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是可以代持的。所謂的「股份代持協議」就是股東將自己的股份以其他股東名義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同時與名義股東簽訂協議確認股份的實際持有人為未登記的股東,這種現象被稱為股份代持,雙方的股份確認協議就是「股份代持協議」。
Ⅱ 代持基金協議
代持基金協議
代持協議
本代持協議(「本協議」)由以下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
(1)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
(2)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
鑒於
(A) 天津達晨創泰股權投資基金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達晨基金」是一家根據中國法律合法
在天津市成立並存續的有限合夥企業。
(B) 甲方在達晨基金的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甲方實際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甲方的實
際出資額的百分比是其認繳出資額的 %。甲方保證該出資額為個人出資甲方的配偶亦確認
甲方的實際出資額是人民幣 萬元。
(C) 根據甲乙雙方的約定乙方出資人民幣 萬元(具體數額以甲方實際收到的金額為准)受讓甲
方在「達晨基金」認繳出資額中的 萬元(簡稱「代持財產」)。乙方的實際出資額的百分比是甲方
認繳達晨基金總出資額的 %。
(D) 甲乙雙方希望達成本協議以明確甲方代表乙方並為其利益持有代持財產乙方為代持財產的
受益所有人。
(E) 甲乙雙方協商以甲方名義作為「達晨基金」的有限合夥人LP。在所有投資決策前甲乙雙方必
須充分溝通並協商一致。甲乙雙方的收益及損失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分擔。
為此考慮到各方在本協議中所做出的共同承諾及其他在此確認已收到的有益且有價值的對價
各方達成如下協議
1. 代持委託
1.1 乙方特此委託及授權甲方以甲方自身的名義代表乙方以乙方認為合適可行的方式持有代持財
產並採取必要或可取的措施來保持對代持財產的所有權。甲方同意並接受該等委託和授權。
1.2 甲方同意並確認乙方是代持財產的唯一受益所有人甲方對任何代持財產不享有任何受益性利
益或所有權所有由代持財產的所有權產生的權利及利益(包括但不限於收取「達晨基金」的每年
分紅、利潤和清算或出售代持財產所得收益的權利)屬於乙方。甲方承諾將遵照乙方關於代持
財產的指示行事但乙方應承擔根據該等指示作為或不作為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及支出。
1.3 除非獲得乙方的事先書面同意甲方不應同意對任何股東協議有關之文件做出變更或終止或
放棄其在該等文件項下的任何權利或權益。
1.4 甲方發出或收到任何與股東協議的履行或代持財產有關的任何通知、協議或文件時應及時向
乙方提供一份復印件並在乙方要求時提供該等通知、協議或文件的原件供參閱。
1.5 乙方在看過並認可任何與股東協議的履行或代持財產有關的任何通知、協議或文件後及時通
知甲方甲方可以採取必要的行動以及簽署所有文件(包括股東協議)只要該等行為、文書以
及文件是為以甲方名義認繳「達晨基金」出資額或取得代持財產所合理需要的或是為了使乙方
更好地享有直接或間接來自於代持財產或由其產生的任何權利和/或利益。
2. 甲方代持委託的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