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股權指數 > 保險資金股權投資合規

保險資金股權投資合規

發布時間:2021-03-24 10:13:50

1. 保險公司合規及風險管理專業課程

合規工作包括識別、評估和監測以下各項工作可能出現的風險:保險業務行為,包括廣告宣傳、產品開發、銷售、承保、理賠、保全、反洗錢、客戶服務、客戶投訴處理等;保險資金運用行為,包括擔保、融資、投資等;保險機構設立、變更、合並、撤銷以及戰略合作行為等。
合規工作是近年來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加強內控的新舉措。目前確實沒有形成科學管理方法體系,各保險公司設立合規崗位更多的是為了應付監管部門的需要。國內大型保險公司所謂的合規部的工作開展也是摸索前行。
.

2.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投資余額超過20億元或者超過可投資額度20%的,應當在投資協議簽署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對已投資不動產項目追加投資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並在投資協議簽署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前款規定的報告,應當至少包括董事會或者其授權機構決議、可行性研究報告、資產配置計劃、合法合規報告、資產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關聯交易說明、償付能力分析、後續管理方案、法律意見書、投資協議書等。
保險資金投資養老項目,應當在確定投資意向後,通報中國保監會,並在簽署投資協議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內容之外,還應當說明經營目的和發展規劃,並提交整體設計方案和具體實施計劃等材料。
中國保監會發現保險公司投資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的,有權責令其改正。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的15個工作日內和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總體情況;
(二)資本金運用情況;
(三)資產管理及運作情況;
(四)資產估值;
(五)資產風險及質量;
(六)重大突發事件及處置情況;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除上述內容外,年度報告還應當說明投資收益及分配、資產認可及償付能力、投資能力變化等情況,並附經專業機構審計的相關報告。
第三十一條 投資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情況,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保險資金投資情況;
(二)產品運作管理、主要風險及處置、資產估值及收益等情況;
(三)基礎資產或者資產池變化、產品轉讓或者交易流通等情況;
(四)經專業機構審計的產品年度財務報告;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除上述內容外,投資機構還應當報告專業團隊和投資能力變化、監管處罰、法律糾紛等情況。
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為公開發行或者募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 託管機構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的15個工作日內和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保險資金投資情況;
(二)投資合法合規情況;
(三)異常交易及需提請關注事項;
(四)資產估值情況;
(五)主要風險狀況;
(六)涉及的關聯交易情況;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第三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制定不動產投資能力標准,保險公司及相關投資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標准自行評估,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評估報告。中國保監會將檢驗並跟蹤監測保險公司及相關投資機構的不動產投資管理能力及變化情況。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市場需要,適當調整投資比例、相關當事人的資質條件和報送材料等事項。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相關當事人,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材料,應當符合監管規定,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進行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協助檢查。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出現償付能力不足、重大經營問題、存在重大投資風險,或者可能對金融體系、金融行業和金融市場產生不利影響的,中國保監會應當採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停止投資業務、限制投資比例、調整投資人員、責令處置不動產資產、限制股東分紅和高管薪酬等監管措施。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後,不能持續符合第八條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責令予以改正。
違規投資的不動產或者超比例投資的不動產,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不計入認可資產范圍。突發事件或者市場變動等非主觀因素,造成不動產投資比例超過本辦法規定的,保險公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規定調整投資比例。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的資產評估標准和方法及風險因子的規則,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參與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活動,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有權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將違法違規情況通報其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將責令保險公司不得與該機構開展相關業務,並商有關監管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保險公司不得與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發生業務往來。

3. 平安保險合規崗主要職責是什麼啊

合規工作包括識別、評估和監測以下各項工作可能出現的風險:保險業務行為,包括廣告宣傳、產品開發、銷售、承保、理賠、保全、反洗錢、客戶服務、客戶投訴處理等;保險資金運用行為,包括擔保、融資、投資等;保險機構設立、變更、合並、撤銷以及戰略合作行為等。

合規工作是近年來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加強內控的新舉措。目前確實沒有形成科學管理方法體系,各保險公司設立合規崗位更多的是為了應付監管部門的需要。國內大型保險公司所謂的合規部的工作開展也是摸索前行。

