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權投資和股權投資基金有什麼區別
私募股權基金是從事私人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追求的不是股權收益,而是通過上市、管理層收購和並購等股權轉讓路徑出售股權而獲利。
私募股權基金特點介紹:
私募資金
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對象范圍相對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對象都是資金實力雄厚、資本構成質量較高的機構或個人,這使得其募集的資金在質量和數量上不一定亞於公募基金。可以是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是機構投資者。
股權投資
除單純的股權投資外,出現了變相的股權投資方式(如以可轉換債券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等方式投資),和以股權投資為主、債權投資為輔的組合型投資方式。
風險大
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首先源於其相對較長的投資周期。因此,私募股權基金想要獲利,必須付出一定的努力,不僅要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還要為企業帶來利益,這註定是個長期的過程。
參與管理
一般而言,私募股權基金中有一支專業的基金管理團隊,具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和市場運作經驗,能夠幫助企業制定適應市場需求的發展戰略,對企業的經營和管理進行改進。但是,私募股權投資者僅僅以參與企業管理,而不以控制企業為目的。
②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方式中「股權轉讓」和「股份回購」有區別嗎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股權回購是公司原股東A將股份轉讓給第三人B,然後一定時期後B再將股份轉讓給A,A必須是之前轉讓給B的那個人。
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是指從事私人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目前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已有很多,包括陽光私募股權基金等等。私募股權基金的數量仍在迅速增加。
普通基金是為中產階級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為機構和富人投資。第二,望文生義,一個是公募,一個是私募。第三,前者投資上市後公司,後者投資上市前公司,所以利潤大很多。第四是前者投資報酬率論百分比,後者投資報酬率論倍。第五是後者熊市、牛市都能做。所以後者遠遠是勝於前者。公募股權投資相對於「公眾股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投資於未上市的公司股權,這里的「私募」指的是所投資公司為未上市的「私」有公司;而私募證券基金主要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向投資者籌集資金進行管理並投資於證券市場(多為公共二級市場)的基金,主要區別於共同基金(mutualfund)等公募基金。私募證券基金的投資產品,是以二級市場債權等流動性遠高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有價證券為投資對象。在美國,私募股權市場出現於1945年,參與其中的各家基金錶現始終超過美國私募證券投資市場的參與者。
③ "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所進行的股權投資轉讓",與"正常投資公司對股權收購轉讓"兩者有什麼區別兩種投資公司區別
基金公司的資金來源可以通過設立基金來募集
而普通投資公司的資金來源一般是股東提供
④ 劃轉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什麼意思
2017年11月,國務院印發了《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決定從2017年開始,選擇部分中央企業和部分省份試點,統一劃轉企業國有股權的10%充實社保基金,劃轉范圍包括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
據有關專家預測,未來將有5萬億-10萬億元量級規模的國有資本充實到社保基金,這對於緩解養老金支付壓力、充分體現代際公平和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全民共享具有重大意義。
那麼,作為備受各方關注的焦點,國資劃轉社保基金,其看點在哪?
養老金缺口凸顯是主因
2000年,我國60歲以上人口佔比超過10%,同時65歲以上人口也達到7%,按照聯合國的統計標准,我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與此同時,我國人口老齡化呈現加速趨勢。截至2016年年底,60周歲及以上人口超過2.3億,佔比達到16.7%,其中65歲以上人口超過1.5億,佔比10.8%。
另外,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完善過程中,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出現了一定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問題。其中,計劃經濟時代的企業職工並沒有實質性繳費的積累,採用「視同繳費年限」方式,形成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的隱性缺口。同時,基本養老保險的征繳基礎不穩固,部分地區存在低水平、不穩定和粗放型的現象。《中國企業社保白皮書2017》中的數據顯示,僅24%的企業社保繳費基數合規。
不過,從整體上看,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狀況良好。根據人社部的數據,2016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本年收入28519億元,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22407億元,財政補貼收入4291億元,支出25782億元,年收支結餘2737億元,年末滾存結餘36577億元。再算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年末滾存結餘5399億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超過了4萬億元。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在基本養老保險結余的同時,部分地區收支不平衡的問題也比較突出。《中國社會保險發展年度報告2016》顯示,2016年我國有7個省份當期收不抵支,分別是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湖北和青海。其中,黑龍江的收支情況最嚴峻,2016年收入890億元,支出1210億元,累計結余為-232億元。
在此背景下,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應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不斷加大的狀況,擴展社保基金的來源渠道,成為解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可持續性的迫切需求。
