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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私募股權基金,如何進行投後管理
私募股權基金,如何進行投後管理?隨著我國經濟周期更進和宏觀政策的不斷完善,PE 行業得到持續的發展。我國股權投資投後管理起步晚: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遠晚於歐美等發達國家,股權分置改革,促進了中國證券市場的市場化進一步提升,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投資者的信心,使得中國證券市場進入健康發展的軌道,證券市場逐步繁榮起來。這一舉措促進了股權投資的發展,為投資機構的投資退出提供了主要通道。
股權投後管理定義:投後管理不僅僅包括股權投資機構或投資股權投資後對被投企業的運營通過各種手段進行必要的風險監控,還包括通過股權投資機構的自身優勢,為被投企業提供戰略規劃支持、專業人員及高管的引薦、後續融資支持、完善被投企業治理結構、資本市場發展規劃及實施等方面的增值服務,以期將其投資收益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動。
一、投後管理的必要性
投後管理是整個股權投資體系中非常重要的環節,主要包括投後監管和提供增值服務兩部分。那麼投後管理的價值究竟有多大?
1、把控風險
投後部門所需要把控的不僅包括了基金的經營風險,也涵蓋了已投企業在經營環境和市場大趨勢不斷變化下,周遭各因素帶來的不確定性。此時投後管理,可以盡可能降低企業的試錯成本,盡量少走彎路,從而縮短完成初設目標所需要的周期,或者促使企業朝更合適的目標奮進。
2、增強企業軟實力
深耕投後管理,也可以成為增強投資機構軟實力的一種方式。據統計,截止到 2016年第一季度,中國股權投資市場LP數量增至16,287 家,其中披露投資金額的LP共計10,348 家,可投中國資本量增至6萬億人民幣。隨著資本市場大體量地增長,但優質的項目畢竟是少數。雖說好的項目靠養,但投前部門也要盡可能地降低企業孵化成本。
3、反哺投前
a、檢驗投資邏輯
這一點承載了投前投後互相輔佐的價值。在投前部門短期內完成企業投資後,投後人員通過長期的跟進回訪,甚至於糾錯打磨後,對當初投資人員的投資邏輯進行檢驗。
b、調整投資布局
多數投資機構在設立基金時,都會設定好投資的領域和輪次范圍,但隨著市場紅利爆發,很容易引起某一領域的項目扎堆,比如 2014年-2015年 的互聯網金融等各種 「互聯網 +」 的產品。那麼投後部門在這個時候就要嚴格把控每個領域的佔比和項目質量。
二、投後管理的內容
1、私募股權投資「投後」管理的目標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實施投資後管理的總體目標是為了規避投資風險,加速風險資本的增值過程,追求最大的投資收益。為了達到總體目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要根據已投資企業情況制定各個投資後管理階段的可操作性強、易於監控的目標。
分時期來看,投資後管理前期的目標應是深入了解被投資企業,與私募股權投資管理專家建立相互之間的默契,盡可能地達成一致的經營管理思路及企業管理形式,完成企業的蛻變,達到企業規范管理的目標。投資後管理中期的目標則是通過不斷地幫助被投資企業改進經營管理,控制風險,推動被投資企業健康發展。
③ 如何看出私募股權基金的騙局
要想看出私募股權基金的騙局就要先了解私募股權基金的風險。
首先是分為兩類:商業風險和違規風險
商業風險是指在私募股權基金進入公司後公司運營產生虧損或因其他原因產生的到期無法兌付的情況,這種風險是可控的且合理存在的,與收益相伴而生,商業風險轉變為損失時,由投資人自行承擔。要想規避商業風險就要選擇信譽較好的基金公司的產品,詳細了解基金投向和風控措施,慎重選擇,該種風險談不上騙局,屬於正常市場風險。
違規風險又分為事前的違規風險和事後的違規風險,其中事後的違規風險主要表現為企業在獲得資金後挪用或轉移,這時主要考驗基金公司的監管運營能力,要想規避最好的方式是選擇信譽較好的基金公司。
事前的違規風險可以說是基金公司參與的違規騙局,主要體現為超額募集或者改變投向等。這種騙局主要靠高回報和客戶服務作為誘餌,要想甄別需謹記羊毛出在羊身上,目前實體經濟能承受的財務成本大都不超過12%年化,扣除基金公司的運營成本、客戶服務成本和較高的銷售提成、項目提成,能留給投資者的利潤空間不會太大,萬萬不可貪圖利息丟了本。所以說到底,抵制高利潤誘惑和選擇有信譽的基金公司是規避私募股權基金騙局的最重要因素。
④ 私募基金清算流程
(1)決定終止基金;
(2)確定清算組(清算人);
(3)清算組(清算人)核算、清理基金財產;
(4)清算組(清算人)處理基金財產;
(5)清算組(清算人)編制清算報告;
(6)向中基協申請基金清算備案;
(7)保存基金的清算材料。
一、做出基金終止決定
當觸發基金終止的情形出現時,根據基金形式的不同,由不同的決定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做出基金終止決定。
公司型基金,由股東會做出基金終止的決議。
有限合夥型基金,由合夥人會議作出。
契約型基金,由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
二、確定清算組及人員
在作出基金終止的決定後,就需要確定負責基金清算的責任主體——清算組。清算組由哪些人員組成呢?依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據《合夥企業法》,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清算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組成。
三、清算組清理、核算基金財產
在基金進行清算時,基金應當已經從其全部投資項目中退出,基金財產應當已經全部變現,以保障有足夠的現金資產償付基金的費用與債務,也便於向投資人分配。如果在清算時確實有項目無法完成退出,則需要對該部分非現金資產進行評估,以便於之後向投資人進行非現金分配。基於此,這一階段的基金清算工作包括:
