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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私募基金监管

发布时间:2021-04-06 07:47:59

A. 互联网私募金融基金管理人证怎么考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爆满”

最重磅的当属公告中中基协规定的最后一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这条消息可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炸开了锅,不少高管还没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当然也没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了。

中基协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此前,有业内人士表示作为投资管理机构的私募基金,本应对从业、管理人员有着高标准的专业要求,但我国私募基金的从业人员普遍素质不高,甚至不少私募机构的管理者没有从业资格证书。所以,此次中基协出台的规定或许势在必行。

有相关从业人员也表示随着这项规定的逐渐落实,一大批没有从业资格的私募机构管理者或将被淘汰。形势所迫,一群小伙伴已经走上学习不归路。

据府爷了解,近期有很多私募机构管理者忙着学习私募新规,并报名考试。而根据基金从业资格考试(预约考)的报名系统,最近一次考试的3月19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考区,两科目的考试均显示“选择的报考区域目前没有空余机位 ”。

同时还有私募人员表示,2016年将是私募考试的井喷期,他们建议如若要报名考试的话趁早开始此项工作,否则越往后,报考人数越多。

B. 私募股权基金,如何进行投后管理

私募股权基金,如何进行投后管理?随着我国经济周期更进和宏观政策的不断完善,PE 行业得到持续的发展。我国股权投资投后管理起步晚: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远晚于欧美等发达国家,股权分置改革,促进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进一步提升,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使得中国证券市场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证券市场逐步繁荣起来。这一举措促进了股权投资的发展,为投资机构的投资退出提供了主要通道。

股权投后管理定义:投后管理不仅仅包括股权投资机构或投资股权投资后对被投企业的运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必要的风险监控,还包括通过股权投资机构的自身优势,为被投企业提供战略规划支持、专业人员及高管的引荐、后续融资支持、完善被投企业治理结构、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及实施等方面的增值服务,以期将其投资收益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

一、投后管理的必要性

投后管理是整个股权投资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主要包括投后监管和提供增值服务两部分。那么投后管理的价值究竟有多大?



1、把控风险

投后部门所需要把控的不仅包括了基金的经营风险,也涵盖了已投企业在经营环境和市场大趋势不断变化下,周遭各因素带来的不确定性。此时投后管理,可以尽可能降低企业的试错成本,尽量少走弯路,从而缩短完成初设目标所需要的周期,或者促使企业朝更合适的目标奋进。

2、增强企业软实力

深耕投后管理,也可以成为增强投资机构软实力的一种方式。据统计,截止到 2016年第一季度,中国股权投资市场LP数量增至16,287 家,其中披露投资金额的LP共计10,348 家,可投中国资本量增至6万亿人民币。随着资本市场大体量地增长,但优质的项目毕竟是少数。虽说好的项目靠养,但投前部门也要尽可能地降低企业孵化成本。

3、反哺投前

a、检验投资逻辑

这一点承载了投前投后互相辅佐的价值。在投前部门短期内完成企业投资后,投后人员通过长期的跟进回访,甚至于纠错打磨后,对当初投资人员的投资逻辑进行检验。

b、调整投资布局

多数投资机构在设立基金时,都会设定好投资的领域和轮次范围,但随着市场红利爆发,很容易引起某一领域的项目扎堆,比如 2014年-2015年 的互联网金融等各种 “互联网 +” 的产品。那么投后部门在这个时候就要严格把控每个领域的占比和项目质量。

二、投后管理的内容

1、私募股权投资“投后”管理的目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施投资后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为了规避投资风险,加速风险资本的增值过程,追求最大的投资收益。为了达到总体目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根据已投资企业情况制定各个投资后管理阶段的可操作性强、易于监控的目标。

分时期来看,投资后管理前期的目标应是深入了解被投资企业,与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专家建立相互之间的默契,尽可能地达成一致的经营管理思路及企业管理形式,完成企业的蜕变,达到企业规范管理的目标。投资后管理中期的目标则是通过不断地帮助被投资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控制风险,推动被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C.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施行前成立的产品后续销售按哪个办法执行

