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债券具有哪些特点
你好,债券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1)偿还性。偿还性是指债券有规定的偿还期限,债务人必须按期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2)流动性。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需要和市场的实际情况,灵活地转让债券,以提前收回本金和实现投资收益。
(3)安全性。安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的收益相对稳定,不随发行者经营收益的变动而变动,并且可按期收回本金。
(4)收益性。收益性是指债券能为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入,即债券投资的报酬。
B. 国债的特点
国债: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债由国家发行,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国债是债的一种特殊形式,同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从法律关系主体来看。
国债的债权人既可以是国内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而债务人一般只能是国家。
2.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
国债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较多地体现了国家单方面的意志,尽管与其他财政法律关系相比,国债法律关系属平等型法律关系,但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则其体现出一定的隶属性,这在国家内债法律关系中表现得更加明显。
3.从法律关系实现来看。
国债属信用等级最高、安全性最好的债权债务关系。
C. 国债法的有哪些特点
国债法,是指调整国债在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其许多基本原理与财政法是一致的。其调整对象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国债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二是国债法具有财政政策的属性;三是国债法具有宏观调控的性质。
国债是债的一种特殊形式,同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从法律关系主体来看,国债的债权人既可以是国内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而债务人一般只能是国家。
2.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国债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较多地体现了国家单方面的意志,尽管与其他财政法律关系相比,国债法律关系属平等型法律关系,但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则又体现出一定的隶属性和国家政策性,这在国家内债法律关系中表现得更加明显。
3.从法律关系实现来看,国债属信用等级最高、安全性最好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债以国家信用和国家财力作为担保,一般不再需要其他特别担保,债权债务关系容易实现。一般来说,国债到期国家财政会足额偿还本息,因此,其风险很小甚至可以说没有风险。
D. 国债的特点有哪些
国债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安全性高。由于国债是中央政府发行的,而中央政府是一国权力的象征,所以发行者具有一国最高的信用地位,一般风险较小,投资者亦因此而放心。
流动性强,变现容易。由于政府的高度信用地位,使得国债的发行额十分庞大,发行也十分容易,由此造就了一个十分发达的二级市场,发达的二级市场客观地为国债的自由买卖和转让带来了方便。使国债的流动性增强,变现较为容易。
可以享受许多免税待遇。大多数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投资者与购买其它收益证券相比,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我国在1999年11月起开始征收20%利息税,但各类债券交易仍然享受免税政策。
能满足不同的团体、金融机构及个人等需要。典型的表现是国债广泛地被用于抵押和保证,在许多交易发生时,国债可以作为无现金交纳的保证,此外还可以用国债担保获取贷款等。
低利率。由于国债的还本付息由国家做保证,在所有债券中,信用度最高而投资风险最小,固其利率也较其它债券低。
是政府平衡市场货币量的筹码。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进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可以有效地伸缩市场货币量,进而实现对宏观需求的调节。
E. 国债有哪些特征
国债又被称为公债,是一国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它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由中央政府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向投资者出具,承诺在一定时间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在一国债券市场中它往往具有较高的信用度,一般情况下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国债作为一种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债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是安全性高,以国家信用作为国债还本付息的保证,一般情况下几乎不存在违约风险;
二是流动性强,信用等级较高,在市场上容易变现;
三是收益稳定,价格波动幅度相对较小
F. 国债的3个特征是什么
安全性高
收益稳定
流动性强
G. 《财政与税收》(3)国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国债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有其明显的特征。
(一)有偿性
所谓有偿性,是指通过发行国债筹集的财政资金,政府必须作为债务而如期偿还。除此之外,还要按事先规定的条件向认购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在这里,政府是以债务人的身份,以国家的信誉为担保而举借债务的。而通过税收取得的财政资金,政府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国家是以社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身份而参与的分配。即使国家将收入的一部分投入到生产领域或服务于大众,但不会直接返还给纳税人。利润上缴是国家向国有企业收取利润而取得的财政资金,政府也不需要承担偿还义务,而完全归国家支配和使用。利润上缴是国家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只要国有企业在缴纳商品税之后,实现了税后利润,就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与国家进行分配。企业上缴利润的多少以国家占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份额为标准。以后利润收入的使用方向与该缴利企业并无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即使政府可以通过向国有企业拨付投资的形式而将一部分财政资金再分配给国有企业,但这种再分配与其上缴的利润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国债的发行既然是政府作为债务人以还本付息为条件,而向国债认购者借取资金的暂时使用权,政府与认购者之间必然具有直接的返还关系。
(二)自愿性
所谓自愿性,是指国债的发行或认购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购的基础上。认购者买与不买,购买多少,完全由认购者自己根据个人或单位情况自主决定,国家并不能指派具体的承购人,此时,是否充当承购人须以自愿为前提,进而在购买数量、利率高低及何时兑现等方面,承购者均有相对选择的自由(相对指限制于国债品种设计的范围内)。而税收的课征以政府的政治权力为依托,政府课税就要以国家的法律、法令的形式加以规定,并依法强制征收,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强制性是税收的形式特征之一。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是以国家的资产所有权为依托的,因为国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对国有企业利润具有占有权和支配权。任何国有企业都有义务依据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地将企业实现的利润的一部分上缴给国家,因而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的形式,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特征。国债的发行是以政府的信用为依托,政府发行国债就要以借贷双方自愿互利为基础,按一定条件与国债认购者结成债权债务关系。任何个人和单位由于都具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强制他们认购国债,而只能由其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和购买多少。
(三)灵活性
所谓灵活性,是指国债发行与否以及发行多少,一般由政府根据国家财政资金的丰裕程度灵活加以确定,而不通过法律形式预先加以规定。这是国债所具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形成与税收的固定性的明显区别。税收的取得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种、税率来征收,不能随意改变,收入的多少取决于经济发展的状况,如果出现自然灾害、战争等事件,不仅满足不了国家急需大量资金的要求,还将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减少税收收入。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虽然随企业的盈亏状况有所变动,但一般说来,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总要依据一个大体固定的比例进行。即使其绝对额在不同时期可能不一样,但其相对额(上缴比例)在一定时期常常是固定的,因而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有比较固定的特征。国债的发行则完全不同,其发行与否或发行多少,并没有一个较为固定的国家法律规定,而基本上由政府根据财政收支状况灵活加以确定,也就是说,它既不具有发行时间上的连续性,也不具有发行数额上的相对固定性,而是何时需要何时发行,需要多少发行多少。因此国债与其他财政收人形式的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在满足财政支出、稳定财政状况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国债的以上三个特征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国债的有偿性决定了国债的自愿性,因为如果是无偿的分配形式就不会是自愿认购。而国债的有偿性和自愿性,又决定和要求发行上的灵活性。否则,如果政府可以按照固定的数额,不论经济条件及财政状况如何,每年连续不断地发行国债,那么,其结果,或者是一部分国债推销不出去,政府所需资金得不到保证,甚至可能出现国债的发行额远远满足不了财政需要量的窘迫情况,或者是通过发行国债所得到的资金处于闲置,发挥不出应有的效益,政府可因此而无力偿还本息。所以,国债的有偿性、自愿性和灵活性是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三个特征,才能构成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