(3)保險資金股權投資合規擴展閱讀:

建立合規風險管理機制的必要性:

合規風險管理是指銀行主動避免違規事件發生,主動發現並採取適當措施糾正已發生的違規事件,其崗位手冊也是一個相關制度和相應做法持續修訂的周而復始的循環過程。這一合規風險管理的過程,是構建銀行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的基礎和核心。

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關於合規風險的界定,銀行的合規特指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則或標准。傳統的操作風險、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這三大類風險有可能對銀行資本造成損失,但合規風險主要判別在於銀行經營過程是守法還是違法。

近年來"曝光"的銀行內部的一些案件,恰恰說明"合規文化"在我國銀行業的膚淺或缺失,「合規文化」的管理理念還遠遠沒有浸潤到銀行的日常管理和決策中。

4. 保險資金新規定:保監會對各大保險公司下手了嗎

我可以告訴你,已經開始了,現在保監會在嚴厲清查不合規的保險公司及代理人,在網上也可以查到。

5.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辦法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2010年7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9號發布;根據2014年4月4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4年第3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資金運用行為,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維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本外幣計價的資本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各項准備金及其他資金。
第四條 保險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符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根據保險資金性質實行資產負債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實現集約化、專業化、規范化和市場化。
第五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一節 資金運用范圍
第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七條 保險資金辦理銀行存款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一)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等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范、內控體系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連續三年信用評級在投資級別以上。
第八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信用級別,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券。
第九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 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凈資產連續三年保持在人民幣一億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近三年沒有不良記錄;
(三)建立有效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之間的防火牆機制;
(四)投資團隊穩定,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或者基金份額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及其它附著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各項准備金購置自用不動產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
第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滿足有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該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投資。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限於下列企業:
(一)保險類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
(二)非保險類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第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存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從事創業風險投資;
(六)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於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七)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相關比例要求,具體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情況調整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比例。
第十七條 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運用,應當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人員配備、投資交易和風險控制等環節,獨立於其他保險產品資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二節 資金運用模式
第十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業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一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第三方託管和監督,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託管的保險資產獨立於託管機構固有資產,並獨立於託管機構託管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託管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二十條 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資產估值;
(二)監督投資行為;
(三)向有關當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託管資金;
(二)混合管理託管資金和自有資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託管賬戶資金;
(三)利用託管資金及其相關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相關標准。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資或者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進行投資。
第二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確保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三方職責各自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制定資產戰略配置指引、選擇受託人、監督受託人執行情況、評估受託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二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干預受託機構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託機構提供其他委託機構信息;
(三)要求受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保險利潤;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合同約定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託資金或者不同委託機構資金;
(四)挪用受託資金;
(五)向委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可以將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或者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有關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託管、風險管理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託資產規模、資產類別、產品風險特徵、投資業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合同方式與委託或者投資機構,約定管理費收入計提標准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為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及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投資人發售產品份額,募集資金,並選聘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為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開展的投資管理活動。 第一節 組織結構與職責
第二十七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關制度中明確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保險資金運用職責,實現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權、運營權、監督權相互分離,相互制衡。
第二十八條 保險資金運用實行董事會負責制。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資產配置和投資政策、風險控制、合規管理承擔最終責任,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確定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方式;
(三)審定投資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
(四)審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年度投資計劃和投資指引及相關調整方案;
(五)決定重大投資事項;