一、募集行为主体(私募基金募集机构)
1、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2、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3、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二、募集行为的界定
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三、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
1、为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
2、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机构;
3、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管机构;
4、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机构;
5、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四、私募基金募集业务人员要求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

五、私募基金募集机构的责任概要
1、特定对象确定;
2、投资者适当性审查;
3、私募基金推介;
4、合格投资者确定。

六、基金销售协议
1、委托销售机构募集的,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
2、基金销售协议中关于管理人与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附件;
3、基金销售协议与基金合同附件关于基金销售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七、私募基金份额的非法拆分转让
1、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
2、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3、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4、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八、募集机构的保密与资料保管义务
1、募集机构的保密内容:
(1)投资者的商业秘密;
(2)投资者个人信息。
2、募集机构的保管要求:
(1)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记录;
(2)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

九、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募集结算金)
1、募集结算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2、募集结算金权属移转: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募集结算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4、禁止任何主体以任何形式挪用募集结算金。
5、募集结算金不属于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专用账户)
1、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设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2、专用账户用于(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1)统一归集募集结算金;
(2)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3)给付赎回款项;
(4)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十一、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的监督机构(监督机构)
1、监督机构: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3)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2、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3、监督机构承担保证募集结算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4、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
5、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十二、基金募集程序
1、特定对象确定;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3、基金风险揭示;
4、合格投资者确认;
5、投资冷静期;
6、回访确认。

十三、募集机构可公开宣传的内容
1、管理人品牌;
2、管理人发展战略;
3、管理人的投资策略;
4、管理团队;
5、管理人的高管信息;
6、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十四、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1、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2、募集机构通过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3、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4、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十五、投资者问卷调查主要内容:
1、投资者基本信息:
(1)个人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
(2)机构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2、财务状况:
(1)个人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
(2)机构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3、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4、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5、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十六、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1、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3、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4、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5、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6、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十七、私募基金风险评级
1、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2、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十八、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1、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管理人制作并使用。
2、除管理人委托募集的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3、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4、私募基金推介材料主要内容:
(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3)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4)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6)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7)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8)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9)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0)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3)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4)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15)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九、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性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十、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渠道: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十一、风险揭示书的主要内容
1、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2、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3、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二十二、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
1、合格投资者是指,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二十三、投资冷静期
1、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2、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二十四、投资回访
1、募集机构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2、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3、投资回访的主要内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4、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5、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6、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无需设置投资冷静期及投资回访。

二十五、法定合格投资者(无冷静期及回访要求的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十六、普通违规及处罚
1、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以下规定的:
(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一般规定;
(2)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规定;
(3)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制作规定;
(4)风险揭示书制作的规定。
2、募集机构的处罚形式:
(1)要求限期改正;
(2)行业内谴责;
(3)加入黑名单;
(4)公开谴责;
(5)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
(6)撤销管理人登记等。
3、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罚形式:
(1)要求参加强制培训;
(2)行业内谴责;
(3)加入黑名单;
(4)公开谴责;
(5)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暂停基金从业资格;
(7)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

二十七、严重违规及处罚
1、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以下规定的:
(1)公开宣传规定;
(2)私募基金风险评级规定;
(3)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性行为规定;
(4)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渠道规定;
(5)合格投资者及审核规定。
2、募集机构的处罚形式:
(1)加入黑名单;
(2)公开谴责;
(3)撤销管理人登记等。
3、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罚形式:
(1)采取行业内谴责;
(2)加入黑名单;
(3)公开谴责;
(4)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二十八、纪律处罚的累积升级
(1)募集机构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2)募集机构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二十九、《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自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

D. 私募基金是什么干啥的

1,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

2,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

2014年12月31日,在保险业界,伴随2015年脚步声到来的是保险资金运用一个紧接着一个的细化方案的“落地”。元旦前夕,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专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2015年12月23日消息,17家商业银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将被撤回。财新网报道称,多家商业银行收到银监会窗口通知,监管部门将依法撤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资格。

(4)互联网私募基金监管扩展阅读: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

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

3.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

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

E.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 还能成立私募基金吗

可以的。
私募基金需要资料:
1、法人+高管必须有从业资格证
2、经营范围的规范
3、投资类公司
4、法律意见书
5、验资报告
6、协会的其他要求
时间:1个月
对市场相对了解,希望能帮到您!

