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開發行上市:這是私募基金的最優結果。
(2)售出或並購:在投資之前確認的未來不確定性較大,可考慮在適當時機將其出售或進行並購。
(3)資本結構重組:指的是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使投資標的再借款或增資擴股並向公司股東分配特別分紅來重新組織資本結構。通過投資標的再借款,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可以將受資公司的股權債務比例調整甚至超過最初進入時的水平,這樣可以債務代換股權而把現金分給股東。資本結構重組能夠讓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變現一部分股權而由此實現一種退出,但因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同樣會保留一部分股權,所以此類退出方法只不過是部分退出。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是目前最活躍的私募基金,它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證券二級市場(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市場),它是與向廣大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募基金」(如開放式基金)相對的一種方式。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經陽光化後又叫做陽光私募(投資於股票,如股勝資產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當資產、星石等資產管理公司)。
『貳』 什麼是私募股權基金的並購退出方式
私募股權投資(PE)是指以非公開的方式向少數特定的機構投資者或者自然人投資者募集資金,主要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性投資,最終通過使被投資公司上市、股權轉讓、清算等方式退出,從而獲得投資收益的一類投資基金。
私募股權投資項目包括籌資、投資、管理和退出四大環節,其中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是基金運作中最基礎、最重要的一個環節。成功的退出保證了私募基金投資高收益的取得和資金的高效循環。實踐中,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所投資的公司,常採取以下幾種模式:
1、IPO退出
首次公開發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簡稱IPO)是指在被投資企業經營達到一定規模時,向非特定社會公眾進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企業上市獲得了可在資本市場上融資的途徑。通常而言,IPO是投資機構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對於投資機構而言,IPO可以將私募股權基金所持有的不可流通的企業股份轉變為可以上市流通的股票。
IPO在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渠道中具有很大的優勢:
第一,在實踐中IPO是所有退出方式中收益較高的。
第二,對於股權投資機構來說,IPO有助於提高股權投資機構的知名度、市場聲譽與社會形象。
第三,企業上市通過直接融資平台進行融資,不會影響企業的管理和運營,有助於保持企業的獨立性和管理的連續性。
第四,上市可以為企業長期發展籌集資金保持持續的融資渠道。
第五,IPO上市前,公司會進行准備和宣傳,有助於提升市場對企業的投資熱情和關注度,為企業繼續發展創造條件。
2、股權轉讓退出
股權轉讓是除IPO外投資機構實現退出的另一個重要方式。股權轉讓指的是投資機構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套現退出的一種方式。常見的例如私下協議轉讓、在區域股權交易中心公開掛牌轉讓等。並購(M&A)和股份回購(Buy-back)也屬於股權轉讓。另外,如果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存續期屆滿,或出於某種原因必須使收益變現,股權投資機構可以將所持股份轉讓給另一家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從而實現退出。
3、並購(M&A)退出
兼並收購上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時機成熟時,將目標企業的股權轉讓給第三方,以確保所投資資金順利的撤出。作為私募股權投資最終資本退出的一個重要方式,實際上就是私募股權基金和目標公司管理層認為企業的價值已達到目的預期,把企業作為一種產品推介,將其出售給其他PE或者另一家公司。
在我國,股票市場尚不成熟,投機性炒作行為大量存在,企業公開上市後的股票價格可能遠遠高於其所代表的資產凈值。因此,並購只是在股票市場低迷或者IPO退出受阻時的次位選擇,PE更願意選擇公開上市的方式退出,以實現較高的資本增值。而在美國、英國等資本市場成熟的國家,股票二級交易市場的價格也較為公允,通過IPO方式退出並不一定能獲得比並購退出更多的資本溢價。因此,在這些國家,並購已成為一種主要退出方式,能夠有效縮短退出時間,減少時間成本和機會成本。
根據投中集團數據顯示,我國並購退出的回報率近幾年一致維持在5倍以下,與IPO高達10倍以上的退出回報相比較低。但隨著國內資本市場的成熟,未來並購退出渠道的逐步完善,國內PE的並購退出也將成為主流。
