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後職工安置方案包括哪些
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有大量的國企進行兼並重組,其中很多是通過股權轉讓的形式完成的。對於涉及到的職工而言,關注的焦點是企業股權轉讓後的安置問題,這也是關心企業發展的大問題。以下是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後職工安置方式:
一、企業並購中職工安置的基本途徑和方式
1、繼續留用原企業職工,重續勞動合同關系
通常情況下,在企業並購時,並購雙方約定在並購後留用原企業職工,並依法重新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如果被並購的企業為國有企業,並購後屬於非國有控股,企業應按相關規定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2、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企業並購時所出現的富餘人員,可依法實施經濟性裁員。具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操作,並向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依法支付補償金。
3、鼓勵創業性再就業
鼓勵創業性就業,如本人要求從事其他合法的經營活動,可以申請辦理給予一定時間的創業期,其間工齡照算,不計入待崗時間,並享受有關保險待遇,從而減輕企業的壓力。創業性就業政策給予創業者一定的過渡期,期滿後可以辦理待交流重新上崗或辦理辭職、調動手續。
二、解決企業並購中職工安置問題的對策建議
1、完善企業並購職工安置方面的立法
企業並購涉及職工安置、社會保險、金融、稅收和資產評估等一系列法律問題,因此,在立法方面,應盡快完善企業並購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與企業並購職工安置有關的立法。近年來為了規范企業並購過程中的職工安置問題,國家相繼出台了《企業兼並暫行辦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等規章,對職工安置的補償方式、補償標准等做出了一些相應的規定。但這些規章的法律效力低、標准不一,不少仍處於法律空白狀態。應考慮制定企業並購法等法律,對職工安置問題作出詳細規定,做到「有法可依」,使職工安置這一老大難問題在法治軌道上予以解決。
2、適當加強政府對企業並購職工安置的關注程度
為了降低企業並購可能引起的社會震盪,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地方政府可以對企業並購特別國有企業並購活動,進行必要的干預,要求並購方對被並購企業的職工進行妥善安置。企業並購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將職工安置作為談判的首要條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能妥善安置企業職工的並購計劃。
3、大力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為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供了有利條件。要把城市、農村逐步、全面地納入社保體系,建立起覆蓋全社會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首先,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體系,建立和完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
B. 關於國企股權轉讓員工賠付問題
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於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文件國辦發[2005]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資委《關於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四、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一)改制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及時向廣大職工群眾公布。應當向廣大職工群眾講清楚國家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改制的規定,講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緊迫性以及企業的發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訂過程中要充分聽取職工群眾意見,深入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爭取廣大職工群眾對改制的理解和支持。
(二)國有企業實施改制前,原企業應當與投資者就職工安置費用、勞動關系接續等問題明確相關責任,並制訂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企業方可實施改制。職工安置方案必須及時向廣大職工群眾公布,其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的人員狀況及分流安置意見;職工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及重新簽訂辦法;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支付辦法;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拖欠職工的工資等債務和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處理辦法等。
(三)企業實施改制時必須向職工群眾公布企業總資產、總負債、凈資產、凈利潤等主要財務指標的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結果,接受職工群眾的民主監督。
(四)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改制後企業繼續履行改制前企業與留用的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留用的職工在改制前企業的工作年限應合並計算為在改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原企業不得向繼續留用的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處理好改制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對企業改制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再繼續留用的職工,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不得強迫職工將經濟補償金等費用用於對改制後企業的投資或借給改制後企業(包括改制企業的投資者)使用。
(五)企業改制時,對經確認的拖欠職工的工資、集資款、醫療費和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原則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後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關系,並按時為職工足額交納各種社會保險費。
C. 保險公司股權轉讓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如果是出讓方,最主要是注意股權轉讓款支付的條件及時間點,和股權轉讓款支付的可靠性;
二、如果是受讓方,需要關注的內容比較多,最主要的幾點如下:
1、要確保收購的目的可以實現,就是為何要購買這個股權,什麼最吸引你,要有合同條款可以保證;
2、公司的或有債務問題,最後由老股東為公司的或有債務承擔責任,可以考慮預留一部分股權轉讓款作為或有債務的保證金;
3、公司的核心資產問題,要核實產權,有無權利負擔;
4、公司的人員安排,防止收購之後公司的核心人員離職,導致收購落空;
5、收購的公司股權所有權有無爭議,有沒有隱名股東等情況。
以上這些情況都是最核心的內容。公司股權轉讓涉及的法律風險非常多,建議由專業的律師為您辦理!