這一次,《方案》的出台,通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除了增進民生福祉、促進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代際公平外,還可以大大增強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性。
充實社保基金,政策幾經演變
2000年8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同時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和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全國社保基金並不直接支付養老金待遇,主要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基本養老金體系出現缺口時,對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進行補充、調劑,彌補部分差額。
自全國社保基金成立以來,社會各方對劃轉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彌補養老金制度缺口的呼聲一直很高。其實,早在2001年推出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就提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構成中應包括國有股減持劃入的資金以及股權資產,當時引起了較大的社會爭議和市場波動。
從2001年開始,我國一共出台了三個國有資產充實社保基金的政策,分別是2001年的《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09年的《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2017年的《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從「減持」、「轉持」到「劃轉」,體現了國家對於推動全國社保基金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思路。
2015年,山東率先出台了《省屬企業國有資本劃轉充實社會保障基金方案》,把省屬471家國有企業30%的國有資本劃轉充實省社會保障基金。以2014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為基礎,山東已有18家企業劃轉國有資本共計180.65億元。
本次《方案》則進一步明確了國有資本的劃轉范圍和劃轉對象,還規定了劃轉比例、劃轉程序與劃轉步驟,同時對承接主體在加強資本管理和收益管理方面也提出了原則要求。同時,《方案》提出,按照試點先行、分級組織、穩步推進的原則完成劃轉工作,分兩步完成劃轉工作,並明確配套措施、組織實施工作內容。
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利企利民
財政部表示,主要劃轉對象是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的股權,一般不涉及上市企業。在劃轉對象方面,《方案》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劃轉企業集團的股權;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緊推進改革,改制後按要求劃轉企業集團的股權。
因此,劃轉部分股權充實社保基金,將會有力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優化國企的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社保基金等承接主體,通過國有資本運作,擴大了國有資本的投資方式和渠道,實現國有股權多元化持有,推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
對於民眾而言,《方案》有利於充分體現國有企業全民所有,發展成果全民共享,增進民生福祉,這也是民眾長期以來的呼聲。
其實,劃轉部分股權充實社保基金,可以彌補企業職工基本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缺口,拓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渠道,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自我造血能力,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帶來的養老金支付壓力。
特別是《方案》提出,基本目標是彌補企業職工基本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隨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加快,可能也會存在基本養老保險的缺口問題,因為在相關文件中,和企業職工養老金一樣,事業單位也有「視同繳費年限」的規定。
「視同繳費年限」是職工在原有單位保障體制下形成的退休金權益,由於原有單位保障體制沒有繳費積累,「視同繳費年限」產生的「過渡性養老金」等同於從外部嵌入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 「養老金債務」,形成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隱性的缺口。
通過劃轉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可以彌補這一歷史原因造成的缺口,而不是通過提高繳費率和轉移到下一代人來實現,這不僅有利於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公平,還能減輕下一代的養老保險負擔。
除了上述看點外,在國有資本承接主體方面,《方案》也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在中央層面,劃轉的中央企業國有股權,由國務院委託社保基金會負責集中持有,單獨核算,接受考核和監督。條件成熟時,經批准,社保基金會可組建養老金管理公司,獨立運營劃轉的中央企業國有股權。
在地方層面,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設立國有獨資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也可將劃轉的國有股權委託本省(區、市)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公司專戶管理。
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年末,我國社保基金資產總額約為20423.28億元。全國社保基金自成立以來的年均投資收益率8.37%,累計投資收益額8227.31億元。
可以預期,全國社保基金的資產管理規模將不斷增厚,社保基金也可以進一步發揮專業優勢,實現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擴大社會保障戰略儲備。
對地方層面而言,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同樣在提升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和效益、推動地方國企股權改革、實現基金保值增值等方面大有可為,同時也能為解決養老金支付壓力提供可行的路徑。
抓住關鍵問題,落實細節
其實,在劃轉的過程中,還存在很多關鍵性問題,這些都需要我們逐步去解決,不斷落實細節。
《方案》指出,分兩步進行劃轉工作,2017年選擇部分中央企業和部分省份開展試點,2018年分批劃轉其他符合條件的中央管理企業、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以及中央金融機構的國有股權。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地方國有企業的國有股權劃轉工作。
國有股權情況錯綜復雜,至今尚未有公開披露的數據來說明具體的規模,因此估算具體多少規模可以劃轉也尚難有定論。
不過,在劃轉過程中,明確具體的劃轉企業名單、方式、時間則成為較為關鍵的問題。
