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叫债券怎样去理解债券的意思
债券就是借条。你向张三借100块钱,说下个月发薪水就还。张三觉得你不可信,就让你写张借条。张三说这100块如果不借给你,买点袜子到夜市去卖还能挣5块,所以他让你写明一个月后还100块再加上5块利息。 如果十天后,张三手头紧,催交房租,他就把手头的借条卖给李四103块钱。因为有2块钱可以赚,李四就会接受这个价格。你到了发薪水日子,就可以把105块给李四,赎回借条。 就这么简单! 复杂一些: 债券的概念: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措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并且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券债务凭证。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又被称为固定利息证券。债券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素:1.票面价值;2.价格;3.偿还期限。 债券的特征: 债券作为一种债券债务凭证,与其他有价证券一样,也是一种虚拟资本,而非真实资本,它是经济运行中实际运用的真实资本的证书。从投资者的角度看,债券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偿还性;2.流动性;3.安全性;4.收益性。 债券的类型: 对债券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并且随着人们对融通资金需要的多角化,不断会有各种新的债券形式产生。目前,债券的类型大体有以下几种。 一、按发行主体分类有: 1.政府债券; 2.金融债券; 3.公司债券; 4.国际债券。 二、按偿还期限分类有: 1.短期债券; 2.中期债券; 3.长期债券; 4.永久债券。 三、按利息的支付方式分类有: 1.附息债券; 2.贴现债券,又称贴水债券。 四、按债券的利率浮动与否分类有: 1.固定利率债券; 2.浮动利率债券。 五、按是否记名分类有: 1.记名债券; 2.不记名债券。 六、按有无抵押担保分类有: 1.信用债券,也称无担保债券; 2.担保债券。 七、按债券本金的偿还方式分类有: 1.期满偿还债券; 2.期中偿还债券; 3.延期偿还债券。
B. 什么是权益性债券如何理解
是不是权益性证券啊。。貌似没有权益性债权这个东西
C. 如何认识债权的权利义务主体是特定的,这与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有冲突吗
“法律关系当中没有只承担义务或享受权利的主体”这句话是正确的,即使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也一样。比如说,我向你借10元钱,此时我是债权人,你就是债务人。表面看起来,好象债权人就只享有债权(即权利),而不需要承担义务,但有个先决条件就是这个权利是如何取得的?是因为我根据双方的约定,履行了向你借钱的义务后才取得该权利的。而且在债权人还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些附随义务,如通知、保管、协助等先契约义务和后契约义务。
D. 什么是债券讲的通俗点,有自己的理解
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借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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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什么是债权相对性理论
债权相对性原理。
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其本身就存在某些限制。当普通债权与
其他
权利发生冲突时,普通债权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主要有:
(1)物权优先原则。债务人为了逃债,虚假设立了另一物权用以对抗债权,致使债权最终无法实现。
(2)特种债权优先原则。债务人为了逃债,虚假设立了特种债权用以对抗普通债权,致使普通债权无法实现。
F. 物权、债权中的“绝对权”“相对权”是什么意思
绝对权与相对权是一项具有理论积淀的学理概念,也是一项具有制度价值的法命题。随着社会的变迁,民法理念的转变,民事权利的不可侵性已宛然成为时代的主题。但是,绝对权与相对权的趋同被过度夸大,两者之间的“中间现象”只是一种例外形态下的制度补充。在社会转型和权利迸发的时代,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常规形态,应当从“物债二元定势”转向“多元权利体系”,从“菜刀式”的定性判断转向“阶梯式”的定量分析。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以“尊重+诚信”作为基本行为导向。
概念表述层面的形式分析:“划分线索”的把握(一)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界说 :
第一,客体标准/支配模式:通过“权利客体”的利益实现机制
回顾传统民法财产权理论的发展脉络,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首先表现在“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分立上。基于此,人们对于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理解起初具有鲜明的“物债思维定势”。债权物权区分说的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萌芽阶段,指的是从罗马法至中世纪日尔曼法为止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对人权与对物权的阶段,指自罗马法复兴至自然法学为止的阶段;第三个阶段是债权物权区分说的建立阶段,指自萨维尼至《德国民法典》颁布为止;第四个阶段是债权物权区分说在20世纪的批判与发展阶段。具体体现为:
(1)客体上:物权的客体是物, 而债权的客体则是他人的行为。
(2)效力上:物权具有对抗一切人的普遍效力, 而债权则只具有针对特定人的效力。这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 是根据两种权利的法律效力所进行的区分, 是一种抽象认识的结果。
第二,主体标准/对抗模式:界定“义务范围”的效力辐射边界
(1)一项权利可以相对于每一个人产生效力,即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尊重此项权利。这种权利便是绝对权。在另一方面,一项权利也有可能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这种权利便是相对权。
(2)绝对权原则上相对于所有的其他人而存在。绝对权创造一种法律上“可以(如何)”和“应当(如何)”的潜在状况,这种状况一开始并不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权存在于特定的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之中,并且把它们联系在一起构成法律关系。
(3)绝对权赋予权利人可以对抗所有他人的一定法益,从而每一个他人就此负有义务。要允许权利人享有这种法益,还要不侵犯这种法益。相对权,是指只针对某个特定的人的权利,这个特定的人负有义务或受到某种特定的约束。〔5〕
第三,双重标准/对抗+行为模式:借助“效力范围+权利内容”的双重界定
(1)绝对权指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有此权利者,得请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权利。相对权指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有此权利者,不仅得请求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权利,并得请求其为该权利内容的行为。
(2)所谓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因为绝对权的权利人对抗的是除他以外的任何人,所以又称为对世权。所谓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相对权的权利人对抗的是具体、确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3)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为不确定的一般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因而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因而又称为对人权。相对人的权利只有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评析
第一,关于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标准”分析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正式摆脱“物债思维定势”的影响是伴随着西方社会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权利爆炸”而逐渐实现的。层出不穷的新型民事权利使得绝对权的范围呈扩张之势,由此,绝对权与相对权便顺势演化成为了物权与债权的上位概念。
其一,学理标准上的历史传承: 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通常集中表现在物权和债权的界分上。物权债权相互区分的确立,从纵向的维度来看,大致是沿着早期主要依客体区分,过渡到主要依效力区分,到近期出现了主要依内容而区分;而从横向的维度而言,既存在依客体、效力和内容之间的交集来确定区分,也存在着主要依效力或内容而判定的立法实然,在学说上也多有歧见,这都为之后对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质疑埋下了伏笔。
其二,立法标准上的淡化处理:虽然理论层面亦有争议,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早已成为大陆法系民事权利体系构建的基石。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立法实用主义倾向更多追求的是具体权利的设计,而不再过于关注上位概念间的界定,甚至将其完全隐含在法律条文背后。回顾上述划分标准的转变,我们可以看到:绝对权与相对权逐渐从物权和债权中“分离”并演变成一组重要的民事权利群。
G. 债权的相对性和合同的相对性是一个意思吗
基本相同,但仍有差别。债可由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合同等引起,也就是说,合同之债仅是债的一种。在这个层面上来理解,合同之债,也就是合同行为引发的债,其相对性也自然就是债的相对性了。
以上只是简单的谈了一下个人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