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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专项债券财务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1-04-01 10:15:33

1.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包括:
(一)开展与价值估算相关的议定程序,以协助企业判断与资产和负债价值相关的参数、特征等,主要包括:
1.估算或测算资产的复原或更新重置成本;
2.协助企业判断、确定资产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实物状态、质量等参数、特征,以及验证资产的真实存在性;
3.协助企业确定、判断资产获利能力和预测资产的未来收益;
4.执行与负债价值有关的议定程序。
(二)协助企业管理层对能否持续可靠地取得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评价。

注册资产评估师协助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应当关注评估对象在减值测试日的可回收价值、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以及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可回收价值等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孰高者。在已确信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其中任何一项数值已超过所对应的账面价值,并通过减值测试的前提下,可以不必计算另一项数值。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协助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应当知晓对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是基于特定实体现有管理模式下可能实现的收益。预测一般只考虑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内主要资产项目在简单维护下的剩余经济年限,即不考虑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内主要资产项目的改良或重置;资产组内资产项目于预测期末的变现净值应当纳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算。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协助计算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时,应当知晓会计准则允许直接以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或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相类似资产在其活跃市场上反映的价格,作为计算公允价值的依据。
当不存在相关活跃市场或缺乏相关市场信息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企业以市场参与者的身份,对单项资产或资产组的运营作出合理性决策,并适当地考虑相关资产或资产组内资产的有效配置、改良或重置的前提下提交的预测资料,参照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分析和计算单项资产或资产组的公允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计算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时,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合理估算相关处置费用。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对于非以资产减值测试为目的且不存在相同或相类似资产活跃市场的,或不能可靠地以收益法进行评估的资产项目,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但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获取企业的承诺,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其评估结论仅在相关资产的评估值可以通过资产的未来运营得以全额回收的前提下成立。

评估报告应当包含必要信息,使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其中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的具体描述;
(二)价值类型的定义及其与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的对应关系;
(三)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和依据;
(四)评估方法的具体运用,结合相关计算过程、评估参数等加以说明;
(五)关键性假设及前提;
(六)关键性评估参数的测算、逻辑推理、形成过程和相关评估数据的获取来源;
(七)对企业提供的财务等申报资料所做的重大或实质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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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

2. 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是不是需要审计

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原则上都需要进行审计,有关规定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资委产权 [2006]274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 ( 国资发产权 [2010]71号 ),其中该指引明确指出“(八)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评估基准日在 6 月 30 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 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 6 月 30 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 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

3.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企业改制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二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三十四条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三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企业改制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四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第五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五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六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六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七十二条 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四条 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七十六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 如何分析一份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从哪些方面分析呢

将报表分为三个方面:单个年度的财务比率分析、不同时期的比较分析、与同业其它公司之间的比较。这里我们将财务比率分析分为偿债能力分析、资本结构分析(或长期偿债能力分析)、经营效率分析、盈利能力分析、投资收益分析、现金保障能力分析、利润构成分析。

A.偿债能力分析:
流动比率 =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流动比率可以反映短期偿债能力。一般认为生产企业合理的最低流动比率是2。影响流动比率的主要因素一般认为是营业周期、流动资产中的应收帐款数额和存货周转速度。

速动比率 =(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由于种种原因存货的变现能力较差,因此把存货从流动资产种减去后得到的速动比率反映的短期偿债能力更令人信服。一般认为企业合理的最低速动比率是1。但是,行业对速动比率的影响较大。比如,商店几乎没有应收帐款,比率会大大低于1。影响速动比率的可信度的重要因素是应收帐款的变现能力。

保守速动比率(超速动比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流动负债
进一步去掉通常与当期现金流量无关的项目如待摊费用等。

现金比率 =(货币资金/流动负债)
现金比率反应了企业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

应收帐款周转率 = 销售收入/平均应收帐款
表达年度内应收帐款转为现金的平均次数。如果周转率太低则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

应收帐款周转天数 = 360天/应收帐款周转率
表达年度内应收帐款转为现金的平均天数。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

B.资本结构分析(或长期偿债能力分析):
股东权益比率 = 股东权益总额/资产总额×100%
反映所有者提供的资本在总资产中的比重,反映企业的基本财务结构是否稳定。一般来说比率高是低风险、低报酬的财务结构,比率低是高风险、高报酬的财务结构。

资产负债比率 =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反映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借债得来的。

资本负债比率 = 负债合计/股东权益期末数×100%
它比资产负债率这一指标更能准确地揭示企业的偿债能力状况,因为公司只能通过增加资本的途径来降低负债率。资本负债率为200%为一般的警戒线,若超过则应该格外关注。

