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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化私募股權基金收益分配

發布時間:2021-08-05 20:03:16

私募股權投資如何利用杠桿

所謂私募股權並購基金,是專注於對目標企業進行並購的基金,其投資手法是,通過收購目標企業股權,獲得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然後對其進行一定的重組改造,持有一定時期後再出售。並購的前提是有充足的資金,那麼,私募股權並購基金該如何利用杠桿呢?
以杠桿收購為主要模式的並購基金的收購可以創造公司價值,會讓企業變得更加有效。這種價值的創造來自卓越的管理——好的計劃、好的風險控制體系和好的經營方式;價值的創造來源於能動的董事會、管理層持股、資產整合和債務約束四者的協同作用。
杠桿收購(Leveraged-Buyout,簡稱LBO)產生於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並迅速成為美國80年代並購高潮中影響巨大的一種並購模式,目前已成為並購基金的主要運作模式。
杠桿收購,是指收購主體(常常是並購基金或產業投資者)以目標公司(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資產和未來現金流為抵押和擔保舉債融資取得收購資金,收購目標公司的一種企業並購形式。杠桿收購的財務結構中,股權投資佔10%~20%,負債佔80%~90%。而並購基金並不為相應的債務融資提供擔保,完全以目標公司資產和未來現金流作為融資擔保。
與經濟生活中大量的重要創新一樣,杠桿收購是在經濟主流領域以外發展起來的。杠桿收購處在金融的邊緣地帶,但由於它運用了大量的金融工具和財務杠桿,使它演變為一種強有力的融資收購技術,同時又是一項對資本市場、公司治理與價值創造產生巨大影響的金融工程。
杠桿收購影響企業資本結構與公司治理
第一,資本結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通過利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中的金融工具和機構投資者,杠桿收購融資使公司新的資本結構能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其中,債務的約束控制了代理成本的提升,促進了主動性提高現金流機制的形成,從而也創造了股東價值。
事實上,一方面,不同的資本結構影響著公司治理結構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也影響著資本結構的制度安排。正如米勒教授所言:適當資本結構的選擇可促進公司治理結構、提高治理效率, 而好的治理結構又能確保公司經理層得到正好為其投資所需,但又不是更多的資金來完成有利可圖的項目。也就是說,資本結構可通過股權和債權特有作用的發揮及其合理配置來協調出資人與經營者之間、出資人內部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和行為。
第二,債務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詹森等學者認為,債務支出減少了公司的「自由現金流量」 (Free Cash Flow), 從而削減了經理從事低效投資的選擇空間。在公眾公司收益下滑的過程中,負債的核心問題是自由的現金流。
詹森(1991)對債務的作用得出了如下三個結論: 一是對現金流流失的控制。債務約束會幫助限制現金流的流失,通過強迫管理者償還他們應該保留的資金,債務實際上是權益資本的替代品,在這種機制下,管理者會分散現金流而不會投資在低回報率或者是虧損的項目上。
二是債務是一個有力的適應變化的代理制度。對於所有為過度舉債而陷入焦慮的公司而言,過度使用杠桿會起到副作用。它會使一個公司破產,賣掉部分公司股份,再重新關注於少量的一些核心業務。
三是預警作用。在其它環境中,債務合約的背離會創造出更大范圍內的危機,從而促使高層做出更快的反應。
四是債務能夠迫使管理者們採取一些價值創造的政策,他們通常不願意採用這種政策。
在杠桿收購中居於核心地位的債務約束作用,帶來了公司治理的變革和股東價值革命,這已被理論界和企業界所廣泛接受。自1980年代以來,越來越多的公司採用了杠桿收購的治理模式。
杠桿收購向世人展示了金融結構對於公司價值創造的積極意義:融資方式不僅影響到現金流的分布,也影響到它的管理方式;價值創造過程是一個長期的追求,杠桿收購的財富積累,不是短期的行為,也不是一種非理性的投機行為;它是積極的努力和對周圍事態長期警覺的結果;是管理者與所有者利益和諧統一的結果,也是對突發事件危機處理能力的結果。
杠桿收購對價值創造影響深遠
收購的成功,最終取決於以價值創造戰略為核心,把所有權激勵與收購的財務結構、監督機制聯系在一起,並促使它們的相互作用。杠桿收購中的價值創造是基於金融資本家作為股東所提供的咨詢、決策和激勵與控制。
第一,收購和掌控董事會——控制權約束。杠桿收購組織代表著擁有公司大量普通股的投資人,其掌控董事會的一個重要動機,在於使公司長期價值創造計劃能夠不受干擾地實施。在管理層和杠桿收購組織之間的責任分工一般是,經營戰略的決定權和操作的選擇權在管理層,而公司財政支出的控制權則在杠桿收購組織。
一是為了調動管理層的積極性,要適度給經理自主權,遵守避免干預過程管理的原則;二是並購基金控制著董事會,而董事會應高度重視價值創造的決策和管理;保留著對董事會的多數控制權;三是董事會與管理階層間不斷進行溝通與討論。
些控制董事會的措施,確保了董事們致力於達到股東所要求的目標。美國越來越多的公司現在正部分或全部採用這些措施,股東也越來越多地根據他們的意願來評價公司董事和管理者這方面的行為。
第二,達成利益共同體——(MBO)利益協同。收購中一個重要的環節,就是使目標公司中盡可能多的人成為股東。如果經理們確實為股東(包括他們自己)的最大利益著想,他們就會正確地平衡公司所有成員的利益,會更加有效地致力於增加企業的長期和短期價值。將經營者和股東利益統一起來的經營目標,是杠桿收購投資於任何企業的一個前提。
如何做到這一點呢?一是管理層持股(MBO)。並購交易結束後,管理層持股使收購後的公司能夠大大提高績效,即通過使經理們將相當多的個人財富(80%以上是借來的錢)投資於他們所管理的企業中,把他們變成為所有者,他們就有相當大的動機所有股東的最大利益服務;二是建立股票期權機制。股票期權(Stock Options)是以股票為標的物的期權合約。股票期權使雇員能夠享受公司股票增值所帶來的利益增長並承擔相應的風險;三是股票增值(Stock Appreciation Rights)機制,即雇員可以以現金或股票或兩者兼有的形式獲取期權差價收益;四是建立管理薪酬機制。
實證分析顯示,杠桿收購中非常關鍵的一步是使用財富杠桿把股權中一部分分配給管理階層,構建管理激勵機制,與管理層達成利益共同體,使股東價值最大化。另外,由於在大多數杠桿收購案例中,這些公司的管理人員也參與了收購活動, 所以大多數杠桿收購同時也是管理人員收購(MBO)。杠桿收購使處在邊緣中的MBO成為公司治理的主流工具。在MBO中,由於收購活動的發生,使得管理人員的管理動機發生了根本性改變, 他們開始更加關注股東價值的增加。
第三,結成夥伴關系——經營協同。成功的收購必須使所有者認同經理們的價值觀。杠桿收購的合夥人機制通過MBO,以一種迫使每個人都關心企業長期生存能力和價值創造的方式把外部投資者(戰略性買主或金融性買主)和經理們的利益捆綁在一起,其目的是使其中的每個人不僅把獲利能力和短期經營業績的改善相權衡,而且與投資、創新和保值的長期戰略相聯系。
資產整合與價值創造
杠桿收購後,企業的首要任務是通過剝離資產、削減勞動成本和再次上市來取得現金流和創造價值。研究表明通過整合能給公司帶來更豐厚的現金流,整合是最有可能進行價值提升的工作。
Jensen(1989)認為杠桿收購的管理、補償和金融結構直接導致了效率的提高和價值的回報。他認為,資產負債比率是杠桿收購的一大優勢。究其原因,一部分可能是由於為了償還債務而不得不努力賣出資產而收回現金,歷史經驗的證據也能對上述陳述做出相應的支持。Kaplan(1989)對杠桿收購者出售重組目標企業的頻率做出了統計。在一年內,42家杠桿收購公司中的16家賣掉了至少10%的被全部買斷的公司。美國學者Bhagat,Shleifer,Vishny(1990)提供了杠桿收購方比非杠桿收購方更傾向於將資產變現出售的證據。
有關整合創造價值的另一個也是最重要的證據是,馬斯卡里拉和維茲派恩對重組活動的研究。他們發現,自杠桿收購操作後,全部企業中超過三分之二的企業(72個中有54個)都進行過至少一次的公司整合活動。這些活動中有資產重新調整(生產設施的重組、資產剝離等)、成本降低計劃的啟動、以及營銷戰略的改變(包括產品組合、產品質量、定價以及顧客服務)。這些公司重組的結果是,所有權私有的企業在經營績效上實現了大幅度的提高。在35個數據可得的案例中, 處於杠桿收購和再次公開上市(SIPO)中間狀態的企業(期間中值為29個月)以不變價格計算的銷售額增長了9.4%,毛利潤和經營利潤分別增長了27.0% 和 45.4%。
杠桿收購的資產整合,主要有以下幾項措施:剝離和出售低效資產和部門, 從價值毀滅型項目中抽回資本;削減和控制管理費用,降低代理費用;裁減冗員,簡化公司管理機構;調整資本結構,降低資本成本;提高市場附加值(即公司的市場價值)。

