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權轉股權如何做賬
應該是這個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其他應收款
如果是平常說的債轉股,即公司差別人的錢現在轉為公司的實收資本,則:
借:其他應付款
貸: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這個得看股東會決議,是否會有資本公積)
2. 股權與債券涉及到的會計科目
購買一家上市公司10%的股權
長期股權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投資收益、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購入一家上市公司的債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應收利息、投資收益
購入一家上市公司40%的股權
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收益
購入一家非上市公司40%的股權
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收益
購入一家非上市公司的債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應收利息、投資收益
3. 企業發行債券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1)發行:
借:銀行存款8,500,000
借: 應付債券--債券折價 1,500,000
貸:應付債券--債券面值 10,000,000
(2)債券發行費用:
借:遞延資產或長期待攤費用 1,000,000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1,000,000
(3)攤銷遞延資產或長期待攤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遞延資產或長期待攤費用.
僅供參考
4. 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時的會計分錄
不轉吧,那40%又沒有轉化成股票,哪來的股本溢價呢,剩下的可轉股還要繼續計算利息和攤余成本的
5. 可轉換債券轉為普通股如何做會計分錄
借: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
貸:股本
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與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6. 總公司和子公司債權轉股權的賬務處理方法
第一、收取的下級單位管理費,可以沖減總機構管理費用,即: 借:銀行存款或其他應收款 (藍字) 借:管理費用-企業管理費 (紅字) 管理費涉稅問題,只有所得稅扣除時有影響,不繳納其他稅。
第二、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9]136號)第一條規定:「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范圍和條件《辦法》規定:凡具備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並且為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總機構可以提取管理費。
具體是指:
(一)具備法人資格並辦理稅務登記的總機構。
(二)總機構對所屬企業和分支機構人事,財務,資金,計劃,投資,經營決策實行統一管理。
(三)總機構無固定性或經常性收入或者雖有固定性或經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費支出的。
(四)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包括總分機構和母子公司體制的總機構(母公司)。對母子公司體制的,管理費提取原則上僅限於全資子公司。「 根據上述第(四)款的規定,對母子公司體制的,管理費的提取限於全資子公司。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因此,集團內一公司取得集團內另一公司的特許權使用費,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費用。
7. 有關債券的會計分錄
1、向投資者宣告分配股票股利時,不作賬務處理,所有者權益總額不會發生變動; 向投資者宣告分配現金股利時,會計分錄為:借「利潤分配——應付股利」,貸「應付股利」,一項所有者權益減少,一項負債增加,所有者權益總額減少。
2、支付現金股利時,會計分錄:借「應付股利」,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會使負債減少而不是增加;
支付現金股利是對應付股利這一項負債的償還,而分配股利是對企業所實現的盈利根據相關規定進行的分配。
3、發行公司債券時,會計分錄:借「銀行存款」等科目,貸「應付債券」,其實質是企業向債券購買方借入一筆款項,所以企業負債會增加;企業發行股票時,會計分錄:「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股本」等科目,它不會使企業的負債 發生變化,而會使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增加。
8. 企業實施債轉股會計分錄
一債轉股企業的選擇及方式
債轉股即債權轉股權,就是指國家通過財政撥款注資組建專業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並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投資主體,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承購將原國有商業銀行對國有企業的貸款轉化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及國家開發銀行對企業的股權,這樣,原來銀行與國有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由原來還本付息轉變為按股分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際上成為企業的階級性持股股東。債轉股涉及國有商業銀行、國有企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三方面利益,是化解銀行不良資產風險,提高銀行資產質量,改善國有企業負債結構的重要措施。
1.債轉股操作時一定要遵循市場經濟原則,慎重選擇債轉的適用對象,防止國有企業一哄而起,逃避銀行債務和國有資產流失現象的發生。
2.債轉股的對象應選擇那些涉及國家經濟命脈,在國家經濟中具有舉足輕重作用的、具有股份制改造前途的,貸款占資產量50%以上,其中逾期貸款超過貸款總額30%以上的國有大中型企業,這些國有企業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一是產品適銷對路,質量符合要求,有市場競爭能力。二是工藝裝備為國內、國際先進水平,生產符合要求。三是企業管理水平較高,債權債務清楚,財務行為規范。四是企業領導班子強,董事長、總經理善於管理。五是轉換經營機制的方案符合現代企業制度。