长期负载比率 = 长期负债/资产总额×100%
判断企业债务状况的一个指标。它不会增加到企业的短期偿债压力,但是它属于资本结构性问题,在经济衰退时会给企业带来额外风险。

有息负债比率 =(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股东权益期末数×100%
无息负债与有息负债对利润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不直接减少利润,后者可以通过财务费用减少利润;因此,公司在降低负债率方面,应当重点减少有息负债,而不是无息负债,这对于利润增长或扭亏为盈具有重大意义。在揭示公司偿债能力方面,100%是国际公认的有息负债对资本的比率的资本安全警戒线。

C.经营效率分析:
净资产调整系数 =(调整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调整后每股净资产 = (股东权益-3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净损失-递延资产)/ 普通股股数
减掉的是四类不能产生效益的资产。净资产调整系数越大说明该公司的资产质量越低。特别是如果该公司在系数很大的条件下,其净资产收益率仍然很高,则要深入分析。

营业费用率 = 营业费用 / 主营业务收入×100%
财务费用率 = 财务费用 / 主营业务收入×100%
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指标。

三项费用增长率 =(上期三项费用合计-本期三项费用合计)/ 本期三项费用合计
三项费用合计 = 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项费用之和反应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如果三项费用合计相对于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增加(或减少)则说明企业产生了一定的变化,要提起注意。

存货周转率 = 销货成本×2/(期初存货+期末存货)
存货周转天数 = 360天/存货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天数)表达了公司产品的产销率,如果和同行业其它公司相比周转率太小(或天数太长),就要注意公司产品是否能顺利销售。

固定资产周转率 = 销售收入/平均固定资产
该比率是衡量企业运用固定资产效率的指标,指标越高表示固定资产运用效果越好。

总资产周转率 = 销售收入/平均资产总额
该指标越大说明销售能力越强。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一般当产品处于成长期,增长率应大于10%。

其他应收帐款与流动资产比率 = 其他应收帐款/流动资产
其他应收帐款主要核算与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无关的款项来往,一般应该较小。如果该指标较高则说明流动资金运用在非正常经营活动的比例高,就应该注意是否与关联交易有关。

D.盈利能力分析:
营业成本比率 = 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在同行之间,营业成本比率最具有可比性,原因是原材料消耗大体一致,生产设备及工资支出也较为一致,发生在这一指标上的差异可以说明各公司之间在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技术优势及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状况。那些营业成本比率较低的同行,往往就存在某种优势,而且这些优势也造成了盈利能力上的差异。相反,那些营业成本比率较高的同行,在盈利能力不免处于劣势地位。

营业利润率 =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
销售毛利率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税前利润率 = 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100%
税后利润率 = 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
这几个指标都是从某一方面反应企业的获利能力。

资产收益率 = 净利润×2/(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100%
资产收益率反应了企业的总资产利用效率,或者说是企业所有资产的获利能力。

净资产收益率 = 净利润/净资产×100%
又称股东权益收益率,这个指标反应股东投入的资金能产生多少利润。

经常性净资产收益率 = 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股东权益期末数×100%
一般来说资产只能产生“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所以用这个指标来衡量资产状况更加准确。

主营业务利润率 =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
一个企业如果要实现可持续性发展,主营业务利润率处于同行业前列并保持稳定十分重要。但是如果该指标异忽寻常地高于同业平均水平也应该谨慎了。

固定资产回报率 = 营业利润/固定资产净值×100%

总资产回报率 = 净利润/总资产期末数×100%

经常性总资产回报率 = 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期末数×100%

这几项都是从某一方面衡量资产收益状况。

E.投资收益分析:
市盈率 = 每股市场价/每股净利润

净资产倍率 = 每股市场价/每股净资产值

资产倍率 = 每股市场价/每股资产值

F.现金保障能力分析:
销售商品收到现金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率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主营业务收入×100%
正常周转企业该指标应大于1。如果指标较低,可能是关联交易较大、虚构销售收入或透支将来的销售,都可能会使来年的业绩大幅下降。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比率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100%

净利润直接现金保障倍数 =(营业现金流量净额-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主营业务收入×100%

营业现金流量净额对短期有息负债比率 = 营业现金流量净额/(短期借款+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100%

每股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股数

每股自由现金流量 = 自由现金流量/股数

(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折旧及摊销-资本支出-流动资金需求-偿还负债本金+新借入资金)