F. 私募基金可以在互联网营销么

私募基金不可以在互联网营销。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

G. 私募股权基金与互联网金融,该选哪个纠结!!!

PE投资你看是哪种吧。目前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如果你能去红杉资本这种自然能执牛耳,如果你到了一个很普通的PE,在目前的行情下,自求多福吧。

至于有同学说什么进入理财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就考虑私募股权基金。这有点偏颇,基本上没有证券公司说接受来自私募股权的人,只有说自己做了业务有了人脉有了关系出去做PE的。这就好比公募基金跳槽去私募是一个道理。公募转行做私募容易,私募进入公募很难。

互联网金融也就去年开始火,应该有机会。金融最终是要服务实业的,互联网也不过是一个更加接地气的方式而已。

H. 2016年5月国家监管私募基金、债券基金对股市有影响吗

中国基金业协会4月15日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募集机构需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保证资金原路返还。办法2016年7月15日正式生效,从发布到实施的3个月过渡期内,募集机构须当尽快完成相关行为整改和内部制度建设。

【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撤销资格】
中国基金业协会4月15日通报,已决定对中金赛富、中金信安和中投金汇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此外,之前已收到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的私募机构华兴泰达,经约谈后申请注销管理人登记。

【证监会对多家基金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通报近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年度专项检查情况。拟对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暂停公募基金产品注册申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拟对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基金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3个月的行政监管举措;拟对黑龙江省容维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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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观、数据
1、统计局: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达15.85万亿,同比增长6.7%。国泰君安任泽平称,实体生产等数据与货币信贷等数据相互佐证,经济回升力度较强,预计持续到二季度末三季度初。维持经济中短期W型,长期L型判断。
2、央行:一季度,社会融资规模增量6.59万亿,同比多增1.93万亿;人民币贷款增加4.61万亿,同比多增9301亿。3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144.75万亿,同比增长13.4%;M2余额144.62万亿,同比增长13.4%。
3、招商银行:首季度社融爆发式增长,主要由于稳增长措施带来基建、房地产需求。不过,目前的信贷高增长与去杠杆去产能目标不符,且企业杠杆率已近极限,因此不排除央行有对银行信贷政策收紧的风险,信贷高增较难持续。
4、财政部:3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511亿,同比增长7.1%;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6788亿,同比增长20.1%。证券交易印花税356亿,同比下降15.7%。
5、统计局:3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实际增长6.8%,比1-2月份加快1.4个百分点;全国固定资产投资85843亿,同比名义增长10.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5114亿,同比名义增长10.5%。
6、央行行长周小川:债转股是一项新政策,有些内容细节还在讨论。债转股主要针对杠杆率比较高的公司,并不针对特定规模或产权结构的某一类企业。大型企业借贷比较多,杠杆率自然也比较高。这个政策可以帮助他们降低杠杆率。
7、央行:3月,央行口径外汇占款环比减少1447.61亿元,至23.84万亿元,降幅继续收窄。周五,进行350亿7天期逆回购操作,中标利率持平于2.25%。当日有200亿逆回购到期。本周净投放700亿,上周净回笼2750亿。
8、上证报:央行近日召开会议进一步对建立全国性的票据交易所进行论证。探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是否强制推行电子票据上。央行牵头的票据交易所的性质、接入机构、操作流程设计也在讨论中。票据交易所设在上海的可能性极大。
9、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制度是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制度。下一步保监会将发布一系列相关制度,并公布首批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名单。
10、央行:3月,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4万亿;货币市场成交量共计62.1万亿,同比增长104.2%;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11.3万亿,日均成交4930.8亿,同比增长105.3%。
二、房产
1、统计局:1-3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17677亿,同比名义增长6.2%;商品房销售面积24299万平,同比增长33.1%;商品房销售额18524亿,同比增长54.1%。3月末,商品房待售面积73516万平,环比减少415万平。
2、易居研究院:3月份库存降低和市场交易异常火爆有关系。而后续市场交易可能没有如此火爆,所以去库存效果可能会略有差异。部分热点城市类似南京、苏州、合肥、郑州等城市依然需要积极补库存。