並購退出的優勢有以下幾點:
1、並購退出更高效、更靈活。相比較IPO漫長的排隊上市苦等窗口期、嚴格的財務審查、業績的持續增長壓力,並購退出程序更為簡單,不確定因素小。並購退出在企業的任何發展階段都能實現,對企業自身的類型、市場規模、資產規模等都沒有規定約束,雙方在經過協商談判達成一致意見以後即可執行並購,迅速實現資本循環,有利於提高基金公司的資本運作效率,減少投資風險。
2、並購退出只要在並購交易完成後,即可一次性全部退出,交易價格及退出回報較為明確。而IPO退出則要等待1-3年不等的上市解禁期,即使到了解禁期也要考慮到被投公司上市後的股價波動,可能要分批次才能夠實現全部退出,屆時上市公司股價也不得而知,增加了退出回報的不確定性。
3、並購退出可緩解PE的流動性壓力。對於PE機構來講,相對於單個項目的超高回報,整隻基金盡快退出清算要更具吸引力,因為基金的眾多投資組合中,某一個項目的延期退出將影響整隻基金的收益率,如若沒有達成當時與投資者間的協議承諾,後續基金募集等將受到重大影響。
通過並購方式退出的弊端主要表現在:
1、潛在的實力買家數量有限。並購資金量較大,市場上潛在的購買者數量有限,目標企業不容易找到合適的並購者,或者出價可能不具有吸引力。
2、收益率較IPO低。由於市場的變化甚至是信息的不對稱,為了能迅速退出可能導致企業價格被低估。
3、企業管理層可能對並購持反對意見。並購成功後,企業的產權或者控制權可能會發生轉移,原先的管理層需要讓渡一部分權利與利益。從自身利益考慮可能會出現抵制並購的情況,使原先簡單的過程復雜化。
4、股權回購(Buy-back)退出
回購主要分為管理層收購和股東回購。股權回購是指創業企業或創業企業的管理層通過現金、票據等有價證券向股權投資機構回購企業股份,從而使股權投資機構實現退出的行為。當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資產規模、產品銷路、財務狀況都較好,但未達到公開上市要求,管理層對企業未來的潛力看好,考慮到並購可能帶來的喪失企業獨立性問題,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管理層回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持有的股權而使其實現退出。在實踐中,一般早在投資機構簽訂投資協議時,就約定了關於股權回購的有關條款,回購價格在合同中已經規定好了計算方法。同時,如果股權投資企業認為所投資企業效益欠佳,沒有達到預期的收益,也可以根據協議要求管理層回購,實現退出。
回購具有的優勢是由於企業的投資機構相互熟悉,信息較為對稱,在談判過程中可以節約大量的時間、經濟成本,而出售的價格一般也較公平合理,私募股權機構也可以很快的退出。
5、破產清算退出
在實際操作中,很多投資項目並不能達到預期收益,或投資機構認為企業失去了發展的可能性或成長速度過慢、回報過低,甚至可能投資項目失敗、面臨破產。在這種情況下,破產清算成為股權項目基金最不得已的退出方式。破產清算可以減少繼續經營帶來的風險和損失,及時止損,保證收回現有的資本余額,以便盡快發掘新的市場機會。破產清算是股權投資機構投資失敗後採取的最後的策略,通過破產清算退出,股權投資機構要承擔經濟損失和聲譽傷害。
6、借殼上市退出
所謂借殼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過收購一些業績較差,籌資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剝離被購公司資產,注入自己的資產,從而實現間接上市的操作手段。機構可利用自身資源幫助被投資公司尋找合適的「殼」,使其上市後在二級市場套現退出。相對正在排隊等候IPO的公司而言,借殼的平均時間大大減少。但是借殼也容易產生一些負面問題,諸如:滋生內幕交易、高價殼資源擾亂估值基礎、削弱現有的退市制度等。國家監管政策的日趨完善和殼資源價格的日益飆升也導致借殼上市日漸困難。
『叄』 私募基金的退出機制
(1)公開發行上市:這是私募基金的最優結果。
(2)售出或並購:在投資之前確認的未來不確定性較大,可考慮在適當時機將其出售或進行並購。
(3)資本結構重組:指的是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使投資標的再借款或增資擴股並向公司股東分配特別分紅來重新組織資本結構。通過投資標的再借款,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可以將受資公司的股權債務比例調整甚至超過最初進入時的水平,這樣可以債務代換股權而把現金分給股東。資本結構重組能夠讓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變現一部分股權而由此實現一種退出,但因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同樣會保留一部分股權,所以此類退出方法只不過是部分退出。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是目前最活躍的私募基金,它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證券二級市場(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市場),它是與向廣大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募基金」(如開放式基金)相對的一種方式。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經陽光化後又叫做陽光私募(投資於股票,如股勝資產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當資產、星石等資產管理公司)。
