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務員是否可以買賣基金
基金是理財的一種方式,它不同於炒股,炒股費精力費時間,基金則是把錢交給專人打理,公務員一樣可以買基金!
一般的黨員沒問題,但公務員不能參與或從事經商有關活動,私募股權投資是最直接的經營投資,肯定不行。你可以讓你家裡人出面參與私募股權投資,這樣是可以的。
對於股權眾籌而言,更為本質的意義在於走出了單純的線上融資服務生態圈,而是以國務院提倡的「眾創空間」的方式,走入線下,將線上的企業融資服務展示、資金眾籌與線下的創業類企業氛圍的培育,輔導和支持結合起來,一邊注重線上的投資者眾籌股權,一邊注重線下的創業企業培育。接力國家政策,騰訊的眾創空間成為常態。
3. 公務員不允許經商的規定可以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嗎
公務員不能參與或從事經商有關的活動,私募股權投資是最直接的經營投資,肯定是不可以的,
你可以讓你家裡人出面參與私募股權投資,這樣是可以的。
4. 公務員是否可以認購股權
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因此不能認購股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53條
5. 公務員可以購買私募基金嗎 人民網
投資屬於個人行為,是可以的,但是不得兼職或者挪用公用資金。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6. 請問一下,公務員可不可以購買組織形式為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PE)呢
公務員本人最好不要投資,雖然法律上並不禁止,但是由於PE投資單體金額一般較大,企業上市的時候都要經過中介機構和證監會的核查,看是否和擬上市企業有關聯關系,並且要追查所有投資人近5年的工作經歷以及投資資金的合法來源,比較麻煩。
7. 公務員可以投資基金,炒股嗎
公務員可以投資基金炒股票。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利用職務之便來讓自己投資獲益。
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第三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7)公務員認購股權基金擴展閱讀:
《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第六條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8. 公務員購買私募基金和信託產品合法嗎
投資理財行為是屬於公務員的個人行為,因此一般情況下公務員能投資私募基金,但是公務員只能投資不能兼職公務員以外的其他崗位,也不能動用公用的資金用來投資理財,否則將會收到法律的嚴懲,而且公務員想要投資私募基金,必須達到私募基金投資的門檻才可以。
9. 公務員可否對盈利性機構進行股權投資,但不擔任任何職務,能否成為公司的股東
公務員可以對盈利性機構進行股權投資,但不擔任任何職務,而且有限制性規定。比如:嚴禁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嚴禁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2001年4月3 日實施的《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的通知中第三條規定: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其中(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