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私募基金公司注冊條件有哪些
注冊資產管理公司的條件:1、注冊資金最好是1000萬元;2、經營范圍:投資管理、項目投資、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可以作股權備案和證券備案;3、注冊地址:全市可以注冊;4、可做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基金投資。
② 我想請問私募基金可以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嗎
你好,私募基金不可以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但可以作為可質押的標的物。
1、私募股權基金份額屬於信託財產,是有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70 條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分享基金財產收益、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依法轉讓或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的財產性權利。
2、私募股權基金份額具有可轉讓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 48 條規定: 「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基金法》第 70 條中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的權利,即基金份額持有人獲得基金收益的權利。此外,基金持有人還有身份權,如《基金法》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進行表決的權利,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的等權利。擔保權是對擔保財產交換價值的利用。私募股權基金份額是一種可以轉讓的財產,作為擔保權的客體,從法理上說,不存在任何障礙基金份額質押,既擔保了債權人的債權,又保護了債務人的利益。
③ 私募基金可以進行份額質押嗎
實際操作中有投資者進行過這樣的質押,不過不同於已經成熟的公司股權質押,私募基金合夥份額質押的設立標准無論在法律法規層面還是在實際操作中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④ 私募基金份額質押登記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1、《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凍結申請表》;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質押設立通知;
3、與質押份額相關的協議或合同;
4、出質方的賬戶卡;
5、出質方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其復印件;
6、授權委託書、受託經辦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和復印件。
私募基金份額質押登記應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它應提供質押協議和質押雙方的基本身份證明。質押協議簽訂之後,雙方應盡早辦理質押登記,質押登記事實上是將出質方的私募基金份額進行凍結,使出質方不能隨意地處理私募基金份額,以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⑤ 私募股權基金與投資擔保有什麼不同之處
1、擔保投資是一個有固定物抵押的投資,相當於投資到實物上,即使將來擔保公司不存在或是借款方不還錢,收到的還有一個實物可以變現,可謂是不失本金。這是擔保投資的好處,也是通過投資擔保公司投資安全的保障。
2、私募股權的運營模式是投資於非上市股權,或者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的一種投資方式 。
3、投資擔保公司投資:收益相對較低但風險較低,可保本。
4、私募股權投資:收益較高,風險較大,不保本。
⑥ 私募基金的種類有哪些
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私募基金相關法律法規。
按照組織形式不同,私募基金可分為三類:
(一)契約型基金,是指未成立法律實體,而是通過契約形式設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資者和其他基金參與主體按照契約約定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二)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資者按照《公司法》,通過出資形成一個獨立法人實體——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行或者通過委託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機構進行管理,投資者既是基金份額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三)合夥型基金,是指投資者依據《合夥企業法》,成立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
⑦ 你好,能否介紹一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份額質押貸款的方法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也就是陽光私募,屬於信託計劃,是一種有價證券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70條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分享基金財產收益、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依法轉讓或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的財產性權利。物權法第223條(七)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這么講,按法理可以設立質押。信託資產收益權轉讓的實例也是有的,拿信託合同去銀行應該可以做。不過多數是有資產抵押形式的集合信託。
股權私募應該也可以做,把收益權質押給信託公司來融資,成為tof
說了這么多,很遺憾實際中還真沒接觸過私募基金份額抵押具體怎麼操作。
⑧ 私募基金公司成立條件
設立條件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發放貸款;
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8)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質押擴展閱讀: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第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第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條
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文件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第二十七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管理信息系統。 基金業協會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披露。
第二十八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匯總分析私募基金情況,及時提供私募基金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和實施私募基金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 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的,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自律管理措施,並通過網站公開相關違法違規信息。會員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受理投資者投訴,進行糾紛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