果以0.5%作為企業正常支出水平,超過部分作為行賄部分,按2006年全國工業、建築業和第三產業銷售收入55萬億元計,企業用於行賄的旅行和娛樂花費約為5000億元。這可能還只是行賄的一小部分,未包括現金、存款、實物、信用卡劃賬、股權贈送等行賄方式。
第四,土地收益流失 2005年有價出讓國有土地16.3萬公頃,其中「招拍掛」出讓面積只佔三分之一。「招拍掛」與其他方式出讓的平均地價相差4-5倍,差價每公頃500多萬元。除去其中0.5萬公頃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不適用「招拍掛」方式,其餘10.1萬公頃土地少收5400億元。這成為房地產開發商暴利和權力相關者灰色收入的來源。未採用有價出讓方式但進入市場的土地還未計入。 此外,在土地徵用開發過程中估計地方政府平均每畝獲益10萬元,合計2080億元。這部分本該用來補償失地農民和用於社會長遠發展的土地收益,在大多數情況下被作為地方當期額外收入花掉了,其使用嚴重缺乏監督。
第五,壟斷行業收入 2005年電力、電信、石油、金融、保險、水電氣供應、煙草等行業共有職工833萬人,不到全國職工人數的8%,但工資和工資外收入總額估算達1.07萬億元,相當於當年全國職工工資總額的55%,高出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部分約9200億元。其中相當部分來自行政性壟斷。 以上內容中有數量依據的項目,包括金融腐敗、土地收益流失、企業用於行賄的旅行和娛樂支出、壟斷行業灰色收入等,數額已接近3萬億元,佔了4.4萬億元遺漏收入的大部分。這說明中國國民收入分配體系存在巨大漏洞和嚴重製度缺陷。目前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原因,主要不在於市場化,而在於制度不健全所導致的腐敗和灰色收入。 制度缺陷造成的灰色收入干擾了國民收入的正常分配。在初次分配領域,灰色收入導致要素配置扭曲,造成低效率並影響未來經濟發展。在再分配領域,灰色收入造成國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該用於低收入居民的資金通過非正當途徑轉移到權力相關者手中,進一步擴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