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购买海外机构发行的外币债券会受到国家外管局的限制吗
如果是以银行自有的外汇资金投资以外币计价的金融资产,应该会受到限制。资本项下的外汇流动是受到管制的,从事这类业务,或是发行涉及这类投资手段的产品,都需要向外管局报批并申请外汇额度。
2. 财政部免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意义
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财政部发布《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称,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 请问为什么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转让股票赚的钱不用交所得税(其中蕴含什么逻辑)会计
境外投资者取得境内分红、股票转让、股权转让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4〕79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循序渐进、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留有余地”的改革原则,中国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2004年底,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43项资本项目交易中,我国有11项实现可兑换,11项较少限制,15项较多限制,严格管制的仅有6项。
目前,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均需调回境内。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均应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专用帐户进行保留。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可持相应材料直接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卖给外汇指定银行。除外汇指定银行部分项目外,资本项目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 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一直比较宽松。近几年,不断放宽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支持企业“走出去”。
外商直接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投资资金等需开立专项帐户保留;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可持相应材料直接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支出经批准后可以从其外汇帐户中汇出或者购汇汇出;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登记和年检制度。
境外投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机关。境内机构进行境外投资,需购汇及汇出外汇的,须事先报所辖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进行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全部以实物投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免除该项审查;境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应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购汇汇出核准手续。国家对境外投资实行联合年检制度。 在证券资金流入环节,境外投资者可直接进入境内B股市场,无需审批;境外资本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间接投资境内A股市场,买卖股票、债券等,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必须在批准的额度内;境内企业经批准可以通过境外上市(H股),或者发行债券,到境外募集资金调回使用。
证券资金流出管理严格,渠道有限。除外汇指定银行可以买卖境外非股票类证券、经批准的保险公司的外汇资金可以自身资金开展境外运用外,其他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允许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目前,已批准个别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另外,批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进行金融创新试点,开办外汇资产管理业务,允许其通过专用账户受托管理其境内客户的外汇资产并进行境外运作,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也已开始试点 外债管理:中国对外债实行计划管理,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外债需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1年期以内(含1年)的短期外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不需事先批准,但其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要严格控制在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额的差额内。所有的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后,均需及时到外汇局定期或者逐笔办理外债登记。实行逐笔登记的外债,其还本付息都需经外汇局核准(银行除外)。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境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并占用其短贷指标。
另外,境内机构180天(含)以上、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纳入外债管理;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并且企业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担保履约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对外担保管理:对外担保属于或有债务,其管理参照外债管理,仅限于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可以提供。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出具担保。除财政部出具担保和外汇指定银行出具非融资项下对外担保外,外汇指定银行出具融资项下担保实行年度余额管理,其他境内机构出具对外担保须经外汇局逐笔审批。对外担保须向外汇局登记,对外担保履约时需经外汇局核准。
此外,目前已批准中国银行进行全球授信的试点,为境外企业发展提供后续融资支持;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允许跨国公司在集团内部开展外汇资金运营;允许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坚持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的原则。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参考一篮子表明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会影响人民币汇率,但参考一篮子不等于盯住一篮子货币,它还需要将市场供求关系作为另一重要依据,据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动汇率。
人民币汇价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买卖价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欧元、日元、港币等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交易价浮动幅度为上下3%。外汇指定银行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确定挂牌汇率,对客户买卖外汇。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实行价差幅度管理,美元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1%,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4%,银行可在规定价差幅度内自行调整当日美元挂牌价格。银行可自行制定非美元对人民币价格。银行可与客户议定所有挂牌货币的现汇和现钞买卖价格。 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启动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改造工作,重新设计和开发了新版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升级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加快建设国际收支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初步建立高频债务监测系统和市场预期调查系统,不断提高预警分析水平。
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透明度。我国编制并对外公布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自2005年起,外汇局每半年发布一次《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1980年12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1996年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底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后,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近年来,对建国以来的各项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重新制定和公布。总之,根据国情和外汇管理工作实践,通过不断充实、完善外汇管理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 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下一阶段,外汇管理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努力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促进国内经济和对外经济的均衡协调发展。一是加大制度创新力度,积极推进贸易便利化。二是有序可控地拓宽资本流出入渠道,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三是积极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进一步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四是规范和引导境外人民币流通使用,促进人民币区域化。五是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经济安全。六是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
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包括()不定项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
(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
(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d 项并非交易所挂牌的国债,所以d项错误
6.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哪些
免税项目: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下列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相关链接】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征收增值税:(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5.个人转让著作权。
6.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7.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8.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9.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10.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11.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12.婚姻介绍服务。
13.殡葬服务。
14.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5.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6.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7.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18.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1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0.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1.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2.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3.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4.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25.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6.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者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2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9.随军家属就业。
3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31.保险公司开办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3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33.以下利息收入免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34.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7. 银发2016年132号外汇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一)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二)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四)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五)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六)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某些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五、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外币贸易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二)表外融资(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三)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九、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逆周期调控措施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根据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企业跨境融资业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细则明确。
(一)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二)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四)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十一、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应在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处于上限以内的情况下进行。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额,则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二)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管理制度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收付。
(三)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规定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如经审计的资本,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本外币跨境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金融机构和企业应配合。
发现未及时报送和变更跨境融资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发现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或融入资金使用与国家、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不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对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
对于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责令整改;对于多次发生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暂停其跨境融资结算业务。
十三、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过渡期限长短和过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
1
国家开发银行
2
进出口银行
3
农业发展银行
4
中国工商银行
5
中国农业银行
6
中国银行
7
中国建设银行
8
交通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中国光大银行
11
华夏银行
12
中国民生银行
13
招商银行
14
兴业银行
15
广发银行
16
平安银行
17
浦发银行
18
恒丰银行
19
浙商银行
20
渤海银行
2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2
北京银行
23
上海银行
24
江苏银行
25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6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7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可以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文件。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国家外汇局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为鼓励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可以买卖国债吗
可以。QFII的投资范围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不过对资金量和程序可能控制得比较严格。
10. 减税对拉动经济增长究竟会起什么作用
在“稳中有变”的经济形势下,通过降低经济实体的税费负担,有助于各实体充分释放经营活力。
从理论意义上来看,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则企业储蓄率将提高,流动性将增加,投资率也会上升。降低企业所得税,其实是通过流动性纾困,使中国上亿经济实体的生产能力获得提升。如果经济规模增大,税率降低了但是税基扩大了,则税收总量或许不降反增。
降低企业所得税率可以推动企业去库存及去杠杆,而杠杆降低、三角债减少,可使企业流动性得以增加,推动货币二级市场与资本二级市场流动性增强,商品市场也能因此更加购销两旺。
使中国经济的效率得到显著提升,而经济体系也将从原来的投资拉动向需求拉动和创新驱动型模式转变,继而推动人均收入提高,助推国家经济保持较高速增长。
(10)暂免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扩展阅读:
重要举措:
2018年8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新举措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税降费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保持宏观经济稳中向好的重要举措。
1. 对因去产能和调结构等政策性停产停业企业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给予税收减免、对涉农贷款量大的邮政储蓄银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
2. 为鼓励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从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此前已确定的500万元进一步提高到1000万元。
3. 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境外资本参与国内经济发展,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期限暂定3年,完善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