(1) 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核實基金有多少現金資產、有多少非現金資產、有多少需要收回的債權與償還的債務,並編制基金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對非現金資產進行變現,無法變現的,進行估價;
(3)清償基金的債務,收回基金的債權。
依據《合夥企業法》與《公司法》,對於合夥型與公司型基金,在清算時還應當履行債權人申報的程序。即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應將基金終止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對基金的債權,基金應對債權進行登記。
四、處理剩餘基金財產
在完成基金的財產變現或估價、以及債權債務的處理後,剩餘的基金財產應按照如下順序進行處置:
(1) 支付清算費用;
(2) 支付應繳納的稅費;
(3) 支付基金費用;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向投資人進行分配。
其中第(1)至(3)項費用應以現金支付,如基金尚余非現金資產的,在進行第(4)項分配時可能需要對投資人進行非現金分配。
其中,公司型基金、合夥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由於組織形式的不同,在處理基金剩餘財產時亦有所不同。按照《公司法》與《合夥企業法》,在向股東與合夥人(即基金投資人)進行分配前,除清算費用外,還需要繳納所欠稅款,但由於契約型基金沒有企業的組織形式,則無需繳納所欠稅款(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的增值稅除外)。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於個人投資人,公司型或合夥型的基金在向投資人分配前,公司或普通合夥人需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但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無需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投資人自行申報納稅即可。
另外,在基金需要清盤時,特別是股權投資基金,可能存在部分項目無法退出從而使基金面臨非現金分配的情況。非現金分配的核心問題在於非現金資產的定價以及分配方式,這都是需要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的。
其一,關於非現金資產的定價。公開交易的證券價格一般以其市場交易價格予以確定,對於公開交易證券以外的其他非現金資產的定價機制,目前常見定價方式主要有:(1)由管理人獨立確定其價值,(2)由管理人聘請合格的第三方評估機構確定其價值,(3)由投資人選定的評估機構確定其價值。
其二,非現金資產分配的方式需要視不同非現金資產的形態而定。對於股權投資基金而言,基金清盤時遺留的非現金資產通常為標的公司的股權。但是,如果將基金所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各個投資人,在基金投資人人數較多的情況下,不僅可能遭到來自標的公司的反對,也有可能導致標的公司的股東人數超過法定上限,因此在很多情況下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尋找其他私募基金來承接這些未清盤的項目或直接承接基金份額變得非常重要。
五、編制清算報告
清算報告是清算人編制的對基金清算情況的匯報與總結,內容通常包括基金概況、基金的運作情況、清算組的組成、基金的清算流程、清理後的基金財產、基金財產的處置與分配情況。清算報告有如下幾個問題需要關註:
一是關於簽字主體。依據《公司法》,清算報告需報股東會確認;依據《合夥企業法》,清算報告需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但相關法律法規及自律性規定並未對契約型基金清算報告的簽署與確認主體做明確規定,只在中基協的契約型基金合同必備條款指引中規定,基金合同應明確清算報告的告知與安排。
二是關於託管人的確認。清算報告系基金申請清算備案時需向中基協上傳的必備文件。如基金進行託管,清算報告需由託管人出具或由託管人蓋章確認。對於託管的基金而言,在基金收回投資時,投資回報需先支付至託管賬戶,再由託管賬戶支付至募集賬戶,再通過募集賬戶向投資人分配。基金投資變現後的回款如果未能嚴格按照前述路徑支付,可能導致託管行無法出具或者確認清算報告,從而影響基金清算程序的順利完成。實踐中筆者曾遇到過基金收回投資回報時未經託管戶從而導致託管行不願意對清算報告進行確認的情形,此時,基金不得不考慮與託管行先行解除託管協議並變更為無託管的基金,從而可以在沒有託管行確認清算報告的情況下完成基金清算備案。
三是關於清算報告是否需要審計報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我們理解這僅系對於公募基金的強制性要求,私募基金並無強制要求。但是根據中基協的合同指引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公司型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已有年度審計的要求,為妥善處理投資人的利益,特別在涉及相對復雜的業績報酬計算、結構化收益處理時,建議清算報告由會計師事務所予以審計。
六、基金清算備案
在出具清算報告之後,清算人需在中基協的「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完成基金產品的清算備案。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的,管理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基協報告,否則,將被視為未按規定及時填報業務數據而被中基協責令改正,一年累計兩次以上未按時填報業務數據、進行信息更新的,中基協可以對主要責任人員採取警告措施,情節嚴重的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因此,基金終止後,管理人應及時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系統」)中辦理清算備案,以真正終止其對已終止基金的管理職責。為完成清算備案需要在系統中完成如下所列工作。
