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请问大家有木有人了解,私募基金路演的方式有哪些呢
私募基金路演?呵呵,主要是一对一推介吧,可以安排小范围的投资策略说明会,也可采用工作晚宴或午餐会的形式。私募嘛,重点是针对少量金主,营造小范围私密商洽的气氛,环境要精致,不要大规模宣传,又不是公募,像菜市场叫卖大白菜,老头老太太都吆喝来。
『贰』 请问私募基金和银行的合作方式有哪些每个合作方式的具体流程和利弊有哪些感谢!
1-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而银行与私募机构合作后,通过建立金融机构战略联盟的形式,双方可以获得高成长企业“股权+债权”融资业务的收益。
2-凭借自身广泛的客户资源,银行可以为战略联盟合作机构提供包括财务顾问、托管、现金管理等综合服务,提高银行中间业务收入。
3-现在寻求与私募合作的银行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到地方城商行,无一缺位。资产荒还在持续,同时信用风险加速暴露导致投向债市的资金有所收缩,但银行理财类资金不减,巨量的资金找不到投向,委外便成为趋势。对于银行来说,在理财端吸金容易,而投资端受限于原来的非标投资缩量以及债市投资到了相对饱和且风险临界处,银行自身投资优势不再,吸收进来的资金需要寻找出口,而优质的私募就成了资金的重要去向之一。
4-银行自己的投资团队在投资债市上具有优势,而一些有委外业务合作的券商以及基金子公司,当前主要的投向还是债市,对于A股市场的投资,私募则占据优势。从当前市场来看,一些股票已经跌到价值洼地,机构的资金开始布局。从市场的灵敏度来说,私募显然要敏感很多。
5-不同于委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进行投资的资金大部分属于通道业务,其执行操作的权限还是在银行,目前这类委托给私募的资金完全属于主动管理型。银行看中私募机构的不是别的,而是实实在在的投资能力,银行需要通过私募投资获得收益。
资金的逐利性使得不少投资资金过于注重短期收益。以银行为首的资金在委托给私募机构管理时,应该意识到在国内股票市场,对期限的控制以及止损线的设立应该放开,必须更加灵活。
『叁』 私募基金会涉及自融吗
在私募基金备案之前,房地产私募基金都没法托管,不像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借信托的通道来做,私募基金则是建立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基础上,作为企业就需要有法人、有公章、有财务章,这些只有一定权限的人才可以动用,有限合伙在此之前很大一部分是靠自律,但是要自律是很难的,因此就可能出现资金被挪用的情况。
自融最大的危害不在于收益无法保证,而是本金无法保证。如果是投给项目了,项目正常进行,收益和本金是有保证的。但自融最致命的是投资者并不知道这个钱是用来补窟窿了还是基金管理人花掉了,这就涉及信息披露的问题。
『肆』 私募基金的国内外研究情况怎么写
基金业协会做过一个中外私募行业的对比研究,里面有很多珍贵的数据,你可以去协会网站上下载参考
『伍』 如何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引用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的讲话(节选),具体可看《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及私募基金监管问题》。
首先,要让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真正发挥作用。要打破市场与监管博弈,建立市场化信用制衡机制,形成市场主体间有效博弈,让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律师、会计师等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相互博弈、相互增信。引入外部律师和法律意见书制度就是一次有益的尝试,是向注册制迈进的重要一步。我们希望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要充分意识到,出具法律意见书不是填写过去监管部门给大家的标准化模板,是要既秉持专业精神,又兼顾人文关怀,在合理判断私募机构的真实表现,鉴别其组织运作、盈利模式,内控制度合理性、可行性的基础上,中立、公允地出具实质性专业意见。同时,我们也希望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意识到,法律意见书不是机构登记的敲门砖,是管理人登记后在全业务链条加强合规建设、履行法律责任、承担违法违规的法律结果所应付出的必要合规成本。因此,我们鼓励私募机构充分考察和评估服务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服务质量,并督促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专业水准,发挥法律服务的专业优势,避免唯价格论。
其次,要让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成为切实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客户有效博弈的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合同指引,是要让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客户实现有效的互联互通,最大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定合同和披露信息要坚持
“有利于投资人”原则,充分保护、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基金合同要让投资人放心。投资人要依据合同厘清自己的法律权利和法律责任,借助信息披露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最后,要让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发挥买方作用,形成与上市公司和融资企业的买方卖方有效博弈格局。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充分行使定价权和投票权,促进上市公司和融资企业不断优化基本面、提升核心竞争力,促使优秀的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公司不断涌现,促成行业生产力的持续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激发上市公司和融资企业创造长期持续稳定增长的价值,帮助投资者分享实体经济发展的成果,赢得投资者长期持续的投资,形成社会资本与实体经济的平衡互哺,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配置资源。
『陆』 请问私募基金公司里面具体有些什么工作具体做些什么事情回答详细点。谢谢
私募基金公司岗位基本上有总经理、基金经理、风控经理财务和人事,私募基金管理人首先是要募集资金,发行产品,看你是做哪一方面的了,产品类别很多,这个就不细说了,具体要做什么,看你是什么岗位,财务和人事就不用多说了,总经理做什么大家都知道的,主要是基金经理和风控经理这两个岗位可能不是很清楚。
