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地方政府债券如果纳入国库及商业银行抵押品范围会有怎样的潜在影响
这个行为本身肯定不是QE,QE是人民银行直接在银行间市场大量购买新发行的地方政府债。目前来看,加入质押库只是增强了未来央行投放流动性的工具。它没有直接投放货币,也并不暗示任何货币政策的方向。
在整个置换方案中,没有任何央行直接购买债券的动作,定向/市场化置换行为本质是一个债务重整过程。官方以指令的方式,要求商业银行以低息、长久期的地方政府债置换了高息的融资平台贷款和各类平台债券、信托,这个过程没有回笼货币也没有投放货币,所以置换是货币中性的。由于融资平台贷款本身不是合格抵押品,因此将其置换为可以抵押的地方政府债券之后,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有所改善,央行相当于增加了1万亿新的货币投放渠道。这是什么数量概念呢?一贯被央行用来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未到期央票4200亿元左右,一次降准释放的流动性也就5000亿左右。债务置换完成之后,央行在公开市场操作时的空间明显扩大。但是,无论MLF还是PSL,投放流动性的主动权都在央行手上,而人民银行至今没有表达过任何直接以货币化方式解决地方政府债务的意愿。
详细的逻辑,就需要回顾一下本次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的背景。
2015年是地方政府债的到期高峰,43号文之后,旧有的融资通道受到严重限制,再融资能力受阻,偿债压力显现。各种测算版本很多,一般认为今年即将到期的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主要是融资平台贷款、信托、债券,有别于地方政府债)金额在1.5万亿-1.8万亿之间,包括救助责任和担保责任在内所有的到期债务金额在3万亿左右。明年的到期金额与今年相仿。我去年上半年曾经写过,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可控。为什么当时可控,现在就有偿债压力呢?因为去年底出台的43号文限制了融资平台的再融资能力。旧有的地方政府融资逻辑被打乱。
政府融资的逻辑与企业非常不同,作为一个掌握了暴力机关和货币发行权的非营利性组织,政府的融资行为天然具有庞氏属性。我们愿意给一个企业融资,是因为测算下来它的盈利能够在项目周期中覆盖还本付息的现金流;但是我们给一个政府融资时,往往考核的关键是该政府未来再融资续贷的能力。当偿还债务不在融资人的目标列表中时,它对融资利率的敏感度也就迅速下降直至荡然无存了。当融资行为得不到全面监管,融资人还兼具了投资义务之后,它的债务规模就会迅速扩张。这就是2014年年底之前地方政府债务的状态,各地政府举借了天量的高息债务。如果没有限制性措施出台,这个状态本会维持直到。。。永远,就好像日本那样,政府债务规模是GDP的好几倍。虽然2013年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还相对安全,但是这个状态长此以往,肯定会不可收拾。
于是就有了43号文。地方政府不再能以政府的名义通过融资平台举借新的债务。借问没有政府信用的融资平台是什么?它只是一个三张表都很有水分的问题国有企业。地方政府的再融资能力突然受到严格限制,原有的融资逻辑突然被打破,这就势必需要新的再融资方案来接续杠杆。
于是就有了新预算法,也有了2015年两会期间楼部长抛出的第一批1万亿地方政府债置换计划。
1万亿真的很多。整个2014年,国债总共发行1.8万亿不到,地方政府债4000亿元。1万亿置换计划相当于为全年增加了将近50%的无风险利率品供给。
这个品种和数量级,只有商业银行能够承接。可是商业银行也面临着两大难题:存款持续大量流失,本身不考虑地方政府债,2015年可以用来配债的资金就已经大量减少,何况供给还要增加50%以上;新的地方政府债收益太低,基本接近银行资金成本,从纯商业的角度而言,一定是高息的地方政府贷款更加诱人。如果一定要公开招标,只会有两种不美妙的结果:1、地方政府债的收益率逼近融资平台债券;2、流标。
因此,两会时就有人喊话,应该由央行出面认购地方政府债。但这种直接投放货币的接盘侠行为,当时被央行直接否定。在过去的2、3个月中,博弈一直在进行中。财政部的政策目标是到期债务顺利在新的预算法框架下续作,尽量少走老路,因此让央行货币化解决,对财政部一定是最优的。而人民银行的政策目标是复合的:控制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控制物价水平;维持人民币币值,促进国际化。对于后两个使命而言,货币化解决债务问题都是负面影响,从控制系统性风险的角度来说,直接货币化也是次优的。
于是就有了我们今天看到的妥协版本。债务并没有直接被货币化处理,而是采取了部分定向,部分市场化的方式。当市场化发行对货币市场带来严重冲击时,央行可以使用新的公开市场工具主动投放货币,熨平波动。
其实这就是个互相喂翔的故事:财神爷看着一杯热翔,敬了秋裤先生;秋裤先生如果“啊呜啊呜”狂吃了,那就叫QE;可是秋裤先生不傻呀,他也不吃;结果两个人把钱庄老板都拉过来,对他们说,“都是你们造的孽,你们吃”;秋裤先生一边又拿出一瓶健胃消食片,安慰大家,如果噎着了,他有药。
至于他到底给不给药,什么时候给药,没有人说得清。在这之前,翔一定是先吃撑了。
『贰』 什么机构能发行定向债
所谓“定向承销”,就是指哪个银行借给地方政府的债务,就去找哪个银行定向发行置换债券。 允许地方债纳入抵质押品范围,意味着商业银行等地方债券持有机构无需等待债券到期,就可以通过质押再贷款从央行获得流动性。一方面,纳入抵质押品范围后,银行可以通过再贷款获取相对低成本的资金,进而可以解决银行由于负债端成本上升而导致的购置需求不足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流动性和刺激信贷投放。
『叁』 发行企业债券要什么抵押品吗
按债券有无担保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
信用债券指仅凭筹资人的信用发行的、没有担保的债券,信用债券只适用于信用等级高的债券发行人。
担保债券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发行的债券,其中,抵押债券是指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侦券,质押债券是诣以其有价证券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债券。保证债券是指由第三者担保偿还本息的债券。
『肆』 我国以何种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主要是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财政部发布消息表示,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已于近日联合印发《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201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债券限额内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一定额度地方债,用于置换部分存量债务。