(1)上傳清算報告;
(2)按照系統中的模板更新投資者信息;
(3)按照系統中的模板填寫基金清算情況表,內容包括基金資產清算及分配情況、向投資者分配的現金類資產與非現金類資產具體情況、最後運作日基金的負債情況、基金的費用情況、基金的賬戶情況、截至清算結束日基金所投資的所有項目的情況等;
(4)按照系統中的模板蓋章並上傳清算承諾函;
(5)填寫系統中的其他清算信息,包括基金基本情況、清算原因、清算的開始日、截止日以及清算次數、清算組的構成等。
七、保存清算材料
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 10 年 。按照《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保存10年以上。因此,基金清算的,管理人應妥善保管相關的清算材料,且保存期限應不低於10年。除基金募集與投資運作的文件外,需要保存的清算材料包括:
(1)關於決定基金終止清算、清算組的構成等事項的決議文件;
(2)基金清算時的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以及財產清單;
(3)清算報告;
(4)其他與基金清算有關的材料。
由於法律法規與自律性規則沒有明確限制,我們理解上述清算材料既可以紙質版的形式保存,也可以電子版的形式保存。
⑤ 私募股權基金的否定式約束方式是什麼意思
合夥制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通過合夥協議約定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當事人稱合夥。合夥制和公司制不同,合夥企業通常不是法人,各合夥人仍為權利與義務的主體,既是合夥企業財產的共同所有者和經營者,以都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制是合夥制的一種特殊形式,是合夥制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有限合夥制對外在整體上也同樣具有無限責任性質,但在其內部設置了一種與普通合夥制有根本區別的、兩類法律責任截然不現的權益主體:一類合夥人作為真正的投資者,投入絕大部分資金,但不得參與經營管理,並且只以其投資的金額承擔有限責任,稱為有限合夥人;另一類合夥人作為真正的管理者,只投入極少部分資金,但全權負責經營管理,並要承擔無限責任,稱為普通合夥人,亦稱一般合夥人或無限合夥人。
有限合夥製作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一種組織形式,最初誕生於美國,是美國私募股權投資組織創新和制度創新的產物。因為其內部的組織安排、制度設計、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更適應私募股權投資的特點和選擇偏好,從而使其具有低成本、高效率、降風險等獨特的優勢。從而在實踐中被認為是最優的選擇,在私募股權基金最發達的美國,20世紀80年代後期,有限合夥制基金管理的資金規模達到整個私募股權基金總規模的80%以上,並逐步占據主流地位。有限合夥制的優勢有:
1、避免了雙重征稅。合夥企業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盈利並分配投資收益時,每個投資者只需按分配到的份額承擔相應的所得稅納稅義務,能規避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雙重課稅問題。並且,合夥企業享有的這種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待遇是不需要備案、不需要申請的,自合夥企業成立之日就自動享有的,比公司制私募基金在《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框架下通過備案才能獲得一定的稅收優惠更加直接而有效。
2、資金可以分次募集,靈活方便,避免了資金閑置。私募基金中,還經常用到call capital機制。該機制相當於基金在決定投資企業後,給投資人一個撥付資金的時限,在此時限內,投資者向基金撥付資金,再由基金向企業進行投資。
3、有限合夥是人力與資本的完美結合。有限合夥人作為真正的投資者,投入99%的資金,但不參與經營管理,而普通合夥人作為真正的管理者,只投入1%的資金,主要投入表現為投資管理團隊的專業團隊的專業知識、技能、經驗和精力。私募股權投資是一門非常專業、實踐性很強、挑戰性很強的職業,對管理人員素質要求很高。基金管理團隊的私募股權投資家通常具有豐富的產業、金融、財務、法律和管理經驗,並且與商界、官方、各中介機構具有廣泛的聯系,能廣泛發現投資項目,並能以敏銳而精確的判斷力篩選出成功希望的項目,還能為所投資的企業提供增值服務,使其早日發展壯大,直至成功上市。
4、有限合夥制的激勵機制比較完善。通常,有限合夥人雖然投入99%的資金,但只能分得80%左右的利潤,基金管理人作為普通合夥人雖然只投入1%的資金,但能分得20%左右的利潤。這能能促使普通合夥人努力工作,為基金增值。而且,合夥協議通常規定普通合夥人作為基金管理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有利於增強對基金管理人的責任心。此外,基金管理每年還能從已繳納或已投資的基金中提取2.5%左右的管理費,用作工資、辦公費用等日常開支。這在基金設立的招募說明書中早已被明確規定,並經雙方協議確定,是透明的。
