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私募基金牌照申请审批条件及必要流程百度知道
私募基金牌照申请审批条件
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前,首先得注册成立一家私募基金主体公司:
(1)准备材料
进行私募基金主题公司注册时,需准备以下材料:
1.公司名称:按照协会规定,目前申请私募基金牌照的主体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必须有“私募”、“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一般公司名称为“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XX投资有限公司”、“XX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XXXX股权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名称的确定和全国各地的工商局具体规定有关系,各地最终审核名称结果有所不同。
2.公司类型:目前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目前协会已经放开了外商独资企业(WOFE)在国内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3.注册地址:选择一个比较合适的公司注册地址主要考虑:提供注册地址,税收优惠,高管退税和奖励,管理规模奖励,办公室提供和其他配套服务措施。不过一个悲伤的故事是:全国大多数地方已经基本不允许注册资产管理公司。如果没有现成的投资类公司,你可以选择买壳(别人注册的资产管理公司),但购买一个壳的价格并不便宜(要做法人变更,而且现在很少有私募壳出售);或者联系成笈金服代办投资类公司注册事宜。
4.注册资本:现在是认缴资本制度,股东可以约定在某一时间之前实缴完资本即可。做证券类私募,注册资本金最好是1000万,股权类最好2000万起,将来通过备案的概率高一点。协会要求实缴资本比例在25%及以上,或者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时间
2. 私募基金的成立需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一般都是在工商局以理财公司名义注册的的,其中的经营项目有投资管理、财务顾问等。
理财公司的工商注册要求
■隶属经济行业:咨询服务业
■经济类型:多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注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控股
■注册资金:最低10万元人民币
■场所要求: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会员制理财公司的特殊要求
根据2005年12月13日证监会颁发的《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对从事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做了相应的规定, 主要内容如下:
■必须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必须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
■实收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每设立1家分支机构,应追加不低于250万元的实收资本。
■应在开展业务15个工作日前向注册地证监局、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只能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会员(超出此范围的会员为“异地会员”),不得招收异地会员。
理财公司的四个财源
■专业理财规划及咨询。为客户设计全面理财规划方案,按每套方案收费,或者依咨询时间的长短,按小时收费。
■会员制服务。提供年费制,或者根据个人的资产规模,每年从客户处收取源源不断的固定费用。
■推荐、代销产品。前期的理财规划咨询是免费的,如果客户决定购买产品,可以由客户自行购买,也可以由理财公司帮忙打理,通过理财公司购买所有产品。
■为客户提供委托理财,按净收益的20%收取服务费,或者按事先的约定与客户利润分成。
3. 私募基金,注册前是不是要备案或是审批呀请高手指点,具体操作流程。基金投向一些具体的项目的。
注册完了到所在地的金融办备案
基金型公司设立条件:
《1》、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 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基金投资的具体项目要根据对项目的评估做最好决策。
4. 求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形式)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要的相关文件
第一步工作:
1、开始准备注册XX股权私募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
首先,准备发起基金的人(自然人或者法人)选择独立或者联合朋友共同成为基金的发起人(人数不限,法人、自然人均可,但至少有一名自然人)。
然后,发起人在一起选定几个理想的名称作为该基金未来注册成立后的名称,然后选定谁来担任该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基金的投资方向以及该基金首期募集的资金数量(发起人需要准备募集资金总额1%的自有资金),最后确认该基金成立后的工作地点(已能够获得地方政府支撑为宜)。
2、上述资料准备完成后,发起人开始成立私募基金的招募筹备组或筹备委员会,落实成员及分工。
3、确定基金募集的对象和投资者群体(详见:股权私募基金(PE)获利模式揭秘一文),即基金将要引入的投资者(有限合伙人)范围。
4、制作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初次联系的邮件、传真内容,或电话联系的内容;基金的管理团队介绍和基金的投资方向;拟定基金名称并制作募集说明书;准备合伙协议。
5、与基金投资群体的的联系和接触,探寻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并对感兴趣者,传送基金募集说明书。
6、开募集说明会,确认参会者的初步认股意向,并加以统计。
7、与有意向的投资者进一步沟通,签署认缴出资确认书,并判断是否达到设立标准(认缴资金额达到预定募集数量的70%以上)。
8、如果达到设立标准,基金招募筹备组或筹备委员会开始向指定地区的工商局进行注册预核名。在预核名时按照有限合伙企业归档,最终该基金在工商营业执照上表述为:XX投资管理中心或XX投资公司(有限合伙)。
9、预核名的同时,如果基金合伙人愿意,可以开始策划与当地政府主管金融的部门进行接触,从而争取当地政府对该基金的设立给予支持(无偿给予基金总额的10%-20%的配套资金)。
第二步工作:
1、预核名通过后,举行第一次基金股东会,确认基金设立和发展的各种必要法律文件。发起设立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章程、人员并确认外聘基金管理公司。
2、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准备该基金在工商注册的所有必要资料(包括:认缴出资确认书、合伙协议、企业设立登记书、委托函、办公地点证明、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照片等);
3、资料准备完成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向工商部门提交所有注册资料并完成注册;
4、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接触,向政府提交基金的设立计划和希望政府给予的支持计划。该基金如果能够得到政府的支持,可以让该基金未来在很多业务上得到实质性的帮助(政府给予的配套资金;政府帮助下银行给予的配套贷款;政府协助给予的低价土地;国家政策中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如果希望该基金得到政府的支持,设立该基金的计划书可以写上我们准备投资的方向与政府未来的发展方向一致。
5、选定基金未来放置资金的托管银行,与银行接触并签署意向协议。
第三步工作:
1、基金领取营业执照并开立银行账户,完成基金税务登记手续;
2、外聘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人共同商议、策划基金成立的对外发布会;
3、与政府金融主管部门继续接触,确认政府对基金给予的支持情况。
第四步工作:
1、基金发布会策划完成,发布会运行时间表和执行计划以及大会目标均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
2、发布会开始由外聘基金管理公司操作、实施;
3、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寻找、确认基金未来的首批投资方向,并提交拟投资项目的基础资料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五步工作:
1、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制作相应的投资可行性研究、商业计划书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2、投资决策委员会了解拟投资项目的所有情况并进行研究;
3、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同时开始进行基金公司内部管理体系的文案建设;
4、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开始进行对投资方向进行全面的项目接触、调查和研究;
5、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开始建立全面的基金运行管理体系流程(人员)准备。
第六步及其以后的工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甄选项目后,一般获得2/3以上委员同意后,可以通知托管银行,进行投资准备;
2、基金管理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与资金共同进入拟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对项目资金具有一票否决权;
3、财务总监每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财务流水,每月对投资项目进行阶段性审计,每季度邀请外界独立审计事务所对项目出具独立审计报告;
4、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开始大面积接触现有资本市场,获得信息、吸收经验、整合资源;
5、基金管理公司协助投资决策委员会不断进行专业化学习,提高整体委员的金融专业水平。
5. 如何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备案条件及流程
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管理的要求:
首先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基金备案,
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本信息。基金业协会对备案的私募基金信息予以公示。
