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什麼基金份額和股權不屬於債權性權利
抵押:
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質押:兩類
1.動產質押
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券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2.權利質押
票據質押、基金份額、股權質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應收帳款質押。
2. "份額轉讓"可否成為中國私募股權退出的救命稻草
2017年,中國私募股權市場開始頻繁出現一個新詞叫做「份額轉讓」。
於是,很多陷於退出困境中的GP猶如看到了救命稻草,拚命的奔了過去。
「份額轉讓」國際上稱Secondary,是指已經成立的私募股權基金,因為各種原因現有LP需要中途退出,由新投資者承接他的份額。中國私募股權「份額轉讓」市場的誕生,與LP的期待有很大關系。
原來,在各種創富夢想的驅動下,各路人馬紛紛加入投資私募股權的大軍。然而,三五年後,過了投資初期的那股新鮮勁,有LP開始選擇退場,當然退場原因各異:有的是缺乏流動性,家族企業需要變現;有的是戰略調整,比如公司要回歸到實業當中來,所以就不得不轉讓份額。
總之,匆匆的來,也匆匆的去,買與賣之間,這樣就誕生了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的「份額轉讓」市場。幾年前,中國的機構LP尚未成熟,人民幣基金去募資的時候,大部分找的都是個人LP。為了營銷,除了誇大業績外,在基金年限也被刻意縮短。
中國私募股權「份額轉讓」市場看起來很美其實,在海外,「份額轉讓」市場的發展時間也不長——資料顯示,在2000年後,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圈才開始出現了一些Secondary的萌芽。
誕生的原因也跟中國的情況類似,那就是有機構投資的VC基金在科網泡沫破滅後表現一般,或者需要等待的時間太長,LP不得不變現。另一波「份額轉讓」機會出現在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後,許多美國大學捐贈基金遇到流動性危機,股票債券全面縮水,只能忍痛割愛以較大折扣賣掉相對更值錢的私募股權資產。而隨著越來越多買方與賣方的參與,全球私募股權「份額轉讓」市場得到蓬勃發展,從2013年開始,年交易規模達到400億美元,募資規模也超過私募股權母基金市場規模。在強大的需求下,許多海外母基金甚至轉型成為Secondary
House,全球2016年募集成立的前5大Secondary Fund都得到了LP的超額認購。
其次,能減少基金的「盲池」風險。投資新基金,盡管新基金的GP履歷很牛,投資人大多隻能依靠GP過往投資業績、投資團隊實力、投資策略及它的儲備項目來判斷這支基金未來表現好不好。相比而言,「份額轉讓」交易當中,基金大多已經投出了部分甚至全部項目,這些項目處於什麼階段,發展情況好不好,更利於投資人判斷基金退出時的表現。
客觀來講,「份額轉讓」投資在中國剛剛興起,實際交易還存在諸多難度:
首先,信息不對稱。同海外一般引入投行對「份額轉讓」交易進行公開競價相比,目前中國GP對「份額轉讓」一般都很低調,認為基金中有LP想中途退出會讓外人以為是基金錶現不好,所以一般都是找相熟LP或朋友悄悄接盤。無論是交易價格還是交易過程,都缺乏透明度,說白了,還是小圈子的游戲。
其次,對「份額轉讓」交易進行盡調的難度是遠遠高於投資新基金的,特別是基金包中有幾十個甚至幾百個的項目時候,可能涉及到不同行業及階段,買方項目團隊是否具有對眾多項目進行分析與判斷的能力,都是能否成為合格買家的必要條件。當然,不用分析及判斷就直接出手的買家除外。
最後,投後管理。中國投資人普遍重投資,輕系統。當買方的後台一下子需要接受幾十個甚至上百個項目,同時還要遵循穿透式管理原則的時候,運營團隊的難度可想而知。
總而言之,「份額轉讓」在國內是一個新事物,就像任何新事務一樣,都需要懂的人才能去駕馭。雖然有很多難度,但隨著越來越多資本湧入私募股權市場,市場項目存量數量的加大,未來股權轉讓市場的機會將持續升溫。
3. 什麼是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轉讓
就是轉讓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可提供股權證券基金備案。
4. 可以用股權出質嗎
現實問題
熊某因急需用錢,找到樓某欲借10萬元,樓某表示,必須提供質押,否則不借。熊某想到,其有某有限公司10%股權,該公司注冊資金為200萬元,於是告知樓某可以將該股權質押給他,樓某表示疑慮,股權也能質押嗎?