本次劃轉的基本目標是彌補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短期缺口,規定社保基金會及各省(區、市)國有獨資公司等承接主體的收益主要來源於股權分紅。一方面,需建立國有企業股權分紅的相關制度,保障承接主體的利益;另一方面,需堅決避免承接主體簡單變現國有資本,制定相關的規程。
在資本管理方面,社保基金會及各省(區、市)國有獨資公司等承接主體主要是作為財務投資者,享有所劃入國有股權的收益權和處置權,不幹預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一般不向企業派出董事。必要時,經批准可向企業派出董事。
作為財務投資者,10%的股權能否對國企大股東進行制衡,能否改善企業治理水平,從而推動企業健康平穩發展,創造更多收益,值得思考。同時,雖然「必要時」,承接主體經批准才可派出董事,但由於劃轉企業數目較大,承接主體需要大量的專業人才儲備。因此,國家需要統籌安排,制定完善的實施方案,加強後續的支持安排。
在此以前,參與劃轉的對象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較為充分。而此次《方案》規定劃轉的劃轉對象是全部的國有資本。在股權劃轉以後,由於很多公司未上市,經營管理信息的披露與監管存在較大的挑戰。如何對承接主體的運營管理過程進行監督,對管理結果進行考核,也成為需要解決的問題。
在國企情況錯綜復雜、經營情況參差不齊的情況下,成為企業股東後,社保基金等承接主體享受股權分紅收益的同時,也需要承擔企業經營的各種風險。在盡力確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同時,需要建立風險防範措施。
⑤ 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劃轉范圍、對象、比例和承接主體是什麼
11月9日,《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公布,對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劃轉范圍、對象、比例和承接主體作了明確的規定:
(四)承接主體。劃轉的國有股權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劃轉的中央企業國有股權,由國務院委託社保基金會負責集中持有,單獨核算,接受考核和監督。條件成熟時,經批准,社保基金會可組建養老金管理公司,獨立運營劃轉的中央企業國有股權。
劃轉的地方企業國有股權,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設立國有獨資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也可將劃轉的國有股權委託本省(區、市)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公司專戶管理。
⑥ 外資,國資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設立、運營問題:
(1)可否允許在華注冊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簡稱「境外LP」)募集設立有限合夥制的外資股權基金。
1、是否將境外LP的出資比例限定在基金認繳資本總額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條件;
3、募集設立外資股權基金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否需要具備特殊的資質條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6)國有股權投資基金接受劃轉擴展閱讀:
主要法律法規: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是伴隨著我國的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而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的,至今已經形成較為完備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體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規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商務部)和相關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還頒布了大量的部門規章。
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及其《補充規定》、《關於舉辦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和審查要點》等。
⑦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目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IPO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IPO)一般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所投資的企業經營達到理想狀態時進行。當被投資的企業公開上市後,私募基金再逐漸減持該公司股份,並將股權資本轉化為現金形態。IPO 可以使投資者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轉變為可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實現資本的盈利性和流動性。根據Bygraveand和Timmons的研究發現,IPO 退出方式可以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獲得最大幅度的收益。
IPO退出方式主要的有利之處在於:
1、能夠讓投資者獲得較高的收益回報。
對於PE的投資方來說,通過IPO退出能使其獲得較其他方式更為可觀的收益,一般可達投資金額的幾倍甚至幾十倍。尤其是在股票市場整體估值水平較高的情況下,目標企業公開上市的股票價格相應較高,基金公司通過在二級市場上轉讓所持股份,可以獲得超過預期水平的高收益。例如2007 年11 月6 日,阿里巴巴在香港聯交所掛牌上市,融資額高達15 億美元,其投資者軟銀、高盛約獲得超過34倍的收益率。IPO是金融投資市場對被投資企業價值評估的回歸和投資的價值凸顯,資本市場的放大效應,使得PE退出獲得高額的回報。
2、是實現投資者、企業管理層、企業自身三方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途徑。
在投資者獲得豐厚回報的同時,企業家和企業管理者所持股份也會因股市較高的市盈率而獲得大幅增值,若在二級市場套現可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被投資企業也由私人企業變為公眾企業,除了提升企業的知名度以外,更增強了企業資金的流動性,IPO所募集的資金有力地保障了企業規模經濟和戰略發展的需要,滿足了企業進一步發展和擴張的需求。企業為成功上市經歷的股改、完善治理結構、清理不良資產的過程,也為企業建立了良好的內部發展環境,從而對企業長期發展有著積極而長遠的影響。
3、有利於提高PE的知名度。
目標企業IPO的成功,實際是對私募股權基金資本運作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的肯定,不僅提高了目標企業的知名度,同時也提高了私募股權基金的知名度。一方面,私募股權基金通過IPO退出所獲得的豐厚收益將吸引更多有著強烈投資願望和一定資金實力的投資者前來投資,以便更好地開展下一輪私募股權投資。另一方面,在市場優質項目源較為匱乏的時期,IPO退出的成功也會擴大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在市場中的影響力,為其獲得優質企業項目資源創造了條件。