『肆』 投資者購買股權後有哪些退出機制可以使用
1、提前約定退出機制,管理好合夥人預期。
提前設定好股權退出機制,約定好在什麼階段合夥人退出公司後,要退回的股權和退回形式。創業公司的股權價值是所有合夥人持續長期的服務於公司賺取的,當合夥人退出公司後,其所持的股權應該按照一定的形式退出。一方面對於繼續在公司里做事的其他合夥人更公平,另一方面也便於公司的持續穩定發展。
合夥人取得股權,是基於大家長期看好公司發展前景,願意長期共同參與創業;合夥人早期拼湊的少量資金,並不是合夥人所持大量股權的真實價格。股權的主要價格是,所有合夥人與公司長期綁定(比如,4年),通過長期服務公司去賺取股權;如果不設定退出機制,允許中途退出的合夥人帶走股權,對退出合夥人的公平,但卻是對其它長期參與創業的合夥人最大的不公平,對其它合夥人也沒有安全感。
2、股東中途退出,股權溢價回購。
退出的合夥人的股權回購方式只能通過提前約定的退出,退出時公司可以按照當時公司的估值對合夥人手裡的股權進行回購,回購的價格可以按照當時公司估值的價格適當溢價。
3、設定高額違約金條款。
為了防止合夥人退出公司但卻不同意公司回購股權,可以在股東協議中設定高額的違約金條款。
『伍』 股權退出方式有哪些
先回答下
股權退出是股權投資管理的最後一步,也是判定投資成敗與否的重要指標。大體是指投資者出售其持有的權益資本以收回投資,同時實現投資收益的一個重要過程,這通常是在投資機構或個人所投資的創業企業發展相對比較成熟之後。
它通常有以下七種退出方式,即股權轉讓,新三板退出,IPO,清算,借殼上市,回購以及並購退出。
目前較為常見的退出方式就是新三板退出、並購、回購、IPO等。其中股權轉讓是一種快速的退出方式,而新三板退出則成為了最受歡迎的退出方式。新三板在國家政策的扶持之下,目前越來越壯大。2015年股權投資機構新三板退出貢獻了接近50%的退出案例數量。
『陸』 創投業的退出機制是怎麼回事
所謂退出機制,就是當風險投資人賺得盆滿簸滿的時候,他就要把自己的贏利變現成貨幣。在聖誕節到來的時候也好給自己的太太們和婊姨婊嫂們購買一些珠寶首飾,或者購買寶馬名駒、巧克力、燕尾服、洋娃娃、伏特佳等等,以使生活過的滋潤甜美。更重要的還是要向那些資金供給人,上交利潤,以便爭取資金供給人更加信任自己,從而繼續把資金交給風險投資人來打理。爭取更多的投機回報。
自從有了退出機制,風險投資人就如同蝙蝠出洞一般,開始了四處尋覓,漫天飛舞,惟恐落後。
如果沒有退出機制,風險投資人就會躲在家裡,上網打游戲收看電子郵件。以便減少日常的開支。
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是一種風靡全球的投資方式。國際上權威機構的定義分別是[1]:根據全美風險投資協會(NVCA)的定義,風險投資是由職業金融家投入到新興的、迅速發展的、有巨大競爭潛力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中的一種股權資本;相比之下,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的定義則更為寬泛,即凡是以高科技與知識為基礎,生產與經營技術密集的創新產品或服務的投資,都可視為風險投資。
從投資行為的角度來講,風險投資是把資本投向蘊藏著失敗風險的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領域的過程。從運作方式看,是指由專業人才管理下的投資中介向具有潛能的高新技術企業投入風險資本的過程,也是協調風險投資家、技術專家、投資者的關系,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一種投資機制。
風險投資在扶植高科技產業、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發展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並幫助許多高技術企業取得了成功。國外研究表明,由風險資本組成的創業基金對本世紀三個重要的科學發現,即可編程計算機、晶體管和DNA的最終商業化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特別是在高新技術企業創建期和成長期,風險投資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據美國「第一風險」投資信息公司1999年12月發表的報告[2],美國共有248家新公司在風險資本支持下上市,並創造了籌資194億美元的新紀錄。公司的報告顯示,1999年,由風險資本支持的企業購並活動也創造了新的紀錄,總金額達307億美元。近50年來,風險資本對美國高科技產業的成長發揮了重要作用,新公司上市前的啟動投資主要來自風險資本。英國前首相撒切爾夫人曾說,英國高科技產業比美國落後10年,主要是風險投資起步比美國晚了10年。可見,高技術產業的發展離不開風險投資的支撐,風險投資是高技術產業化的「孵化器」。(不過風險投資和高科技本身並沒有必然的聯系。風險投資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利,風險投資家決定是否投資的關鍵並不是項目的科技含量,而是看能否賺錢,能否實現資本的增值變現。)