❷ 私募股權是不是保本的

私募基金是所有基金中風險最大的基金之一
私募基金並不承諾保本,這些在基金募集的時候都會說明的。
不承諾保本是證監會規定,不過並不代表做不到。比如一些結構化基金,優先順序,劣後級分別佔3:2,平倉線在凈值0.8的情況下,萬一基金凈值下跌到0.8 觸發平倉,基金就還剩下 4 。在不極端的情況下,基本是虧不到優先順序投資者的本金的,並且利息還有保障。
這樣的結構化基金,就類似於股票配資裡面的杠桿資金,所有風險由劣後資金承擔,優先順序基金不承擔風險,並且由劣後資金來保障利息。
最後說一句,在非常極端的情況下,基金份額一直下跌,導致無法平倉,這樣很有可能會虧掉優先順序的本金,而且利息也沒保障。這樣的極端情況也是有的。

❸ 私募基金合規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了解產品募集流程
因各公司產品設計及運作有其特殊性,具體工作時應了解公司運作和決策流程。
二、注意合格投資者問題
《基金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均要求私募投資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並且單只私募基金的而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
三、注意投向的合規問題
投向合規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符合法律的規定;二是符合合同的約定。首先需注意,未備案不得進行投資運作。
關於產品的投向,證監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新八條底線」)第六條規定: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計劃不得投資於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政策的項目(證券市場投資除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一)投資項目被列入國家發改委最新發布的淘汰類產業目錄;
(二)投資項目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要求;
(三)通過穿透核查資產管理計劃最終投向上述項目。
基金業協會根據該規定製作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4號》,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房地產價格上漲過快熱點城市,包括(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廈門、合肥、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天津、福州、武漢、鄭州、濟南、成都等16個城市)普通住宅地產項目(房地產劃分為普通住宅地產、保障性住宅地產、商業地產、工業地產和其他房地產)的,暫不予備案。
四、注意結構化產品的杠桿問題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新八條底線」)第四條:
股票類、混合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杠桿倍數超過1倍;
固定收益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3倍;
其他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2倍。
五、注意產品推介中的保底收益問題
推介材料中不得存在任何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的表述。比如:零風險、收益有保障、本金無憂,保本等。也不得私下簽訂回購協議或承諾函直接間接承諾保本保收益。
結構化產品不能直接或間接對優先順序份額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約定計提優先順序份額收益、提前終止罰息、劣後級或第三方機構差額補足優先順序收益、計提風險保證金補足優先順序收益等。
六、注意運作中形成「資金池」問題
1、資產管理計劃未進行實際投資或投資於非標資產,僅以後期投資者的投資向前期投資者兌付投資本金和收益;
2、資產管理計劃在開放申購、贖回或滾動發行時未按規定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標的資產的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
3、不同資產管理計劃混同運作,資金與資產無法明確對應;
4、資產管理計劃所投資產生不能按時收回投資本金和收益情形的,通過開放參與、退出或滾動發行的方式由後期投資者承擔此類風險。(但充分信息披露且機構投資者書面同意的除外)
七、注意關聯交易問題
總的風控是不得從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1、以利益輸送為目的,與特定對象進行不正當交易,或者在不同的資產管理計劃賬戶之間轉移收益或虧損;
2、交易價格嚴重偏離市場公允價格,損害投資者利益;
3、利用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為資產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或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相關服務機構支付不合理費用;
4、利用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向特定一個或多個劣後級投資者輸送利益;
5、侵佔、挪用資產管理計劃資產。
八、注意運作中策略變動問題
運作中策略變動也是一個重要的風控要點。證券投資基金策略變動和股權投資基金投向項目後,公司經營范圍變動一樣。需要注意。
產品的策略和設立時的風控要求是風控標准。產品的策略是否得到嚴格執行,關繫到產品策略的有效性。股權投資中公司主營業務變動業關繫到基金是否會取得預期的回報和收益。
所以,產品風控人員應該講產品運作中的策略執行情況作為一個關注的風控要點。
九、注意信息披露與風險提示問題
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就是我們說的月報、季報、年報。不按時披露,協會會處罰。披露的對象,投資人和協會。
十、注意退出問題(私募舉牌減持及股權基金退出)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參與定增或者對上市公司舉牌還需要主要信息披露和非法減持的風險。《證券法》第八十六條,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5%以後,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進行簡式權益變動報告。上述期間不得買賣該股票。第四十七條,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賣出,或者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的收益歸該公司所有。風控應注意這個規定,在產品進行二級市場交易時做相關風險提示。
對私募股權基金來講,基金退出主要有股東回購、ipo、掛牌上市等途徑。退出的時候如涉及金額較大,注意稅收問題。如退出不能,注意作出風控應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完善相關協議,做好證據准備

❹ 私募基金的種類有哪些

私募基金也叫私人股權投資(又稱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根據不同的分類標准有不同的種類。
根據發行主體的不同,私募基金種類可以分為:私募公司基金、券商集合理財基金、期貨公司私募基金、信託基金、單賬戶基金、有限合夥基金以及公墓賬戶及子公司私募基金。
根據收益分配方式不同,私募基金種類可以分為:結構化和非結構化私募基金
按投資范圍的限定,私募基金種類可以分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私募基金
按投資標的分類,私募基金種類可以分為:基金型、股票型、債券等固定收益型、混合型、海外資產、貨幣型、指數型、新三板、期貨、期權等其他
按投資策略的不同,私募基金種類可以分為:股票池類型、事件驅動型、管理期貨型、套利策略、宏觀策略、債券基金、組合基金、復合策略型等其他。
根據產品屬性劃分,私募基金種類可以分為:量化型私募和對沖型私募基金。

❺ 私募基金備案是備案到母基金級別,還是子基金級別

一、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現狀
自2003年8月1日我國首隻陽光私募基金「雲南信託-中國龍資本」成立;2013年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實施,把私募基金正式納入監管范疇;2014年1月17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私募行業的實質性監管政策才得以落地。
2014年2月7日,基金業協會開始私募機構的登記和私募產品的備案工作,主要包括私募股權、創投、私募證券,以及證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的私募資管產品。截至2015年7月31日,已完成登記的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人達7132家,備案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10325隻,管理資產規模為1.54萬億元。這一數字在2014年底、2013年底分別為4000億元、3017億元。半年多時間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規模增長超兩倍;私募機構數量增加近兩倍。
根據朝陽永續數據統計,目前已發行產品的證券類私募管理人合計3947家,其中披露注冊地的3322家。從地域來看,上海市是國內第一大私募聚集地,共有1176家私募管理人在上海注冊,佔全部數量的1/3;深圳和北京其次,大概都在700家左右的水平;廣東省其他地區和浙江省則是省一級數量最多的區域;除以上之外的其他地區共計400餘家管理人。

圖表1:2010-2015Q2證券投資私募基金規模情況(單位:億元)

數據來源:基金業協會、信託業協會,民生證券金融產品研究中心

圖表2:已發行產品的私募管理人地區分布(單位:家)

數據來源:朝陽永續,民生證券金融產品研究中心

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產品結構
1、非結構化產品。
目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最主要的產品結構為管理型(也稱「非結構化」),這類產品的所有投資者處於同等地位,管理人不承諾產品保本,投資者盈虧自負,管理人一般提取20%的業績報酬。
該類產品由於沒有保本的要求,管理人投資壓力較小,同時,為了產品的順利發行,此類產品一般會設置一定止損線(如:凈值0.8元),初始客戶最大虧損不會超過止損線以下,預先設定最大可能出現的虧損情況。
由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起點高,通常為100萬元起,購買對象通常為富人階層,而針對100萬起點的產品,銀行和信託都有較多高收益的固定收益類型產品推出,在二級市場不景氣且沒有賺錢效應的熊市行情下,投資者對投資股票的證券投資基金興趣不大,除了部分被市場持續認可的優秀基金經理執掌的私募基金。所以,在前幾年市場持續低迷時,管理型私募產品一度發展滯緩。

2、結構化產品。
結構化產品通常將投資者分為優先順序和劣後級,以劣後級的資金為優先順序保本(或保本加一定的浮動收益)或固定收益。
優先順序利益相對安全,劣後級風險很大。優先順序獲得保本或固定收益的代價是讓渡產品的超額收益給劣後客戶,而劣後客戶在承擔整個產品風險的同時,可以獲取產品收益扣除優先順序固定收益及產品本身的各種費用之後的所有收益。劣後客戶屬於典型的高風險高收益,劣後承擔成倍的虧損或獲得成倍的收益。
產品設置預警線及平倉線。為確保優先順序的利益,發行人往往在產品中設置了嚴格的預警線及止損線,當投資不當或產品凈值持續下跌時,管理人將按照產品的風控條件執行預警或平倉動作,以確保平倉之後產品剩餘資金足夠保證優先順序利益。

圖表3:歷年私募結構化、非結構化、TOT產品發行情況(單位:只)

數據來源:朝陽永續,民生證券金融產品研究中心

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產品分類
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逐漸完善與私募行業的快速發展,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也越來越多樣化,並逐漸朝著海外對沖基金的方向發展。基於對私募行業的跟蹤以及對管理人投資策略的研究,我們將目前私募行業各類型投資策略進行了大體的梳理,大致分為股票策略、債券策略、市場中性、事件驅動、宏觀期貨、量化套利、組合基金以及復合策略等八大類。

圖表4:八大類投資策略產品數量佔比

數據來源:朝陽永續,民生證券金融產品研究中心。 數據截至日期:2015-6-30.