(六)審定新投資品種的投資策略和運作方案;
(七)建立資金運用績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關職責。
董事會應當設立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決定委託投資,以及投資無擔保債券、股票、股權和不動產等重大保險資金運用事項,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層根據董事會授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保險資金運用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險資金運用與財務、精算、產品和風控等部門之間的協商機制;
(三)審議資產管理部門擬定的保險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策略,並提交董事會審定;
(四)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五)執行經董事會審定的資產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策略;
(六)提出調整資產戰略配置調整方案;
(七)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設置專門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並獨立於財務、精算、風險控制等其他業務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擬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策略;
(三)擬定資產戰略配置調整方案;
(四)執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
(五)實施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措施;
(六)其他職責。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負責日常投資和交易管理;委託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履行委託人職責,監督投資行為和評估投資業績等職責。
第三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投資研究、資產清算、風險控制、業績評估、相關保障等環節設置崗位,建立防火牆體系,實現專業化、規范化、程序化運作。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設置投資、交易等與資金運用業務直接相關的崗位。
第三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風險管理部門以及具有相應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制度;
(二)審核和監控保險資金運用合法合規性;
(三)識別、評估、跟蹤、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四)定期報告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狀況;
(五)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設立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風險管理,履職范圍應當包括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獨立向董事會、中國保監會報告有關情況,提出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建議。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不得主管投資管理。如需更換,應當於更換前至少五個工作日向中國保監會書面說明理由和其履職情況。
第二節 資金運用流程
第三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明確各個環節、有關崗位的銜接方式及操作標准,嚴格分離前、中、後台崗位責任,定期檢查和評估制度執行情況,做到權責分明、相對獨立和相互制衡。相關制度包括但不限於:
(一)資產配置相關制度;
(二)投資研究、決策和授權制度;
(三)交易和結算管理制度;
(四)績效評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統管理制度;
(六)風險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以獨立法人為單位,統籌境內境外兩個市場,綜合償付能力約束、外部環境、風險偏好和監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險資金成本、現金流和期限等負債指標,選擇配置具有相應風險收益特徵、期限及流動性的資產。
第三十七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專業化分析平台,並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蓋交易對手管理和投資品種選擇的模型和制度,構建投資池、備選池和禁投池體系,實時跟蹤並分析市場變化,為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和授權制度,明確授權方式、許可權、標准、程序、時效和責任,並對授權情況進行檢查和逐級問責。
第三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機制,有效控制相關人員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防範交易系統的技術安全疏漏,確保交易行為的合規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機制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嚴格隔離投資決策與交易執行;
(二)構建符合相關要求的集中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反饋系統;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
(四)在賬戶設置、研究支持、資源分配、人員管理等環節公平對待不同資金等。
第四十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以資產負債管理為核心的績效評估體系和評估標准,定期開展保險資金運用績效評估和歸因分析,推進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和分散化投資,實現保險資金運用總體目標。
第四十一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信息管理系統,減少或者消除人為操縱因素,自動識別、預警報告和管理控制資產管理風險,確保實時掌握風險狀況。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設定合規性和風險指標閥值,將風險監控的各項要素固化到相關信息技術系統之中,降低操作風險、防止道德風險。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建立全面風險管理資料庫,收集和整合市場基礎資料,記錄保險資金管理和投資交易的原始數據,保證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面覆蓋、全程監控、全員參與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改進風險管理技術和信息技術系統,通過管理系統和稽核審計等手段,分類、識別、量化和評估各類風險,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四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資產負債錯配風險,以償付能力約束和保險產品負債特性為基礎,加強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風險預算,確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限額,採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測試等方法,評估和管理資產錯配風險。
第四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流動性風險,根據保險業務特點和風險偏好,測試不同狀況下可以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範流動性風險。
第四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利率風險、匯率風險以及金融市場波動風險,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機制,實行市場風險限額管理。
第四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信用風險,建立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時跟蹤評估信用風險,跟蹤分析持倉信用品種和交易對手,定期組織回測檢驗。
第四十七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同業拆借、債券回購和融資融券業務管理,嚴格控制融資規模和使用杠桿,禁止投機或者用短期拆借資金投資高風險和流動性差的資產。保險資金參與衍生產品交易,僅限於對沖風險,不得用於投機和放大交易,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四十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發揮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的監督作用,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保險資金運用內部全面稽核審計。內控審計報告應當揭示保險資金運用管理的合規情況和風險狀況。主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資金運用部門負責人和重要崗位人員離職前,應當進行離任審計。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定期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保險資金運用內部稽核審計結果和有關人員離任審計結果。
第四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處置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及時控制和化解風險隱患。投資資產發生大幅貶值或者出現債權不能清償的,應當制定處置方案,並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五十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確保風險管控相關崗位和人員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知情權和查詢權,有權查閱、詢問所有與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相關的數據、資料和細節,並列席與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的會議。 第五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督管理,採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根據公司治理結構、償付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金運用實行分類監管、持續監管和動態評估。
