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民事诉讼法229:加倍支付延迟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怎么计算
加倍支付延迟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如下: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计算方法是: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金钱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迟延利息;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债务约定利息按原约定计算,加倍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
加倍迟延利息的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第二百二十九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第二百五十三条。
(1)延期支付利息的债券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司法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执威慑制度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贰』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下列情况计算:
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法院判决数额的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含判决确定的基本利息);
2、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区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两部分:判决利息按判决确定的利率计算;
3、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
债务
债务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和利息。
『叁』 债券中延期支付票息是什么意思英文是什么
债券中延期支付票息是什么意思
What is the meaning of the deferred payment of the bond in the bond
债券中延期支付票息是什么意思
What is the meaning of the deferred payment of the bond in the bond
『肆』 为什么越近下一个付息日,非连续支付利息的债券的价值会越高
你好,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解析:应付利息是一项流动负债,是在一年内必须要支付或兑现的负债。而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债券利息,并不会在每个计息期都支付,而是到了债券到期日才一次性支付的,而应付债券一般都是在一年以上的期限,是非流动负债,那么其应计利息也是非流动负债了,所以不能反映在流动负债项目中。故应当计入到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中的。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伍』 法院判决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这个债务利息怎么核算
法院判决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最高法院有明确规定。
看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清楚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陆』 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做什么科目
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做什么科目?
支付延期,又不是不支付,以后还是要支付的。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该先预提。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 就是企业还没支付,但应该要支付的,要记入负债。“中国新会计准则已废除该科目”,原属于预提费用的业务现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⑴应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⑵本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预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柒』 债务重组中贷款延期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为什么不计入债务重组损失里
根据税法的规定:
1.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3.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题中,假设该货物(非现金资产)的成本及市价均为不含税价格的话,则:
债务人甲企业:
应交增值税 = 70 000 * 17% = 11 900元
货物转让所得 = 70 000 - 50 000 = 20 000元
债务重组收益 = 100 000 - (70 000 + 11 900) = 18 100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 = (20 000 + 18 100) * 33% = 12 573元
债权人乙企业:
增值税进项税额 = 70 000 * 17% = 11 900元
债务重组损失 = 100 000 - (70 000 + 11 900) = 18 100元,冲减当年应纳税所得。
上述计算以甲企业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如果甲企业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影响甲企业上述税务处理,但是,乙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相关税额计入取得的非现金资产成本中。
对于甲企业来说,编制计提应交增值税会计分录时,可以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原始凭证,如果未开具发票的,则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也可以附上税款计算过程的书面说明作为原始凭证。另外,无论怎样,纳税人还应当在会计凭证适当位置附有、或者妥善保管债务重组有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凭证,以备税务机关审查、检查。
『捌』 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指什么
按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