1、股票策略
股票策略以股票為主要投資標的,是目前國內陽光私募行業最主流的投資策略,約有8成以上的私募基金採用該策略,內含股票多頭、股票多空兩種子策略。由於資本市場發展的緣故,國內的私募基金運作最多的投資策略即為股票策略,持續披露凈值的產品數量超過3200隻,規模佔全市場比重在85%左右。
純股票多頭是指基金經理基於對某些股票看好從而在低價買進股票,待股票上漲至某一價位時賣出以獲取差額收益。該策略的投資盈利主要通過持有股票來實現,所持有股票組合的漲跌幅決定了基金的業績。按選擇股票的角度劃分,主要分為價值投資、成長投資、趨勢投資、行業投資。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逐步完善與融資融券、股指期貨等金融工具的推出,國內陽光私募基金正逐步走向真正意義上的對沖基金,在投資組合中加入對沖工具成為越來越多基金經理的選擇,股票多空策略也應運而生。

代表機構:朱雀投資、民森投資

圖表5:朱雀、民森管理的旗艦產品信息

數據來源:朝陽永續,民生證券金融產品研究中心。 數據截至日期:2015-6-30.

朱雀投資
自2007年運行以來,朱雀已陸續發行近50款私募產品,目前存續運作的產品數量達到46隻,早期設立的4隻產品累計收益率已經超過300%,為投資者實現資產的穩步增值。近幾年朱雀投資還是涉足新的產品類型,包括量化對沖、股權投資等領域均有新的突破。尤其是在量化對沖方面,發行多隻朱雀漂亮阿爾法產品,該系列產品引入股指期貨對沖策略,將凈值波動控制在較低水平。
核心人物:李華輪
投資策略分析:
穩健風格下的成長股投資。與單純的選時型或選股型投資者不同,朱雀投資意在兩者之間做出一種平衡。一方面,朱雀投資重視自上的倉位決策和行業配置;另一方面,朱雀投資也重視自下的個股選擇。前者使得其業績呈現出較為穩定的風格,後者使得其業績在市場上行階段保持一定程度的進攻性。
(1)倉位決策和行業配置。朱雀投資將組合的目標倉位分為高、中、低三個級別,分別對應三個不同風險等級的市場環境。在三個不同的市場環境中,組合目標倉位的運行空間分別為0至33%、33%至66%、66%至100%,具體產品的倉位由基金經理在目標倉位區間內確定。倉位確定後,通過對宏觀經濟運行趨勢、行業景氣度趨勢等基本面因素的分析判斷,確定投資組合中的行業配置比例。
(2)個股選擇。朱雀投資在強調倉位決策的同時強調「像內部人一樣理解公司」,做到投資的專注。公司長期看好與經濟轉型相關的行業,其核心是城鎮化和內需,包括衣食住行、醫療、娛樂文化等內需產業,以及戰略新興產業等。公司區分周期類(強周期、弱周期)和非周期類(快速成長、穩定成長),並分別採取有不同的投資方法。
總結:
朱雀的管理業績給人比較穩健的印象,這可能與核心人物李華輪券商背景有較大關系。一方面,公司會進行主動的倉位決策,另一方面也會執行被動的調倉策略,這使得其業績可以避免市場波動帶來的大起大落。朱雀投資旗下產品兩次最大的凈值回撤來自2008年和2011年,但均大大小於市場整體跌幅。

民森投資
核心人物:蔡明
蔡明於2007年4月成立民森投資,現管理私募產品13隻,其中最早成立的民森A號和民森B號成立以來累計收益分別為376.36%和392.22%,在同行業中屬於佼佼者。在最新一期民生證券私募評級體系中,民森投資旗下7隻產品全部獲得AAAAA評級,民森投資在三年期管理人評級中也獲得AAAAA評級。
投資策略分析:
70%的數量主題式宏觀投資+30%主觀投資。即主題宏觀式投資和數量化方法相結合的一種投資策略,70%的股票來自數量化模型選擇的股票池,30%的股票由投資經理自主選擇。第一步:主題式宏觀投資:通過發現經濟體的長期發展趨勢以及使這種趨勢產生和持續的驅動因素,將能夠受惠的相關產業和公司納入投資范圍,而不是按照一般行業或市值來劃分和選擇個股。主題的確立主要由公司基金經理及管理層組成的投資決策委員會來完成。目前的四大投資主題為:流動性、資源品、優勢製造、消費升級。第二步:數量模型選股:將市場中的30多個因素,通過具體指標、參數的設計體現在模型中,據此做出不帶任何主觀情緒的分析。其目的在於:盡可能量化投資組合的風險收益和有利於未來對沖工具的使用。經過數量模型的計算,將主題涉及的股票按照一定的參考值進行排序,選出前100個股票作為基礎股票池,再由金融工程部及研究部門精選出50個股票作為投資標的,最後由基金經理進行股票配置。
風控手段:
主要採用目前市場最為有效的風險管理技術,採用大量數據資料,融合了其他各種參數模型、歷史模擬模型,蒙特卡羅模擬模型等。
通過實時數據掃描,實時數據運算,量化風險,在給定概率下鎖定組合損失,並較為准確判斷出未來弱勢股票。這套風險控制系統能夠在熊市或者大跌中果斷清倉,不夾雜任何主觀因素,完全憑系統操作,有效規避大跌。據我們統計,在2008年的下跌市中,民森旗下的產品凈值跌幅很小,原因是大部分時間都是空倉操作,這歸功於公司的風控系統的准確判斷與嚴格執行。

2、債券策略
債券策略的私募基金主要以債券為投資對象,以絕對收益為目標。由於債券價格對利率變化較為敏感,基金經理需對債券組合的風險暴露進行調整,隨著國債期貨的推出,投資組合可結合國債期貨來減少凈值波動。固定收益基金通常收益空間較小,一般會配合結構化產品來擴大收益區間。
2012年的債券牛市行情中,債券型基金大行其道,也推動了債券策略私募基金的萌芽。由於在投資范圍和杠桿使用上的限制,許多債券型私募通過有限合夥和基金專戶來發行產品,更多的是成立結構化產品,以傳統的管理型產品來運作的數量並不多。
代表機構:樂瑞資產、鵬揚投資
樂瑞資產
樂瑞資產成立於2011年4月,是國內最早成立的專注於債券市場等低風險領域投資的私募基金公司。公司董事長唐毅亭曾負責中國農業銀行債券投資交易工作,所在團隊自2001年起連續五年市場綜合排名五連冠,2007年轉戰安信證券,將其資產管理規模擴大至行業前十名,其他兩位投資經理張煜、王笑冬也均有大型商業銀行投資背景。樂瑞強債1號為非結構化的信託產品,投資經理為王笑冬,運作三年以來操作風格穩健,即便是在「錢荒」的2013年也實現絕對收益,截至目前累計收益達到58.49%,年化收益率為16.29%,穩居國內債券型私募第一名。
3、市場中性策略
市場中性策略是指同時構建多頭和空頭頭寸以對沖市場風險,在市場不論上漲或者下跌的環境下均能獲得穩定收益的一種投資策略,市場中性策略主要依據統計套利的量化分析,市場中性策略又分為阿爾法套利和貝塔套利。阿爾法套利:做多具有阿爾法值的證券產品,做空指數期貨,實現迴避系統性風險下的超越市場指數的阿爾法收益;貝塔套利:期指市場上做空,在股票市場上構建擬合300指數的成份股,賺取其中的價差,這種被動型的套利。
國內的私募管理人一般在選股方面具有較多心得,但在市場系統性下跌中也會不得不遭遇凈值的大幅調整,允許信託賬戶做空之後,越來越多的傳統私募基金開始嘗試轉型,朱雀、翼虎、鼎峰、重陽等私募就是其中的代表。當然,也有一些管理人從一開始就立足於市場中性策略,如寧聚、盈融達、尊嘉等私募。
在2014年11、12月金融股獨漲的極端行情中,以往通過做多中小市值、做空滬深300期貨來獲得雙向收益的市場中性策略私募遭遇「黑天鵝」事件,尊嘉、寧聚等一批私募機構甚至出現20%以上的回撤幅度,此前構造的穩健收益特徵遭受空前打擊。隨著中證500股指期貨放開,大部分市場中性策略私募都紛紛將對沖標的轉向中證500,對沖效果也更為理想。
代表機構:富善投資、盈融達
4、事件驅動策略
事件驅動型的投資策略就是通過分析重大事件發生前後對投資標的影響不同而進行的套利。基金經理一般需要估算事件發生的概率及其對標的資產價格的影響,並提前介入等待事件的發生,然後擇機退出。該策略在我國目前有效性偏弱的A股市場中有一定的生存空間。事件驅動型策略主要分為定向增發、並購重組、參與新股、熱點題材與特殊事件。
事件驅動策略私募產品普遍有1.5年-3年的封閉運行期,相比一般私募產品流動性更差。另外,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的股票一般會通過證券公司來承銷,因而近年來券商資管產品中參與定增投資的數量占據主導。今年以來,隨著新三板市場火爆起來,越來越多的私募也開始關注和參與這一市場,數十隻新三板私募基金應運而生。
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以快進快出的投資手法成名的澤熙投資,盡管成績斐然,但徐翔卻有著強烈的危機感,開始謀求從單純的財務投資到上市公司經營管理的轉型,從以往的短線投資變成深度介入上市公司。
聚焦於上市公司定增業務的澤熙增煦成立於2013年1月28日,由上海澤熙資產管理中心持股1%,華潤深國投信託有限公司持股94%,上海澤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
澤熙首次嘗試進軍定增市場,選中的是在資本市場上並不起眼的一家公司——鑫科材料,該公司主要從事銅基合金材料和輻射特種電纜產品業務。2013年9月份,鑫科材料以5.16元/股的價格發行1.76億股,募資約9億元,其中,澤熙增煦參與領投,以4980萬股的認購份額位居首位,共斥資2.57億元。2014年9月22日,鑫科材料定增剛剛解禁,澤熙即迅速將鑫科材料股票兌現,盈利近2倍。