中國保監會應當強化對保險公司的資本約束,確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監管指標體系,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監管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五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分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資產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保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第五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核准。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或者發起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行初次申報核准,同類產品事後報告。
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對上述事項進行合規性、程序性審核。
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
第五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提供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提交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應當及時、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的重大投資決議,應當在決議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運用的有關數據與中國保監會的監管信息系統動態連接。
第五十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不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第五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資金運用形式和比例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中國保監會有權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保險資金運用情況、風險控制、內部管理等有關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六十一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資金運用有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六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保險資金運用有關規定,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決定選派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第六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本規定運用保險資金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四條 保險資金運用的其他當事人在參與保險資金運用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通報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3年內不得與其從事相關業務,並商有關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管理運用保險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七條 保險公司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等運用,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資金運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6.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的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進行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准,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投資決議;
(二)主營業務規劃、投資規模及業務相關度說明;
(三)專業機構提供的財務顧問報告、盡職調查報告和法律意見書;
(四)投資可行性報告、合規報告、關聯交易說明、後續管理規劃及業務整合方案;
(五)有關監管部門審核或者主管機關認可的股東資格說明;
(六)投資團隊及其管理經驗說明;
(七)附生效條件的投資協議,特別註明經有關監管機構或者部門核准後生效;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中國保監會審核期間,擬投資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停止該項股權投資:
(一)出現或者面臨巨額虧損、巨額民事賠償、稅收政策調整等重大不利財務事項;
(二)出現或者面臨核心業務人員大量流失、目標市場或者核心業務競爭力喪失等重大不利變化;
(三)有關部門對其實施重大懲罰性監管措施;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可能對投資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不利事項。
重大股權投資的股權轉讓或者退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說明轉讓或者退出的理由和方案,並附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相關決議。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進行非重大股權投資和投資基金投資的,應當在簽署投資協議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除提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六)、(八)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的投資決議;
(二)投資可行性報告、合規報告、關聯交易說明、後續管理方案、法律意見書及投資協議或者認購協議;
(三)對投資機構及投資基金的評估報告。
中國保監會發現投資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的,有權責令保險公司予以改正。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並附以下書面材料:
(一)投資情況;
(二)資本金運用;
(三)資產管理及運作;
(四)資產估值;
(五)資產質量及主要風險;
(六)重大突發事件及處置;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除上述內容外,年度報告還應當說明投資收益及分配、資產認可及償付能力、投資能力變化等情況,並附經專業機構審計的相關報告。
第三十三條投資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的情況,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年度報告。
第三十四條託管機構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和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和投資基金情況,分別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並附以下材料:
(一) 保險資金投資情況;
(二) 投資合法合規情況;
(三) 異常交易及需提請關注事項;
(四) 資產估值情況;
(五) 主要風險狀況;
(六) 涉及的關聯交易情況;
(七) 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第三十五條中國保監會制定股權投資能力標准,保險公司和相關投資機構應當根據規定標准自行評估,並將評估報告提交中國保監會。中國保監會將檢驗並跟蹤監測保險公司和相關投資機構的股權投資能力。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市場需要,適當調整投資比例、相關當事人的資質條件和報送材料等事項。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相關當事人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相關材料,應當符合監管規定,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進行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協助檢查。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出現償付能力不足、重大經營問題、存在重大投資風險,或者可能對金融體系、金融行業和金融市場產生不利影響的,中國保監會應當採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停止投資業務、限制投資比例、調整投資人員、責令處置股權資產、限制股東分紅和高管薪酬等監管措施。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後,不能持續符合第九條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責令予以改正。
違規投資的企業股權資產,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不計入認可資產范圍。突發事件或者市場變化等非主觀因素,造成企業股權投資比例超過本辦法規定的,保險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規定調整投資比例。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資產評估標准、方法及風險因子的規則,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人員在職期間或者離任後,發現其在該公司工作期間,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投資企業股權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責任。
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參與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活動,存在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中國保監會有權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將責令保險公司停止與該機構的業務,並商有關監管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保險公司不得與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發生業務往來。