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是可以出質的。但是《物權法》同時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1)匯票、支票、本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應收賬款;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5. 私募基金份額轉讓有什麼區別
份額轉讓一般是未到開放期需要提現的,到私募基金櫃台辦理,區別主要是手續費不同吧,還有需要自己找下家
6. 股權包括份額
股權是投資人投資公司而享有的權利,來源於投資人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對公司的投資實質上是對投資財產權利的有限授予,授予公司的財產權利成為公司法人對投資財產的財產權,保留下來的權利及由此派生的衍生權利就成為投資人的股權
7. 基金份額轉讓與基金股權轉讓的區別
一般說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才這么稱呼!那麼股份可以轉讓任何份額的(既多少股),而股權轉讓可以是普普通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他們所有的在公司的權益(一般是百分之幾的股權)。然而要想弄清二者,首先要分清股權和股份的含義。股份與股權雖然一字之差,但他們的含義卻不一樣,下面多有米小編給大家分析下兩者主要體現在哪幾個方面。
股份轉讓與股權轉讓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股權是股東的權利即是指股東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份比例相應的權益。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股權的表現或者憑證不同,有限公司表現為出資證明書的持有者,而在股份公司表現為股票持有者。股權的主體是股東。
二、而股份其主要特徵是:
1、股份公司一定量的資本額的代表;
2、股東權的體現及其股東的出資份額;
3、計算股份公司資本的最小單位,則不可以再繼續分割。
弄清了股權和股份兩個概念,股權轉讓和股份轉讓也就不難理解了。股權轉讓即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通的方式,股東則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股權轉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而股份轉讓一般是特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根本上,股權轉讓和股份轉讓是一種法律行為的不同方面,股份轉讓了,權利自然也就轉移了。
8. 合夥企業轉讓份額和轉讓股權有什麼區別
合夥企業轉讓份額和轉讓股權的區別在於:
一、合夥人之間轉讓規則不同
轉讓份額: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轉讓股權:合夥人之間轉讓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通知其他合夥人」即可發生轉讓後果,無需其他合夥人同意。由於這種轉讓屬於內部關系,隻影響到合夥人之間財產份額的變化,也不增加新的合夥人,因此,只要通知其他合夥人就可以發生轉讓效力。
二、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規則不同
轉讓份額:普通合夥人向外轉讓,需要各合夥人一致同意。但發生法定情形需要退夥的,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即可。
轉讓股權:《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二條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特殊約定不同
轉讓份額: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轉讓股權:根據《合夥企業法》第22-24條的規定,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並不當然成為新合夥人,還需要滿足「修改合夥協議」的條件。
9. 以基金份額、股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出質的,出質人不 得轉讓出質的權利。
舉個例子
比如你是我的質權人,我是你的出質人,我為了擔保我對你的債務而把我的基金份額出質給你,之後除非我經過你的同意,否則我的出質給你的這一份基金份額不能轉讓給第三人。因為這類權利沒有實體,登記後設立,出質後,我仍然有著對我出質給你的這份基金份額的「佔有」(即我有能力對這份基金份額作出處分,我在事實上掌控著這份基金份額),出質要求的是轉移出質的標的物的佔有,對於有權利憑證的權利,交付後,出質完成,質權人也享有質權,出質人不可能也沒辦法作出轉移出質後有權利憑證的權利。立法者為了保證沒有出質人真正享有出質人出質的權利憑證的權利,特意作了這個規定,保證質權人享有對出質人實際控制的權利的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