G.利润构成分析:
为了让投资者清晰地看到利润表里面的利润构成,我想在这里对由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必须有的损益项目(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折扣与折让、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存货跌价损失、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对净利润的比率列一个利润构成表。

5. 财务报表中能体现出哪些问题,该如何分析呢

嗯 ,对,主要是 偿债能力,运营能力和获利能力。
如何分析财务报表
将财务报表分为三个方面:单个年度的财务比率分析、不同时期的比较分析、与同业其它公司之间的比较。我们将财务比率分析分为偿债能力分析、资本结构分析(或长期偿债能力分析)、经营效率分析、盈利能力分析、投资收益分析、现金保障能力分析、利润构成分析。

A. 偿债能力分析:
流动比率 =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流动比率可以反映短期偿债能力。一般认为生产企业合理的最低流动比率是2。影响流动比率的主要因素一般认为是营业周期、流动资产中的应收帐款数额和存货周转速度。

速动比率 =(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由于种种原因存货的变现能力较差,因此把存货从流动资产种减去后得到的速动比率反映的短期偿债能力更令人信服。一般认为企业合理的最低速动比率是1。但是,行业对速动比率的影响较大。比如,商店几乎没有应收帐款,比率会大大低于1。影响速动比率的可信度的重要因素是应收帐款的变现能力。

保守速动比率(超速动比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流动负债
进一步去掉通常与当期现金流量无关的项目如待摊费用等。

现金比率 =(货币资金/流动负债)
现金比率反应了企业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

应收帐款周转率 = 销售收入/平均应收帐款
表达年度内应收帐款转为现金的平均次数。如果周转率太低则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

应收帐款周转天数 = 360天/应收帐款周转率
表达年度内应收帐款转为现金的平均天数。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

B. 资本结构分析(或长期偿债能力分析):
股东权益比率 = 股东权益总额/资产总额×100%
反映所有者提供的资本在总资产中的比重,反映企业的基本财务结构是否稳定。一般来说比率高是低风险、低报酬的财务结构,比率低是高风险、高报酬的财务结构。

资产负债比率 =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反映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借债得来的。

资本负债比率 = 负债合计/股东权益期末数×100%
它比资产负债率这一指标更能准确地揭示企业的偿债能力状况,因为公司只能通过增加资本的途径来降低负债率。资本负债率为200%为一般的警戒线,若超过则应该格外关注。

长期负载比率 = 长期负债/资产总额×100%
判断企业债务状况的一个指标。它不会增加到企业的短期偿债压力,但是它属于资本结构性问题,在经济衰退时会给企业带来额外风险。

有息负债比率 =(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股东权益期末数×100%
无息负债与有息负债对利润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不直接减少利润,后者可以通过财务费用减少利润;因此,公司在降低负债率方面,应当重点减少有息负债,而不是无息负债,这对于利润增长或扭亏为盈具有重大意义。在揭示公司偿债能力方面,100%是国际公认的有息负债对资本的比率的资本安全警戒线。
C. 经营效率分析:
净资产调整系数 =(调整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调整后每股净资产 = (股东权益-3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净损失-递延资产)/ 普通股股数<BR>减掉的是四类不能产生效益的资产。净资产调整系数越大说明该公司的资产质量越低。特别是如果该公司在系数很大的条件下,其净资产收益率仍然很高,则要深入分析。

营业费用率 = 营业费用 / 主营业务收入×100%
财务费用率 = 财务费用 / 主营业务收入×100%<BR>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指标。

三项费用增长率 =(上期三项费用合计-本期三项费用合计)/ 本期三项费用合计
三项费用合计 = 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项费用之和反应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如果三项费用合计相对于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增加(或减少)则说明企业产生了一定的变化,要提起注意。

存货周转率 = 销货成本×2/(期初存货+期末存货)
存货周转天数 = 360天/存货周转率<BR>存货周转率(天数)表达了公司产品的产销率,如果和同行业其它公司相比周转率太小(或天数太长),就要注意公司产品是否能顺利销售。

固定资产周转率 = 销售收入/平均固定资产
该比率是衡量企业运用固定资产效率的指标,指标越高表示固定资产运用效果越好。

总资产周转率 = 销售收入/平均资产总额
该指标越大说明销售能力越强。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一般当产品处于成长期,增长率应大于10%。

其他应收帐款与流动资产比率 = 其他应收帐款/流动资产
其他应收帐款主要核算与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无关的款项来往,一般应该较小。如果该指标较高则说明流动资金运用在非正常经营活动的比例高,就应该注意是否与关联交易有关。