5、有限合夥人的權利能在有限合夥制下得到妥善的保護。基金一般設立決策委員會對基金管理人選擇的投資事項進行審議,多數以上通過方能形成投資決策,避免了投資時報草率和獨斷。基金存續期通常為7-10年。到期後可申請延期,並須經合夥人會議多數同意。存續期滿,必須清盤,把全部本金和盈利分給投資者。由於每個基金存續期有限,基金管理人要承受較大的籌資壓力,努力建立良好的市場信譽,才能每隔3-5年不斷籌資到新的資金,組建新的基金,維護其行業地位,這能有效約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存續期限內盡心盡力管好用好基金。此外,有限合夥協議一般都規定,普通合夥人作為基金管理人,必須定期向有限合夥人披露私募股權投資運營和受資企業經營等有關信息,使投資者能夠對基金運營狀況做出判斷,盡量減少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降低代理人的道德風險。協議通常還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隨時查閱會計賬簿。這些都強化了有限合夥人對普通合夥人的監督。有限合夥企業設立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特點:(1) 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合夥企業名稱中不可以有「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樣,通常只能為「某某中心」。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名稱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2)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人數及資格的限制。《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兩個以下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數的上限對於大規模的積聚民間閑散資金設定了障礙,但該法設有除外規則,為其他法規進一步的改變留有餘地。該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這為有限合夥中的普通合夥資格設定了限制。
三、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與法律實務
新的《合夥企業法》由於缺乏細化的規定,給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者預留了較大的空間。對於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來說,可以根據自身實際,充分利用新法規,通過轉換身份等方式獲得更多的法律利益和市場份額。
1、普通合夥人可充分利用新法規獲益。由於不同立場者對新法的關注點不同,總體而言,新法對普通合夥人(GP)的保護要多於有限合夥人(LP),善於在法律框架內進行探索的GP,將有機會獲取更多的法律利益。
首先,利用「殼」企業保護自己。在有限合夥制度框架下,投資者作為LP,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經營者作為GP,參與企業經營,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根據新法關於「法人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以及「合夥企業可以依法破產」的規定,如果經營者不是以自然人身份,而是通過設立一個「殼」公司的形式,將「殼」公司作為合夥企業中的GP,那麼,在合夥企業破產時,經營者就能夠通過「殼」公司作為屏障,有效地規避法定的無限連帶責任,不需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個人責任。
其次,採用「雙重身份」運作。從國外現階段的情況看,有限合夥的典型形態是由法人(公司)作為唯一的GP,名義上,有限合夥的控制權掌握在作為GP的法人(公司)手中,但實際上,該法人(公司)的管理者可能就是LP中的部分人。在這種模式下,有限合夥幾乎成了一個完全的有限責任實體,發起人一方面通過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而經營合夥事務,另一方面作為LP享有有限責任的保護。這樣既有利於企業避免雙重征稅、充分享受合夥的稅收優惠,又可最大限度的利用法律為LP所提供的有限責任保護,而且第三方很難分辨其身份。
再次,通過信託和「隱名合夥」的方式擴大募集渠道。新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最多不得超過50個,其中至少應當有一個GP,如果僅剩LP的,企業應當解散。限制合夥人數的目的是防止發生大規模的變相非法集資,但不利影響是,難以進行大規模的私募基金活動。雖然新法沒有限制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人數,因而可以通過吸引投資者先加入一個普通合夥企業,再由此普通合夥企業作為LP之一設立一個有限合夥企業。但是,此方案要求投資者首先對普通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對投資者顯然不具吸引力;而如果由投資者先成立若干個50人數以下的有限合夥,再由這些企業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合夥,則將因為企業層級太多,使有限合夥「稅收掩體」的功效大為降低。事實上,最好的辦法是要想在新法規定的框架內進行大規模私募,目前首選的應是信託方式。根據《信託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均可成為受託人,委託人人數沒有限制(當然,在實踐中,對某一具體信託事項,受託人通常會主動將委託人人數限制在200人以內)。採取信託方式的另一個好處是,財產一旦信託出去,就獲得了獨立的法律特性,既與委託人其他財產相區別,也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除了有限的幾種情形,信託財產不屬於委託人、受託人的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也不得被強制執行,這就使信託財產在法律上的保護力度遠遠高於其他財產。