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要求是什么
一、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管理
对债券发行人高层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访谈,是信用评级机构对发行人实地调查中的重要步骤,也是信用评级分析的重要基础之一。信用评级机构要认真做好现场访谈工作,深入、详尽地了解发行人的相关情况,按月填写《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见附件1),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请以Excel文件报送,并以“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XX年XX月—XX评级机构”为文件命名)。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按业务属地原则,将各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分别下发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据此核验信用评级机构的相关报备材料,并充分发挥一线管理职能。
二、关于评级作业时间要求
(一)信用评级机构初次对某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5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45天。
(二)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0天,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20天。
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是指同一信用评级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第二次以上的信用评级,其进场开展评级工作开始日与上次评级报告(包括定期跟踪评级报告)有效期结束日之间的间隔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三、关于债券发行人是否为集团企业的判定
主承销商依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对债券发行人是否为集团企业作出判定,并出具被评企业是否为集团企业的说明文件,该文件须加盖公章或经有权签字人签字。
信用评级机构在进场评级作业前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的报备材料中,除信用评级协议复印件、信用评级收费凭证复印件、跟踪评级安排材料外,还应包括上述说明文件。
请银行间债券市场各承销商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有权签署上述说明文件的签字人的姓名、职位、签字样本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备案。有权签字人发生变更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备案。
四、关于《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主要流程单》的报备要求
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应及时填写《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主要流程单》(见附件2),经加盖公章后,随评级报告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主要流程单》应与工作底稿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⑵ 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种类
包括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等
回购:质押回购,买断式回购
远期交易:已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债券
⑶ 企业怎么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你好,我来试着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要明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职能。
简单的来说,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和二级(交易市场)的综合,并且占据债券发行交易的绝对市场。与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相对的有,沪深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柜台银行(个人办理凭证式国债到商业银行开户)。
这样你的问题就涉及2块内容了:
1. 企业如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
2. 企业如何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
问题1:
因为债券要求的收益稳定性(这就是为什么债券又叫固定收益),所以债券的上市的审核比股票IPO有过之而无不及。股票的好坏看公司的基本面,债券的优劣则主要看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等级。
所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难易与途径,就与其自身的信用等级密切相关。楼主并没有定义是什么企业,那么我就说下容易混淆的两种情况吧:
一类叫公司债。是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公司,而且注意,目前处于试点阶段,仅仅限于上市公司。若公司未上市,就不用考虑了。如果是上市公司,那过程就跟股票IPO一样,经过中介证券公司,而后上市。
另一类,叫企业债,其实是中央直属企业经过发改委批准后发行的债券。注意和公司债的不同。这类债券,因为央企的信用等级高,所以发行容易,发行的重点即在于获得发改委的审批。
问题2:
企业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交易的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
或楼主所指企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进行债券买卖交易。若企业为非金融机构,则通过结算代理进入银行间市场,并且这类公司投资绝大数为央行票据,为了是进行流动性管理。
⑷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概况
· 1.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问题,请网络文库“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产品”文章中第一页中查询。
http://wenku..com/view/e345650d763231126edb1195.html
2.交易规则,请网络文库“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查阅。
http://wenku..com/view/990d0a83bceb19e8b8f6bae5.html
3.监管条例,请阅读网络文库”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
http://wenku..com/view/d12f3207de80d4d8d15a4f81.html
4.各交易主体如何盈利,请网络文库“ 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业务介绍 ”第三章中专门介绍了盈利的模式。
http://wenku..com/view/83786a1afad6195f312ba691.html
⑸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思路
(一)完善债券市场中介体系,形成合理的市场架构
中介机构的独特作用是保证债券市场交易活跃和高效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是市场高效运行的润滑剂。为此,需要完善银行间市场的债券交易和结算代理制度,积极推动开展对尚未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中小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的代理业务,有利于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覆盖面,增加市场的深度。同时设立专职服务于做市商的交易商间经纪商,逐步形成合理的分层的市场结构,促进债券市场流动性。
(二)完善做市商制度,加强市场组织
境外成熟债券市场都建立了完善的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在维持市场流动性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银行间市场本质上属于场外市场,并且采用询价交易机制,信息比较分散,需要推动做市商在市场中进行价格发现和促进市场流动性,发挥市场组织的功能。因此,市场管理者应着手从国债承销商中选择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交易活跃的银行和证券公司担当市场做市商,拓展做市商的机构类型;推出做市商制度配套的政策支持,包括融资融券制度以及卖空机制,解决做市商的后顾之忧;同时,加强对做市商的考核监督,实行优胜劣汰,促进做市商之间的有效竞争。