5、宏觀期貨策略
宏觀期貨策略包含宏觀對沖和管理期貨兩類細分策略。
宏觀對沖策略主要是通過對國內以及全球宏觀經濟情況進行研究,當發現一國的宏觀經濟變數偏離均衡值,基金經理便集中資金對相關品種的預判趨勢進行操作。宏觀對沖策略是所有策略中涉及到投資品種最多的策略之一,包括股票、債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商品期貨、利率衍生品等。操作上為多空倉結合,並在確定的時機使用一定的杠杠增強收益。目前受制於國內外匯管制以及利率市場尚不完善,宏觀對沖基金參與外匯品種的較少,但隨著國內金融市場的完善,宏觀對沖策略將迎來快速發展的時期。
管理期貨被稱之為最「分散」的策略,由於基於管理期貨基金本身的特性,其可以提供多元化的投資機會,從商品,黃金,到貨幣和股票指數等。因此某種程度上,管理期貨基金的決策一般對計算機程序較為倚重,可以實現與傳統的投資品種保持較低的相關性,來達到充分分散整體投資組合風險的目標。

代表機構:凱豐投資、泓湖投資

圖表10:國內主流宏觀期貨策略私募

數據來源:朝陽永續,民生證券金融產品研究中心。 數據截至日期:2015-6-30.

6、量化套利策略
量化套利策略的核心是利用證券資產的錯誤定價,即買入相對低估的品種、賣出相對高估的品種來獲取無風險的收益。套利策略一般也會結合多空手段來實現市場中性,優點是凈值波動小,不過當市場品種出現較大波動時套利基金容易虧損。套利策略主要有期現套利、跨市場套利、跨品種套利、ETF套利等。
由於這種投資策略需要計算機技術和金融工具緊密結合,而且在模型的前期開發、構建直到實戰中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國內從事這一投資策略的機構大多有在海外從事量化投資的經驗,可追溯業績的時間也不夠長。
代表機構:禮一投資、淘利資產

禮一投資
禮一投資是一家以數量化交易為核心的對沖基金公司,也是國內少有的專門從事指數研究交易的投資機構,通過先進的軟體開發技術,獨立開展大型交易平台研製、開發和運維,實現了IT技術和交易策略的無縫對接。程序化交易包括期貨基差套利、ETF套利、α選股、債券類產品套利等多個投資策略,2012年初發行信託產品——禮一「兩克金子」量化回報1期,年化收益超過20%,歷史最大回撤幅度1.2%。

7、組合基金策略
組合基金分為FOF(Fund of Funds)、MOM(Manager of Manager)兩種形式。FOF即基金中的基金,通常由專業機構篩選私募基金,構造合理的基金組合,從而實現基金間的配置。MOM是在FOF的基礎上發展衍生出的新型組合基金投資策略,FOF是直接投向現有的基金產品,MOM則可以理解成把資金交給幾位優秀的基金經理分倉管理,更具靈活性。
從運作模式上看,MOM與直接認購其他基金的FOF(產品較為類似,但是FOF產品存在三個劣勢,一是兩款產品的架構上存在雙重收費;二是底層的配置資產並不透明,投資者難以了解;三是當資本市場出現大的下跌時,容易發生流動性風險,難以贖回母基金的份額。MOM則可以避免這些缺點。
隨著海外組合基金理念的引入,越來越多的機構參與到組合基金的運作中來,尤其是去年開始的牛市行情以來,部分商業銀行和券商陸續有MOM產品推出。其中,萬博兄弟資產無疑是國內組合基金策略私募中的佼佼者,他們從宏觀經濟研究以及宏觀的資產配置入手,再是依靠准確齊全的資料庫以及科學有效的評價體,遴選出最具投資價值的私募基金團隊,之後還具備良好的風控能力,以控制產品凈值的回撤。

代表機構:萬博兄弟、平安羅素
8、復合策略
隨著期貨品種的加入及對沖策略普遍應用,很多陽光私募機構將多種投資策略結合使用,以期增加獲利空間。如同安投資將定向增發、商品期貨同時吸納,在兩個相關性極低的領域進行復合投資。具體而言,其採用多策略管理人模式,將基金資產分配給不同管理人打理,其中同安投資自行負責選擇定向增發項目投資,並運用期指期貨對沖系統性風險;另外選擇多家期貨公司,以其自營團隊進行商品期貨套利操作,獲取穩定收益;再另選基金經理進行現金管理。與MOM不同的是,同安投資並非獨立的第三方,而是在資產配置的同時,還負責部分資產的直接投資。

代表機構:信合東方

2007年成立的信合東方有限合夥採取了對沖基金運作模式,資產組合涉及股票、ETF、期指、外匯、商品、固定收益等多個品種。從歷年業績來看,信合東方都取得了不錯收益,尤其在2008年,上證指數跌幅超過65%,而信合東方當年取得了53.66%的正收益。2010年推出首隻信託產品——信合東方,成立以來累計實現98.05%,年化收益超過15%,而期間最大回撤僅為3.63%。

四、2015年前七月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績表現
2015年上半年權益類市場出現一波可觀的賺錢效應,資產管理行業規模順勢大幅擴容,奔私潮愈演愈烈。截至7月末,主要類型私募基金均實現絕對收益,各策略之間存在一定分化。具體來看,配置權益市場的四類策略均超越中證800指數,其中股票策略平均收益為32.07%,位居第一;事件驅動策略、組合基金策略緊隨其後,分別為30.86%和25.73%;宏觀期貨策略、事件驅動策略相差不多,平均業績接近20%;風險屬性較低的市場中性策略和債券策略業績處於最後兩位,前七月凈值分別上漲18.68%和10.70%。
五、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發展趨勢
隨著《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私募證券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等私募基金配套法案相繼落地,私募基金所處的政策和市場環境日益改善,未來幾年面臨難得的發展機遇。近些年來,我們看到太多的公募大佬、券商新貴投身於私募行業,而這股奔私潮大有愈演愈烈之勢,站在1.5萬億規模的當下往前看,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空間廣闊:
一是備案制下,自主發行產品受到認可。已經取得私募管理人資格的私募基金,均可以自主發行私募產品,節省了藉助通道所需的固定成本。更為重要的是,藉助信託、券商資管、公募專戶等通道具有很多投資限制,如不能投資於st股票、商品期貨,不能全倉一隻股票、股指期貨頭寸不能超過30%等,自主發行則可以設計出更加符合市場、符合客戶定製需求、創新的產品,也有助於提高產品管理效益。
二是機構投資者比例逐步上升。目前私募基金的投資群體以高凈值個人為主,雖有少量的MOM、FOF、QFII等機構投資者參與,但佔比相對較低。隨著保險、銀行、券商、第三方機構的資金陸續進入私募領域,未來私募基金的機構投資比重有望呈現上升趨勢。
三是私募基金投資策略將更加多元化。早在2012年以前,私募行業幾乎只有股票多頭策略一種,而隨著金融自由化和衍生工具的增多,尤其是私募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商品期貨、外匯、期權等衍生工具的通道打開之後,一些收益風險比更具吸引力的管理期貨策略、高頻量化套利策略、宏觀對沖策略等將得到快速發展。
四是證券投資私募和股權投資私募將更加密切融合。近年來,新興行業的快速發展,也帶動一批股權投資私募迅速崛起,其中就不乏傳統投資於二級市場私募的身影,他們憑借多年在上市公司深入研究的經驗,也開始介入到股權投資時代的浪潮之中。尤其是在新三板企業和上市公司再融資方面,私募基金的參與度不容小覷。

❻ 私募基金清算流程

私募基金包括「募投管退」四個階段,私募基金退出後,產品到期,應當對私募基金進行清算。私募基金清算是私募基金終止必經的一個法律程序,是終結私募基金及其與相關方的法律關系,對私募基金的財產進行清點、核實、處理的過程總體而言,私募基金的清算需要經過以下八大步驟:

(1)決定終止基金;

(2)確定清算組(清算人);

(3)清算組(清算人)核算、清理基金財產;

(4)清算組(清算人)處理基金財產;

(5)清算組(清算人)編制清算報告;

(6)向中基協申請基金清算備案;

(7)保存基金的清算材料。

一、做出基金終止決定

當觸發基金終止的情形出現時,根據基金形式的不同,由不同的決定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做出基金終止決定。