因此,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可以採取信託方式進行基金私募,讓其他投資者作為委託人,將其資金以信託方式,信託給自己進行管理和處分。另一種解決方法是「隱名合夥」方式,即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對於他方經營的事業進行出資,從而分享其營業利益並分擔其損失的合同。有限合夥是一種商事主體,必須經過登記注冊後才能有效成立,而隱名合夥實質上是一種融資合同關系,並不是商事主體,只要雙方達成協議即可,無需進行登記;隱名合夥人與LP均只以其出資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都不享有對合夥企業的對外代表權和事務執行權。隱名合夥的這些特點,使VC機構可以通過採取隱名合夥方式,由一小部分投資者作為LP在工商登記簿予以明示,其他投資者作為隱名合夥人,從而進行較大規模的基金私募。
最後,阻止LP進入清算組。按照新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清算人的確定辦法是「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指定一個或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如果GP人數較多並且是一致行動人的話,完全可以利用這一條規定進行聯手錶決,控制清算組,並通過清算組制定有利於GP的清算、分配方案。
2、有限合夥人可根據新《合夥企業法》防範風險。由於新法對GP的行為缺乏嚴格約束,加上新法中LP可以借重的「安全港規則」(即只要LP的行為不超出法律規定的事項范圍,就不會有承擔無限責任的危險)狹窄、有限,在當前法律框架下,GP只要稍微開動腦筋,就可以通過種種並不復雜的途徑,損害、掠奪、掏空合夥企業和LP的利益,並規避其法定責任。比如採取「殼」公司作為GP、進行關聯交易、以合夥企業對其有關交易進行擔保、以本合夥企業擔任其他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故意放棄盈利機會等等。因此,投資者擬作為LP設立有限合夥企業形式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或者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擬採取有限合夥企業形式對項目或目標企業進行投資時,應當充分理解新法規定,對可能出現的GP不利於LP的行為進行估計和約束。
首先,高度重視「合夥協議」。LP應當借鑒英美法系中關於GP負有的忠實義務和謹慎注意義務的規定,在合夥協議中盡可能詳細地約定、列舉GP不得從事的行為和事項,並且約定當GP發生此類違規行為時,LP有權要求退夥或者要求GP收購其財產份額。比如,應當約定經營者直接以自然人身份作為GP,而不是通過設立「殼」企業作為GP;約定LP必須被列入清算人名單,清算組必須在某個期限之前完成清算,否則由GP承擔違約責任等。在由法人(公司)擔任唯一GP的情況下,為了應對法人(公司)的股東與LP之間潛在的沖突,應通過公司章程和合夥協議,明確規定「法人(公司)的董事和經理必須優先考慮有限合夥和LP的利益」。此外,LP不可以在合夥協議中約定GP在什麼情況下構成「怠於行使權利」,同時最好約定類似於新《公司法》中規定的前置程序,以便在未來發生糾紛時取得法官、法庭對「派生訴訟」(即LP為了企業的利益,可以替代企業對侵害人提起訴訟,所得賠償歸於企業的訴訟制度)的認可。
其次,利用「雙重身份」參與管理。新法規定,LP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LP為GP並與其交易的,該LP應當對該筆交易承擔與GP同樣的責任。另外,新法對於LP參與企業的內部管理實行嚴格的禁止,「安全港規則」中的規定也比美國更加嚴格。那麼, LP如何在更高程度上參與對合夥企業事務的管理仍然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盡管新的《公司法》規定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揭開公司面紗」),即如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該制度只適用於公司製法人,對合夥企業,法律上尚無此類規定。由於中國的法律體制是傾向於大陸法系的,在《合夥企業法》正式確立「合夥企業人格否認制度」之前,法官不可以將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推衍適用於合夥企業。因此,如果作為LP的投資者希望在更高程度上參與合夥企業事務管理,目前相對可行的辦法是,LP充分利用新法中關於允許法人參與合夥的規定,設立「殼」公司作為GP之一,與其他GP共同參與合夥企業事務管理,同時,應當在合夥協議中對GP的表決權行使等問題做出詳細、明確的約定,規定某些合夥事務必須獲得LP控制的作為GP的「殼」公司的贊成票,才可以通過決議。
再次,以「轉讓股份」代替「退夥」。新法規定,LP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這一規定在企業正常經營的情況下固然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是在GP嚴重違反合夥協議導致作為LP的投資者退夥時,也要求作為LP按這一規定承擔企業債務,LP肯定心有不甘。其實在具體操作上LP此時不必採取「退夥」方式,而可以採取「轉讓股權」的方式,要求GP「收購」其財產份額。因為「退夥」是從合夥企業中取回財產份額,使企業財產總額減少了,對第三人的清償保障降低了,所以法律要求退夥者以其取回的財產份額為限對外承擔責任;而「轉讓」方式是由受讓者支付轉讓款,不是從合夥企業中取回財產,企業財產總額不變,對第三人沒有影響。這個區別,使得LP在客觀結果上退出了合夥,但並不必以其「取回」的財產承擔企業債務。當然,採用這種方式的前提是必須事先在合夥協議中進行約定,並且最好約定其他所有GP對此承擔連帶收購責任。另外,為了快速解決收購方身份轉變問題,可以事先在合夥協議中約定,GP通過設立一個象徵性的「殼」企業擔任有限合夥人來收購投資者的財產份額。