我國正在進入一個科技快速發展的新紀元,要想使高科技企業在世界競爭中佔有一席之地,就必須建立我國的風險投資體系以推動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因此國內許多學者都在關注著中國風險投資的狀況,並做了很多相關研究。如《論中國風險投資的機制創新》(成思危,國研網,2001.1.5),《中國式風險投資之路怎麼走》(成思危,國研網,2000.11.21),《試論我國目前發展風險投資的十大誤區》(劉曼紅,2000,《風險投資在中國》第139頁),《我國目前風險投資熱存在的幾大問題及其對策研究》(張煒,2000),《我國風險投資發展情況綜述》(徐瑞娥,《經濟研究參考》2001年第55期),《中國風險投資發展研究》(陳德棉 何崢,《國際金融報》,2000年12月28日)等。他們都結合中國實際,或從宏觀機制,或從微觀主體入手探討了風險投資在中國發展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和解決的對策。對於目前存在的問題,他們大都提到了融資和蛻資渠道較窄、政府資金過多、投資規模不大、法律不完善、政策不到位、操作不規范、缺乏高水平的風險企業和風險投資家等等。這些探討對加快發展中國的風險投資有很好的啟發。
但是我認為,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在整個風險投資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因為風險投資是高風險與高收益的結合,而高收益必須通過一定的退出渠道實現。為了實現投資者的目的,就要求市場上有健全的退出機制,讓投資者能夠順利的把資金撤出。中國人民大學風險投資發展研究中心的最新調查顯示[3],我國風險投資出現新趨勢,政府投入在我國風險投資中的比例從2000年7月的70%降低到2001年7月的42.9%,非政府資金第一次獲得優勢比例。由此可見,我國的風險資本的融資渠道正在拓寬,投資主體也正在向多元化發展,然而與此相對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卻仍然沒有建立。風險資本退出渠道狹窄將成為發展風險投資最大的障礙。因此我們有必要重點關注這一問題。以下我首先將從風險投資的運作機理入手分析其退出機制。
二.從風險投資的運作機理看退出機制
風險投資的運作機理可以用風險投資的運作圖(如圖1)的形式概括:
風險投資的運作主要涉及投資主體(投資者)、中介機構(風險投資公司)與投資對象(風險企業)三個主要組成部分,三者在風險投資的運作過程中各自發揮著自己的作用。
投資主體是風險資本的提供者。它可以是政府投資、企業投資、民間私人持有資金、科研單位自籌資金、商業銀行貸款以及外國投資等。
風險企業是風險投資的接受者。它擁有高新技術的創意或成果,但缺乏將成果產業化的資金。一旦得到風險投資機構的資金支持,便可以實施成果的產業化,並通過市場機制的運作,獲得技術創新與成果產業化的經濟回報。
風險投資公司是溝通風險企業與投資者的「橋梁」。它一方面向社會招募資金,同時經過嚴格的考察和篩選,採用不同的策略將其投向風險企業,並積極介入風險企業的經營管理。待時機成熟時,便通過適合的方式,從風險企業撤回增值後的資金,再投資於其他項目,以實現風險資金的滾動增值。
分析一下上圖中風險投資的整個運作流程,可以清晰的看到,要使風險資本能夠循環產生利潤的關鍵就是風險資本的退出機制。如果缺少了這一環節,風險投資活動的鏈條就會中斷,風險投資就無法實現投資增值和良性循環,也就無法吸引社會資本加入風險投資的行列。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意義具體來說主要可以體現在以下幾點:
首先,風險資本的退出途徑也是其實現收益的途徑。風險投資和一般資本市場的投資獲得投資收益的方式不同。一般資本市場的投資主要是通過分紅派息和股份增值來獲得收益的;而風險投資則一般不以企業分紅為目的,而是以股份增值作為報酬,必然要求有一個能創造出資本大幅增值的變現方式,這就有賴於有一個能順利撤出的退出渠道。
其次,風險資本最根本的特徵不僅僅在於它敢冒風險將資金投入到前景不明的產品或領域,更重要的是其資本和投資活動的循環流動性。一旦成功可以帶著高額利潤全身而退,進行新一輪投資,這更要求風險資本必須能夠撤出。
再次,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為風險投資活動提供了一種客觀的評價方法。風險投資的對象是極具發展潛力的新興企業,這些企業是新思想、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市場的綜合集成,其價值不可能通過簡單的財務核算來確定,只能通過市場評價來發現和實現,評價其投資價值最好的標准就是看風險投資退出時能否得到大幅度的增值。
另外一個凸現風險投資退出機制重要意義的地方是,由於風險投資企業本身所固有的高風險,使風險投資項目和非風險投資項目相比更容易失敗。風險企業很難保持長期的高速成長,風險資本要想獲得最高的回報就必須在被投資企業結束高速成長前退出投資以獲得高額資本收益。一旦風險投資項目失敗,不僅不能使資本得到增值,連收回本金也將成為很大的問題。因此一個便捷暢通的退出機制將幫助風險資本最大程度的避免損失。
可見,風險投資與其退出機制是永遠不可分割的。風險投資的高風險通常意味著高收益,而收益的獲取、風險的轉移,關鍵就在於退出環節。退出是實現風險資本盈利的渠道,並且是唯一的渠道。成功的退出不僅意味著高額回報,而且是風險投資進行新一輪投資的基礎。因此,要發展風險投資,必須建立健全的退出機制,這樣才能吸引更多的資金進行風險投資。
國外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
從國外的風險投資發展模式來看,主要可以歸納為以銀行為中心的日德模式以及以證券市場為中心的美國模式。
日本、德國的風險投資體系以銀行為中心,風險企業習慣於從隸屬於集團的投資公司和銀行尋求資金的來源。一般認為,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是風險資本的最佳收獲方式。因為企業發行股票的退出機制在資本的供給者和使用者之間確定了一種對未來企業控制權的結構的隱性合同。這種隱性合同對處理高風險條件下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利益沖突是有效的。只有在存在一個具有一定規模的小盤股市場的前提下,把企業股票發行作為潛在的主要退出機制才是現實的。在日、德這種以大公司、大銀行為投資主體的模式下,市場結構中以大企業和企業集團為主,風險企業要達到符合OTC市場的標準是相當困難的。由於缺乏一個比較具規模的活躍的小盤股市場,風險資本的退出主要以企業並購和股份回購為主,缺乏一個對企業家進行激勵的機制,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風險資本市場的發展。這種差距可以從OTC市場上的上市公司和上市所需的時間這兩方面的日美比較可以看出(如表1)。