基金经理的岗位职责:
1、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支持下,结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定所管理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2、根据基金契约规定向研究发展部提出研究需求;
3、走访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调研,对股票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
4、构建投资组合,并在授权范围内可自主决策,不能自主决策的,要上报投资负责人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再向中央交易室交易员下达交易指令。
风控经理:
1、协助公司领导层完善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目标;
2、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流程;
3、组织实施公司内部管理评估,对公司风险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方案;
4、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涵盖公司担保、评估、资产管理各项业务;
5、参与公司担保、评估、资产管理各项业务的风险管理;
6、对公司规定必须由风险管理经理实地审验的项目进行实地审验;
对风险管理员出具的客户申请审核意见进行复审,签字确认后上报业务副总;
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业务。
以上。
『柒』 第七届中国对冲基金年会的主题是什么
“对冲基金” :分享国内对冲基金精英智慧,共同促进国内对冲基金行业蓬勃发展,为行业发展贡献力量是从业者的荣誉与责任。
由私募排排网、华泰证券、南方基金联合主办的“第七届中国对冲基金年会”将于2018年12月7日在南京隆重举行,年会以“破局·重塑,共创对冲基金新气象”为主题,拟邀请海内外知名对冲基金机构进行精彩主题演讲、圆桌对话与资金对接;以论坛形式紧扣行业热点,前瞻性探讨行业相关议题,为推动行业发展出谋划策。
年会主题:“破局·重塑,共创对冲基金新气象”
『捌』 私募基金怎么投有没有靠谱一点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而且投资门槛比较高,起投金额是一百万,想要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话,需要找私募基金公司,注意一定要国家颁发正规牌照手续的,不要乱投,嘉宸公司的私募基金,背景是总市值200亿元的嘉宸集团,资金实力都足够雄厚!
『玖』 结合基金行业合规性要求!在私募基金销售过程中需要规避及注意的问题,并给出你合理化的建议。
1-根据《私募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2-
募资提示:2016年7月15日前
尽快完成相关从业人员基金业务资格的获取。
尽快设立管理人实体并向基金业协会申请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募集行为办法》正式生效之前拟任管理人从业人员进行的募资活动目前没有必须提交或完成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可以照常进行,但募集活动和推介文件应避免有上述第一条第四项所列的十二种行为(现行规则也有类似要求,新规则更加细化和严格),允许公开宣传的信息仅局限于上述第一条第五项所列的两种情况。
需要确保募集的对象为特定的符合合格投资人资格者(即使是在《私募募集行为办法》正式生效之前的募集活动,也最好能按照新规的要求,在开始推介之前以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人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其书面确认符合合格投资人资格,尤其是针对个人或者由个人组成的投资实体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机构投资者),募集方式不会涉及任何公开募集或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情况。
3-募资提示:2016年7月15日后
1. 如管理人拟自行募集,则在募集前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否则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如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募集,该机构必须: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
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2.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拥有2名以上高管,且
❖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和基金经理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在此基础上,《私募募集行为办法》要求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资金募集活动应当遵循特定流程,其必要阶段和文件如附件一(募集活动流程表)所示。
4. 私募基金推介活动不得有下述十二种行为:
(1) 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 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 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 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 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 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 恶意贬低同行;
(10) 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 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5. 募集机构仅可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如下两类信息: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
(2) 由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