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限合夥屬於股權融資嗎
首先,有限合夥只是是合夥制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合夥企業可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是指由2人以上普通合夥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是指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都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夥人時,應當解散。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其次,股權融資是指企業融資的一種方式,企業的股東願意讓出部分企業所有權,通過企業增資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的融資方式。股權融資所獲得的資金,企業無須還本付息,但新股東將與老股東同樣分享企業的贏利與增長。
因此,有限合夥和股權融資是兩個范疇的概念,不存在屬於不屬於的關系。另外,據我猜測,您的問題是否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有限合夥企業之間的關系和區別」呢。「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B. 管理人可以把有限合夥人的基金質押出去嗎
管理人是可以把合夥人的基金質押出去的,因為他有這個管理許可權,所以我們不要去計較管理人給自己的合夥基金給質押出去了。
C. 合夥企業是否可股權質押
可以辦理股權質押,股權質押僅對所質押股權有所限制,而不能限制質押股權所在公司的變更行為,當然質權人將代為行使質押股權所產生的權益,雙方同意即可辦理股權質押。
股權出質流程
1、 可以申請股權出質的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填寫表格等材料(填寫《股權出質設立申請表》等表格:提交執照復印件,質權合同,質權人、出質人身份證明等文件、證件
3、 現場材料提交(攜帶齊所有提交的材料,預約成功後於電話提示的受理時間到投資服務大廳取號辦理
4、 領取股權出質通知書(受理後取得股權出質通知書。您的登記申請材料被受理後,請按工作人員的提示到投資服務大廳一層發照窗口領取股權出質通知書
(3)股權能質押給有限合夥基金嗎擴展閱讀:
股權出質登記注冊應提交文件、證件
一、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需加蓋公司印章)
3、質權合同
4、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6、加蓋公章的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
二、股權出質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變更登記申請書》
2、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文件
①出質股權數額變更的,提交質權合同修正案或者補充合同
②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稱更改的證明文件和更改後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
3、加蓋公章的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
三、股權出質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注銷登記申請書》
2、加蓋公章的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
四、股權出質撤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撤銷登記申請書》
2、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文書
3、加蓋公章的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
D. 技術貼求問:有限合夥企業所持股權,可否做質押融資
可以,有限合夥企業在日常的經營活動中肯定會與外界發生一些債權債務關系。用合夥企業的財產或者資產質押、擔保、提供保證。。。很正常的
E. 有限合夥基金,如果項目公司百分百股權質押,而沒有採取股權收購加回購的形式,合夥基金的普通合夥人能對
融資人只把股權質押給你,而你沒有收購他的股權,你基金是不是能派駐董事,是不是有一票否決的權利。
這里要說明一個問題,股權質押給你,你實際上是只擁有了這些股權的處置權利,在項目約定未兌付之前,你是不具備實際的股權應具備的股東權利,即你實際是債權人,而非股東,債權人只對債務的償還享有權利。
因此你要額外有約束性的條款,比如跟融資人約定你基金的合夥人中要派駐一個董事,要對重大事項有一票否決權。但是如果上升到《公司法》的層面,你實際也是不擁有這個權利的,只有另行約束,且最好是經過律師鑒定。
最好的方法就是你可以將這筆貸款的資金直接購買項目方51%的股權,約定回購,質押剩餘49%。這樣你即行使了處分權,也行使了股權。根據股權的相關層面,你可以合理合法的派駐董事,作為大股東在董事會享有一票否決的權利。
F. 股權投資有限合夥企業是基金產品嗎
股權投資有限合夥企業不是基金產品。
一,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二,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的是由普通的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普通合夥人也就是以前的合夥人的條件,主要是自然人,因為是涉及到對企業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在具體要求上是比較嚴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夥人無法承擔責任,這樣的話債權人的利益有時就得不到保護。
所以在2006年的《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之所以規定這些主體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基於此,其責任限定在「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
G. 有限合夥企業所投資的企業股權能否質押
新出台的《合夥企業法》中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所以可以可以質押,但是你們在合夥協議中註明了不能質押就不行了。
H. 為什麼要用有限合夥製成立股權投資基金
1、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
2、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
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8)股權能質押給有限合夥基金嗎擴展閱讀
基金型企業設立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I. 私募基金有限合夥份額是否可以設立質押,如何操作
在司法實踐中,有法/院認為在《物權法》《擔保法》均未規定其質權設立的登記程序時,有限合夥財產份額出質應適用動產質權的規定,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而「交付」是通過協議等方式,由質權人實際取得對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控制權實現。
除「交付」設立質//押外,實踐中也有質權人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中征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台(以下簡稱「中登網」)以其他動產融資登記名義對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進行登記,以擬設立此種質//押。
以內部協議控制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並結合中登網登記實現一定程度上的公示效果,是現有操作規定模糊的情況下促成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質//押有效設立並保護質權人的較完備的方式。有限合夥制的4募基金的基金份額質//押也可參照上述思路設立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