《通知》还以附件的形式发布了《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操作规程》。《规程》对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的债券期限、债券承销团、信息披露、定价机制、债权确认和登记托管、流通转让安排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规程》明确,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定向承销方式和公开发行方式发行的地方债规模之和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2015年本地区地方债限额。
在定价机制方面,《通知》规定,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发行利率区间下限不得低于发行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收益率平均值,上限不得高于发行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收益率平均值上浮30%。
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上述政策吹风会上表示,定向承销的债券利率怎么定,需要政府发债机构、银行和承销商之间进行磋商,也就是采用市场的方式来确定。
债券纳入国库抵质押品范围
《通知》规定,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暂不可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现券交易,可以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进行流通。地方债纳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和试点地区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抵押品范围,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债券,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可纳入部分货币政策操作的抵押品范围,纳入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抵押品范围,并可按规定开展回购交易。
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商业银行的贷款置换成地方政府的债券,它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资产组合发生改变,原来是贷款变成了债券,是资产组合的改变,在这个过程中不涉及中央银行进行相应流动性的投放。
『伍』 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什么意思
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省级政府面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特定债权人,采取簿记建档方式发行地方债。
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是省级政府面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特定债权人,采取簿记建档方式发行地方债,用以置换本地区地方政府相应的存量债务。
(5)债券纳入国库抵质押品范围扩展阅读
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与特定债权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开展。
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与银行贷款对应债权人协商后,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予以置换。
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向信托、证券、保险等其他机构融资形成的债务,经各方协商一致,地方财政部门也可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予以置换。
2015年为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发行的地方债,以及为置换存量债务发行的地方债(以下简称置换债券)中不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部分,仍按照《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等有关规定,采用招标、公开承销等方式发行。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15年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采用定向承销方式
『陆』 允许地方债纳入抵押品范围会有什么影响
机构分析称,从稳增长资金来源考虑利好经济基本面;对于银行来说有一定利好。另有市场人士认为,这是继昨天国务院发25号文允许地方保留税收优惠之后的又一大利好。
中金公司分析称,此前市场对地方债无论定向还是市场化发行都存在较大的担忧,核心原因是地方债收益率相对较低,与贷款存在较大的收益率落差,银行将贷款置换为债券会有利息上的损失。但事实并非如此,银行买入地方债来置换贷款并不吃亏。原因在于贷款基准利率在几次降息后已经降到历史最低点,贷款的机会成本已经下降。而且地方债票息免税,地方债风险权重为20%,低于贷款的100%,票息优势和资本占用优势基本能抹平贷款和地方债的收益率落差,如果进一步考虑地方债流动性优势,那么银行持有地方债并不见得综合收益比贷款差。
民生证券称,考虑到地方政府债务中银行贷款规模占比达50%,此次置换中针对银行贷款的定向发行规模约为9200亿元,另外非银行贷款部分债务经过协商也可能纳入定向发行范围,最后的定向发行的债券规模预计已经接近1万亿。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减轻,置换后有“余粮”进行稳增长。购买置换债,对整体商业银行来说,资产结构由高息短期贷款变为低息长期的债券。在利润考核压力之下,银行会更有动力扩大风险资产占比(对接稳增长需求)。
海通证券分析称,地方债纳入抵押品框架,解决购债资金的担忧,利好利率债。一是存量债务中到期的银行贷款部分可直接置换成地方债、不挤占原有配债资金,二是银行可通过PSL、SLF、国库现金等多种方式获取较低成本资金,缓解因负债端成本过高而不愿购债的压力。文件规定置换债券中对存量债务中的贷款部分定向发行,对其他债务经协商也可采取定向发行,今年净增的6000亿仍采用公开发行;而13年6月底存量债务中贷款占比50.8%,15年到期一类债务约1.86万亿,若贷款全被置换,估算最多有超过9000亿贷款采取定向发行。
申万策略认为,这对银行会带来预期的坏账风险下降,特别是对于海外的QFII等边际投资者是绝对利好;但是长期而言,根据美国QE的研究,涨得最多的却是传媒科技和医药。“我们认为银行可以适度上涨,但监管层的慢牛要求仍然是抑制银行股持续行情的核心。”
招商固收分析称,地方债置换方案出台,财政约束阶段性缓解,从稳增长资金来源考虑,有效疏通传导渠道,利好经济基本面,对长端不利;地方债务处置迈出实质性一步,后续需要关注城投转型问题,重申地方债发行置换利于宽信用防风险,但平台转型压力下,城投债性价比不高,估值压力没有缓解,维持中性判断;靴子落地、逆风再起、重申低等级短久期策略。