D. 國企獨資下屬企業2019年7月30號注冊,另一家國企需要這家企業注冊名稱,變更法人及股權,新國企佔57%
你這種情況需要到工商局變更股權結構,進行股權轉讓按你們的要求持股比例轉到某公司名下就可以了。
E. 國有參股企業將其參股子公司中的股權轉讓是否經國資委審批
國有參股單位的股東在參加上述股東大會前應完成其所持國有資產變動情況、結果向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批的程序。
這類企業與一般競爭性企業無疑,沒有強制性社會公共目標,經濟目標居主導。如果它們也提供公共服務,那是它們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應該予以鼓勵和支持。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股東變更之後,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F. 14家保險公司股權轉讓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如果是出讓方,最主要是注意股權轉讓款支付的條件及時間點,和股權轉讓款支付的可靠性;
二、如果是受讓方,需要關注的內容比較多,最主要的幾點如下:
1、要確保收購的目的可以實現,就是為何要購買這個股權,什麼最吸引你,要有合同條款可以保證;
2、公司的或有債務問題,最後由老股東為公司的或有債務承擔責任,可以考慮預留一部分股權轉讓款作為或有債務的保證金;
3、公司的核心資產問題,要核實產權,有無權利負擔;
4、公司的人員安排,防止收購之後公司的核心人員離職,導致收購落空;
5、收購的公司股權所有權有無爭議,有沒有隱名股東等情況。
以上這些情況都是最核心的內容。公司股權轉讓涉及的法律風險非常多,建議由專業的律師為您辦理!
G. 國有股權轉讓一定要進行職工安置嗎
股權轉讓涉及國企改制的,變更為非國有控股的,涉及職工安置問題。但並非所有的股權轉讓都涉及職工安置。
如果股權轉讓沒有造成失業,國有企業是無須補償的。員工仍然持有先前購買的股份。
在勞動合同期內,或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無緣由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獲得工作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支付賠償款,則可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權利。
(7)國企轉讓保險股權進入密集期擴展閱讀:
轉讓條件
國有股權的轉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轉讓國有股權應以調整投資結構為主要目的。
2、轉讓國有股權須遵從國家有關轉讓國家股的規定,由國有股持股單位提出申請,說明轉讓目的、轉讓收入的投向、轉讓數額、轉讓對象、轉讓方式和條件、轉讓定價、轉讓時間以及其他具體安排。
3、轉讓國有股權的申請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省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向境外轉讓國家股權的(包括配股權轉讓)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國有股轉讓數額較大,涉及絕對控股權及相對控股權變動的,須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國家體改委及有關部門審批。
4、非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股的股東單位轉讓國有股權後,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轉讓收入的金額、轉讓收入的使用計劃及實施結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有股權轉讓
H. 市屬國企股權轉讓必須在省國資委指定交易所嗎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規定
1、國有股與國有企業
根據1994年11月3日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體改委發布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有限責任公司參照適用此規定),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向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為國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權登記上記名為該機構或部門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以其依法佔用的法人資產向獨立於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為國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權登記上記名為該國有企業或事業及其他單位持有的股份。 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統稱為國有股權。根據國務院2003年5月27日公布實施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由作為其出資人的國務院、省級或設區的市級、自治州級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
2、國有股轉讓的要求
根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國資委、財政部頒布並於2004年2月1日實施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有股權轉讓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有利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可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
②交易股權權屬清楚;
③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④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方式;
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投資主體已經同意(全部國有股轉讓或部分轉讓股權使國家喪失控股的,已經取得同級政府批准)
3.國有股轉讓程序
①內部審議。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②出資人審批。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但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股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後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③清產核資與審計。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轉讓方應當組織目標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股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並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④資產評估。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沒有進行評估的,不影響股份轉讓協議的效力。有關權利人主張補充評估並補足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因為須補足的差價款過高而主張撤銷轉讓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⑤信息披露、徵集受讓方。轉讓方應當將股權轉讓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披露的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a.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b.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c.股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d.目標公司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e.目標公司資產評估核准或者備案情況;f.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g.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⑥簽署轉讓協議
A.協議方式: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對於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股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也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方式。
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後,草簽股權轉讓合同,並按照內部決策程序審議。
B.拍賣/招標方式: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股權交易。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轉讓企業國有股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協商提出企業重組方案,包括在同等條件下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的優先安置方案。
⑦履行轉讓協議
受讓方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股權轉讓價款。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處理好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解決轉讓標的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並做好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取得的凈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I. 公司在系統內股權轉讓,員工原調入工齡是否計入現單位工齡
視為繳費年限 是指經本市(區)勞動、人事部門批准正式調入本市的員工參加社會保險以前國家正式承認的原有連續工齡年限。超齡調入的員工由調入單位 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後,其調入前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非經市(區)勞動、人事部門調入而在本市工作的人員(含將戶籍遷入本市的),其未在本市繳費的工作時間不視為繳費年限。 所以就是說,進入到國企、事業單位之前的,那些年,一旦經過了批准,原來沒有養老保險的, 由國家給該職工全部補繳齊全來。
J. 破產重整期間轉讓股權可以嗎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如果公司不到法院申請破產,依據《破產法》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被拖欠工資或其他費用的員工都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清償財產時,前一清償順序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才開始後一順序的清償。以此類推,一直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在同一順序中,各個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不存在順序先後。如果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則按債權的比例償付債權人的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 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