可見,日本的機制是缺乏效率的。而以證券市場為中心的美國模式更加有利於風險資本的退出和風險投資業發展。以下將著重介紹美國模式。
美國的風險投資成功的主要經驗之一就在於其發達的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產權交易市場為風險資本提供了多渠道的退出變現方式。美國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三大類,即公開上市、出售,以及資產清算。也有些學者分為四類[4]或者六類[5]。這些只是對這三大類進行細分的結果,並沒有什麼實質的區別,不影響問題的研究。
第一,公開上市即首次公開發行(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通常是風險投資最佳的退出方式。IPO可以使風險資本家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轉變為上市公司股票,實現盈利性和流動性,而且這種方式的收益性普遍較高;IPO是金融市場對該公司生產業績的一種確認,而且這種方式保持了公司的獨立性,還有助於企業形象的樹立以及保持持續的融資渠道。在美國,約30%的風險資本採取了這種退出方式[6]。但是公開發行上市需要市場環境的配合和較高的進入條件,退出的費用也比較昂貴。而且由於企業投資基金被認為是內幕人,其所持的股份受美國證監會144A條款的嚴格限制,基金在IPO後僅可轉讓少量股份,直到一定年限後才可逐步轉讓其他份額。
由於主板市場的上市標准較高,監管嚴格,而風險企業一般是中、小高科技企業,在連續經營歷史、凈資產、利潤額等方面均難以達到要求,因此在主板市場上上市通常比較困難。因而不少國家都成立有專為高科技企業和風險投資服務的二板市場,如美國的NASDAQ市場、加拿大溫哥華股票交易所的創業板市場、比利時的EASDAQ市場、英國的AIM市場。二板塊市場比主板市場上市略微寬松,上市規模偏小,主要為具備成長性的新興中小企業和風險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這更加強了通過IPO方式退出投資的吸引力。
第二,出售。出售包含售出和股權回購兩種形式。售出又分一般收購和第二期收購兩種。風險企業上市(IPO)雖然是風險投資的黃金收割方式,但是由於風險投資支持的企業數量巨大,而市場容量有限,公開上市本身也存在前述的種種弊端,因此在實踐中並不是採用最多的退出方式。事實上,在美國風險投資的歷史上一直占據著絕對重要的地位是出售方式,尤其在股市行情不好時更是如此。近年來,以出售的方式退出在迅速發展的風險投資中比例越來越大。統計表明[7],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購佔23%,第二期收購佔9%,股票回購佔6%,三項合計佔38%,總量上比IPO還多。[8]進入90年代,美國出現了歷史上第五次兼並浪潮,每年兼並收購金額多達3000億美元,收購兼並市場為風險資本家順利出售自己的股權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一般收購主要指公司間的收購與兼並。由於買方無需支付現金,因此較易找尋買家,交易靈活性大。但是收益較公開上市要低,且風險公司一旦被一家大公司收購後就不能保持其獨立性,公司管理層將會受到影響。
第二期收購是指由風險投資公司將其所持有的風險企業的股權轉讓給另一家風險投資公司,由其接手第二期投資。如果原來的風險投資公司只出售部分股權,則原有投資部分實現流動,並和新投資一起形成投資組合;如果完全轉讓,則原有的風險投資公司全部退出,但風險資本並沒有從風險企業中撤出,轉換的只是不同的風險投資者,因此企業不會受到撤資的沖擊。
股權回購,是指風險企業以現金的形式向風險投資基金回購本公司股權。風險資本可以拿到現金(或可流通證券),而不僅僅是一種期權,可以迅速地從風險企業中撤出;而且股權回購只涉及風險企業與風險投資方兩方面的當事人,產權關系明晰,操作簡便易行;並且可以將外部股權全部內部化,使風險企業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並擁有足夠的資本進行保值增值。
第三,清算或破產。這是在風險企業未來收益前景堪憂時的退出方式。[9]據統計,美國由創業資本所支持的企業,有20 %~30%完全失敗,約60%受到挫折,只有 5%~10%的創業企業可以獲得成功。[10]在美國,大約有32%的風險投資採用這種方式退出。這種方法通常只能收回原來投資的64%,但在必要的情況下必須果斷實施,否則只能帶來更大的損失。因為企業的經營狀況可能繼續惡化,而且投入在不良企業中的資金存在著一定的機會成本,與其沉澱其中不能發揮作用,不如及時收回資金投入到更加有希望的項目中去。
從這些退出方式被採用的比例來看,根據對美國442項風險投資的調查[11],在這些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中,30%的風險投資通過IPO退出,23%通過兼並收購,6%通過企業股份回購,9%通過股份轉賣,6%是虧損清償,26%是因虧損而注銷股份的。
『柒』 投資退出機制的投資退出機制的意義和作用