3.債轉股有直接和間接兩種方式。直接方式是指銀行直接將不良債權轉化為對國有企業的股權。但因為受銀行資產流動性強和金融企業管理(銀行業務經營必須與投資、證券業務分離,資產市場與貨幣市場分離)的政策的制約,直接方式在我國行不通。我國採用了國際上較為流行的間接方式,即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投資主體,將有關商業銀行的原不良信貸資產管理轉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實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國有企業的階段性持股,最終通過有效退出機制,收回資金。成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中的一項重要金融創新,它的成功設立和順利運作,對於化解不良債權債務將起到積極的作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折價轉讓、估價轉讓或整體劃撥等接收方式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然後通過一系列的資產運作和技術處理,包括資產證券化、資產的置換、債權轉股權等,使不良資產的潛在價值得以實現,甚至實現不良資產的增值,通過債轉股這種方式,將銀行的現實短期信貸行為轉化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潛在的長期投資行為,將銀行現實的短期信貸風險轉化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潛在的長期投資風險,這種轉化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銀行的風險但加大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風險,實際上風險是被轉移而未被化解,如果國有企業債轉股後仍走不出困境,債務不外是左邊的口袋換到右邊的口袋。
二債轉股的會計處理原則和處理方法
債轉股政策的實施,要求有相關的會計處理原則和處理方法與之配套。債轉股會計處理原則和處理方法的正確確認,對債轉股的實施,股權的確認,利潤的分配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1.債轉股的會計處理原則。
(1)合法性原則。實施債轉股,不僅是渡過財務危機的經濟行為,更重要的是維護債權人和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以及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國有企業在債轉股運作中,除了自身發展外,應兼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國家利益。
(2)客觀性原則。企業在申請債轉股和進行債轉股過程中,對所提供的財務報告,會計核算資料必須做到內容真實、數字准確、資料准確。不得提供虛假的歪曲的會計信息。
(3)及時性原則。一是國有企業應及時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提供必須的會計信息;二是國有企業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自己達成協議,從新的出發點發展企業。
2.債轉股的會計處理方法。債轉股基本運作方式是先由銀行將其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經過資本市場操作處理債權轉為股權,階段性持股後,再通過上市,轉讓和企業回購等方式使企業資產得以變現,解決最終退出問題。所以在債轉股運作中的會計處理上,應著重解決債轉股轉讓價格的確定以及三個階段的會計方法的選擇。
(1)債轉股轉讓價格的確定。財政部1988年6月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規定:債權轉股權時,債權人應將享有的債務企業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長期投資。公允價值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債務企業一般分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其公允價值的確定有所不同。
債務企業為上市公司的,准則明確規定:如債務人為股票公開上市公司,債權人因放棄股債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是按評估價或雙方協議的公允價值。(2)債轉股三個階段的會計處理方法。債轉股的運作過程分為三個階段:重組日為第一階段;債轉股後企業為第二階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階段性持股後退出企業是第三階段。
一是債轉股實現日的會計處理。當債務人為股份制企業時,債務企業應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份額確認為股本;當債務人為非股份制企業時,債務企業應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份額確認為實收資本。股權份額的公允價值與實收資本(股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與股權份額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
例1:A資產管理公司從B銀行收購對C上市公司三年期貸款1,000,000元,年利率10%,本息合計為1,300,000元。經A公司與C公司協商同意將此債權轉變為A對C的投資,債轉股後,A持有C股票100,000股,每股市價目10元,票面價值1元。試作出C公司在債轉股實現日的會計處理。
計算債務重組收益
債務帳面價值1,300,000
減:股票市價1,000,000
債務重組收益300,000
計算資本公積
股票市價1,000,000
減:股本100,000
資本公積900,000
有關會計分錄
借:長期借款1,300,000
貸:股本100,000
資本公積900,0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300,000
二是債轉股實現後企業運作階段的會計處理。對於國有企業來說,債轉股後企業維持正常持續經營,其會計業務核算按一般業務處理。在這個過程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要參與國有企業的經營的決策,但不幹預其日常運作,因而其會計處理與一般經營周期相似。在年終分發股利或分紅時,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一般投資人處理。
三是金融公司階段性持股後退出國有企業時的會計處理。由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只是解決銀企不良債權債務關系,中介的性質決定了對其企業的持股只是階段性的持股,實現持股目標收回資金後必須退出企業。這分為兩種情況來處理,一種是企業擺脫困境,實現盈利,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達到收回投資目的,不良債權轉化成功,則可以轉讓股權,退出企業;另一種是企業經營失敗,最終導致企業清算破產。前一種情況有兩種方式:一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股權出售給其他公司,此時債務企業的會計處理應為:若為上市公司,無需作處理;若為非上市公司,應在減少「實收資本——資產管理公司」股票份額的同時,增加等額的「實收資本——**公司」的股票份額;二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將股權出售給其他企業,而是直接出售給債務企業,這種情況下,債務企業的會計信息應同時反映貨幣資金的減少和所有者權益的減少。對後一種情況,只能適用於破產清算會計,實際上是把企業破產時間延後,債轉股時的潛在風險還是轉化成為實際的投資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