公司型基金,由股東會做出基金終止的決議。

有限合夥型基金,由合夥人會議作出。

契約型基金,由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

二、確定清算組及人員

在作出基金終止的決定後,就需要確定負責基金清算的責任主體——清算組。清算組由哪些人員組成呢?依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據《合夥企業法》,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清算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組成。

三、清算組清理、核算基金財產

在基金進行清算時,基金應當已經從其全部投資項目中退出,基金財產應當已經全部變現,以保障有足夠的現金資產償付基金的費用與債務,也便於向投資人分配。如果在清算時確實有項目無法完成退出,則需要對該部分非現金資產進行評估,以便於之後向投資人進行非現金分配。基於此,這一階段的基金清算工作包括:

(1) 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核實基金有多少現金資產、有多少非現金資產、有多少需要收回的債權與償還的債務,並編制基金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對非現金資產進行變現,無法變現的,進行估價;

(3)清償基金的債務,收回基金的債權。

依據《合夥企業法》與《公司法》,對於合夥型與公司型基金,在清算時還應當履行債權人申報的程序。即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應將基金終止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對基金的債權,基金應對債權進行登記。

四、處理剩餘基金財產

在完成基金的財產變現或估價、以及債權債務的處理後,剩餘的基金財產應按照如下順序進行處置:

(1) 支付清算費用;

(2) 支付應繳納的稅費;

(3) 支付基金費用;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向投資人進行分配。

其中第(1)至(3)項費用應以現金支付,如基金尚余非現金資產的,在進行第(4)項分配時可能需要對投資人進行非現金分配。

其中,公司型基金、合夥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由於組織形式的不同,在處理基金剩餘財產時亦有所不同。按照《公司法》與《合夥企業法》,在向股東與合夥人(即基金投資人)進行分配前,除清算費用外,還需要繳納所欠稅款,但由於契約型基金沒有企業的組織形式,則無需繳納所欠稅款(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的增值稅除外)。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於個人投資人,公司型或合夥型的基金在向投資人分配前,公司或普通合夥人需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但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無需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投資人自行申報納稅即可。

另外,在基金需要清盤時,特別是股權投資基金,可能存在部分項目無法退出從而使基金面臨非現金分配的情況。非現金分配的核心問題在於非現金資產的定價以及分配方式,這都是需要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的。

其一,關於非現金資產的定價。公開交易的證券價格一般以其市場交易價格予以確定,對於公開交易證券以外的其他非現金資產的定價機制,目前常見定價方式主要有:(1)由管理人獨立確定其價值,(2)由管理人聘請合格的第三方評估機構確定其價值,(3)由投資人選定的評估機構確定其價值。

其二,非現金資產分配的方式需要視不同非現金資產的形態而定。對於股權投資基金而言,基金清盤時遺留的非現金資產通常為標的公司的股權。但是,如果將基金所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各個投資人,在基金投資人人數較多的情況下,不僅可能遭到來自標的公司的反對,也有可能導致標的公司的股東人數超過法定上限,因此在很多情況下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尋找其他私募基金來承接這些未清盤的項目或直接承接基金份額變得非常重要。

五、編制清算報告

清算報告是清算人編制的對基金清算情況的匯報與總結,內容通常包括基金概況、基金的運作情況、清算組的組成、基金的清算流程、清理後的基金財產、基金財產的處置與分配情況。清算報告有如下幾個問題需要關註:

一是關於簽字主體。依據《公司法》,清算報告需報股東會確認;依據《合夥企業法》,清算報告需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但相關法律法規及自律性規定並未對契約型基金清算報告的簽署與確認主體做明確規定,只在中基協的契約型基金合同必備條款指引中規定,基金合同應明確清算報告的告知與安排。

二是關於託管人的確認。清算報告系基金申請清算備案時需向中基協上傳的必備文件。如基金進行託管,清算報告需由託管人出具或由託管人蓋章確認。對於託管的基金而言,在基金收回投資時,投資回報需先支付至託管賬戶,再由託管賬戶支付至募集賬戶,再通過募集賬戶向投資人分配。基金投資變現後的回款如果未能嚴格按照前述路徑支付,可能導致託管行無法出具或者確認清算報告,從而影響基金清算程序的順利完成。實踐中筆者曾遇到過基金收回投資回報時未經託管戶從而導致託管行不願意對清算報告進行確認的情形,此時,基金不得不考慮與託管行先行解除託管協議並變更為無託管的基金,從而可以在沒有託管行確認清算報告的情況下完成基金清算備案。

三是關於清算報告是否需要審計報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我們理解這僅系對於公募基金的強制性要求,私募基金並無強制要求。但是根據中基協的合同指引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公司型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已有年度審計的要求,為妥善處理投資人的利益,特別在涉及相對復雜的業績報酬計算、結構化收益處理時,建議清算報告由會計師事務所予以審計。

六、基金清算備案

在出具清算報告之後,清算人需在中基協的「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完成基金產品的清算備案。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的,管理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基協報告,否則,將被視為未按規定及時填報業務數據而被中基協責令改正,一年累計兩次以上未按時填報業務數據、進行信息更新的,中基協可以對主要責任人員採取警告措施,情節嚴重的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因此,基金終止後,管理人應及時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系統」)中辦理清算備案,以真正終止其對已終止基金的管理職責。為完成清算備案需要在系統中完成如下所列工作。

(1)上傳清算報告;

(2)按照系統中的模板更新投資者信息;

(3)按照系統中的模板填寫基金清算情況表,內容包括基金資產清算及分配情況、向投資者分配的現金類資產與非現金類資產具體情況、最後運作日基金的負債情況、基金的費用情況、基金的賬戶情況、截至清算結束日基金所投資的所有項目的情況等;

(4)按照系統中的模板蓋章並上傳清算承諾函;

(5)填寫系統中的其他清算信息,包括基金基本情況、清算原因、清算的開始日、截止日以及清算次數、清算組的構成等。

七、保存清算材料

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 10 年 。按照《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保存10年以上。因此,基金清算的,管理人應妥善保管相關的清算材料,且保存期限應不低於10年。除基金募集與投資運作的文件外,需要保存的清算材料包括:

(1)關於決定基金終止清算、清算組的構成等事項的決議文件;

(2)基金清算時的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以及財產清單;

(3)清算報告;

(4)其他與基金清算有關的材料。

由於法律法規與自律性規則沒有明確限制,我們理解上述清算材料既可以紙質版的形式保存,也可以電子版的形式保存。

❼ 有限合夥投私募基金穿透對gp出資要求。

本文討論的單邊協議(在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領域,單邊協定或單邊條約是指一國單方給予另一國的限制或優惠而簽訂的協議,與雙邊協定和多邊協定相並列,本文所稱的單邊協議不同於單邊協定),是指在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和對沖基金的募集和運行過程中,由GP與某個或某些LP單獨簽訂的對有限合夥協議做出進一步解釋、修改或補充的協議,該等協議往往賦予特定LP某些其他LP並不享有的優先權利。實踐中,單邊協議雖常以有限合夥補充協議冠名,或以投資備忘錄、承諾函等名義簽署,但除非得到全體合夥人的追認,單邊協議並不當然具備有限合夥補充協議的性質。而本文所稱的單邊協議,亦不包括全體合夥人共同簽署的嚴格意義上的有限合夥協議的補充協議。本文擬分析單邊協議在我國的實踐並探討現行法規制度下影響其效力的因素。
一、 單邊協議的實踐及示例條款
全體合夥人簽署的有限合夥協議是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和對沖基金的最核心的法律文件。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協議的補充協議應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共同簽署。但由於一致同意簽署有限合夥協議受限於各方意願、利益訴求及保密需要,為了實現某些特殊目的,GP與某個或某些LP簽署的單邊協議便應運而生並在近年出現持續增長的趨勢。根據中華股權投資協會發布的《人民幣基金與美元基金:有限合夥協議比較調研報告2011》,42.4%的參與調研的基金與某些LP有單邊協議。人民幣基金與美元基金中存在與LP的單邊協議的比例分別為20.0%、61.1%。實踐中,簽署單邊協議的動因主要有:
(一)在有限合夥初始募集及設立後的開放募集期間,特定投資者(一般是具有較強投資實力的機構投資者,以下稱為「特別LP」)基於自身強勢地位(通常是出於對自身的出資額度以及能夠給基金帶來其他價值增值的考慮),對GP在有限合夥協議之外提出其他特殊要求;GP為了吸引特別LP投資或繼續投資,只能接受特別LP的特殊要求,但不願意給予其他LP同等待遇。這類單邊協議的出現和盛行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私募股權基金和對沖基金的競爭和募資壓力。當然為了增加基金對特別LP的吸引力,GP也可能主動提出簽訂單邊協議。
(二)由於私募股權投資活動的長期性(投資人的回收期通常需要7-10年左右),LP出於對投資風險的考量,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一般會就合夥協議中尚未約定而在私募股權基金未來運行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同GP進行磋商,磋商的結果一般是簽署相應的單邊協議。
(三)在信託或資管產品對接有限合夥的結構設計中,信託公司或其他資管機構以發起設立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所募集資金投資有限合夥,同時在有限合夥協議中對LP進行結構化的分類設計,並賦予不同類型的LP以不同的權利,如優先LP、普通LP、劣後LP具有不同的收益分配比例和分配順位。在此基礎上,為了進一步保證LP的權益符合信託產品或資管產品的風險控制和收益目標要求,信託公司或資管機構往往還會提出不同於其他LP的特殊條件,並要求與GP簽署單邊協議。
(四)在有限合夥制基金開放募集期,為吸引新投資,GP根據投資環境變化主動調整募資條件,對新加入的投資者(「新LP」)適用不同於初始投資者(「原LP」)的條款(可能涉及投資范圍、投資限制、投資項目、收益分成、管理人指定等),與新LP 簽署單邊協議並作為入伙協議。這種情況較常見於有限合夥制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五)有限合夥協議由LP代持方(名義LP)簽署,而實際出資人(隱名LP)與GP另行簽署單邊協議。
(六)在有限合夥存續期間,發生有限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明確約定的事項,基於溝通成本和協商意願等原因,GP無法就該事項與全部合夥人達成一致意見,因此與部分LP就有限合夥存續期間發生的特殊情況進行約定並簽署單邊協議。
單邊協議通常包括有限合夥協議未規定的特殊安排,賦予簽約LP區別於其他LP的特有的權利,例如:優先知情權、贖回權、優先退出權、收益補償或豁免、業績承諾、收益分成調整、管理費折扣等,具體參見以下《單邊協議示例條款》。

