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可轉換債券與附認股權證債券分別行使權利後對資金總額的影響是否相同
可轉換債券與附認股權證債券分別行使權利後對資金總額的影響不相同。
可轉換債券行使權利後不會增加資金總額,附認股權證債券分別行使權利後會增加資金總額。
B. 可轉換債券和認股權證的差異
認股權證是授予持有人一項權利,在到期日前(也可能有其它附加條款)以行使價購買公司發行的新股(或者是庫藏的股票)。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
在目前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
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
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
所以投資界一般戲稱,可轉債對投資者而言是保證本金的股票。
這兩者之間並沒有本質區別,期權和權證的區別在於其標准化,而權證則顯得隨意一些。
C. 可轉換債與附有認股權證的區別
可轉換債也稱可轉換公司債券。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債券是指國內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同時《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對可轉換公司債的定義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即可轉換公司債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與我們所熟悉的普通可轉債都屬於混合型證券(hybrid securities),它們介於股票與債券之間,是股票與債券以一定的方式結合的融資工具,兼具債券和股票融資特性。
可轉換債券是附有認股權證的普通債券(但二者不可分離交易),其轉股價格就是所附的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
D. 可轉換債券與股權證有何區別
可轉換債券與股權證區別如下:
1、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不同
可轉換債券等的行權價格低於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 計算統賬結合,作為分子的凈利潤金額不變;
而股權證的調整項目為按照本准則第十條中規定的公式所計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同時還應考慮時間權數。 當期發行認股權證或股份期權的,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應當自認股權證或股份期權的發行日起計算。
2、可轉換公司債券不同
對於可轉換公司債券,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分子的調整項目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利息等的稅後影響額;
而股權證分母的調整項目為假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期初或發行日轉換為普通股的股數加權平均數。
3、范圍不同
可轉換債券包括凈利潤扣除了非經常損益後得到的每股收益。
而股權證包括那些一次性的資產轉讓或者股權轉讓帶來的非經營性利潤。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購股權證
網路-可轉換債券
E. 附認股權證債券的計算問題
當然是以5年時間計算認股權證價值為淮。這一類型的可轉債俗稱叫做可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就是把傳統的可轉債當中的嵌入期權部分從可轉債中分離出來,形成純債部分和權證部分,純債部分在分離後是不具有轉股性質,權證部分具有認購股票性質但不具有債券的債務權利。一般這類的債券的認股權證的存續期要短於債券的存續期,最簡單你可以看一下現在還在交易的分離債純債部分就知道了,上交所的證券代碼是1260開頭的債券就是這一類分離債純債部分,那些權證部分則由於存續時間一般就是兩年,早就到期行權認購股票或不行權作廢了。
F. 有關債券和認股權證的計算題,求詳解
1、100/5=20
2、(48-35)*5=65
第二題本身有問題,這個只是內在價值,不是理論價值。理論價值還應該含時間價值。
G. 簡述認股權證的含義及其與可轉換債券的區別
公司債券是股份制公司發行的一種債務契約,公司承諾在未來的特定日期,償還本金並按事先規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公司債券主要有以下幾類:
(1)按是否記名可分為:1.記名公司債券,即在券面上登記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憑印鑒領取,轉讓時必須背書並到債券發行公司登記的公司債券。2.不記名公司債券,即券面上不需載明持有人姓名,還本付息及流通轉讓僅以債券為憑,不需登記。
(2)按持有人是否參加公司利潤分配可分為:1.參加公司債券,指除了可按預先約定獲得利息收入外,還可在一定程度上參加公司利潤分配的公司債券。2.非參加公司債券,指持有人只能按照事先約定的利率獲得利息的公司債券。
(3)按是否可提前贖回分為:1.可提前贖回公司債券,即發行者可在債券到期前購回其發行的全部或部分債券。2.不可提前贖回公司債券,即只能依次到期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
(4)按發行債券的目的可分為:1.普通公司債券,即以固定利率、固定期限為特徵的公司債券。這是公司債券的主要形式,目的在於為公司擴大生產規模提供資金來源。2.改組公司債券,是為清理公司債務而發行的債券,也稱為以新換舊債券。3.利息公司債券,也稱為調整公司債券,是指面臨債務信用危機的公司經債權人同意而發行的較低利率的新債券,用以換回原來發行的較高利率債券。4.延期公司債券,指公司在已發行債券到期無力支付,又不能發新債還舊債的情況下,在徵得債權人同意後可延長償還期限的公司債券。
(5)按發行人是否給予持有人選擇權分為:1.附有選擇權的公司債券,指在一些公司債券的發行中,發行人給予持有人一定的選擇權,如可轉換公司債券(附有可轉換為普通股的選擇權)、有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券和可退還公司債券(附有持有人在債券到期前可將其回售給發行人的選擇權)。2.未附選擇權的公司債券。即債券發行人未給予持有人上述選擇權的公司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