3、财政部:受部分地区商品房销售回暖以及上年基数较低等影响,3月,房地产营业税1917亿,同比增长32%;契税1012亿,同比增长15.4%;土地增值税1127亿,同比增长19.9%。
4、住建部:今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该政策暂按两年执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市场
1、发改委、财政部:从今年起逐步有序消化国家储备棉库存,将储备规模调整至合理水平。细化规定显示,轮出总量不超过200万吨。原则上每日挂牌销售数量不超过3万吨,优先安排进口棉轮出。
2、国务院:印发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方案的通知。2020年前,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的基本框架体系;到2030年,着力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功能。
3、经济参考报:新材料产业“十三五”规划编制基本结束,已于近期送至相关主管部门审议,预计将于今年上半年正式公布。前沿新材料领域,将重点发展石墨烯、3D打印、超导、智能仿生等4大类14个分类材料。
4、国务院:原则同意《成渝城市群发展规划》。要求以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家级城市群为目标,全面融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成渝城市群发展的具体政策。
5、住建部:正在进行第二批“海绵城市”国家试点的筛选,申报城市在经过初选入围和竞争性评审之后即可评为试点。据不完全统计,已有青岛、湛江等多个城市递交材料申报。与此同时,超20省市启动数千海绵城市项目。
6、工信部:发布《虚拟现实产业发展白皮书5.0》,呼吁尽快启动虚拟现实标准化工作研究,建立标准体系。2015年,中国虚拟现实行业市场规模15.4亿,预计2016年达56.6亿,2020年超过550亿。
7、京华时报:中国食品工业已连续5年换挡降速,2016年将面临巨大压力和严峻挑战。2015年,全行业累计完成主营收入11.35万亿,同比增长4.6%,增速较上年降低3.4个百分点,首次低于中国工业经济6.1%的增速。
8、央行:近日发文要求,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取消信用卡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定违约金;ATM提现日限额由2000元提高至1万元。明年1月1日起实施。
9、新华社:我国5G技术研发试验将于2016到2018年进行,今年工作重点是进行单点等关键技术方案的验证试验。今年1月,由国内外企业参加的中国5G技术研发试验正式启动,将有力推动5G标准形成和完善。
10、上证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强制国家标准制定工作14日正式启动。业内人士认为,未来对电视盒子的监管将越来越规范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助行业健康发展。
11、中证报:酒类行业的消费税征收方式有望在今年内调整完成,中国酒协与国务院研究中心已就调整方案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等多个部委参考。此次调整的思路是将征收环节从以往的生产或进口环节,转为向批发或零售环节。
12、21世纪:4月15日,中债-中国绿色债券指数和中债-中国绿色债券精选指数试发布。这两个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节能咨询有限公司合作编制,为国内首批发布的绿色债券指数。
13、新三板:4月15日合计挂牌6583家公司,当日新增19家,成交金额7.72亿,其中做市转让4.82亿,协议转让2.9亿。
14、北京商报:自商事制度改革、新企业登记门槛放宽以来,创业企业发展迅速。2016年一季度,新登记各类企业同比增长25.9%,平均每天新登记1.17万户,其中,小微企业开业率达71.4%,八成企业开业即实现创收。
四、股市
1、上证综指收报3078.12点,下跌0.14%,成交额2241.4亿。深成指收报10733.64点,下跌0.35%,成交额3613.2亿。创业板收报2309.68点,下跌0.63%,成交额1008.9亿。两市合计成交5854亿元。钛白粉、集成电路、电子发票、乳业等板块涨幅居前。
2、香港恒生指数跌0.1%,报21316.47点。日经225指数跌0.4%,报16848.03点。
3、民生管清友:房地产不是万灵药,基建也只是短效药,只有强大的制造业和服务业才能带来真正的反转。目前股市还在舞台上,但不知音乐何时会停,二季度的基本面或许在5月就透支了,所以速战速决是最理性的选择。
4、北京晨报:截至目前,A股多达260家上市公司在去年参与证券投资,其中多数公司为主业不佳。有250家公司披露了投资金额,总计约354亿,分别投向了1384只投资标的。业内分析,今年上市公司“炒股”有扩容趋势。
5、证监会:截至4月14日,受理首发企业766家,其中,已过会113家,未过会653家。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622家,中止审查企业31家。
6、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年7月15日正式生效。明确三个重要问题,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
7、两市融资余额:截至4月14日,上交所融资余额报5154.61亿,较前一交易日增加12.87亿;深交所融资余额报3796.79亿,增加15.66亿;两市合计8951.4亿,增加28.53亿。
五、国际
1、路透调查:美联储今年将加息两次,下次最有可能是在6月,但这种可能性已消退,因有迹象显示今年经济开局不利,通胀仍较疲弱,而且全球经济不振。
2、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涨6.4%,十六连涨,报635点。
六、外汇
1、在岸人民币兑美元16:30收盘,跌0.01%,收盘价报6.4816。
2、NDF:3月报6.5093,6个月报6.5528,1年报6.6413,2年报6.886。
七、美股
标普500指数收跌2点,跌幅0.10%,报2080点。
道指收跌32点,跌幅0.16%,报17897点。
纳指收跌7点,跌幅0.16%,报4938点。
能源与科技股领跌。
八、欧股
德国DAX 30指数收跌0.42%,报10051点。
法国CAC 40指数收跌0.36%,报4495点。
英国富时100指数收跌0.34%,报6343点。
汽车板块领跌。
九、黄金
纽约商品交易所6月黄金期货价格收涨8.10美元,涨幅0.7%,收于每盎司1234.60美元。
全周金价下跌0.8%,因本周美元汇率上涨。
十、石油
WTI 5月原油期货收跌1.14美元,跌幅2.8%,报40.36美元/桶。
布伦特6月原油期货收跌0.74美元,跌幅1.7%,报43.10美元/桶。