(三)推动市场交易产品创新,满足市场发展要求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交易品种,优化债券结构。就目前市场交易品种看,中长期债券居多,短期债券比重很小,严重影响了市场的活跃程度,发行机构可以考虑采用滚动发行方式,适当增加短期债券品种的发展,此外,鼓励大型公司通过企业债进行融资,提高信用产品在银行间市场的比重。
(2)鼓励商业银行在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不仅可以增加债券品种,也可以有效解决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不足问题,有利于降低银行经营成本,增强银行竞争力。
(3)引进物价指数债券等新型金融工具。物价指数债券可以消除价格中的通胀风险贴水,欧美很多国家都具有这种物价指数债券,很受投资者的欢迎,我国应该对此进行积极尝试。
(4)加快金融衍生品的开发推广,如利率互换,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对冲利率风险的工具。
(四)加快市场基础建设步伐,创造良好运营环境
具体包括:
(1)提高交割效率,降低结算风险。目前银行间市场已经推出了“券款对付(DVP)”的结算方式,有效降低了市场参与者的结算风险,但目前DVP结算范围仅限于个别银行之间,需要推广其适用范围,特别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现DVP交收的路径进行安排。
(2)完善会计制度、防范系统风险。随着银行间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会计处理问题日益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目前的成本法计价虽然受到市场参与人的支持,但却隐藏着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其与公允价值可能存在较大的偏差,也限制了债券市场流动性的提高。
因此,必须尽快推动银行间市场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计价。关于具体公允价值的标准,可由行业性协会制定,价格采样范围应该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对于某些交易特别不活跃的券种,可以根据收益率曲线进行测算。
(五)推进债券市场统一互联
除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我国还存在交易所债券市场,但目前两个市场严重分割,没有形成统一的收益率曲线,制约了国债市场的发展。主管部门推出了一些促进市场统一的措施,如证券公司、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跨市场发行国债等措施,加强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之间的联动性,对促进债市统一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本质上来讲,这些措施未能根本解决市场分割问题,突出表现在商业银行等成员不能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两个市场的价差日益显著。
⑹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属于()层级的规定。 A.法律 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
是: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其制定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0〕 第 2 号
为推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规范债券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
二○○○年四月三十日
⑺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关于加强分支行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管理的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管理
对债券发行人高层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访谈,是信用评级机构对发行人实地调查中的重要步骤,也是信用评级分析的重要基础之一。信用评级机构要认真做好现场访谈工作,深入、详尽地了解发行人的相关情况,按月填写《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见附件1),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请以Excel文件报送,并以“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XX年XX月—XX评级机构”为文件命名)。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按业务属地原则,将各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分别下发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据此核验信用评级机构的相关报备材料,并充分发挥一线管理职能。
二、关于评级作业时间要求
(一)信用评级机构初次对某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5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45天。
(二)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0天,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20天。
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是指同一信用评级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第二次以上的信用评级,其进场开展评级工作开始日与上次评级报告(包括定期跟踪评级报告)有效期结束日之间的间隔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三、关于债券发行人是否为集团企业的判定
主承销商依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对债券发行人是否为集团企业作出判定,并出具被评企业是否为集团企业的说明文件,该文件须加盖公章或经有权签字人签字。
信用评级机构在进场评级作业前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的报备材料中,除信用评级协议复印件、信用评级收费凭证复印件、跟踪评级安排材料外,还应包括上述说明文件。
请银行间债券市场各承销商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有权签署上述说明文件的签字人的姓名、职位、签字样本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备案。有权签字人发生变更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备案。
⑻ 讲讲债券发行时的定价方式,以及什么是荷兰式、美国式定价方式,通俗些,谢谢
1、荷兰式招标又称单一价格中标。以募满发行额为止所有投标者的最低中标价格作为最后中标价格,全体中标者的中标价格是单一的招标方式称为以价格为标的的荷兰式招标。
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中标者最高收益率作为全体中标者的最终收益率,所有中标者的认购成本是相同的招标方式是以收益率为标的的荷兰式招标。
2、美式招标又称多种价格中标。以募满发行额为止中标者各自的投标价格作为各中标者的最终中标价,各中标者的认购价格是不相同的招标方式是以价格为标的的美式招标。
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中标者所投标的各个价位上的中标收益率作为中标者各自的最终中标收益率,各个中标者的认购成本是不相同的招标方式是以收益率为标的的美式招标。
(8)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扩展阅读:
决定债券发行价格的基本因素如下:
1、债券面额
债券面值即债券市面上标出的金额,企业可根据不同认购者的需要,使债券面值多样化,既有大额面值,也有小额面值。
2、票面利率
票面利率可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一般地,企业应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公司承受能力、利率变化趋势、债券期限的长短等决定选择何种利率形式与利率的高低。
3、市场利率
市场利率是衡量债券票面利率高低的参照系,也是决定债券价格按面值发行还是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决定因素。
4、债券期限
期限越长,债权人的风险越大,其所要求的利息报酬就越高,其发行价格就可能较低。
⑼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六条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短期融资券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同时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