最後,藉助破產程序,構築最後防線。按照新法,如果GP利用其管理、控制合夥企業的職務便利而嚴重損害合夥企業利益並導致企業喪失償債能力的,LP可以利用破產程序追回有關財產;即使合夥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GP對合夥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就使得破產程序對GP構成嚴重的震懾機制。但是,新法只規定了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對合夥企業進行破產清算,對於有限合夥企業能否以債務人的身份自己提出破產申請,新法並未明確。基於此,可採取一個變通的方法,作為LP的投資者在認繳其出資之外,以長期借貸方式額外提供一筆資金給合夥企業,使自己同時具有合夥人身份和債權人身份,以便自己在未來必要時能夠以債權人身份申請對合夥企業進行破產清算,追回被GP及其關聯人、關聯企業侵佔的合夥企業財產。
⑥ 論文 私募股權基金屬於什麼研究方向
您好,所謂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是指從事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私募股權基金是美國開創的一種專業的投資管理服務和金融中介服務。
私募股權基金的第二個屬性是股權投資。私募來的基金主要用於企業股權的投資。廣義的私募股權基金包括創業投資,成熟企業的股權投資,也包括並購融資等形式。狹義的私募股權基金不包括創業投資的范疇。國內談論得比較多的「私募基金」主要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⑦ 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應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嗎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界定:
根據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會計准則的規定,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如購入的擬短期持有的股票,可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2)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如基金公司購入的一批股票,目的是短期獲利,該組合股票應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3)屬於衍生工具。即一般情況下,購入的期貨等衍生工具,應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因為衍生工具的目的就是為了交易。但是,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因為它們不能隨時交易。
⑧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投資者怎樣維權
向基金業協會舉報 像證監部門投訴。 如果違約還可以提起訴訟
⑨ 國內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范依據是什麼
我國當前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建立和運營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則規范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步修訂,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並大幅度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准;減低了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要求;對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訂後的《證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生效,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私募股權基金有關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股權,而徐工機械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機械裝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聯合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並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業必須在設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審核批准後一年之內完成資金接收和迴流的全過程。紅籌上市的審批許可權由先前的市區級政府集中到了當前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規外,《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同程度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營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