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叫做」認股權」、」債券分離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
就是發行債券時,債券和權證分開發行, 一般是債券認購人無償獲得一定數額的認股權證。當然了, 權證和證券是可以分開交易了! 分離交易可轉債雖然有可轉債之名,卻無丁點可轉債之實。 僅僅是債券+權證的簡單拼湊,定價機制極其單純, 根本沒有傳統轉債的復雜期權組合以及博弈關系,一般沒有贖回、 回售條款(特別回售條款除外)、轉股價特別向下修正條款。 對發行人而言,與傳統的轉債相比,分離交易債最大的優點是「 二次融資」。在分離交易債發行時,投資者需要出資認購債券; 而如果投資者行權(權證到期時公司股價高於行權價時), 會再次出資認購股票。而且由於有權證部分, 分離交易債的債券部分票面利率可以遠低於普通轉債, 亦即其整體的融資成本相當低廉。
『貳』 什麼是可分離交易可轉債
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全稱是「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附認股權的公司債券是公司發行的附有認購該公司股票權利的債券。這種債券的購買者可以按預先規定的條件在公司發行的股票時享有優先購買權。預先規定的條件主要是指股票的購買價格、認購比例和認購期間。
『叄』 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融資建議
作為國有上市公司,權益融資的重要前提就是確保國有資本控制權。在此約束條件下,公司應該充分利用可分離可轉債發行行權條款,最大限度地實現公司融資需求,以實現融資效率的提升。
1.適度控制可分離可轉債附贈認股權證的發行量。可分離可轉債行權權益融資是通過附贈的認股權證行權進行的,這也是導致國有股權稀釋風險的原因所在。因而,需要考慮國有上市公司實際股權狀況,適度控制可分離可轉債附贈的認股證發行量,發行一開始即有效地控制國有股權稀釋風險,才能確保國有上市公司的國有資本控制權。
2.制定合理的行權價格。在保證國有上市公司國有資本控制權的前提下,權益融資不能通過大量附贈認股權證實現,提高行權價格就必然成為增加融資額的重要途徑。然而,較高的行權價格不利於吸引投資者行權以及行權融資效率的提高,而較低的行權價格雖然能夠吸引投資者更多的行權,但卻不能帶來足夠的資金。因而,在確定行權價格時要結合國有上市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行權價格,既要考慮到投資者行權的價值取向偏好,更要結合公司資金的需求量及現金流入量需求的時限。
3.適當運用行權比率。較大的行權比率可以吸引投資者,提高行權成功率和融資效率,然而過大的行權比率同樣會影響國有上市公司國有資本控制權是否被稀釋的問題。因而,公司要慎之又慎地確定合理的行權比率。
4.靈活運用行權時間。投資項目所需資金往往不是一次性投入,公司並不需要一次性融資,可以根據項目投資情況來預測資金需要量及預測現金流出的時間及變數,靈活制定行權時間,不僅可以滿足項目建設需要的資金投入,可以降低認股權證行權後較高的權益資金成本,而且可以規避大批量投資者同時行權帶來的國有上市公司控制股權稀釋的風險。 標的股票價格是實現可分離可轉債行權權益融資的又一重要的關鍵所在,尤其相對於短期投機而言,只有在股價高於行權價格的情況下,持有者才會選擇行權,否則會放棄執行認股權。因而,國有上市公司在行權期間內應該努力穩定公司股票市價,樹立良好的市場形象,保持高於行權價格的股價才能吸引投資者行權投資,公司權益融資目標才能實現。
『肆』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與普通可轉換債券有什麼區別
1.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是債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資品種,它與普通可轉債的本質區別在於債券與期權可分離交易
2.分離可轉債不設重設和贖回條款,有利於發揮發行公司通過業績增長來促成轉股的正面作用,避免了普通可轉債發行人往往不是通過提高公司經營業績、而是以不斷向下修正轉股價或強制贖回方式促成轉股而帶給投資人的損害。且上市公司改變公告募集資金用途的,分離交易可轉債持有人與普通可轉債持有人同樣被賦予一次回售的權利,從而極大地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3.普通可轉債中的認股權一般是與債券同步到期的,分離交易可轉債則並非如此。分離交易可轉債「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因為認股權證分離交易導致市場風險加大,縮短權證存續期有助於減少投機
『伍』 什麼是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
普通的可轉債:債券與權證是相結合的,也就是說賣出債券的同時必然伴隨著轉股。賣出和轉股兩個動作同時完成。
分離可轉債:債券與權證完全分離,二者沒有任何關系。相當於你持有一份債券,另外持有一份權證。在賣出債券的同時可以不實現轉股。你完全不必考慮二者的關系,就按債券和權證各自的特徵進行操作就可以。
你是股票持有者的話沒有必要考慮這個問題。就像你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那個公司同時也發行債券和權證,這樣的公司很多。至於債券和權證對於股價走勢的影響另當別論。
『陸』 什麼是分離交易可轉債,它和非分離交易可轉債有什麼區別
分離交易可轉債是一種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可分離為純債和認股權證兩部分,賦予了上市公司一次發行兩次融資的機會。分離交易可轉債是債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資品種,它與普通可轉債的本質區別在於債券與期權可分離交易。
2006年末出台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首次將分離交易可轉債列為上市公司再融資品種,並對其發行條件、發行程序、條款設定等方面作出較為具體的規定。
區別:
一、發行資金成本不同
兩者的認股權均具有促銷公司債、降低發行公司利息負擔的作用,因為普通可轉債本身只是一個產品,而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則更近似兩個產品,所以普通的可轉債的發行成本通常較可分離交易可轉債要低。