風險投資的本性是追求高回報的,這種回報不可能像傳統投資一樣主要從投資項目利潤中得到,而是依賴於在這種「投入—回收—再投入」的不斷循環中實現的自身價值增值。所以,風險投資賴以生存的根本在於資本的高度周期流動,流動性的存在構築了資本退出的有效渠道,使資本在不斷循環中實現增值,吸引社會資本加入風險投資行列。投資家只有明晰地看到資本運動的出口,才會積極的將資金投入風險企業。因此,一個順暢的退出機制也是擴大風險投資來源的關鍵,這就從源頭上保證了資本循環的良性運作。可以說,退出機制是風險資本循環流動的中心環節 。
風險投資與一般投資相比風險極高,其產生與發展的基本動力在於追求高額回報,而且由於風險投資企業本身所固有的高風險,使風險投資項目和非風險投資項目相比更容易胎死腹中。一旦風險投資項目失敗,不僅獲得資本增值的願望成為泡影,能否收回本金也將成為很大的問題。風險投資家最不願看到的就是資金沉澱於項目之中,無法自拔。因此,投資成功的企業需要退出,投資失敗的企業更要有通暢的渠道及時退出,如利用公開上市或將股權轉讓給其他企業、規范的破產清算等,以盡可能將損失減少至最低水平。
風險投資是一種循環性投資,其賴以生存的根本在於與高風險相對應的高度的資本周期流動,它通過不斷進入和退出風險企業實現資本價值的增值。風險投資產生的意義在於扶持潛力企業成長,那麼其自身有限的資產就必須具備一定的流動性,才能不斷地扶持新企業。如果缺乏退出機制,風險投資者投入到風險企業的資金達到預期增值目的後,卻難以套現,將會使風險投資者的資產陷入停滯狀態,它就無法再去尋找新的投資對象,那麼,這種風險投資本身也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風險投資所投資的企業往往是比較「新」的企業(包括重組、並購等),或者說是高新技術的新興產業企業,而市場也缺少對於其本身價值評估的度量標准,因為這類企業的無形資產往往佔有很高比重,並且評定企業需要看其未來的成長,所以按照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投資者所獲得的資產增值恰恰可以作為一個比較客觀的市場依據,如此,市場也將更成熟與規范。
『捌』 為什麼要投資原始股權及其退出機制
公開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簡稱「IPO」),是指將風險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風險投資的股份通過資本市場第一次向公眾發行,從而實現投資回收和資本增值。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簡稱IPO)作為國際投資者首選的投資退出方式,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外商同樣可以通過股份上市的方式退出在華投資,而且已為一些投資者所採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實踐,就股份上市的退出機制而言可以採用境外控股公司上市、申請境外上市和申請國內上市三種途徑。
1.境外控股公司上市
在國際投資的實踐中,投資者通常不會直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而是首先在一些管制寬松的離岸法區如百慕達、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美國特拉華州和香港等地注冊一家控股公司,作為一個項目公司進行對華投資,而投資者通過該控股公司間接持有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投資者設立一家控股公司進行投資的目的一方面是通過法人制度規避投資風險,另一方面是為日後該控股公司的上市和重組做好准備。
以控股公司的形式申請上市是國際上通行的上市模式,為國際上大部分國家和證券交易所所接受,如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和創業板均接受控股公司的上市。深圳金蝶軟體公司在1998年引入了美國國際數據公司(IDG)的風險投資,為了在香港聯交所創業板上市,金蝶在開曼群島注冊成立了控股公司金蝶國際軟體集團有限公司 ,作為金蝶上市的主體;金蝶國際軟體集團(HK. 08133) 2001年在香港創業板上市時,根據公司披露的資料顯示,美國國際數據公司(IDG) 通過其子公司美國IDGVC持有金蝶國際軟體集團(HK. 08133)20%的股份,作為管理層股東,在經過12月的禁售期後,可以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而退出在金蝶的投資。
對於境外投資者而言,通過境外控股公司上市而退出對華投資,是最為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
2.申請境外上市
申請境外上市,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通過重組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後,經國務院證券監管部門批准,直接申請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中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境外上市主要有發行H股、N股、S股和L股等 .就外商投資企業而言,根據中國證監會1999年發布的《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的相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經過重組後以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申請到境外主板或創業板上市並沒有法律障礙。