华创证券分析称,相比较于央行QE来解决地方债供给压力的问题,定向承销地方债明显低于市场的预期。地方债具有抵押能力,并不代表地方债可以自由的融资。实际上,不管是PSL,还是SLF,MLF等工具的运用,商业银行都只有申请的权利,但是具体投放规模是多少,利率是多少,并不取决于商业银行,而完全由央行说了算。而且目前商业银行并不缺少抵押品,毕竟商业银行持有国债规模超过9万亿。地方债是否具有抵押能力,实质上并不影响商业银行找央行借钱的能力。因此,地方债尽管具有抵押能力,但是融资的规模,利率仍取决于央行对流动性的缺口的考虑。
另外还有市场人士指出,这是继昨天国务院发25号文允许地方保留税收优惠之后的又一大利好。影响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提高地方债吸引力,便于落实地方存量债务的置换;二是提高地方债吸引力,便于新增债券的发行;三是如果前面两点落实,地方政府可以借此度过减收增支的难关,解决保增长面临的资金问题,有助于保7目标的实现。
『柒』 什么是抵质押品
抵押品主要指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汽车、机器等价值较大的实物形态的资产;质押品主要指所有者的权利证书。抵押品在抵押给债权人,办理完抵押手续之后也表现为质押形式。
抵质押品包括对公、对私、外汇业务等发生的全部抵质押品,包括存款单、土地证、房屋产权证、汽车产权证、汇票、支票、本票、债券、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及其他权利证书。
『捌』 B市财政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券10亿的分录
2015年5月15日 来源: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及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发行管理有关规定,近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0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201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债券限额内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一定额度地方债,用于置换部分存量债务。
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是指省级政府面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特定债权人,采取簿记建档方式发行地方债,用以置换本地区地方政府相应的存量债务。定向承销方式进一步丰富了地方债发行方式,有利于推动地方政府高效、便捷地开展存量债务置换。
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与特定债权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开展。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与银行贷款对应债权人协商后,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予以置换。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向信托、证券、保险等其他机构融资形成的债务,经各方协商一致,地方财政部门也可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予以置换。2015年为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发行的地方债,以及为置换存量债务发行的地方债(以下简称置换债券)中不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部分,仍按照《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等有关规定,采用招标、公开承销等方式发行。
《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要高度重视,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各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银监局共同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各地针对2015年第1批置换债券额度的定向承销发行工作,应当于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地方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银监局和相关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操作规程》(《通知》附件,以下简称《规程》),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规程》对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的债券期限、债券承销团、信息披露、定价机制、债权确认和登记托管、流通转让安排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规程》明确,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定向承销方式和公开发行方式发行的地方债规模之和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2015年本地区地方债限额。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发行利率区间下限不得低于发行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收益率平均值,上限不得高于发行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收益率平均值上浮30%。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暂不可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现券交易,可以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进行流通。地方债纳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和试点地区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抵(质)押品范围,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债券,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可纳入部分货币政策操作的抵(质)押品范围,纳入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范围,并可按规定开展回购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