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给中小企业带来发展所需的资金;
2、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
3、给企业带来管理上的规范性;
4、有些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后还可以给企业带来市场、订单;
5、为企业寻找优秀的高级管理人员;
6、给企业带来较好的政府人脉资源,改善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
希望对你有帮助!
B. 私募股权融资对中小企业有什么影响
私募股权众筹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一)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融资主要包括公募股权融资、公募债权融资、私募股权融资和私募债务融资。相对于公募融资,私募股权融资对企业的要求最低。投资者奉行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理念,投资者通过大多数项目的高收益来弥补少部分项目失败的损失。所以,他们适合投资于具有成长潜力的中小民营企业,私募股权融资是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的必然选择。而通过私募股权融资,由于股权投资是长期投资行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利润模式是通过对一个企业或产业的培育,通过企业未来的发展取得收益,因此中小企业可以在几年内获得稳定且充足的资金来源。
(二)改善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提高企业运作效率
引入战略性私募投资者,可以帮助中小企业改善股东结构,建立起有利于企业未来上市的治理结构、监管体系和财务制度。其主要体现在:
1、企业股权集中于少数投资经验丰富和监督能力较强的股权投资者手中,从而避免企业股权分散导致所有者对经营者约束力减弱等问题。私募股权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以企业经营业绩为标准,并将这一投资原则充分体现在投资者的分段投资策略、投资激励机制等过程。由私募股权投资者指派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以便于规范企业内部制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私募股权投资者不同于一般的股权投资者,他们是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由于私募股权投资者与其所投资企业的关系,他们在企业经营管理中非常积极主动,他们有充分的压力与动机去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为企业提供经营、融资、人事等方面的咨询与支持,营造一种良好的内部投资者机制。
2、缓解投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范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私募股权投资者注重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企业的发展过程有充分的了解。私募股权投资者掌握有内部信息,能为保护自身投资权益而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干预和监控,可以有效消除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三)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外部支持
1、拓展企业的外部资源。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专业的投资中介,具有在多个行业领域的丰富投资经验,拥有成熟的管理团队和控制特定市场的能力。他们能依赖自身资源帮助被投资对象进人新市场和寻找战略伙伴,拓展财务资源以及商业伙伴,发挥协同效应,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同时他们也可以利用其国际声誉和关系网络为被投资对象吸引最好的管理人才及治理机制。
2、谋求上市的品牌效应。对期望在国内或海外上市的中小企业,私募股权公司通常有良好的品牌、经验和信誉,可为企业带来增值服务。私募股权公司通常在重组过程中已对企业进行了相应的财务、金融和法律等方面的再造,在寻求上市时企业更容易找到具有同样国际声誉的承销商。
C. 中小企业的私募基金是否纳入监管范围呢
私募基金
目前没有真正意义的监管。目前的
基金法
修订讨论中,以后可能会纳入监管。(意思是说注册、报备、人员资格业务活动等要有一定规范,接受检查和处罚)
D. 谁来介绍下什么是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
近年来,国内掀起了私募股权融资的热潮。国内中小企业在面临A股市场发行条件高、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和通过银行信贷融资难度大的困境下,选择私募股权融资是解决其融资难的有效途径。
一、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优势
我国的私募股权融资(Private Equity Financing)更多是指通过非公共市场定向引入战略投资者,私募对象是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者。具体来说私募股权融资优势表现为:
其一,企业股权被少数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和较强监督能力的机构投资者所持有,而不是分散到众多中小投资者手中。
其二,企业的董事会由私募股权投资者选派的董事会成员所掌控,有利于规范企业内部治理,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其三,私募股权投资者注重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企业的发展过程有充分的了解。
其四、私募股权融资能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外的支持
二、中小企业在进行股权融投资时所面临的困难
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投资的面临的困难,集中在两点:①信息不集中,难于找到合适的融投资合作对象; ②信息不对称,加大股权融投资风险
对于融资方而言
(1)缺乏判断合作对方的真正经济实力与管理实力,无法把握并购后的经济效益;
(2)由于并购后股权变更,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财务结构问题以及公司控制权与决策权等系列问题;
(3)股权定价与交易难于做到公正;
对于投资方而言
(1)对欲参与的企业或项目难于做到透彻了解;
(2)对欲参与投资的项目缺乏可信的风险评估;
(3)对欲参与的企业或项目难于做到并购后管理资源的整合;
(4)对欲参与的企业或项目难于掌握管理控制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在国内蓬勃发展,给广大的优质中小企业投融资,带来了希望,开辟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新渠道,然而目前国内的私募股权市场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在法律法规建设、多层次股权市场建立、进入退出渠道完善等多个方面付出努力。为防范私募股权融资风险,中小企业需聘请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融资顾问,为企业管理者融资决策提供专业建议,降低私募股权融资风险。这也对我国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 国内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什么
