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權轉讓,被投資方企業是否有代扣代繳義務
企業持股的股權轉讓的稅金由A企業自行處理;若是自然人持股的股權轉讓的稅金應當由自然人原企業代扣代繳。
2. 私募基金納稅義務及代扣代繳義務,如何合理避稅
入住黔江正陽工業園,享受納稅總額地方留存部分30%-50%的稅收返還獎勵
無需在黔江辦公,開具的每一張發票均可享受園區的獎勵,每月兌換一次,黔江是少數名族地區,合法合規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3.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否有代扣代繳義務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工商注冊角度,一般分為公司制和合夥制,公司制涉及有限合夥企業由企業繳納企業相關稅費後,個人自主繳納收益部分,不代扣代繳。合夥制,是否需要代扣代繳所得稅這個問題,分企業合夥人和自然人合夥人兩種情況,對於企業合夥人,應該說有限合夥企業沒有代扣代繳的義務,這個一般沒有異議。對於個人合夥人,沒有明確的界定。參考基金設立當地的稅務局相關規定執行。比如說,在一些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局會主動要求代扣代繳。
4.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財務、稅務
股權投資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肯定是有的,建議你在網上搜索「股權投資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應該可以看到,內容比較多10多頁,不可能發到這里,關於稅收實務,最好有具體的詳細描述問題,否則單講稅收實務范圍太廣無法做詳細解答
5. 我公司是新成立的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我方為基金的管理方,請問我方要交什麼稅種,稅率是多少
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你是基金管理方A,即是GP。
收稅是對收入部分進行收稅,GP的收入部分一般為兩部分,即:
基金管理費用,稅費繳納方式,這是常規GP收入方式,因為GP一般都為有限責任公司,按照有限責任公司稅收增收,營業稅和增值稅,不同地域標准不同的。所得部分一般3-5%這樣一個水準。每個城市的標准不同,同一個城市不同地方的標准也不一樣,比如上海,臨港,張江,崇明,奉賢,這類稅的徵收點比較高,反稅政策比較好。
投資收益部分,投資收益部分如果按照正常途徑是在合夥企業中止後,分配GP收益時徵收20%的投資收益稅種。一般收益分配都是超過收益一定比例部分按照二八分成的。
總結可以給你舉個例子:假設A公司作為GP,發起股權投資基金B,募集資金X元,管理費用1%,投資3年,按照分配後GP所得的投資收益為Y元
那麼你的稅費:Z=X·1%·3-5%+Y·20%
B發生的費用問題:
你這里理解有個誤區,一般股權投資基金B不發生工資這個科目的費用,因為GP已經是作為管理人管理這個有限合夥基金了,所以GP是管理人,員工都是GP的員工,支付公司的賬戶應該是A公司即GP而不是B(股權投資基金)。
B發生的費用,比如資金存管費用等等,這些是從B中直接扣取的。
6. 私募基金怎麼扣稅
(一) 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稅法規定
公司制企業收益所得主要是資本收益,因此,調節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收益的稅種主要是所得稅。除了所得稅外,私募股權投資企業要對其從事的管理、咨詢服務業務還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附加費,另外還要繳納一定的印花稅
1. 對於私募投資基金層面的稅收
對於公司型基金,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收入因性質不同而稅率不同。對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款規定,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於私募基金退出時轉讓股權的收益,則並入基金的應納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 對於私募基金投資人層面的稅收
我國公司型基金中個人投資者從公司基金獲得的收益,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2、3 條規定,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對於公司型基金中機構投資者,則視其所得稅率分別處理:若機構投資者所得稅率低於或等於基金稅率,則不需納稅;若機構投資者稅率高於基金稅率,則需補繳所得稅。
3. 稅收優惠
在稅收優惠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31 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7 條的規定,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可按該創投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7. 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GP如何收取管理費,如何納稅
管理費是GP收取
管理費繳納,需要發票入賬
管理費直接歸屬GP
協議範本網路上有,但是基金中LP有不同的要求,條款要適當調整。
8.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增值稅怎麼交
根據不同分類交稅。
增值稅是針對應稅行為徵收的間接稅,納稅人如何繳納增值稅,取決於其具體的增值稅應稅行為。財政部稅政司《關於財稅[2016]140號文件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也明確規定「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並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對於「金融服務」的分類,私募基金增值稅應稅行為主要表現為:
(1)貸款服務
私募基金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等,均需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其中,上述的「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系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
換而言之,如果私募基金投資於銀行委貸、企業債券等取得的利息或具有利息性質的收入,應當繳納增值稅。考慮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就「貸款服務」可取得的進項稅抵扣有限,財稅[2017]56號文之「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的規定,實質上降低了「貸款服務」增值稅稅負。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私募基金因投資國債、地方政府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2)金融商品轉讓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收增值稅。
鑒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已經明確將私募基金納入證券投資基金範疇,私募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同樣適用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至於私募基金因買賣外匯、非貨物期貨等其他金融商品取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則應當按照財稅[2017]56號文計征增值稅。
當然,私募基金在持有股票期間,可能會取得股票分紅。由於股票分紅不屬於保本性收益,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該等股票分紅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疇。
註:這里假設增值稅附加=應納稅額×12%。實踐中各地增值稅附加率會有所不同。
(一)契約型私募基金A當期收到基金管理費50萬元(無進項稅額)。另外當期買賣公司債,買入價1000萬元,賣出價1100萬元。期間收到公司債利息50萬元,另收到所持有國債利息30萬元。
【1.管理費】
50萬元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 ×(1+增值稅附加稅率)
=[50÷(1+6%)×6%-0] ×(1+12%)
約3.17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
【2.債券買賣價差】
1100-1000=100萬元為該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1+增值稅附加稅率)
=100W÷(1+3%)×3% ×(1+12%)
約3.26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3.債券利息】
企業債利息50萬元為貸款服務的銷售額,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1+增值稅附加稅率)
=50W÷(1+3%)×3% ×(1+12%)
約1.63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當期買賣地方政府債,買入價500萬元,賣出價502萬元。該有限合夥企業為一般納稅人。
【債券買賣價差】
502-500=2萬元為該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本案例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1+增值稅附加稅率)
=[20000÷(1+6%)×6%-0] ×(1+12%)
約1267.92元
納稅主體:該有限合夥企業。
9. 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lp個人所得稅是否必須代扣代繳
有限合夥的個人投資者都需要代扣所得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