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债券回购的流程
债券回购交易的流程一般有以下步骤:
1.回购委托;
2.回购交易申报;
3.交易系统前端检查;
4.交易撮合;
5.成交数据发送;
6.标准券核算;
7.清算交收
B. 债券回购交易的详细过程
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在卖出一笔债券、融入资金的同时,与买方(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协议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债券购回的交易方式。一笔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两次交易契约行为(初始交易和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和相应的两次清算。
债券回购交易的流程如下:
(1)回购委托
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做回购交易。
(2)回购交易申报
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主机做交易申报,下达回购交易指令。回购交易指令必须申报证券账户,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3)交易系统前端检查
交易系统将融资回购交易申报中的融资金额和该证券账户的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进行比较,如果融资要求超过该证券账户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属于无效委托。
(4)交易撮合
交易所主机将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撮合配对,回购交易达成,交易所主机相应成交金额实时扣减相应证券账户的最大融资额度。
(5)成交数据发送
闭市后,交易所将回购交易成交数据和其他证券交易成交数据一并发送结算公司。
(6)标准券核算
结算公司每日日终以证券帐户为单位进行标准券核算,如果某证券帐户提交质押券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小于融资未到期余额,则为“标准券欠库” ,登记公司对相应参与人进行欠库扣款。
(7)清算交收
结算公司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将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在T+1流程办理资金交收。
C. 国债回购交易的交易过程
1、回购竞价交易由交易双方按回购业务每百元资金应收(付)的年收益率报价,报价时,可省略百分号,直接输入年收益率数值,并限于小数点后三位有效数字,最小报价变动为0.005或其整数倍。融资方申报“B”,融券方申报“S”,申报数量单位为“手”,并以面值10万元,即100手标准券国债为最小交易单位。
2、回购交易毋须申报帐号,其成交后的资金结算和债券管理直接在其申报席位的自营帐户内自动进行。在进行客户代理时,可在帐号申报栏,输入客户股东帐号,作为券商与众多客户的资金清算的区分标志。
3、国债回购交易设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五个品种,各回购品种名称及其相应代码为:
品种名称代码
7天国债回购R007201001
14天国债回购R014201002
28天国债回购R028201003
91天国债回购R091201004
182天国债回购R182201005
综合债券回购,分别开设28天、91天、182天,三个挂牌品种,各品种名称代码为:
注:回购交易的期限均以自然日计算)
品种名称代码
28天债券回购RC018201006
91天债券回购RC091201007
181天债券回购RC181201008
4、证券公司对客户委托国债回购(综合债券)交易的佣金的收取标准为:7天、14天、28天的回购品种成交,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回购成交金额的0.25‰、0.5‰、1‰,28天以上回购期品种成交佣金收取标准统一为最高不超过1.5‰,券商应缴经手费,按回购业务佣金标准的5‰收取,佣金经手费两项费用皆于回购成交发生当日一次性收取。
D.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交易流程和规则
1,债券回购交易的流程如下:
(1)回购委托——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做回购交易。
(2)回购交易申报——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主机做交易申报,下达回购交易指令。回购交易指令必须申报证券账户,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3)交易系统前端检查——交易系统将融资回购交易申报中的融资金额和该证券账户的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进行比较,如果融资要求超过该证券账户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属于无效委托。
(4)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机将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撮合配对,回购交易达成,交易所主机相应成交金额实时扣减相应证券账户的最大融资额度。
(5)成交数据发送——T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回购交易成交数据和其他证券交易成交数据一并发送结算公司。
(6)标准券核算——结算公司每日日终以证券帐户为单位进行标准券核算,如果某证券帐户提交质押券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小于融资未到期余额,则为“标准券欠库” ,登记公司对相应参与人进行欠库扣款。(由于采取前端监控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参与人和投资者“欠库”的问题,只有标准券折算率调整才可能导致“标准券欠库”。)
(7)清算交收——结算公司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将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在T+1流程办理资金交收。
回购到期日,交易系统根据结算公司提供的当日回购到期的数据,为相关帐户增加相应可融资额度。融资方可以在可融资额度内进行新的融资回购,从而实现滚动融资;或者融资方可以申报将相关质押券转回原证券账户,并可在当日卖出,卖出的资金可用于偿还到期购回款。
2债券交易规则:
1、 现有的上海证券帐户可以交易新质押式回购。但原来已经做过回购登记的证券帐户,在撤销回购登记前,不能参加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即非回购登记的证券账户可参加新质押式回购交易。深圳为现有的深圳证券帐户。
2、 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对证券账户进行回购登记的申报,但接受回购注销申报。
3、 上交所所有上市国债(包含新上市国债,不包含企业债)都可经入库申报后作为质押券,质押券将被换算成标准券用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
深圳除了质押式国债回购外,还支持企业债回购交易。
