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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卖壳

发布时间:2021-04-02 07:09:35

『壹』 转让一家私募壳公司可做私募基金备案

4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简称《募集行为办法》)。《募集行为办法》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适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和各类型基金差异化特点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募集行为办法》明确了三个重要问题,一是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二是明确了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三是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明确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贰』 如何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涉及买卖壳

一般协会对这方面的要求很严,协会变更会涉及到约谈,看该公司的风控、法人、实际控制人的资格,一般从教育、从业经历来判断,主要就是确认是行内人,确实要做项目的。

『叁』 如何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不涉及买卖壳

最好的就是分次进行变更 逐步变掉股权 文字没办法表述的太完全

『肆』 转让私募基金备案壳公司流程及费用百度知道

转让私募基金备案壳公司流程及费用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严格意义是不能转让的。如果公司主体转让的话,需要重新出法律意见书在中国基金业协会重新备案,通过后,才能再次发产品

『伍』 如何收购一家私募基金壳公司

基本没有多少可能,做得好的,无法收购; 做得差的,没有人敢收购。

『陆』 买壳能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吗

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要提交法律意见书,做尽调,说明股权转让的原因以及具体情况。另外要确保壳转手之后新的法人以及高管有基金从业资格。这个要通过从业考试才能拿到。

『柒』 收购上海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壳公司要多少钱

上海的价格相对会比较贵一些,建议拿深圳前海的,有税收优惠,而且全国都可以做

『捌』 私募基金壳公司转让流程,多少钱

1、私募基金壳公司转让流程:

交易的双方初步沟通好后,邀请第三方独立的律所、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壳(后称转让方)进行尽调。会涉及到,转让方的经营范围、工商征信有无不良记录、股东征信有无不良记录、壳公司是否有发行过往基金产品,该基金产品的运营状况,财务走账流水。

此外,与之对应的受让方,则会针对法人的从业资格、是否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股东出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机构等多个事项进行尽调。

双方确认无误后,壳公司进行股东股权工商变更,再通过协会备案系统递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审核通过后完成相应变更。

(划重点:协会规定涉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需要、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2、私募基金壳公司价格:具体要看公司具体看标的公司的情况。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有不明白的可以随时咨询我。

『玖』 郑州私募基金壳或牌照转让

轰轰烈烈的私募基金保壳运动正在展开,本文整理一个最完整版备案指南!

1、您备案第一只基金产品了吗?
◆ 若您已备案基金产品,请直接下查第2条。
◆ 若您尚未备案基金产品,则请按下列时间节点完成自查:
(1)截止2016年2月5日,登记已满12个月的,您必须在2016年5月1日前备案基金产品;
(2)截止2016年2月5日,登记未满12个月的,您必须在2016年8月1日前备案基金产品;
(3)2016年2月5日后新登记为基金管理人的,您必须在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备案基金产品。
◆ 自查完成后,您应当抓紧落实,否则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您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注销后,可以按相关要求重新申请登记。

2、您及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了吗?
◆请您及时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有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pf.amac.org.cn),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
◆若您已及时履行,请直接下查第3条。
◆若您尚未及时履行,请抓紧时间落实自2016年2月5日起的信息报送更新义务,否则:
(1)在完成整改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您基金产品备案的申请;
(2)您若累计2次未完成上述信息更新义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将您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
(3)一旦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您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3、您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请您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栏目,核查您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若您未被列入,请直接下查第4条。
◆若您已被列入,请抓紧落实整改,否则:
(1)在完成整改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您基金产品备案的申请;
(2)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将您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
(3)一旦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您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4、您是否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若您已提交,请直接下查第5条。
◆若您未提交,请抓紧时间落实整改作补充提交,否则:
(1)在完成整改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您基金产品备案的申请;
(2)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将您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
(3)一旦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您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5、您是否对接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您需要由律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已登记尚未备案基金产品的,您需要在首次申请备案基金产品时补充提交由律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已登记且备案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情况要求您补充提交由律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请您以备无患;
◆若您自2016年2月5日起,申请变更下列重大事项的,您需要提交由律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1)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4)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5)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7)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8)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6、您的高管人员符合岗位设置要求吗?
◆按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至少2名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其中,合规\风控负责人必需设置,且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若您已做到该岗位设置要求,请直接下查第7条。
◆若您尚未具备相关要求,请抓紧时间落实整改,否则:
(1)律所将无法为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进而,您将无法完成基金产品的备案。