D. 盈利能力分析:
营业成本比率 = 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在同行之间,营业成本比率最具有可比性,原因是原材料消耗大体一致,生产设备及工资支出也较为一致,发生在这一指标上的差异可以说明各公司之间在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技术优势及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状况。那些营业成本比率较低的同行,往往就存在某种优势,而且这些优势也造成了盈利能力上的差异。相反,那些营业成本比率较高的同行,在盈利能力不免处于劣势地位。

营业利润率 =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
销售毛利率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税前利润率 = 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100%
税后利润率 = 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BR>这几个指标都是从某一方面反应企业的获利能力。

资产收益率 = 净利润×2/(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100%<BR>资产收益率反应了企业的总资产利用效率,或者说是企业所有资产的获利能力。

净资产收益率 = 净利润/净资产×100%<BR>又称股东权益收益率,这个指标反应股东投入的资金能产生多少利润。

经常性净资产收益率 = 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股东权益期末数×100%
一般来说资产只能产生“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所以用这个指标来衡量资产状况更加准确。

主营业务利润率 =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
一个企业如果要实现可持续性发展,主营业务利润率处于同行业前列并保持稳定十分重要。但是如果该指标异忽寻常地高于同业平均水平也应该谨慎了。

固定资产回报率 = 营业利润/固定资产净值×100%

总资产回报率 = 净利润/总资产期末数×100%

经常性总资产回报率 = 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期末数×100%

这几项都是从某一方面衡量资产收益状况。
E. 投资收益分析:
市盈率 = 每股市场价/每股净利润

净资产倍率 = 每股市场价/每股净资产值

资产倍率 = 每股市场价/每股资产值

F. 现金保障能力分析:
销售商品收到现金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率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主营业务收入×100%
正常周转企业该指标应大于1。如果指标较低,可能是关联交易较大、虚构销售收入或透支将来的销售,都可能会使来年的业绩大幅下降。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比率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100%

净利润直接现金保障倍数 =(营业现金流量净额-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主营业务收入×100%

营业现金流量净额对短期有息负债比率 = 营业现金流量净额/(短期借款+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100%

每股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股数

每股自由现金流量 = 自由现金流量/股数

(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折旧及摊销-资本支出-流动资金需求-偿还负债本金+新借入资金)

G. 利润构成分析:
为了让投资者清晰地看到利润表里面的利润构成,我想在这里对由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必须有的损益项目(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折扣与折让、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存货跌价损失、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对净利润的比率列一个利润构成表。
如何分析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就是把企业在某一时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这三个基本要素的总额及其构成的有关信息列在一个表内表示出来的会计信息表。可以说,资产负债表是企业最重要的、反映企业全部财务状况的第一主表。
资产总额包括了企业所拥有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资产总额反映企业资金的占用分类汇总;负债总额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负债作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产生的经济义务,必须于未来支付的经济资源或提供服务偿付;所有者权益(业主权益),包括股东投入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利用资产负债表,创业者可以检查企业资本来源和运用是否合理,分析企业是否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提供企业持续发展的资金决策依据。
资产负债表的平衡关系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或者是“负债=资产-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从企业资产运用的本质来分析,“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因为所有者权益实质也是企业负债,企业进入的股本必定会退出,因经营而产生的未分配利润必然会分配,各项公积、公益必然会使用;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则“资产总额=资本总额”。因为负债是一种借入资本,负债与资本组成了资产占用的全部资金来源。运用资产负债表进行企业财务分析可以有多种方法,一般有流动性比率、杠杆比率、经营比率、获利能力比率。这里介绍一种流动比率的计算和分析方法。

6.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 是什么意思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

发文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运用评估技术,对财务报告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以下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

(一)开展与价值估算相关的议定程序,以协助企业判断与资产和负债价值相关的参数、特征等,主要包括:

1.估算或测算资产的复原或更新重置成本;

2.协助企业判断、确定资产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实物状态、质量等参数、特征,以及验证资产的真实存在性;

3.协助企业确定、判断资产获利能力和预测资产的未来收益;

4.执行与负债价值有关的议定程序。

(二)协助企业管理层对能否持续可靠地取得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评价。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出具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独立开展评估业务,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任何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助理人员和外聘专家应当与委托方、其他相关当事方无利害关系。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概念和原则,知晓会计准则涉及的概念、原则与资产评估准则涉及的相关概念、原则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的复杂性,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承接。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