我国当前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建立和运营的主要法律依据,《证券法》则规范着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同步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并大幅度降低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减低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要求;对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规定、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订后的《证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资本规模要求,对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生效,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与私募股权基金有关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不得超过50人;二是允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三是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5年年底,凯雷提出收购徐工机械85%股权,而徐工机械一直被认为是国内机械装备企业的龙头企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联合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强了对涉及外资并购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行业的监管和审查力度,并严格限制境内企业以红筹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业必须在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审核批准后一年之内完成资金接收和回流的全过程。红筹上市的审批权限由先前的市区级政府集中到了当前的商务部。
四、《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发起与设立、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终止与结算、罚则等做出了陈述和规定。《办法》规定:设立产业基金必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产业基金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规外,《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不同程度的对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运营产生影响。
F. 企业私募股权基金,企业能妥善处理解决纠纷与诉讼,几
(一)为广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融资渠道。现行的银行信贷制度与上市融资制度无法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它们的融资面临着制度性障碍,比如成本过高、需要抵押、利率高等,在实践中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投资者,它们专注于对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投资,一旦发现有潜力的投资机会,它们便会快速出击,与投资对象进行谈判、沟通,从而快速注资。这样,有潜力的中小企业也就可以快速得到融资。在这个过程中,中小企业也是主动的。中小企业如果有发展潜力,有发展机会,而缺少资金,它们可以主动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接洽,寻求投资。在双方的接洽中,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介入,不需要信息公开披露,不需要巨额承销费用,而且如果洽谈成功,不需要资产抵押,不需要保证人,从而在实现中小企业融资目的的情况下,尽可能地降低融资的时间成本与金钱成本,从而更好地满足了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完善公司治理,优化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前瞻性的战略性指导。一方面中小企业引入战略性私募投资者,能帮助以家族模式发展起来的中小企业改善股东结构,有助于建立起有利于企业未来上市的治理结构、监管体系、法律框架和财务制度;另一方面通过提供增值服务,主要是有关战略制定、管理优化、业务策略、财务规划、企业再融资、人才引进等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战略制定科学、管理结构优化、业务策略合理、财务规划得当,从而助推企业创造价值,实现快速发展。
(三)完善金融体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以商业银行为主导,以间接融资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的融资需求对银行与信贷产生巨大依赖,导致了金融体系存在较大缺陷。只有发展直接投资渠道,健全金融体系,减少中小企业对银行的依赖与压力,才能解决金融业发展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双赢问题。因此,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发展直接融资、拓宽筹资渠道、健全金融体系的有效手段。
综上可以看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源有效配置的需要,满足了广大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需要,优化了企业管理,同时对于缓解金融系统风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发展十分迅猛,但期间也暴露出相关法律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我国目前还没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直接专门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文件。规范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是一系列部门规章,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二)现行的有关法律与政策在许多方面未能从私募股权投资的行业运作特点出发,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有时反而构成法律与政策的障碍。比如,在市场准入限制方面限制了金融机构的投资;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支持不足,影响了投资者预期收益和投资热情。目前,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行主体也制定了较高的标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私募股权市场的扩大。
(三)我国没有针对私募股权基金主管机关的明确规定。职责不清,导致实践中多部门权利倾轧,出现管理局面的混乱;缺乏对于主管机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当主管机关侵犯私募股权基金权利时,无法得到及时救济和赔偿。