7、您的高管人员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按相关规定,请您自查下列内容:
(1)若您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则您的高管均应当取得该资格;
(2)若您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则至少2名高管均应当取得该资格。同时,您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该资格。
◆若您的高管已具备该资格,请提醒您的高管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以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若您尚未具备相关要求,请抓紧时间落实整改,否则:
(1)律所将无法为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进而,您将无法完成基金产品的备案。

8、您是否建立了与您所从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
◆按相关规定,您应当建立与您所从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若您已建立相关制度,则该条自查完成。
◆若您尚未建立相关制度,请抓紧时间落实整改,否则:
(1)律所将无法为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进而,您将无法完成基金产品的备案。

『拾』 为什么一个私募基金可以有很多壳

私募为什么要“保壳”
私募登记备案制度实施两年来,已有2万多家私募登记备案,但“空壳”私募——旗下没有备案基金的私募却占到约70%, “空壳”私募占据了有限的监管资源。监管部门近期向“空壳”私募开刀,也催生了私募“保壳”运动升温。
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空壳”私募则面临着被撤销牌照的风险,第一个大限日是今年5月1日。农历新年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新注册的私募须在6个月内进行产品备案;已登记满12个月的私募须在2016年5月1日前产品备案;已登记不满12个月的私募在2016年8月1日前产品备案。逾期未进行备案的私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哪些私募需要“保壳”
1、您备案第一只基金产品了吗?
◆ 若您已备案基金产品,请直接下查第2条。
◆ 若您尚未备案基金产品,则请按下列时间节点完成自查:
(1)截止2016年2月5日,登记已满12个月的,您必须在2016年5月1日前备案基金产品;
(2)截止2016年2月5日,登记未满12个月的,您必须在2016年8月1日前备案基金产品;
(3)2016年2月5日后新登记为基金管理人的,您必须在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备案基金产品。
◆ 自查完成后,您应当抓紧落实,否则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您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注销后,可以按相关要求重新申请登记。

2、您及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了吗?
◆ 请您及时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有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pf.amac.org.cn),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
◆ 若您已及时履行,请直接下查第3条。
◆ 若您尚未及时履行,请抓紧时间落实自2016年2月5日起的信息报送更新义务,否则:
(1)在完成整改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您基金产品备案的申请;
(2)您若累计2次未完成上述信息更新义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将您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
(3)一旦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您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3、您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请您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栏目,核查您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若您未被列入,请直接下查第4条。
◆ 若您已被列入,请抓紧落实整改,否则:
(1)在完成整改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您基金产品备案的申请;
(2)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将您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
(3)一旦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您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4、您是否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 若您已提交,请直接下查第5条。
◆ 若您未提交,请抓紧时间落实整改作补充提交,否则:
(1)在完成整改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您基金产品备案的申请;
(2)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将您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
(3)一旦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您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5、您是否对接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 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您需要由律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 已登记尚未备案基金产品的,您需要在首次申请备案基金产品时补充提交由律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 已登记且备案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情况要求您补充提交由律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请您以备无患;
◆ 若您自2016年2月5日起,申请变更下列重大事项的,您需要提交由律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1)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4)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5)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7)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8)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6、您的高管人员符合岗位设置要求吗?
◆ 按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至少2名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其中,合规风控负责人必需设置,且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 若您已做到该岗位设置要求,请直接下查第7条。
◆ 若您尚未具备相关要求,请抓紧时间落实整改,否则:
(1)律所将无法为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进而,您将无法完成基金产品的备案。

7、您的高管人员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按相关规定,请您自查下列内容:
(1)若您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则您的高管均应当取得该资格;
(2)若您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则至少2名高管均应当取得该资格。同时,您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该资格。
◆ 若您的高管已具备该资格,请提醒您的高管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以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 若您尚未具备相关要求,请抓紧时间落实整改,否则:
(1)律所将无法为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进而,您将无法完成基金产品的备案。

8、您是否建立了与您所从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
◆ 按相关规定,您应当建立与您所从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 若您已建立相关制度,则该条自查完成。
◆ 若您尚未建立相关制度,请抓紧时间落实整改,否则:
(1)律所将无法为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进而,您将无法完成基金产品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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