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境外上市中和上市後,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退出在該股份公司的投資,即在股份發行的時候發售一部分現有股份和公司上市後向其他投資者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但該等出售或轉讓須遵守有關法律和交易所上市規則的的規定和履行相關的法律程序。
3.申請國內上市
申請國內發行上市包括發行A股和B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1)B股上市
發行上市前屬於中外合資企業的B股公司在國內已經比較多,並且就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問題,中國證監會及外經貿部先後於2000年[14]、2001年[15]和2002年[16]發出了三份《通知》。根據這些《通知》中的規定,凡發行上市前屬於中外合資企業的B股公司,應就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的問題徵求原中外合資企業審批部門的意見,在獲得原審批部門同意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的申請方案;經中國證監會核准,B股公司外資發起人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後,可以在B股市場上流通;外資非發起人股可以直接在B股市場上流通。
2001年2月20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和深交所的安排,由大中華有限公司持有的 43,357,248股小天鵝(2418)B股開始上市流通;另外,晨鳴紙業(2488)董事會審議通過了26,709,591股由英國廣華(壽光)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境外法人股上市流通的議案,也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實施。
允許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實際上也是國家為外資發起人提供了一個理想和暢通的「退出機制」。
(2)A股上市
就當前而言,在中國投資的外商以戰略性投資者(Strategic Investors)居多,所以一向尋求在中國的長遠發展[18],所以在近幾年來,不少外商投資企業立足國內市場,並迫切希望到境內證券市場發行上市。中央政府也表示支持致力於在我國境內進行長期業務發展、運作規范、信譽良好、業績優良的外商企業進入證券市場。另外,一些國際知名的跨國公司利用國內資本市場實現更好的發展,可以起到示範作用,促進更多優秀外商企業在我國發展,有利於改善我國利用外資結構。 為此,中國證監會與外經貿部於2001年11月8日聯合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發行上市A股做出了規定。根據該文件的規定,符合產業政策及上市要求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境內發行A股;外企上市後,其外資股占總股本比例不低於10 %。
截至當前,已經有兩家外商投資企業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批准發行A股,其中榮事達三洋8500萬股A股的發行申請日前獲中國證監會通過,預期募集資金逾2億元人民幣,成為國內首家獲准上市的合資家電企業。隨著中國資本市場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與B股公司一樣,外商投資企業作為A股公司上市,將同樣會為境外投資者提供一種有效的退出機制。 股東對所持有的公司股權的轉讓權是公司法中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在中國現行的外商投資法律制度下,境外投資者可以通過向所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股東或第三方轉讓所持有的股權而退出原有的投資。 根據進行股權交易的主體不同,通過股權轉讓的退出機制包括離岸股權交易和國內股權交易兩種情況。
1.離岸股權交易
如前所述,境外投資者對華投資的時候,通常首先在一些管制寬松和稅負較輕的離岸法區如百慕達、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地注冊一家控股公司,作為一個殼公司(Shell Company)進行對華投資,而投資者通過該殼公司間接持有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
這種殼公司的設置為該等投資者日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重組提供了制度方面的方便,如果該等投資者決定退出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投資時,無須出讓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和取得中國有關主官部門的批准,而只需將用於對國內投資的境外殼公司或持有的殼公司的股權出售給其他投資者。這種股權交易通常稱為「離岸股權交易」(Offshore Transactions)。
在上述的股權交易安排下,發生股權變更的是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而非外商投資企業本身,所以只適用境外殼公司所在司法區的法律和接受該司法區的監管部門的管轄。
2.國內股權交易
