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提到的非法經營,以及詐騙都屬於犯罪行為,應該及時選擇報警。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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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非法經營股指期貨 經營額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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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額是行政執法特別是商標專用權保護中一個十分重要的概念。首先,它是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基礎,行政處罰的罰款額度是在非法經營額的基礎上作出的;其次,它是確定罪與非罪即追究侵權人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也是判定侵權情節是否嚴重或特別嚴重的具體標准;再次,它也是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特別是確定賠償額的必要條件。關於非法經營額的概念,法律法規或研究著作中鮮有明確的定義,對其理解和掌握不管是在理論還是實務中出入都比較大,特別是在司法和行政執法實踐中,由於此概念的不明確甚至歧義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亂,影響了執法公正,降低了執法效果。筆者認為,非法經營額應指商標侵權人生產、銷售或提供侵權便利如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的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真品或正品的價值。
一、非法經營額與銷售金額、非法所得等概念的區別。
(1)一般來說,銷售金額與銷售收入、案值同義,其中案值這一概念既不是專業的法律用語,也不是行政執法的規范用語,只是一種歷史形成的習慣用語,行政或司法文書中不應當出現這樣的概念。非法經營額與銷售金額相比,首先是概念不同,銷售金額指侵權人銷售侵權商品所獲得的經濟數額,包括成本和純利潤;而非法經營額的定義如上所述。其次是范圍不同,銷售金額指侵權人銷售侵權商品所獲得的全部金額;而非法經營額除銷售環節外,商標侵權人生產或提供侵權便利如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的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價值均包含在內。
(2)非法所得也叫違法所得,與非法收入、非法獲利同義。非法經營額與違法所得相比,首先是概念不同,非法所得是指侵權人生產或經銷侵權商品所獲得的純利潤;其次是計算方法不同,生產成本與銷售價或銷售價與進價之差即為非法所得。另外,關於非法經營額與銷售金額、非法所得在侵權構成方面的區別,非法經營額是商標侵權的必要條件,銷售金額、非法所得卻非商標侵權的必要條件,換言之,只要侵權人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就一定有非法經營額,但未必有銷售金額或非法所得。
二、計算標准和方法應統一由於對非法經營額的概念理解的不一致導致其出現三種計算標准,即分別有以真品價、侵權物品銷售價、假貨成本價計算三種標准,比較一下這三種計算標准各自的特點:
首先,立足點不同,以假貨成本價計算的標准,僅僅考慮到權利人的已失利益;以侵權物品銷售價計算的標准考慮到了權利人的已失利益也考慮到了侵權人的既得利益;而以真品價計算的標准不僅考慮到對權利人造成的有形損失而且考慮到無形損失,其中有形損失既包括權利人的已失利益還包括權利人的應得利益,無形損失則指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價值貶損和信譽度的降低。其次,從數額高低來看,以真品價計算出的非法經營額肯定高於以侵權物品銷售價計算出的非法經營額,同樣,以侵權物品銷售價計算出的非法經營額肯定高於以假貨成本價計算出的非法經營額。則按照三種不同標准計算出的非法經營額所得出的處罰結果或刑事責任後果也會大相徑庭。
那麼在當前商標權保護中應當採取哪種標准呢?毫無疑問,以假貨成本價計算的標准肯定不可取;以侵權物品銷售價計算的標準是一種折中的選擇,所以它為大多數人所接受(最新的關於知識產權犯罪的司法解釋同樣採取了這一標准),但它也是一種比較符合實際但是卻難以根除侵權痼疾的策略,所以它常常為權利人所力主擯棄。採取這種計算標準的負面影響至少有兩點:一是這種計算方法客觀上使侵權人降低生產和銷售成本,從而既損害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和消費安全也嚴重損害權利人的商標聲譽;二是即使侵權人不降低生產和銷售成本,而是從營銷策略如超低價銷售、銷售渠道如占據中低消費群體從而千方百計排擠權利人的市場,同樣可以獲得豐厚的利潤,這同樣損害權利人的利益,也蒙蔽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而以真品價計算的標準的優點至少有三個:一是有利於震懾侵權人的違法行為,加大懲治侵權的力度;二是通過打擊違法犯罪,有利於保障全社會的消費安全;三是計算方法簡單、明確,執法風險小,執法效率高。筆者認為,為了走出知識產權保護的怪圈,在更大程度上凈化經濟環境,以立法的方式採用此計算標准已經是當務之急。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那麼此處的「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應如何理解呢? 在一些商標侵權案件中,一些侵權人通常採取不開據進貨、售貨單據,不留進貨、售貨記錄,庫房存貨與銷售現場分離,在銷售現場僅擺放幾份侵權商品樣品等手段,隱瞞侵權真實情況,給行政執法設置障礙,試圖規避法律、逃避打擊。因此,簡單來說,「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適用於侵權人不提供或未如實、有效提供可據以查證其非法經營額的信息包括單據、記錄、供貨人等,商標行政執法機關又無法查明其非法經營額的情況由於「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概念太抽象,在實際執法中較難以掌握,因此,在理解和適用這一概念時應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對於涉嫌侵權人不提供或未如實、有效提供可據以查證其非法經營額的信息不能一概而論判定其屬於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情形,應結合其他情況予以綜合考慮,如涉嫌侵權人是不是有過侵權或屢次侵權的記錄,或者從產品的上位供貨商、下位銷售商或代理商證明其有沒有生產、銷售侵權商品的事實;二是《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個二條賦予了行政執法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在案件查處過程中,仍然應周密調查、嚴格取證,盡量查實涉嫌侵權人的非法經營額的信息,不要輕易判定其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三是在案件查處過程中,只要行政處罰決定還沒有作出,非法經營額的信息什麼時候發現什麼時候採用。