二、投資者的資金量佔用不同
對投資者而言,行使可分離交易可轉債所附帶的認股權時必須再繳股款;而普通的可轉債在轉換成股票時則不需要再繳納股款,投資資金較容易控制。因此,投資可分離交易可轉債並且行權,會佔用投資者更多的資金。
三、贖回條款存在與否的不同
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權證與公司債部分在上市之後分離的特徵,使得發行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公司無法用任何發行條款去強制或約束投資人去行權,而只能用一些策略誘使投資人提前行權。至於普通的可轉債就可採用贖回條款強制投資人行使轉換權利。
四、對發行人財務結構的影響不同
普通的可轉債在轉換股票時,公司的負債自然減少。但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即使認股權被行使,該發行公司對債券的債務也將持續至債券期滿為止。。
五、行使比例不同
普通可轉債在轉股市,可轉債的面值和轉股價決定論可以轉股的數量,而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則依條款規定的行使比例認購新股,認股數量與債券面值無關,只與契約條款的規定有關。
六、交易形態不同
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對於發行人而言是發行兩種有價證券;而發行普通可轉債就是一種有價證券。
七、認股權的存續期限不同
我國即將面市的可分離交易可轉債中,認股權證的存續期與較公司債的存續期要短,因此,認股權證處於價內的機會較普通可轉債的權證部分要低,時間價值占認股權證價值的比重會更大。
(6)可分離交易債券股權稀釋擴展閱讀:
分離交易可轉債的優勢:
第一,投資者可以獲得還本付息,由此給發行公司的經營能力提出了較高要求;
第二,當認股權證行使價格低於正股市價時,投資者可通過轉股或轉讓權證在二級市場上套利,而毋須擔心發行人在股票市價升高時強制贖回權證;而當認股權證行使價格高於正股市價時,投資者可選擇放棄行使權證,而權證往往是發行人無償贈予的。
『柒』 什麼是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就是發行債券時,債券和權證分開發行,一般是債券認購人無償獲得一定數額的認股權證。當然了,權證和證券是可以分開交易了!
分離交易可轉債雖然有可轉債之名,卻無丁點可轉債之實。僅僅是債券+權證的簡單拼湊,定價機制極其單純,根本沒有傳統轉債的復雜期權組合以及博弈關系,一般沒有贖回、回售條款(特別回售條款除外)、轉股價特別向下修正條款。
對發行人而言,與傳統的轉債相比,分離交易債最大的優點是「二次融資」。在分離交易債發行時,投資者需要出資認購債券;而如果投資者行權(權證到期時公司股價高於行權價時),會再次出資認購股票。而且由於有權證部分,分離交易債的債券部分票面利率可以遠低於普通轉債,亦即其整體的融資成本相當低廉。
當然了,發行人不得不負擔歸還債券的責任。
『捌』 什麼叫做」認股權」,」債券分離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
「認股權」指購買股票的權力,一般不進行交易.比如股票的增發`配股的認股權,以及以前的認股證。
一般指公司債券附有認股權證,持有人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間內按約定價格(執行價格)認購公司股票的權利,是債券加上認股權證的產品組合。 「債券分離交易」指認股權憑證與公司債券可以分開,單獨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買賣;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公司債券,它賦予持有人在發債後一定時間內,可依據本身的自由意志,選擇是否依約定的條件將持有的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的股票或者另外一家公司股票的權利。
『玖』 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稀釋每股收益
首先,要正確理解認股權證和可轉債的共性與區別。
二者共同點是都可以在未來某一時間按一定的價格轉股。
二者不同點是,認股權證一般以低於發行日股票市價的價格轉股,相當於發行方給了一定的優惠,說白了認股權證是一張優惠券。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根據轉股價低於市價而計算出多給的股數。而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本身是債券,並且以較低的利率水平賦予這種轉股權利,轉股前依然是為了還本付息。但是在這期間給予債券持有者一種轉換為股權的權利,並且根據發行日的轉股價格進而確定轉股數量,並不強調有任何優惠(因為利率水平很低)。所以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只考慮可以轉換的股票數量,而並沒有任何優惠。當然,分子需要考慮債權轉為股權少付利息而增加的凈利潤。
『拾』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與一般可轉債(附認股權證債券)的區別是什麼
1.發行成本不同,兩者都有促進債券發行,降低債券利率的作用(附有認股權),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由於由債券和認股權證兩部分構成,因此發行成本高。
2.分離交易可轉債能夠實現二次融資。一般可轉債在轉化為股票時,不需要再支付購股款,資金是初始購買債券的成本,只實現一次融資。分離交易可轉債在行使認股權時,必須再繳納認股款。實現了二次融資。
3.認股決定因素不同。一般可轉債的認股數量,取決於可轉債的面值和轉股價,分離交易的可轉債主要取決於認股權的規定,與債券價值無關。
4.存續期不一致。一般可轉債認股權與債券存續期相同,但分離交易可轉債的權證存續期不超過債券存續期,且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6個月。
5.對發行企業的負債股權結構影響不同,一般可轉債執行認股後,減少發行企業負債,增加權益;分離交易可轉債的債券部分要繼續存在,直至償還。認股權行使將增加權益。
6.條件不一致。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不設重設和贖回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