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增資擴股協議和股權轉讓協議區別有什麼
當然是看協議的具體內容:
一、增資擴股
是指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擴大股權,從而增加企業的資本金。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增資擴股一般指企業增加註冊資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東認購或新股東與老股東共同認購,企業的經濟實力增強,並可以用增加的注冊資本,投資於必要的項目。
二、股權轉讓
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適當履行問題。
三、出資入股
顧名思義,就是公司成立時出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 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啟動公司運營。因此,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
第二, 實物。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料、零部件、貨物、建築物和廠房等作為出資。
第三,知識產權。所謂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傳統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
第四, 土地使用權。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後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另一種是公司向所在地的縣市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後,通過訂閱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依照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為股東的出資方式,但必須依法履行有關手續。
第五,勞務和信用出資。我國<<公司法>>雖未明確禁止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但從其列舉的股東出資標的來看,我國不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我國《合夥企業法》第 16 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可見,合夥企業是可以以勞務出資的。
Ⅱ 入股協議與股權轉讓協議有什麼區別
1、協議只是完成特定事件的一個輔助手段。
2、《入股協議》,顧名思義是為了成為公司股東,簽訂雙方為投資人與公司或者控股股東,更多的是類似與《增資擴股協議》。
3、《股權轉讓協議》,是公司股東與內部的其他股東或者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簽訂,主要是就股權轉讓價款、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
4、一般而言,《入股協議》很少在實際中使用,多數情況下都能被其他協議替代,該協議處於很尷尬的地位。
5、而《股權轉讓協議》目標更為明確,主要就是應用於股權的對外或者對內轉讓。
6、在配套文件的使用上,都是需要召開股東會進行決議,並配合《股東會決議》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然後才能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Ⅲ 合股基金股權轉讓是否必須有股權轉讓協議,選舉產生可以嗎
合股轉讓.如在股東之間以轉讓協議.為准.滿委託期限變更合股股權.
Ⅳ 股權轉讓協議與增資協議有什麼區別
先回答第一個問題,股權轉讓協議與增資協議的區別:
1.股權轉讓協議和增資協議的合同當事人雖然都含有公司的原股東及出資人,但從協議價金受領的情況看,股權轉讓協議和增資協議中出資人資金的受讓方是截然不同的。股權轉讓協議中的資金由被轉讓股權公司的股東受領,資金的性質屬於股權轉讓的對價。而增資協議中的資金受讓方為標的公司,而非該公司的股東,資金的性質屬於標的公司的資本金。
2. 股權轉讓協議和增資協議支付價金一方的當事人對於標的公司的權利義務不同。股權轉讓協議中,支付價金的一方在支付價金取得了公司股東地位的同時,不但繼承了原股東在公司中的權利,也應當承擔原股東對公司從成立之時到終止之日的所有義務,其承擔義務是無條件的。而增資協議中支付價金一方的投資人是否與標的公司的原始股東一樣,對於其投資之前標的公司的義務是否承擔,可以由協議各方進行約定,支付價金的一方對其加入該公司前的義務的承擔是可以選擇的。
3. 從出資後,標的公司的注冊資本的變化看,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出資人履行義務完成時標的公司的注冊資本是保持不變的,仍然為原數額。而增資協議簽訂後,標的公司的注冊資本發生了變化
第二個問題,股權轉讓的條件:
在我國,雖然股權轉讓具有自由性,但這只是相對的,其中必然有一些限制性規定。如果全然按照股東意願來轉讓股權,法律可能會亂套,而且有時候會損害他人利益。因此,為了保障股權轉讓方、受讓方以及其他股東的利益,法律分別對股權轉讓要遵守的條件提出要求,比如發起人轉股的問題、內部轉股問題、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任職條件的限制等。本文針對這些問題,一一進行闡述,從而正確認識股權轉讓。
一、轉讓場所: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在進行交易時,應當在合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這樣才能代表股權轉讓的效力。這一點,僅僅針對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他國家立法上還是比較少見。
二、轉讓合同:有時候在股權轉讓過程中,不止是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合同,還包括其他合同。比如公司與轉讓股權的股東簽訂的合同、轉讓股權的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簽訂的合同、轉讓股權的股東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等。在轉讓過程中,應當根據不同的合同來執行。
三、任職條件:對於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來說,任職期間不可以轉讓自己所持有的股份。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公司信息,從事其他股權交易,損害他人利益。
四、內部轉股:按照法律規定,公司股權可以轉讓給內部其他股東,如果要向外轉讓,必須取得一半數量的股東同意。如果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數量超過一半,那麼這些股東應當購買此轉讓的股權,反之,不購買則可以視為同意轉讓。另外,在進行內部轉讓股權時,如果多個股東都有購買意向,為了避免發生沖突,遵循公平原則,可以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來購買股權。
五、持股時間:對於發起人來說,公司成立三年以內,不可以轉讓自己所持有的股權。這一點,對於發起人來說,略微不平等,存在一定限制。
當然,股權轉讓中涉及的事項具有多面性,以上這些只是鳳毛麟角。其實有時候股權轉讓是否麻煩,也要取決於公司規模。一些小公司,因為股東單一,股權結構簡單,在轉讓時比較簡單,存在的糾紛少,辦理時間更快,大公司則不一定。
Ⅳ 股權轉讓協議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股權轉讓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雙方基本情況,包括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等。
(二)公司簡況及股權結構。
(三)轉讓方的告知義務。
(四)股權轉讓的份額,股權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五)股權轉讓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六)股東身份的取得時間約定。
(七)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約定,實際交接手續約定。
(八)股權轉讓前後公司債權債務約定。
(九)股權轉讓的權利義務約定。
(十)違約責任。
(十一)適用法律爭議解決方式。
(十二)通知義務、聯系方式約定。
(十三)協議的變更、解除約定。
(十四)協議的簽署地點、時間和生效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