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簡述企業的破產界限,破產財產及破產債權清償順序
歸納起來該類行為有3種:
(1)債務人財產狀況惡化的事實,具體表現為債務人自行宣告不能清償債務。
(2)債務人信譽動搖的事實,表現在債務人對其債務有停止支付的事實。
(3)債務人轉移財產的事實,債務人在失去償還能力的條件下,欺詐性地轉移或只對某一債權人作出優惠償付。另外一種是概括式,大陸法系國家採用此種做法。即把現實生活中具體破產原因抽象為法律的某種概念,當破產的申請人能舉出證據加以證明,法院能夠確認債務人的經濟狀況和法律上的概念相吻合時,債務人即具備破產原因。
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是指將破產財產分配給債權人的先後順序,關繫到破產案件的各方當事人特別是債權人的權益,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前一順序的債權受償後,沒有剩餘財產的,後一順序的債券不能受償,破產程序也就此宣告終結。債權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三)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
(四)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
(五)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
(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㈡ 永續債和優先股、普通股在破產清算的時候,分配順序是怎樣的
1、優先股是相對於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潤分紅及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方面,優先於普通股。它首先體現在公司資產破產清算的受償順序方面,它是排在債權之後比普通股優先;其次它在股利分配順序方面較普通股優先,而且通常按事先約好的股息率發放;再次,優先股通常在股東大會上無表決權。優先股股東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一般來說對公司的經營沒有參與權,優先股股東不能退股,只能通過優先股的贖回條款被公司贖回,但是能穩定分紅的股份。
2、永續債券並不規定到期期限,持有人也不能要求清償本金,但可以按期取得利息。永續債券一般僅限於政府債券,而且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採用。
你好52017-3-13 13:48:35q莽
1、二者清償順序不同
債券代表著債務關系,因此在公司解散時受償程序是:債券先清償,有剩餘則按比例進行股份分紅。
2、二者超資產引起的法律後果不同
股票面值超資產不是破產原因,而債券總值超資產是引起破產的法定原因。
3、二者需要承擔的風險不同
由公司債券特點所決定,其流通范圍和流通頻率小於股票,交易價格的變動也較為平穩。因此,債券投資基本是無風險的。而股票是一種有風險的投資。股權是權益類證券,投資者持股便是股東,對公司享有一定的權益,同時也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和義務,投資者就是公司的管理者,公司破產,損失就該股東分擔。
㈣ 公司破產後股權分配次序
公司破產就要將公司資產交給公家處理股權就要被低價收購自己將失去經營權此時不存在股權分配問題誰有實力就交給誰管理但經營者負擔會減輕可對公司股價不利最好是尋求注資解決要有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