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间债券市场培训获得的资格证书
银行间本币交易员资格证是债券交易员等相关岗位需要的必备条件。
对于证券从业资格证,我国公民可以随意报名;但是银行间本币交易预案资格证,个人是没有办法直接报名的。需要找到金融录用单位,而且此单位具备本币交易系统资格,然后由个人填写报名表,单位加盖公章才可以去中国货币网报名。中国货币网审核通过后,个人就有资格进行网上择期培训。
每个月都有2-3期培训,北京、上海、广州都有,培训较为火爆,所以报名往往报到2-3个月以后。一般周二周四早9点更新系统报名资源。
另外,现行考试测试制度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分析》及《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已移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新的考试测试制度设定两门,名称分别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现行考试测试制度的考试科目继续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希望汇通财 经提供的答案能有帮助。
2. 中期票据是什么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发行,发行中期票据的条件是什么
中期票据是一种具有独特性质的公司债务工具。通过发行者的代理向投资者连续发行。投资者可以从若干个到期期限中选择:9个月一1年、1年一18个月、18个月一2年,依此类推直到30年。
发行企业的主体评级原则上不受限制,只要债项评级被市场认可,交易商协会对企业性质、发行规模均不设门槛限制。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须按要求持续披露年度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季度报告,并按交易商协会的要求进行其他信息的披露。
(2)银行间债券发行资格扩展阅读:
对银行中期贷款具有明显的替代效应,一旦高信用品质的客户转移运用中期票据融资,商业银行就面临着传统资产业务利润受到侵蚀的威胁,从而迫使商业银行进行深刻的转型,主动调整客户结构和业务结构。
目前仅有商业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可以购买中期票据,商业银行应是本周中期票据的主要投资者,其对税收敏感度较高,而对流动性敏感度较低。但也应注意到,未来基金、保险对中期票据的需求同样很大。
3.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资格如何申请
银行间的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资格申请不是很清楚,不过好像是向中国银监会或者交易商协会申请的。具体申请条件不明。可以去他们的官网查询。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参与者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一条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双边报价商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在进行债券交易时同时连续报出现券买、卖双边价格,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等有关义务的金融机构。双边报价商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与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可披露市场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为参与者提供资金清算服务。
5.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业务指引》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五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六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
第七条 企业应在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
第八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除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外,还应于中期票据注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计划。
第九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第十条 中期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据。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中期票据若含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特殊条款,企业还应披露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中期票据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 商业银行如何获得中期票据资格
中期票据发行条件:
1.信用资质优良,具有稳定的偿付资金来源,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2.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要求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
3.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4.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近三年发行的固定收益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发行中期票据,通常会透过承办经理安排一种灵活的发行机制,透过单一发行计划,多次发行期限可以不同的票据,这样更能切合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欧洲货币(Eurocurrency)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称为欧洲中期票据(EMT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