I. 我国从2014年出台哪些股权众筹的监管的法律法规相应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并下发《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把股权众筹分为公募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定义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标准等。列出了九条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性行为,如不得进行股权代持,不得进行证券的转让业务等。该文件目前仍为征求意见稿。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指出股权众筹融资必须在中介机构平台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披露必要信息,投资者应具备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该文件属于政策性指导意见。2015年7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明确私募股权众筹是场外证券业务,开展私募股权众筹并接受备案的主体主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五类。该文件属于行业自律性规则。2015年8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调整个别条款的通知》,将《场外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2015年8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下《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定义股权众筹的概念,把市场上通过互联网形式开展的非公开股权融资和私募股权融资行为排除在股权众筹的概念之外。股权众筹明确为,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把公开、小额、大众作为股权众筹的根本特征,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该文件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下发的工作文件。另外,2015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版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核准”,可见,我国也很可能将建立股权众筹小额融资豁免制度。综合上述,根据我国目前监管理思路,股权众筹分为两种,一是列为公募类型的股权众筹融资,对于前者基本思路是实行牌照管理。京东金融的“东家”,腾讯“众创空间”蚂蚁金服的“蚂蚁达客”和平安集团旗下的深圳前海普惠众筹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公募股权众筹试点的资质,2015年6月9日,蚂蚁金服获是上海市黄浦区工商部门颁发的全国首张公募股权众筹营业执照。另一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依规进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备案管理,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具体包括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部提交申请为会员,接受一个证券从业者的资格、要求和自律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申请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向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和申请权限申请。经营中所开展的私募股权融资信息,通过场外业务报告系统向中证报价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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