(四)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没有统一的设立程序,导致实践中各地做法各异,私募股权基金设立者欺诈骗取主管部门核准设立或故意隐瞒财务、投资等重要信息,侵犯投资人利益时,主管机关享有哪些处罚权,当前立法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投资者利益得不到及时救济。
(五)我国法律对基金资金来源限制过多,不能充分发挥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调节作用。目前,私募股权资本来源主要为政府部门,渠道单一、资本规模小,而作为发达私募股权投资国家主要资金来源的金融机构投资者和养老基金,在我国受到法律法规的影响不允许从事风险性投资,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了我国风险资本的有效供给量,不能真正发挥个人、企业和金融机构所具有的投资潜力,从而阻碍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发展规模与速度。
三、发展我国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的对策
(一)明确政府的作用,制定有关私募股权投资业的法律体系。中国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业,首先要明确政府的作用和角色。政府应把发展私募股权投融资产业纳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给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优于其他基金的税收政策,减免其所得税,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个人可免征资本收益所得税,对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只征收印花税,确保组建运作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和基金,克服中国经济活动中所惯有的立法滞后而造成种种不良后果的弊病。政府应着重于建立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市场体系、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培育服务于私募股权投资产业的中介机构,为私募股权投资事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最重要的是制定有关整个风险投资业的法律体系;其次政府要积极引进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制定有关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规,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引导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地投向创新企业、中小企业、科技企业。
(二)建立统一协调的政府监管机构
第一,明确主管机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都属金融监督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某些特定基金也有监管职权,涉及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案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参与管理。未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究竟应纳入哪一个机构主管必须予以明确。特别是在目前以试点方式在个别地区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众多其注册地与实际创造经营地可能分离,会带来区域性监管的难题。按照我国的监管传统,对某一市场的监管空间都是由一个主管机关主导下的多个部门协调管理,通过相应的授权、监督、分工协作,达到监管的目的。本文认为,当前我国以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实现规模经济,国家投资的产业投资基金应确立以发改委为主体的监管体制,符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现实,便于及时迅速调整和实现国家腾达的产业政策;对于其他私募股权基金可以由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当然,随着我国民间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壮大,市场退出渠道的进一步拓宽,可以赋予证监会和其他产业主管机构更多的监管职权。
第二,明确具体职权,承担相应违法责任。监管机关的职责首先包括发行人资格的监管。私募股权基金发行人的资格条件规定得不宜僵化,这是因为在发行人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基础上,对发行人的净资产额、盈利状况、利润水平规定的太详细,会降低私募股权基金的流动性。符合法定条件,实质审查后即可以许可设立,还可以通过反面来强化发行人的资格条件,如授予主管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取消该私募发行人的资格,着重对法律规定的违规情形进行监管;其次要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对象和范围的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机构投资者,而且由于我国当前个人投资者尚不具备投资这种高风险的行业,所以我国对募集对象的监管主要针对的是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与辨识能力,信息的分析与判断能力,对这类募集对象的限制和监管也不必过多,这也是私募股权机构能募集大量资金的保证。这些规定对私募股权募集对象做较为全面的规定,可以在私募股权基金立法中予以借鉴。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研究扩大投资主体的范围,将保险基金和银行资金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纳入到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以及对这些资金的投资比例、来源是否合法予以审查,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G.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和区别
在国内的一般机构调研报告中,一般都将这两个概念统一为风险投资的通用表述。简称则为PE/VC。如果非要发掘他们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1) 投资阶段,一般认为PE的投资对象主要为拟上市公司,而VC的投资阶段相对较早,但是并不排除中后期的投资。
2) 投资规模,PE由于投资对象的特点,单个项目投资规模一般较大。VC则视项目需求和投资机构而定。
3) 投资理念,VC强调高风险高收益,既可长期进行股权投资并协助管理,也可短期投资寻找机会将股权进行出售。而PE一般是协助投资对象完成上市然后套现退出。
4) 投资特点, 而在现在的中国资本市场上,很多传统上的VC机构现在也介入PE业务,而许多传统上被认为专做PE业务的机构也参与VC项目,也就是说,PE与VC只是概念上的一个区分,在实际业务中两者界限越来越模糊。比如著名的PE机构如凯雷(Carlyle)也涉及VC业务,其投资的携程网、聚众传媒等便是VC形式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