当评估程序或条件受到限制,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确信评估结论的合理性,不得出具评估报告,并应当提醒委托方关注公允价值或会计准则涉及的特定价值计量的可靠性。

第十条
由于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在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时无法完全遵守本指南的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与企业和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并充分理解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可以是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日、减值测试日、首次执行日等。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进行审慎分析,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相关评估假设,并确信相关假设有合理的支持依据。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十六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以财务报告为目的下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恰当使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充分协商,明确评估对象,并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法律、物理与经济等具体特征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会计准则和委托方的要求,评估对象可以是各类单项资产、负债,也可以是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会计准则中特定会计事项所对应的评估对象,应当从委托方取得评估对象的具体组成等详细资料,关注相关资产、负债在企业营运中的作用;并提请企业管理层按其经营意图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核算要求对有关资产、负债进行妥当的分类。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对价分摊事项涉及的评估业务时,对应的评估对象应当是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该评估对象与被购买方企业价值评估所对应的对象不同。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各类可辨认无形资产的识别和计量。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包括商誉在内的各类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评估业务时,对应的评估对象可能是单项资产,也可能是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其中,固定资产减值测试一般以资产组的形式出现;商誉减值测试主要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出现。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时,对应的评估对象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重点关注投资性房地产现有短期或长期租约对公允价值评估的影响,包括租期、租金收取方式以及约定租金相对于市场租金的差异等。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计量过程中是否以单项资产或资产组为计量单位、资产核算分类、混合金融工具是否分拆等重要影响事项。

第四章 价值类型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与披露的具体要求、评估对象等相关条件明确价值类型,并对具体价值类型进行定义。

第二十四条
在符合会计准则计量属性规定的条件时,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一般等同于资产评估准则下的市场价值;会计准则涉及的重置成本或净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或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现值或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计量属性,可以理解为相对应的评估价值类型。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协助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应当关注评估对象在减值测试日的可回收价值、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以及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可回收价值等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孰高者。在已确信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其中任何一项数值已超过所对应的账面价值,并通过减值测试的前提下,可以不必计算另一项数值。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协助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应当知晓对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是基于特定实体现有管理模式下可能实现的收益。预测一般只考虑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内主要资产项目在简单维护下的剩余经济年限,即不考虑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内主要资产项目的改良或重置;资产组内资产项目于预测期末的变现净值应当纳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算。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协助计算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时,应当知晓会计准则允许直接以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或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相类似资产在其活跃市场上反映的价格,作为计算公允价值的依据。

当不存在相关活跃市场或缺乏相关市场信息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企业以市场参与者的身份,对单项资产或资产组的运营作出合理性决策,并适当地考虑相关资产或资产组内资产的有效配置、改良或重置的前提下提交的预测资料,参照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分析和计算单项资产或资产组的公允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计算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时,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合理估算相关处置费用。

第二十六条
净重置成本是指现在购买相同或相类似资产所需支付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预计金额减去体现相关贬值因素的预计金额,贬值因素主要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以及经济性贬值。

第五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和数据来源等相关条件,参照会计准则有关计量方法的规定,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及其他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参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关注所采用的评估数据,并知晓公允价值获取层级受评估方法的选择及评估数据来源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选择评估方法时应当与前期采用的评估方法保持一致。

如果前期采用的评估方法所依据的市场数据已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再适用,或通过采用与前期不同的评估方法可使得评估结果更具代表性、更能反映评估对象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变更评估方法。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关注相关市场的活跃程度,从相关市场获得足够的交易案例或其他比较对象,判断其可比性、适用性和合理性,并尽可能选择最接近的、比较因素调整较少的交易案例或其他比较对象作为参照物。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对参照物的比较因素进行比较,做出恰当、合理的调整,还应重点关注作为参照物的交易案例的交易背景、交易地点、交易市场、交易时间、交易条件、付款方式等因素。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应用条件,可以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增量收益折现法、节省许可费折现法、多期超额收益折现法等具体评估方法。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结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对收益法应用的有关规定,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

第三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取被评估对象的经营状况和相关收益的预测资料,按照会计与评估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并应充分考虑未来各种情况可能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不得采用不合理的假设。

第三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确信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考虑评估对象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会计准则规定的资产减值测试不适用成本法。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对于非以资产减值测试为目的且不存在相同或相类似资产活跃市场的,或不能可靠地以收益法进行评估的资产项目,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但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获取企业的承诺,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其评估结论仅在相关资产的评估值可以通过资产的未来运营得以全额回收的前提下成立。