另外在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登记: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2.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所需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法人身份证电子版、股东身份信息
5.所有高管人员一寸照片
6. 在私募股权基金的成立过程中,政府审批、法律法规等方面具体有哪些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刺猬梳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机构、募集账户和募集行为等法律合规要点,部分内容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撰写。供各位读者参考。
主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私募监管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简称《登记备案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简称《规范登记公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简称《内部控制指引》)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简称《基金外包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简称《执业自律准则》)
一、合格投资者
1、投资者人数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契约型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有限合伙型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均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为2人以上且不超过200人。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述规定。
2、合格投资者
(1)认定标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第二,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第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第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第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穿透计算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等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拆分转让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的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为其自己购买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条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二、募集机构
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机构应当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请没有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以及推荐客户、代理收付等变相募集的活动。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募集机构均应当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法定责任,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三、募集账户
1、募集结算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
2、开户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大型机构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义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但须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相关风控制度。
3、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的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需明确反洗钱义务、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4、财产独立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四、募集行为
募集行为包含宣传推介、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购/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1、特定对象调查
(1)调查程序和风险评估
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2)调查问卷的内容
募集机构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可以参见基金业协会制定的内容与格式指引,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获取上述信息。
(3)在线调查程序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投资者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认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第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第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第四,投资者阅读并确认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
第五,投资者在线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
第六,募集机构根据调查问卷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者适当性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风险评估的具体标准,主要由主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制定。
3、非公开宣传推介
募集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为确保宣传推介合法合规,应注意以下两个要点:
第一,宣传推介的对象须为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机构在实施宣传推介前对目标对象进行调查了解,通过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取得其书面承诺等方式,确认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二,宣传推介的范围须为特定主体。举例说明,在微博、博客中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由于任何互联网用户均有权限、有可能接收宣传推介信息,受众范围不特定,因此属于违规行为;而通过实名认证的微信公众平台,向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特定订阅用户推送宣传推介信息,则不违反非公开募集的规定。
此外,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4、宣传推介材料
推介材料应由募集机构制作使用,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募集机构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5、禁止的推介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恶意贬低同行;
(7)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8)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6、基金合同的签署
(1)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投资者应当向募集机构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募集机构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2)风险揭示书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主要内容可以参见基金业协会制定的内容与格式指引,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
第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
第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3)回访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上海契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解题,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未经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4)资金来源合法性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除持有各类金融牌照或资质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主体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汇集他人资金。
7. 在证监会基金协会备案的股权私募基金申请需要公司哪些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
1.(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证监会表示,其报送的业务方案中未涉及8%保本保收益等违规内容。在华夏基金与网络的合作模式中,投资人交易账户开户、申赎交易、资金支付清算以及后续客户服务等各个基金销售业务环节均由华夏基金完成,网络仅起到流量导入的作用,未参与基金销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