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关于物权法中的留置权
根据民法理论,留置权的对象都是动产。合法占有,还包括,无因管理获得的财产。
B.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如下:
一、成立条件不同。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二、占有条件不同。
1、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2、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三、法律关系客体不同。
1、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
2、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四、权利实现不同。
1、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2、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五、消灭不同。
1、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2、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留置权与质权的共同点: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质权-网络
留置权-网络
C. 合同法中的留置权与物权法中留置权的区别
合同法中的留置权:指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扣留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留置权因留置权人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
意思是:
留置权人对标的物没有实际支配占有则留置权消灭.
如甲欠乙的钱,乙对甲的手机进行留置,那么乙就享有留置权,如果乙丧失对手即的占有,则该留置权消灭.
D. 物权法中有个“留置权”怎么解释
你好,关于我留置权,法律原方是这样规定的:《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从以上要看到留置权以下要件: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2、留置前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财产;3、占有的财产需是动产;
E. 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什么关系
物权包括后三个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
F. 《物权法》中关于留置权如何鉴别物权,债权中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就是说,个人之间留置的财产要与债务有一定关系,比如说你维修汽车,他不给修理费你可以留着该汽车。你替他保管箱子,他不给保管费你可以留置该箱子。如果他欠你修理费,你留了人家箱子就不行。但是企业之间可以,你买了我10000快钱的水果没给钱,我买了你8000块钱的衣服,我可以留置你的衣服。明白了吗不要追问说的很清楚
G.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物权。抵押,质押,留置属于债权内容。为啥少了个权字,就直接从物权变到债权...
一、两者有区别:1,动产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当事人签订的质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2,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需事先约定,具有双重物权效力。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二)必须是债权已届清偿(三)必须是债权的发生与动产占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四)下列情形不得留置-------①因侵权行为而取得②违反公序良俗③与债权人义务相抵触。4,留置权的占有方式笼统的说只要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即可留置,不止是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二、两者的含义:抵押权按照标的物的不同可以分为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不动产质权,但不动产质权在当代多人国家已不承认。显然,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留置权根据法条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留置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与占有性担保物权。
H. 留置权是不是动产物权
肯定是动产物权,不动产是不能留职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