第三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形成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所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适当地评价、权衡各结果所在范围的合理性,并确定价值范围内最具代表性的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第三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相关经济合同上记载与资产或负债价值相关的金额不一定等同于该项资产或负债于某一时点的公允价值。

第四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评估对象价值估算的影响,并在相关评估过程中予以恰当的考虑和处理。

第六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报告准则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含必要信息,使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其中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的具体描述;

(二)价值类型的定义及其与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的对应关系;

(三)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和依据;

(四)评估方法的具体运用,结合相关计算过程、评估参数等加以说明;

(五)关键性假设及前提;

(六)关键性评估参数的测算、逻辑推理、形成过程和相关评估数据的获取来源;

(七)对企业提供的财务等申报资料所做的重大或实质性调整。

第四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所受到的限制,并提醒委托方关注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披露本次与前次评估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时采用的评估方法是否一致;当出现不一致时,应描述相应的变动并说明变动的原因。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指南自2007年12月31日起施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07]169号,2007年11月9日)

7. 资产评估需要准备的"两年一期"的财务报告有哪些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
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8.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需要抵押和资产评估吗

地方政府债券一般也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地方发债有两种模式,第一种为地方政府直接发债;第二种是中央发行国债,再转贷给地方,也就是中央发国债之后给地方用。
不需要评估。

9. 项目评估报告关于财务方面的都有哪些方面

(1)技术经济指标表 对企业财务报表分析表明,上年完成产量××,销售量××, 负荷率及产销率分别为××%,××%,若用经营效率(负荷率与产 销率的乘积,相当于盈亏平衡分析中的生产能力利用率)衡量企业 的经营状况,该企业的经营效率为××%,说明本投资人:□(当经 营效率>90%)产销两旺,为最佳状态;□(当经营效率=80~90%) 经营状况良好;□(当经营效率 70~80%)经营状况一般;□(当 经营效率 50~70%)经营状况较差;□(当经营效率≤50)经营状 况极差. 20××年(去年)完成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利润总额×× 万元.总投资净收益率××%, (□显著高于,□略高于,□低于) 银行贷款利率,说明企业效益(□较好;□一般;□不太好) . 20××年完成产量比上年同期(□增长了;□降低)××%; 销售量比上年同(□增长了,□降低)××%;经营效率,比上年 同(□增长了,□降低)××%;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同期(□增 长了,□减少)××%;利润总额比上年同期(□增长了,□降 低)××%.说明借款人的经营状态处于(□上升趋势,下滑状 . 态) 借款人近两年的主要技术经济见表 2-1. //BGXX(9)//投资者经营技术经济指标 经营技术经济指标 表 2-1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项目名称 设计能力 生产量 负荷率 销售量 产销率 经营效率 平均售价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 利润总额 净利润 利息支出 总投资 总投资净收益率 单位 2×××年(前年) 2×××年(去年) 单位:万元 去年比前年增加(%) %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2)投资能力分析表 通过对投资人的投资能力分析,投资人提供投资的能力为×× 万元,项目认缴的出资额为××万元,说明投资者(□有出资能 力,□没有出资能力) .详见表 2-2,表 2-3,各项资金来源具体如 下: 现有货币资金: 现有货币资金:分析表明,借款人(□可以为项目提供货币资 金××万元,□没有能力为项目提供货币资金) . 未来收益: 未来收益:分析表明,借款人在项目建设期内(□可以为项目 提供未来收益××万元,□没有能力为项目提供未来收益) . 资产变现: 资产变现:分析表明,借款人(□为项目筹集资金可变现的资 产为××万元,□没有可变现的资产为项目筹集资金) . //BGXX(9)//投资者投资能力分析表 投资能力分析表 表 2-2 序号 1 1.1 1.2 2 3 3.1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2 4 5 项目名称 企业现有货币资金(1.1-1.2) 货币资金 用于周转的货币资金 企业未来经营收益 企业可变现资产(3.1-3.2) 可能变现的资产 短期投资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应收补贴款 一年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 其他流动资产 长期投资 应付股利 回收报废资产余值 合计(1+2+3+4) 项目可利用现有资产 项目需利用现有资产 //BGXX(9)//投资者未来经营收益 表 2-3 序号 项目 1 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 2 还款资金 2.1 各种利息支出 2.2 偿还债务本金 3 企业未来年经营收益 2×××年 2×××年 …

10. 请问资产评估报告和财务报表之间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区别: 资产评估报告时第三方出具的,具有权威的,财务报表时企业自己出具的

联系:资产评估报告时依照财务报告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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