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那可能会存在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贰』 什么是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资产的帐面价值是指资产类科目的帐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如应收帐款帐面余额减去相应的坏帐准备后的净额为帐面价值。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成本-以前或现在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具体确认资产计税基础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资产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如果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不需纳税,则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其账面价值。通常情况下,资产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2)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等。通常在资产的后续计量中因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不同,可能造成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例如,各项资产如发生减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计提相关的减值准备,而税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减值准备一般不能税前抵扣,只有在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由此就产生了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不等。在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等的情况中有一种特殊情况需引起注意,即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主要在与某项资产相关的收入享受免税或按收付实现制征税时产生,则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例如,一项国债投资的应收利息的账面价值为2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利息收入免税,则应收利息的计税基础为0。
『叁』 国债利息收入计税基础为什么等于账面价值它是免税收入不应该等于0吗
国债利息是永久性差异,所以不存在暂时性差异,无需计算计税基础。只在当年的应交所得税里,纳税调减,其他不用管。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肆』 请问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时表示什么意思
已经回答
『伍』 国债利息收入计税基础为什么等于账面价值
因为这个是永久差异,后续不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陆』 持有至到期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如果将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的有什么不同。看书迷惑了
简单的说,持有至到期投资,不管是不是国债,不管是不是免税,记住这条:计税基础= 帐面价值 = 期末摊余成本 (不考虑减值的情况)。
对于国债来说,利息收入免税,当期的利息免税,以后的利息免税,所以,税法和会计对于这一部分利润的认定,会有一个差异,但是这个差异不是暂时性差异 (因为永远也不用交税),因为 帐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额 等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 或 应纳税)。
(6)国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扩展阅读: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就是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
借: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贷: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或借记)
此时,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本金)-[现金流入(面值×票面利率)-实际利息(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已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这里可以将期初摊余成本理解为本金,而每期的现金流入可以理解为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其中“现金流入-实际利息”可以理解为本期收回的本金。
『柒』 国债利息收入的账面价值是而计税基础是
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的,其账面价值是等于计税基础的。
国债利息收入不属于资产也不属于负债,但是可以将其以负债的形式计算其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以抵扣的金额,国债利息是免税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了,所以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所以此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捌』 为什么国债的是免税的就可以说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金额0之间的额
不就是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