4、 上海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对投资者的回购融资额度进行总量核算,不同账户之间的标准券不可串用。质押债券与每笔融资回购交易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深圳结算公司以证券公司为单位对投资者的回购融资额度进行总量核算,不同账户之间的标准券可串用。
5、 出入库申报不支持在集合竞价时间进行。
6、 上海t日买入的国债可在t日申报提交为质押券,并可用于t日回购融资。
深圳t日买入的国债可在t日申报提交为质押券,但不能用于t日回购融资。
7、 上海质押库内的质押券可以实现当日实时替换;多余的质押券可以实时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并进行现券交易。
深圳质押券可以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但转回的债券当日不能交易。
8、 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在可融资额度内进行新的融资回购,从而实现滚动融资;上海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申报将相关质押券转回原证券帐户,并可在当日卖出,卖出的资金可用于还到期购回款。
9、上交所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手,1手=1000元标准券。
申报数量必须为100手(10万资金)的整数倍,单笔数量不超过1万手(1000万资金);
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率,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
深交所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张=100元标准券。
申报数量必须为10张的整数倍(1000元),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不超过100万张(1亿元);
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率,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10、 已经提交质押债券的上海投资者不得进行指定交易变更。
11、 结算系统将在t日日终处理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申报的出入库指令。也就是说,交易系统日间回报成功的出入库申请是否能成功转出或转入质押库将在结算系统日终处理后才能确定。日间出入库成功的,结算系统日终处理时不一定成功。
12、 出库时的转出数量以元为单位,但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多出部分将被舍尾。如根据标准券余额计算可以转出1900元,由于舍尾只能转出1000元。出库申报的结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分失败。
13、国债质押期间的兑息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的。质押期间的兑付,处理当日,系统首先检查兑付国债所涉出质证券账户有无欠库。若无欠库,则根据标准券余额、兑付国债的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可兑付国债数量,并予以兑付划付,且可兑付国债的划付出库优先于非兑付国债的出库。若有欠库,则全部暂不兑付。系统将该证券账户的国债兑付款以兑付权的形式保留在质押库内,并按最后一次该国债适用的折算率计算标准券,直至该国债兑付权兑付为止。
E. 国债回购细节
国债回购交易是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亦即债券持有者(融资方)与融券方在签订的合约中规定,融资方在卖出该笔债券后须在双方商定的时间,以商定的价格再买回该笔债券,并支付原商定的利率利息。(感受中国股市最具震撼力的攻击型波段…)
上证所开办的回购业务采用标准化国债(综合债券)抵押方式,不分券种,统一按面值计算持券量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即融入资金与抵押国债的面值比例为1:1。
交易过程(主力资金异动,同步跟踪我的财富…)
1、回购竞价交易由交易双方按回购业务每百元资金应收(付)的年收益率报价,报价时,可省略百分号,直接输入年收益率数值,并限于小数点后三位有效数字,最小报价变动为0.005或其整数倍。融资方申报“B”,融券方申报“S”,申报数量单位为“手”,并以面值10万元,即100手标准券国债为最小交易单位。
2、回购交易毋须申报帐号,其成交后的资金结算和债券管理直接在其申报席位的自营帐户内自动进行。在进行客户代理时,可在帐号申报栏,输入客户股东帐号,作为券商与众多客户的资金清算的区分标志。
3、国债回购交易设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五个品种,各回购品种名称及其相应代码为:
品种名称代码
7天国债回购R007201001
14天国债回购R014201002
28天国债回购R028201003
91天国债回购R091201004
182天国债回购R182201005
综合债券回购,分别开设28天、91天、182天,三个挂牌品种,各品种名称代码为:
注:回购交易的期限均以自然日计算)
品种名称代码
28天债券回购RC018201006
91天债券回购RC091201007
181天债券回购RC181201008
4、证券公司对客户委托国债回购(综合债券)交易的佣金的收取标准为:7天、14天、28天的回购品种成交,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回购成交金额的0.25‰、0.5‰、1‰,28天以上回购期品种成交佣金收取标准统一为最高不超过1.5‰,券商应缴经手费,按回购业务佣金标准的5‰收取,佣金经手费两项费用皆于回购成交发生当日一次性收取。
清算
资金
1、回购交易双方实行一次成交、二次清算的方法,在成交当日对双方进行融资、融券的成本清算,其成本统一按标准券的面值100元计算,双方据此结算当日应收(付)的款项。
2、到期购回清算,由本所根据成交时的收益率计算出购回价,其计算公式为:100+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0,如到期购回时恰逢节假日,则顺延至到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3、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拨到位,其抵押的标准国债(综合债券)将用于交割。
债券:
1、用于国债回购的国债券必须是财政部已经发行,并在上证所可上市流通转让的国债券种。不可上市的国债一律不可用于国债回购交易,综合债券回购券种限于在上证所上市的金融债券、建设债券、企业债券等各类债券回购。
2、回购交易过程中,债券清算不在成交双方库存帐户内划拨,其属保证券性质,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出入库和买卖债券的变动情况核定该券商进行融资业务可供抵押的债券数量,用于融资方违规补偿。
3、回购业务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日至购回日其在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保留存放的标准国债(综合债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国债的规定予以处罚。若融资方在成交当日、无足够的抵押债券,上证所将冻结其当天成交融入的资金,直至其将库存补足,其间造成的损失由融资方负责。
F. 国债回购业务的业务流程
下列图表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回购业务流程:
融券方(卖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融资方(买方)
回购成交日 放弃资金使用权,将其让位于买方。 冻结买方国债,将资金使用权付于买方。 放弃资金使用权,将其抵押在上海证交所。
回购期内 获国债抵押权。 冻结国债。 获资金使用权。
回购到期日 收回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解冻买方国债。 还本付息,收回国债。
G. 请问债券回购交易的流程
债券回购交易的流程如下:
(1) 回购委托——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做回购交易。
(2) 回购交易申报——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主机做交易申报,下达回购交易指令。回购交易指令必须申报证券账户,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3) 交易系统前端检查——交易系统将融资回购交易申报中的融资金额和该证券账户的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进行比较,如果融资要求超过该证券账户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属于无效委托。
(4) 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机将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撮合配对,回购交易达成,交易所主机相应成交金额实时扣减相应证券账户的最大融资额度。
(5) 成交数据发送——T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回购交易成交数据和其他证券交易成交数据一并发送结算公司。
(6) 标准券核算——结算公司每日日终以证券帐户为单位进行标准券核算,如果某证券帐户提交质押券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小于融资未到期余额,则为“标准券欠库” ,登记公司对相应参与人进行欠库扣款。(由于采取前端监控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参与人和投资者“欠库”的问题,只有标准券折算率调整才可能导致 “标准券欠库”。
(7) 清算交收——结算公司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将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在T+1日办理资金交收。
H. 债券回购交易的详细过程有哪些
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在卖出一笔债券、融入资金的同时,与买方(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协议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债券购回的交易方式。一笔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两次交易契约行为(初始交易和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和相应的两次清算。
债券回购交易的流程如下:
(1)回购委托
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做回购交易。
(2)回购交易申报
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主机做交易申报,下达回购交易指令。回购交易指令必须申报证券账户,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3)交易系统前端检查
交易系统将融资回购交易申报中的融资金额和该证券账户的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进行比较,如果融资要求超过该证券账户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属于无效委托。
(4)交易撮合
交易所主机将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撮合配对,回购交易达成,交易所主机相应成交金额实时扣减相应证券账户的最大融资额度。
(5)成交数据发送
闭市后,交易所将回购交易成交数据和其他证券交易成交数据一并发送结算公司。
(6)标准券核算
结算公司每日日终以证券帐户为单位进行标准券核算,如果某证券帐户提交质押券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小于融资未到期余额,则为“标准券欠库”
,登记公司对相应参与人进行欠库扣款。
(7)清算交收
结算公司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将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在t+1流程办理资金交收。
I. 债券回购交易的交易流程
债券回购交易的流程如下:
(1)回购委托——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做回购交易。
(2)回购交易申报——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主机做交易申报,下达回购交易指令。回购交易指令必须申报证券账户,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3)交易系统前端检查——交易系统将融资回购交易申报中的融资金额和该证券账户的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进行比较,如果融资要求超过该证券账户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属于无效委托。
(4)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机将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撮合配对,回购交易达成,交易所主机相应成交金额实时扣减相应证券账户的最大融资额度。
(5)成交数据发送——T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回购交易成交数据和其他证券交易成交数据一并发送结算公司。
(6)标准券核算——结算公司每日日终以证券帐户为单位进行标准券核算,如果某证券帐户提交质押券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小于融资未到期余额,则为“标准券欠库” ,登记公司对相应参与人进行欠库扣款。(由于采取前端监控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参与人和投资者“欠库”的问题,只有标准券折算率调整才可能导致“标准券欠库”。)
(7)清算交收——结算公司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将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在T+1流程办理资金交收。
回购到期日,交易系统根据结算公司提供的当日回购到期的数据,为相关帐户增加相应可融资额度。融资方可以在可融资额度内进行新的融资回购,从而实现滚动融资;或者融资方可以申报将相关质押券转回原证券账户,并可在当日卖出,卖出的资金可用于偿还到期购回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