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股權投資所得的所得稅如何處理
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後,並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分配給投資方企業的全部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包括被投資企業為投資方企業支付的與本身經營無關的任何費用),應全部視為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企業的分配支付額。 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和債券等。非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等。 被投資企業向投資方分配非貨幣性資產,在所得稅處理上應視為以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分配兩項經濟業務,並按規定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採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 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配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除股票外,均應按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投資所得。企業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價值確定投資所得。 (二)企業發生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合並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的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合並和分立等改組業務中,取得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的企業,應將所轉讓或處置資產中包括的與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的增值,確認為當期應納稅所得。 (三)企業發生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四條第2款規定轉讓企業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整體資產改組,接收企業取得的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可以按評估確認價值確定,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四)企業為合並而回購本公司股,回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的差額,屬於企業權益的增減變化,不屬於資產轉讓損益,不得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也不計入應納稅所得。
2. 關於股權轉讓繳納所得稅的問題
合同里沒有寫明的,只能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來處理了。
股權轉讓,屬於地稅的范疇,說的都是稅前價格。也就是說,購買人只需要付320 萬元就可以把股權轉讓都自己名下。個人所得稅應該有出讓人承擔,也就是公司的發起人。
個人股權轉讓是稅務機關嚴格審查的部分,其稅金或許不像你想像的那樣簡單的用296×20%=59.2萬元那麼簡單。
你涉及的金額不小,建議你找稅務代理之類的中介幫你參考一下。
3. 關於股權轉讓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C企業是股權受讓方,並不是轉讓方,沒有取得轉讓所得,不是股權轉讓所得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A企業轉讓自己投資於B企業的股權,取得股權轉讓所得,A企業才是股權轉讓所得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A企業如果企業所得稅是查賬徵收的,那股權轉讓所得只是並入會計利潤,按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A企業的所得稅是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的,那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二條規定,其取得的轉讓股權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C企業只需按股權轉讓協議及支付的股權轉讓對價進行投資的會計核算。
求採納為滿意回答。
4. 轉讓合夥企業的股權的所得稅
一、合夥企業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條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由此可見,由於合夥企業本身不是法人企業,其本身是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二、合夥企業的納稅義務人是誰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
第二條 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條
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這與合夥企業法的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是一致的,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
三、合夥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如何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5. 股權投資所得的所得稅如何核算
各地的稅收政策是不相同的,需要看您投資的那期基金它的注冊地是什麼地方。下面,列一下幾個地方的供您參考。
北京:合夥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夥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上海: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深圳:
與上海相同:
執行有限合夥企業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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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股權轉讓時,企業所得稅如何繳納
公司股權轉讓分為兩種情況,個人轉讓和公司轉讓。如果公司股權轉讓方是個人,需要按照百分之二十繳納個人所得稅。當股權轉讓方是公司,需要涉及的相關稅費種類很多,公司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公司,將會涉及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契稅。
根據《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第三條 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6)公司型股權投資基金轉讓所得稅擴展閱讀: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的方式:
一、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
二、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准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7.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如何處理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規定: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方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投資損失。 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放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企業發生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合並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的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合並和分立等改組業務中,取得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的企業,應將所轉讓或處置資產包含的與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的增值,確認為當期應納稅所得。 (三)企業發生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四條第2款規定轉讓企業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整體資產改組,接受企業取得的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可以按評估確認價值確定,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四)企業為合並而回購本公司股,回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的差額,屬於企業權益的增減變化,不屬於資產轉讓損益,不得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也不計入應納稅所得。
8. 公司轉讓股權所得稅應該怎樣進行稅務處理
一、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處理情況如下:
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該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廢止)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當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企業進行清算或者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當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廢止)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者壞帳准備的資產,如果有關准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准備應當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者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准備等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二、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1、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者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的,超過的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