二、單邊協議的法律規制及監管
(一)我國對單邊協議的法律規制和監管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稱為「《合夥企業法》」)就簽署、修改及補充合夥協議的主體、方式及適用原則作出規定。《合夥企業法》第四條規定,合夥協議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第五條規定,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第十九條規定,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了建立以股權投資企業向備案管理部門的報告義務為主要內容的股權投資企業信息披露制度,其中即包括重大事件即時報告制度。該規定將修改股權投資企業或者其受託管理機構的公司章程、合夥協議和委託管理協議等文件作為股權投資企業在投資運作過程中發生的應向備案管理部門報告的重大事件,但該規定並未明確簽署單邊協議是否屬於修改股權投資企業的合夥協議。
可見,《合夥企業法》僅規定了有限合夥補充協議的簽署要求,並沒有涉及單邊協議的規定。從簽署主體看,單邊協議不是有限合夥協議的補充協議,不能直接適用《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另外,從內容上看,單邊協議是在有限合夥協議以外對簽署方權益的特殊安排,私密性是單邊協議的固有特點,鑒於一旦其他合夥人知悉單邊協議的存在,將積極主張知情權,並爭取相同情況下的同等待遇,這將給GP造成極大的壓力,並可能影響有限合夥的穩定和存續。簽署方一般不會主動向未簽署單邊協議的合夥人以及監管機構告知簽署單邊協議的情況並披露單邊協議的內容。鑒於缺乏明確的單邊協議監管規定,股權投資企業亦不會主動向備案管理部門報備單邊協議。
(二)國外監管經驗及其借鑒意義
目前各國對單邊協議的規范與監管多集中體現在對對沖基金的單邊協議(Side Letter)的規制上。
1.金融服務管理局(United Kingdom』s 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 FSA)作為英國對沖基金的主管部門,於2006年3月發布聲明,要求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投資者披露已存在的單邊協議。2006年9月,英國另類投資管理協會(The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AIMA)進一步規定,如果單邊協議中包含「重大條款」的,還應當披露「重大條款」的類型,但並沒有要求披露具體條款內容。AIMA和英國對沖基金工作組(The UK-based Hedge Fund Working Group, HFWG)均認為「重大條款」是指:「可以合理地被認為向其他投資者提供更優先的贖回權、決定是否贖回其基金權益的權利的條款,因此可能對其他投資者在行使贖回權時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2.在2006年2月1日實施的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03(b)(3)-2號規則中實行對沖基金顧問強制注冊制,並且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對單邊協議進行審查,並監督對沖基金顧問是否適當披露了單邊協議。SEC更關注的是與其他投資者利益相沖突的單邊協議,例如流動性偏好條款和投資組合信息條款;至於不會對其他投資者產生不利影響的單邊協議並不太關注,例如賦予投資者增加投資的能力、最惠國條款、管理費約定、減少收益補償等。該規則施行後不久便於2006年6月23日失效,對沖基金顧問不再需要強制注冊,而是可以自願選擇是否在SEC注冊,但並不排除SEC會時不時地審查已注冊的對沖基金顧問管理的基金中的單邊協議。此外,如果對基金投資人實行不公平待遇,可能會因涉嫌欺詐受到SEC的指控。2012年6月7日,SEC對Harbinger對沖基金的管理人Philip Falone提出指控,其中即涉及Philip Falone給予個別投資人贖回權而不允許其他投資人贖回,因此涉嫌欺詐及操縱基金鎖定期。
3.證券法修訂專案組(The Task Force to Modernize Securities Legislation in Canada)建議,當對沖基金的單邊協議或其他附屬協議涉及到收取特殊費用或贖回安排時,應實行強制披露制度。
4.曼群島金融管理局(The 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CIMA)尚未對單邊協議的使用發布相關規定,但曾提出與英國AIMA的監管規定一致的觀點,即應加強對單邊協議的披露的管理,使得其他投資者可以評估單邊協議對其投資的影響。
可見,各國的管理當局都沒有一概否認單邊協議的效力,而是通過構建單邊協議的適當披露制度,對不同類型和性質的單邊協議區別對待,並從誠信原則的角度對單邊協議的披露進行規范。
筆者認為,單邊協議是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及對沖基金各方利益博弈的產物,單邊協議不僅涉及簽署方的利益,可能對全體合夥人的利益產生影響,適當披露單邊協議的內容,應成為各方權利保護的前提和基礎。適當披露制度,包含對披露時點、內容及程度等要求進行明確規定,例如是否僅就單邊協議的存在進行披露亦或需要披露協議的內容;對協議內容進行概括陳述還是須詳細披露具體條款內容。對單邊協議的規制和監管應尊重各利益相關主體的意思自治,以適當披露為核心構建符合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現狀和特點的單邊協議監管制度。
三、單邊協議的效力及風險分析
鑒於目前我國不存在直接規制單邊協議的法律法規,在監管缺失的情況下,GP及簽署LP往往選擇對於簽署單邊協議的事實及其內容秘而不宣,放任了單邊協議存在的法律風險,而單邊協議效力不確定是簽署單邊協議面臨的最大法律風險。單邊協議或單邊協議的條款一旦不具有簽署方所期待的法律效力,實質上淪為簽署方之間的安慰函,不但無法達到訂立單邊協議的初始目的,還可能導致簽約方承擔違約賠償、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具體而言,對於GP來講,可能面臨簽約LP的索賠,也可能面臨未簽約LP追究其違反管理義務的責任;對LP來講,可能會遭受單邊協議預期利益的損失。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的有關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但若單邊協議涉及到合夥人之間收益分配的調整,變更了經工商登記機關備案的有限合夥協議或經全體合夥人一致簽署的其他補充性協議中關於收益分配的約定,則會出現稅收核定依據以及應納稅所得額不確定性的風險,實踐中已出現稅務機關不認可單邊協議中有關收益分配的特別約定而直接以工商登記機關備案的有限合夥議為依據進行征稅的情形。此等情形的出現,本質上亦涉及到稅務機關對單邊協議效力態度的問題。
鑒於單邊協議簽署的原因、條款內容各有不同,其效力不可一概而論,應當針對具體的單邊協議簽署程序、披露情況及具體條款內容分別進行分析。判斷單邊協議效力,應綜合考查並分析以下因素:
(一)GP是否具有相應授權

一種觀點認為,授權與否是判斷單邊協議效力的唯一標准。有限合夥協議作為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的基礎法律文件,應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協商同意並共同簽署,對有限合夥協議的任何修改或補充也應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有限合夥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而絕大多數的單邊協議的簽訂實質上都構成了對有限合夥協議的修改或補充,有限合夥協議的授權是簽訂單邊協議的合法性基礎。如果有限合夥協議沒有明確授權GP簽訂單邊協議,意味著對有限合夥協議的任何修改和補充以及簽署單邊協議都需經過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則GP與個別LP簽訂的單邊協議無效;如果有限合夥協議對GP簽訂單邊協議進行了明確的概況性或具體授權,則單邊協議是有效的;如有限合夥協議對GP簽訂單邊協議的許可權作出了明確的約定,GP不能超越許可權或違反相關約定,除非全體合夥人對單邊協議的效力予以追認,否則單邊協議是無效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授權與否並非判斷單邊協議效力的唯一標准。單邊協議的效力問題不能簡單等同於有限合夥協議的補充協議的效力問題。單邊協議有效,意味著對於簽署單邊協議的合夥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非單邊協議自動成為有限合夥協議的補充協議,具有適用於全體合夥人的效力。一般而言,全體合夥人簽署的有限合夥協議之補充協議的效力優於有限合夥協議的效力,而單邊協議不當然具有超越有限合夥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的效力。單邊協議的締約目的在於對簽署方權益進行不同於有限合夥協議的特殊安排,單邊協議的內容並非必然影響全體合夥人的利益,不損害非簽署方利益的單邊協議無需經過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或得到明確的概括性或具體授權。即便有限合夥協議對GP簽訂單邊協議進行了概況性授權,但單邊協議的簽訂對有限合夥利益或其他LP的權利造成不利影響,且存在《合同法》規定的導致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的單邊協議也面臨效力瑕疵的風險。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混淆了有限合夥協議的補充協議和單邊協議的區別。目前絕大多數的有限合夥協議都不包括對簽署單邊協議進行明確授權、限制或禁止的條款。鑒於包括有限合夥協議在內的法律文件均由GP起草,GP傾向於將簽署單邊協議的許可權寫入有限合夥協議,而且希望採取對GP更靈活的概況性的授權方式,而對LP來講,則希望採用更明確的限制性授權方式。
(二)單邊協議是否適當披露