屢次侵權是指同一商標侵權人被行政執法機關給予一次處罰後又繼續進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關於屢次侵權與刑事責任追究問題,首先,我們看到,有關知識產權的司法解釋曾規定,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只有非法經營額達到一定數量才能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但司法解釋同時還規定,非法經營額雖未達到該標准,但侵權人受到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理或刑事處罰又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在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初步結論,即在考慮侵權人的犯罪情節時,一般來說達到一定數額的非法經營額是侵權人情節嚴重的標准之一,但如果行為人具有兩次以上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行為,而且累計數額較大,仍然視為情節嚴重,在這里每次侵權的非法經營額的數量和多少對於確定侵權人的刑事責任仍然具有實質意義。其次,關於屢次侵權中的非法經營額能否累計計算問題。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屢次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人,只要未經處理的,其非法經營額均應累計計算。
五、構成知識產權犯罪的非法經營額的標准不應區分個人和單位關於商標執法的一些法律法規中針對單位和個人的假冒商標犯罪構成曾規定了不同的非法經營額標准,如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須在50萬元以上,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這種規定有明顯的不合理之處,在實際執法活動中也難以操作。首先,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經濟主體日趨多元化和單體化,「單位」的概念已經日益弱化和淡化。其次,區分單位和個人的標准,給侵權行為人以可乘之機,因其可以假單位的之名行個人實施侵權行為主實從而逃避法律制裁。我們欣喜地看到,關於知識產權犯罪的最新司法解釋,已經明確取消了單位和個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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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實話他也是想讓你掙錢的,假如是正規的股指期貨的話,假如是不正規的,就是公司是你的對手,你被騙了,第二種可能性更大,謝謝
❻ 11月12日股市為什麼大跌
1.加印花稅的流言;
2.高盛對客戶的建議:「賣出中國股票」;
3.期貨市場大跌;
4.美元指數回升;
5.加息和提高准備金措施的疊加因素;
6.此次上升從9月30日2600點起到11月11日的3186點,上漲586點,沒有像樣調整過,漲幅過猛;
7.CPI/和PPI 走高,有年內再次加息的猜想;
❼ 股指期貨惡意做空案
應擴大證券外延,凡是具有投資回報期待的各類資本證券均應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
「股市暴跌的發生和治理並不能逆轉改革趨勢,而是更加堅定了深化資本市場法治的信心,要把股市打造成國民財富中心,讓老百姓富起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在2015年中國資本市場法治論壇期間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日前,在諸多利好政策的帶動下,A股終於觸底反彈,並創下了連續兩日大漲的行情,市場信心出現了好轉的跡象。
劉俊海表示,資本市場既是融資市場,也是投資市場。資本市場既是資金密集型和信息密集型市場,也是法治市場和信心市場。沒有投資,就沒有融資。沒有法治,就沒有信心,更沒有資本市場的長期繁榮與穩定。我國6月底以來的暴跌以及近期推出的穩定市場舉措再次印證了法治的重要性。
劉俊海認為,倘若惡意的期指做空行為是6月份以來股價大跌的主要原因,而且構成了操縱市場的行為,必須綜合運用民事責任、行政處罰、刑事責任、信用制裁等手段制裁違法行為。對於操縱市場導致股價大跌所產生的嚴重損失,違法犯罪的主體要對此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包括民事賠償、罰款、資本市場禁入等多層面的處罰。
近日,公安部副部長孟慶豐帶隊到證監會,會同證監會排查近期惡意賣空股票與股指的線索,顯示監管部門要出重拳打擊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跨期現市場操縱則屬於惡意做空的一種形式。
「多年來,我國資本市場之所以『熊長牛短』、大起大落,甚至出現了近期的估值斷崖式暴跌和流動性危機的暴跌事件,不能簡單歸咎於資金的匱乏,而是信心、誠信與法治的匱乏,而這些匱乏都可歸結為股權文化、法治精神的不彰。」劉俊海認為,要確保我國資本市場的長治久安,增強我國資本市場的風險抵禦能力,必須增強投資信心;而增強投資信心的關鍵是強化資本市場法治,這需要促進資本市場治理現代化,促進資本市場善治。
針對注冊制改革,劉俊海認為,為推動資本市場治理現代化,必須打造投資者友好型《證券法》。應擴大證券外延,凡是具有投資回報期待的各類資本證券均應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
此外,針對資本市場監管,劉俊海表示,目前探索混合監管的條件已經成熟,當前股市的緊急狀態或將催生中國版本的「多德弗蘭克法」,同時,信息披露作為推動資本市場誠信化的抓手,應加大懲罰性賠償,提升資本市場的透明度。
❽ 2014年我被別人以股指期貨騙了錢,我報案了,公安現在還沒立案偵破,我該怎麼辦
2014年發生的事情,到現在公安機關都沒有立案,你要做的就是搜集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騙了你,只有證據充分,公安機關才會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