股權轉讓的第二種方式是投資者通過直接出售所其持有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而退出在中國的投資。對於股權交易的相對方,可以是其他境外投資者,也可以是國內的投資者。
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有關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都有明確的規定,在履行相應的審批和變更登記程序後即可完成股權轉讓。例如對於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否則轉讓無效。
我國的外商投資實踐中,已有多次外商出讓股權的案例,如中國農葯行業的第一家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天津羅素·優克福農葯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資者原為羅素公司,後來由艾格福公司收購了羅素公司在「天津羅素·優克福農葯有限公司」中的股權而變更為「艾格福(中國)有限公司」,2002年外方股權又被德國拜耳公司所收購。隨著中國加入WTO後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外商投資的不斷增加,外資收購國內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將成為中國利用外資的主要形式之一,類似的案例將會不斷出現。
需要特別提及的是,國家為了規范涉及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行為,保護企業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並與分立方面的重組做出了全面的規定。與外商投資企業的合並所伴隨的經常會有股權交易的情況方式,境外投資者可以通過在公司合並與分立的同時向國內外投資者出讓股權的方式退出在外資企業中的投資 。 除了上述的退出機制之外,還有一些退出機制經常為一些境外投資者,特別是一些創業投資者(即風險基金,Venture Capital)在決定投資的同時作為退出機制條款列入投資協議。這些退出機制主要有管理層收購(MBO)、股權回購和公司清算等。
1.管理層收購(MBO)
在近20年,管理層收購(MBO)被視為減少公司代理成本和管理者機會風險成本的可行手段而得到迅速發展;作為一種有生命力的金融制度,對一些創業性企業的管理層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就近年的一些外資的創業投資者在國內的投資情況來看,他們經常將管理層收購作為選擇性的退出機制之一。
從本質上講,管理層收購是屬於國內股權交易中的一種情況。
在中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下,由於禁止國內的自然人作為中方的合營者參與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所以如果由公司的管理層成員直接收購外方合營者的一部分股權,將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但如果公司的管理層通過先設立一家投資性公司(殼公司)來受讓外方合營者的股權,將會避開現有的法律障礙。
2.股權回購
如果風險企業在渡過了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已經成長為一個有發展潛力的中型企業後,仍然達不到公開上市的條件,它們一般會選擇股權回購的方式實現退出。
股份回購對於大多數風險投資者來說,是一個備用的退出方法。當風險企業不是很成功的時候,為了保證已投入資本的安全,便可採用此種方式退出。由於企業回購對投資雙方來說都有一定的誘惑力,所以風險企業從風險投資家手中回購股權的方式發展得很快。在美國,從企業數目來看,風險企業回購已成為風險投資退出的最主要的途徑。
鑒於國內現行法律禁止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票[25]和外商投資企業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26]的規定,境外投資者通過外商投資企業對投資者進行股權回購有一定的障礙和難度;但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國家並沒有完全排除這種可能性。
隨著中國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可望國家將通過修改有關法律而使股權回購制度合法化,從而為投資者提供一種新的退出機制。
3.公司清算
通過公司解散和清算來退出投資是投資者的最後的選擇,因為任何投資者在決定投資時都不希望日後公司解散、破產和清算。但如果因為所投資的企業經營失敗等原因導致其它退出機製成為不可能時,對公司解散和清算將是避免更大損失的唯一選擇。
現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4章、《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8章和《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12章對三類外商投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做了原則性的規定。1996年7月9日,外貿經部制定發布了《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兩種制度做出了全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