7. 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投資的基本原則中,哪些是合法投資時必須遵守的

你好,這些原則必須遵守:
1.多元化原則。
開展多元化投資,防止「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的風險,實現投資范圍、投資標的的多元化以及組合投資,將公共資源與市場資源有機結合起來,使人民群眾能夠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時兼顧分散投資風險和提高投資收益的不二選擇。

2.市場化原則。
國際上的基本養老基金投資,有政府主導的國債型投資和以市場為基礎的多元化投資兩種基本模式。我國作為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必然要堅持市場化的方向,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按照市場規律進行投資運營。

3.專業化原則。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是一件專業化的事項,應當獨立於行政機關及社保經辦機構,委託給專業投資機構和具有專業投資資質的人員來進行。目前,我國已經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採取信託管理模式,國家設立、國務院授權的准公共養老基金管理機構將予以設立或指定;一批具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託管經驗,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託管業績和社會信譽的商業銀行將負責安全保管養老基金資產;一批具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經驗,或者具有良好的資產管理業績、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的專業機構將負責養老基金資產投資運營。

4.相對集中原則。
《投資管理辦法》規定經歸集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省級政府委託給國務院授權的養老金管理機構投資運營,即體現了這一原則。這有利於增強基金投資的規模效應,避免地方分散投資的非專業、低效和財務風險;也便於國家統一制定優惠政策,均衡投資收益,防止互相攀比;還便於國家加強對基金投資的監管。

5.加強監管原則。
在進行市場化投資運營的同時,政府特別要加強監管,保證投資運營行為合法合規。《投資管理辦法》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採取信託管理模式,其核心特徵是就是審慎管理、資產獨立,採取專業託管、嚴格監管,信息披露。此外,我國還從優化投資管理體制、健全內部風險控制機制、嚴格控制資產配置、強制建立風險准備金、強化投資運營報告機制等五個方面對嚴格控制風險作了制度安排和政策規范。

8. 財險公司2019年合規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合規工作包括識別、評估和監測以下各項工作可能出現的風險:保險業務行為,包括廣告宣傳、產品開發、銷售、承保、理賠、保全、反洗錢、客戶服務、客戶投訴處理等;保險資金運用行為,包括擔保、融資、投資等;保險機構設立、變更、合並、撤銷以及戰略合作行為等。
合規工作是近年來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加強內控的新舉措。目前確實沒有形成科學管理方法體系,各保險公司設立合規崗位更多的是為了應付監管部門的需要。國內大型保險公司所謂的合規部的工作開展也是摸索前行。
.

9. 保險公司依法合規經驗材料

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從業務、財務、理賠三個方面考慮
我曾對合規經營經驗進行過匯總,另外經驗介紹類材料還要結合貴單位情況進行細節方面的說明,以下內容僅供您參考

(一)業務發展方面
(1)嚴格執行統一法人制度,嚴格授權管理;
(2)嚴格執行保險監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的條款和費率,嚴格禁止以競爭為目的錯套條款、變相降費的情況;按規定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3)堅持嚴格的報審程序,並按照批復意見操作;
(4)嚴格執行異地、統括、聯保和共保業務的相關規定履行相應報批報備手續。
(5)嚴格執行純風險損失率,使用費率均按照純風險費率規定測算;
(6)批退工作符合相關要求,杜絕違規批退或批減保費情況,並嚴格按照批復意見批退;
(7)嚴格保險相關法規的經營。
(二)財務管理方面:
(1)嚴格按照新會計准則及保費收入確認原則如實反映保費收入情況;不存在「小金庫」、「帳外帳」等現象;
(2)沒有通過非財務意義上的未達帳項或者通過未達帳項虛掛應收保費、虛列費用成本的現象;
(3)嚴格按照《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管理資金;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資金管理規定,一切資金收支全部納入賬內核算;杜絕超限額存放現金、超范圍使用現金、 「白條抵庫」等現象;
(4)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規定,規范理賠費用的計提、使用和管理;不存在展業手續費和行政辦公費用列支理賠費用現象;
(5)各項經營成本費用據實列支,財務數據確保真實准確;
(6)各項責任准備金依法依規計提;准備金數據真實准確;
(7)不存在撕單埋單、陰陽保單、系統外出單、凈保費入賬等違規情況。
(三)理賠管理方面:
(1)按保單規定處理賠案,杜絕惡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等損害客戶權益的行為;
(2)不存在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嚴禁故意擴大保險事故損失范圍虛增賠款金額;杜絕將與賠案無關的費用納進賠案進行列支現象;
(3)不存在與其他單位合謀騙取賠款等違法違規行為;
(4)不斷建立健全理賠服務標准;在確保理賠質量的前提下,認真落實簡化理賠單證、優化理賠工作流程工作。