關於披露對單邊協議效力的影響,一種觀點認為:已按有限合夥協議或監管規則披露單邊協議內容的,單邊協議確定有效;在缺乏有限合夥協議約定或監管規則規定的情況下,GP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進行披露,披露與否均不影響單邊協議的效力。
另一種觀點認為:已按有限合夥協議或監管規則適當披露單邊協議內容的,仍應審查單邊協議內容是否對有限合夥利益或其他LP的權利造成不利影響,以及是否存在《合同法》規定的導致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方能判斷單邊協議的效力情形。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誠實信用是《合夥企業法》規定的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的基本原則,GP應當向全體LP適當披露與其利益有關的信息,LP對單邊協議應享有知情權,GP適當披露單邊協議是LP評估單邊協議對其利益的影響,進而做出投資選擇的基礎。鑒於我國目前缺乏針對單邊協議適當披露的法規規定,可在有限合夥協議中對LP的知情權范圍進行具體約定,明確應當如何適當地披露有關單邊協議。但披露單邊協議後,如何協調和處理來自未簽約或/及其他簽約LP要求享受相同待遇的要求,以及如何協調各個LP的特定權利之間的沖突也是GP面臨的一大課題。
(三)單邊協議是否實質變更了有限合夥協議約定內容

單邊協議的訂約目的是對簽署方權益進行不同於有限合夥協議的特殊安排。因此,單邊協議的內容突破有限合夥協議的約定成為一種常態。
一種觀點認為,對於有限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事項,單邊協議可以進行具體約定,此時單邊協議是確定有效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無論單邊協議約定的內容是對有限合夥協議內容的明確、補充或變更,仍需繼續分析單邊協議約定對有限合夥及對全體LP特別是未簽署單邊協議的LP利益的影響,而無法直接認定單邊協議的效力。單邊協議的內容不同於有限合夥協議,並不必然導致單邊協議無效,例如管理費折扣,雖然變更了有限合夥協議的約定,但實際並不影響其他合夥人的利益;如簽訂單邊協議對有限合夥本身或其他LP的權利造成不利影響,且存在《合同法》規定的導致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的,單邊協議仍然面臨效力瑕疵的風險。筆者贊同此觀點。
(四)單邊協議內容對合夥企業及其他LP利益的影響

GP簽署及履行單邊協議應遵守《合夥企業法》和有限合夥協議規定的義務,以有限合夥的整體利益為重,並公平對待每一個LP。根據上述原則,在GP或部分LP的利益與有限合夥整體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有限合夥的利益應優先於GP或個別LP的利益。如果單邊協議的約定已經從根本上改變了全體合夥人先前約定的有限合夥的投資性質、限制投資范圍甚至商業模式,則可能損害了有限合夥的整體利益;而贖回/退出權、對投資決定和關鍵人物的控制權、收益補償權等特殊條款,則可能會對其他LP的權益造成重大影響。以上兩種情形,均有可能被認為單邊協議的簽署是簽約雙方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從而導致單邊協議被認定為無效。如單邊協議內容只涉及簽署方的權益安排,比如更多的知情權、管理費折扣等,並不損害合夥企業整體利益以及其他LP的利益,應當認定單邊協議有效。
單邊協議的簽署還應遵循公平原則。實踐中往往很多單邊協議的條款對其他LP來講是不公平的,例如:某個或某些LP可以獲得份額流通權、短期贖回權等。但公平是指權利義務的對等,並非單純享受權利上的平等。單邊協議賦予簽約LP優先權、優惠和特殊待遇,必然使得未簽訂和已簽訂單邊協議的LP之間、簽訂不同單邊協議的LP之間產生權利的不平等,但並不意味著GP沒有公平對待每一個LP。比如在結構化的有限合夥制基金中,優先順序LP和劣後級LP享有的權利是不平等,但由於其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所以符合公平原則;再如特定的LP享有管理費折扣是因為其投資額較大,雖然其他LP並不享有管理費折扣,但這種約定對其他LP來講並未顯失公平,而且管理費的給付僅涉及GP和某個LP,與基金無關,不影響其他LP的利益。
(五)單邊協議的簽約主體是否適合
一般而言,單邊協議的簽約主體應當是有限合夥協議的簽約方之一。
當存在實際投資人通過代持人隱名投資的情況下,隱名投資人常與GP簽署不公開的單邊協議,一旦發生爭議,隱名投資人的主體資格易受到質疑,單邊協議的效力存在風險。我國尚未有公開披露的此類案例,但國外最近發生的相關案例可供參考:在開曼群島大法庭於2012年6月審理的「TheMedley Case」一案中,Fintan通過其代持人Nautical投資了Medley Fund,在投資之前Fintan和Medley Fund簽訂了單邊協議,Fintan就此獲得贖回/變現權,但代持人Nautical並未簽署該單邊協議。受金融危機影響,Medley Fund向全體投資人提供了贖回權變更的選擇權,Nautical代表Fintan選擇了放棄原來的贖回權並且接受每季度按比例分配額外的現金。故而,當Fintan依其與基金簽署的單邊協議要求回購時,遭到了Medley Fund的拒絕,Fintan遂訴至法院。法院認為,Fintan不是在基金注冊的投資人,因此不是簽訂單邊協議的適格主體,所以其簽署的單邊協議無效,單邊協議的簽署方應是名義投資人(代持人)。而Nautical作為代持人接受的調整後的贖回條款具有法律效力。
筆者認為,當存在實際投資人通過代持人隱名投資的情況下,實際投資人或實際受益人不是簽約的合格主體,應當由GP、投資人、代持人共同簽訂單邊協議,或者在GP和實際投資人雙方簽訂單邊協議的情況下,代持人應對實際投資人的簽約行為予以授權或追認。
(六)多份單邊協議之間是否存在權利沖突
當存在多份單邊協議時,除了需要對各個單邊協議進行上述考查及分析外,還應當比較分析各份單邊協議的內容是否存在相互抵觸。例如:GP分別在兩份以上單邊協議中給予了兩個以上LP優先退出權而產生競合;單邊協議中規定了最惠國條款,而其他單邊協議中約定特定權利具有排他性。GP應慎重簽署單邊協議並對已經簽署的單邊協議進行積極有效的管理,避免沖突發生。
值得一提的是,在有限合夥制證券投資基金中常出現GP與不同的募集期入伙的LP分別簽訂單邊協議,其中對出資金額、投資范圍、投資項目、收益分成、債務承擔、管理人等分別作出不同於有限合夥協議的個性化的約定。有的單邊協議還約定對各交易單元實行業績隔離並單獨計算投資收益。實質上,通過上述特殊安排,GP希望實現分別和不同募集期入伙的LP在有限合夥整體架構下組成相互獨立的類似傘形信託「子交易單元」的結構。在這種情況下,不同募集期的單邊協議與有限合夥協議之間以及單邊協議之間均存在顯著差異。
此類單邊協議不同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結構化設計。結構化設計中常將LP分成優先順序、普通級、劣後級等類別,不同類別的LP在收益分配比例、退出順序等方面存在區別。結構化設計與此類單邊協議存在相似之處,但不同點在於前者的設計經由所有合夥人一致同意後共同簽署,結構化設計下有限合夥人之間仍是資合和人合的結合,各LP相互了解各LP的身份及LP類型特徵,各LP的分配比例及分配順位雖不相同,但均針對全部合夥財產進行分配;而後者分別通過不同的單邊協議約定來實現,並不向所有合夥人公開披露,各LP之間並不了解,此類單邊協議顯著弱化了有限合夥的人合屬性。此類約定需要在有限合夥協議及單邊協議中進行具體明確的授權,並建立完善的管理和核算制度;GP還應按照《合夥企業法》及有限合夥協議規定及時辦理合夥企業的登記變更手續,否則容易產生爭議。
在分析判斷單邊協議的效力時,應綜合權衡以上分析的六個方面的考量,尤其應以單邊協議內容對合夥企業及全體LP利益的影響為核心要素進行分析判斷。

❽ 私募股權的結構化與有限合夥是否沖突

2016年4月18日,中基協正式發布醞釀已久的基金合同指引,指引分契約型、公司型、合夥型三類,分別採取了不同的指引方式。

1、契約型基金合同指引
除在募集方式和合格投資的要求上有所不同外,其他方面私募證券基金與公募集金沒有大的差別,運行模式相對成熟,多採取契約式。契約型基金合同指引採取了比較詳細的指引模式,具體到條款的具體內容。

同時,由於私募股權基金與私募證券基金有較大差別,故契約型基金合同指引第二條規定,私募證券基金適用本指引,私募股權基金等非證券類私募基金參考本指引。

2、合夥型、公司型合同指引
該兩類指引採取了必備條款框架指引的方式,沒有對條款的具體表述再做細化指引。
總之,在私募監管規則快速豐富的過渡期,這幾個指引還是非常實用的,快收藏起來吧。