IPO作為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具有實現PE和目標企業雙贏的效果。但就現實情況來看,IPO退出也存在著一定的局限:
1、上市門檻高。
各國股票主板市場的上市標准都比較高,因為涉及到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所以對其監管十分嚴格。擬上市企業需要滿足諸如主體資格、經營年限、公司治理方面的較高規范和要求,使得大批企業望而卻步,而PE的投資收益也可能因為退出渠道不順暢而有所減少甚至發生虧損。鑒於此,創業板上市成為了新興中小企業的第一選擇。
2、IPO所需時間長、機會成本高。
即使被投資企業滿足上市條件,繁瑣的上市程序使得企業從申請上市到實現上市交易需要經過一個漫長的過程,再加上對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內的原始股東持股鎖定期的規定,PE從投資到真正退出之間的周期相當長。從機會成本考慮,在等待IPO退出過程中,市場上一定存在很多投資機遇,可能會錯失更好的投資項目。
⑧ 政府設立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形成企業產權對外轉讓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成立基金可以採用的企業組織形式有如下三種:
(一)個人獨資企業;
(二)合夥企業;
(三)公司企業。
實踐中,一般採用合夥企業和公司兩種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下稱「《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法》所稱「無限連帶責任」,是無限責任與連帶責任的結合。所謂無限責任,是指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普通合夥人將以其法人或組織財產或自然人的個人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合夥企業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普通合夥人主張權利,要求其承擔無限責任,被追償合夥人無力清償或不能足額清償的,其他合夥人負有償還全部或未清償部分合夥債務的責任。普通合夥人不得以其出資份額大小、已超過合夥協議約定的虧損分擔比例等任何理由拒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規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因此,合夥企業與公司兩種基金組織形式的主要區別在於,出資人的對基金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不同。合夥制基金的普通合夥人要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出資人的風險較大。
二、合夥制基金自然人合夥人的出資形式
自然人直接投資於合夥制基金,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因此,合夥人慾執行合夥事務,應當成為普通合夥人,但需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自然人可以通過間接投資的方式實現在實際上承擔有限責任的情況下,執行合夥事務,管理基金。即:自然人可以通過設立中間公司制合夥人作為合夥制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自然人對公司制合夥人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三、基金的稅務分析
(一)基金自身的稅務問題分析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基金在經營過程中涉及的主要稅種如下:
1.營業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的規定,基金進行非上市股權投資,不徵收營業稅。基金通過二級市股票交易退出時,屬於營業稅「金融保險業」稅目,應以股票買賣價差為營業額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管理企業取得的管理收益按「服務業」稅目徵收5%的營業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以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在城市市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的費率為3%。
3.房產稅。基金的自有房產應當繳納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按1.2%的稅率繳納。
4.城鎮土地使用稅。基金的自有土地使用權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用使用稅實行定額稅率,稅率由地方政府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5.車船稅。基金的自有和實際管理的車輛應當繳納車船稅,車船稅實行定額稅率,稅率由地方政府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6.印花稅。基金書立、領受應稅憑證應當繳納印花稅。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基金投資時,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稅,稅率為0.5‰。基金通過二級市場退出時,應當按1‰繳納印花稅。根據原創《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號)規定,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於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7.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下稱「159號文」)的有關眾多規定,公司空間制基金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制基金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制基金本身不迅速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上各稅種,營業稅和所得稅是影響騰達基金出資人收益的主要稅種。公司制基金和合夥制基金在稅收上的主要區別在於所得稅方面。
⑨ 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股價漲跌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啥影響
是利好。
國有股權無償劃撥帶有極強的行政性,政府色彩較為濃厚,是中國資產重組中的一種特殊的交易形式。
股權無償劃轉的優點在於:交易成本低,簡便易行。政府直接參與,整個過程幾乎沒有阻力,而收購的成本也接近於零;有利於更好地發揮上市公司的融資功能及區域產業調整。
政府參與這一重組行為的動機在於理順管理體制,打破條塊分割。在極端情況下,當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不佳時,地方政府為了維持上市公司的市場形象,將優質資產注入上市公司,從而更好地利用「殼」資源,可以使有發展前景的大集團、大企業取代經濟效益低下、產業前景黯淡的績差公司。
股權無償劃轉的標的只能是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而且只能在國有資產的代表中進行轉讓。
股權無償劃撥是指國有股無償劃撥,國有股受讓方一定為國有獨資公司,其實質是公司控制權轉移和管理層重組,目的是調整、理順國有資本運營體系,利用優勢公司管理經驗重振處於困境中的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