10. 對保險行業的合規經營怎麼理解有哪些好處

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從業務、財務、理賠三個方面考慮:
(一)業務發展方面
(1)嚴格執行統一法人制度,嚴格授權管理;
(2)嚴格執行保險監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的條款和費率,嚴格禁止以競爭為目的錯套條款、變相降費的情況;按規定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3)堅持嚴格的報審程序,並按照批復意見操作;
(4)嚴格執行異地、統括、聯保和共保業務的相關規定履行相應報批報備手續。 (5)嚴格執行純風險損失率,使用費率均按照純風險費率規定測算;
(6)批退工作符合相關要求,杜絕違規批退或批減保費情況,並嚴格按照批復意見批退;
(7)嚴格保險相關法規的經營。
(二)財務管理方面:
(1)嚴格按照新會計准則及保費收入確認原則如實反映保費收入情況;不存在「小金庫」、「帳外帳」等現象;
(2)沒有通過非財務意義上的未達帳項或者通過未達帳項虛掛應收保費、虛列費用成本的現象;
(3)嚴格按照《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管理資金;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資金管理規定,一切資金收支全部納入賬內核算;杜絕超限額存放現金、超范圍使用現金、 「白條抵庫」等現象;
(4)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規定,規范理賠費用的計提、使用和管理;不存在展業手續費和行政辦公費用列支理賠費用現象;
(5)各項經營成本費用據實列支,財務數據確保真實准確; (6)各項責任准備金依法依規計提;准備金數據真實准確;
(7)不存在撕單埋單、陰陽保單、系統外出單、凈保費入賬等違規情況。
(三)理賠管理方面:
(1)按保單規定處理賠案,杜絕惡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等損害客戶權益的行為;
(2)不存在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嚴禁故意擴大保險事故損失范圍虛增賠款金額;杜絕將與賠案無關的費用納進賠案進行列支現象; (3)不存在與其他單位合謀騙取賠款等違法違規行為;
(4)不斷建立健全理賠服務標准;在確保理賠質量的前提下,認真落實簡化理賠單證、優化理賠工作流程工作。
合規經營讓保險業健康發展,合規經營,要求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則規范、職業道德准則,並在具體工作中時時、處處規范行事。在這其中,制度建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閱讀全文

與保險資金股權投資合規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地獄解剖類型電影 瀏覽:369
文定是什麼電影 瀏覽:981
什麼影院可以看VIP 瀏覽:455
受到刺激後身上會長櫻花的圖案是哪部電影 瀏覽:454
免費電影在線觀看完整版國產 瀏覽:122
韓國雙胞胎兄弟的愛情電影 瀏覽:333
法國啄木鳥有哪些好看的 瀏覽:484
能看片的免費網站 瀏覽:954
七八十年代大尺度電影或電視劇 瀏覽:724
歐美荒島愛情電影 瀏覽:809
日本有部電影女教師被學生在教室輪奸 瀏覽:325
畸形喪屍電影 瀏覽:99
美片排名前十 瀏覽:591
韓國電影新媽媽女主角叫什麼 瀏覽:229
黑金刪減了什麼片段 瀏覽:280
泰國寶兒的電影有哪些 瀏覽:583
3d左右格式電影網 瀏覽:562
跟師生情有關的電影 瀏覽:525
恐怖鬼片大全免費觀看 瀏覽:942
電影里三節是多長時間 瀏覽: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