【正文】
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經中國基金業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現予以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上述指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國基金業協會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

2016-04-18 中國基金業協會
一、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有限合夥形式募集設立私募投資基金的,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夥協議(以下簡稱「合夥協議」)。合夥協議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必備條款,本指引必備條款未盡事宜,可以參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的相關內容。協議當事人訂立的合夥協議應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對合夥協議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稱合夥型基金是指投資者依據《合夥企業法》成立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的私募投資基金。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資者應在合夥協議首頁用加粗字體進行如下聲明與承諾,包括但不限於: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在募集資金前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列明管理人登記編碼。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進一步聲明,中國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已在簽訂本合同前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了解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運用基金財產,不對基金活動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私募基金投資者聲明其為符合《私募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保證財產的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條款,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及所投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私募基金投資者承諾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財產收入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准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

五、合夥型基金的合夥協議應當具備如下條款:
(一) 【基本情況】合夥協議應列明如下信息,同時可以對變更該等信息的條件作出說明:
1、合夥企業的名稱(標明「合夥企業」字樣);
2、主要經營場所地址;
3、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應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能體現私募投資基金性質的字樣);
4、合夥期限。
(二)【合夥人及其出資】合夥協議應列明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出資比例和繳付期限,同時可以對合夥人相關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履行的程序作出說明。
(三)【合夥人的權利義務】合夥協議應列明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合夥協議應約定由普通合夥人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企業的財產進行投資、管理、運用和處置,並接受其他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監督。合夥協議應列明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及選擇程序、執行事務合夥人的許可權及違約處理辦法、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同時可以對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的報酬(包括績效分成)及報酬提取方式、利益沖突及關聯交易等事項做出約定。
(五)【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但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伙、退夥;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合夥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合夥企業提供擔保。
合夥協議可以對有限合夥人的許可權及違約處理辦法做出約定,但是不得做出有限合夥人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參與或變相參與超出前款規定的八種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行為的約定。
(六)【合夥人會議】合夥協議應列明合夥人會議的召開條件、程序及表決方式等內容。
(七)【管理方式】合夥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也可以委託給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合夥協議中應明確管理人和管理方式,並列明管理人的許可權及管理費的計算和支付方式。
(八)【託管事項】合夥企業財產進行託管的,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託管機構的名稱或明確全體合夥人在託管事宜上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授權范圍,包括但不限於挑選託管人、簽署託管協議等。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不託管的,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約定本合夥型基金不進行託管,並明確保障投資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九)【入伙、退夥、合夥權益轉讓和身份轉變】合夥協議應列明合夥人入伙、退夥、合夥權益轉讓的條件、程序及相關責任,及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十)【投資事項】合夥協議應列明本合夥型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運作方式、投資限制、投資決策程序、關聯方認定標准及關聯方投資的迴避制度,以及投資後對被投資企業的持續監控、投資風險防範、投資退出、所投資標的擔保措施、舉債及擔保限制等作出約定。
(十一)【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合夥協議應列明與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方式有關的事項,具體可以包括利潤分配原則及順序、利潤分配方式、虧損分擔原則及順序等。
(十二)【稅務承擔】合夥協議應列明合夥企業的稅務承擔事項。
(十三)【費用和支出】合夥協議應列明與合夥企業費用的核算和支付有關的事項,具體可以包括合夥企業費用的計提原則、承擔費用的范圍、計算及支付方式、應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的費用等。
(十四)【財務會計制度】合夥協議應對合夥企業的記賬、會計年度、審計、年度報告、查閱會計賬簿的條件等事項作出約定。
(十五)【信息披露制度】合夥協議應對本合夥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頻度等內容作出約定。
(十六)【終止、解散與清算】合夥協議應列明合夥企業終止、解散與清算有關的事項,具體可以包括合夥企業終止、解散的條件、清算程序、清算人及任命條件、清償及分配等。
(十七)【合夥協議的修訂】合夥協議應列明協議的修訂事由及程序。
(十八)【爭議解決】合夥協議應列明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九)【一致性】合夥協議應明確規定當合夥協議的內容與合夥人之間的其他協議或文件內容相沖突的,以合夥協議為准。若合夥協議有多個版本且內容相沖突的,以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版本為准。
(二十)【份額信息備份】訂明全體合夥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額登記機構或其他份額登記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登記(全體合夥人)數據的備份。
(二十一)【報送披露信息】訂明全體合夥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對基金信息披露信息進行備份。
六、本指引由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

2016-04-18 中國基金業協會
一、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集設立私募投資基金的,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公司章程。章程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必備條款,本指引必備條款未盡事宜,可以參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的相關內容。投資者簽署的公司章程應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稱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資者依據《公司法》,通過出資形成一個獨立的公司法人實體(以下簡稱「公司」),由公司自行或者通過委託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機構進行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既是基金份額持有者又是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資者應在公司章程首頁用加粗字體進行如下聲明與承諾,包括但不限於: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在募集資金前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列明管理人登記編碼。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進一步聲明,中國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已在簽訂本合同前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了解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運用基金財產,不對基金活動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私募基金投資者聲明其為符合《私募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保證財產的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條款,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及所投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私募基金投資者承諾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財產收入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准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

五、公司型基金的章程應當具備如下條款:

(一)【基本情況】章程應列明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存續期限、經營范圍(應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能體現私募投資基金性質的字樣)、股東姓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同時可以對變更該等信息的條件作出說明。

(二)【股東出資】章程應列明股東的出資方式、數額、比例和繳付期限。

(三)【股東的權利義務】章程應列明股東的基本權利、義務及股東行使知情權的具體方式。

(四)【入股、退股及轉讓】章程應列明股東增資、減資、入股、退股及股權轉讓的條件及程序。

(五)【股東(大)會】章程應列明股東(大)會的職權、召集程序及議事規則等。

(六)【高級管理人員】章程應列明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辦法、職權、召集程序、任期及議事規則等。

(七)【投資事項】章程應列明本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運作方式、投資限制、投資決策程序、關聯方認定標准及對關聯方投資的迴避制度、投資後對被投資企業的持續監控、投資風險防範、投資退出等。

(八)【管理方式】公司型基金可以採取自我管理,也可以委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管理。採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章程中應當明確管理架構和投資決策程序;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章程中應當明確管理人的名稱,並列名管理人的許可權及管理費的計算和支付方式。

(九)【託管事項】公司財產進行託管的,應在章程中明確託管機構的名稱或明確全體股東在託管事宜上對董事會/執行董事的授權范圍,包括但不限於挑選託管人、簽署託管協議等。

(十)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託管的,應在章程中明確約定本公司型基金不進行託管,並明確保障投資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十一)【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章程應列明公司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原則及執行方式。

(十二)【稅務承擔】章程應列明公司的稅務承擔事項。

(十三)【費用和支出】章程應列明公司承擔的有關費用(包括稅費)、受託管理人和託管機構報酬的標准及計提方式。

(十四)【財務會計制度】章程應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作出規定,包括記賬、會計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公司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及重大事件報告的編制與提交、查閱會計賬簿的條件等。

(十五)【信息披露制度】章程應對本公司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頻度等內容作出規定。

(十六)【終止、解散及清算】章程應列明公司的終止、解散事由及清算程序。

(十七)【章程的修訂】章程應列明章程的修訂事由及程序。

(十八)【一致性】章程應明確規定當章程的內容與股東之間的出資協議或其他文件內容相沖突的,以章程為准。若章程有多個版本且內容相沖突的,以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版本為准。

(十九)【份額信息備份】訂明全體股東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額登記機構或其他份額登記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登記(公司股東)數據的備份。

(二十)【報送披露信息】訂明全體股東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對基金信息披露信息進行備份。

六、本指引由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
(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契約形式募集設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契約形式募集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其他類型投資基金應當參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
第三條基金合同的名稱中須標識「私募基金」、「私募投資基金」字樣。
第四條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公平原則訂立基金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虛假內容或誤導性陳述。
第六條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投資者三方應當根據本指引要求共同簽訂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確約定不託管的,應當根據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機制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七條對於本指引有明確要求的,基金合同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相關內容。在不違反《基金法》、《私募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基金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本指引規定內容之外的事項。本指引某些具體要求對當事人確不適用的,當事人可對相應內容做出合理調整和變動,但管理人應在《風險揭示書》中向投資者進行特別揭示,並在基金合同報送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時出具書面說明。

❾ 如何設立一個專項私募基金

如何成立專項私募基金,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1、要設立一個投資企業
要發行一隻私募基金,首先要有一個「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自然人不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以首先要設立一個公司或合夥企業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這是如何成立私募基金的首要條件。
2、要有管理人登記
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登記備案所需要上報的材料包括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或合夥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信息等。另外,4號文最大變化就是在管理人登記時,要求申請人提交律師事務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以上材料提交後等待基金業協會審核,審核通過即可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記。取得募集資金的資格。
3、要募集資金
《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中指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2016年2月5日)起,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所以接下來需要按照《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嚴格履行募集資金的流程,完成私募基金的募集工作。
4、產品備案登記
私募基金募集成立後,還需要在基金業協會的私募備案平台上進行產品的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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