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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自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9 20:13:18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哪些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披露内容:
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完成,每年6月30日前发布上一年度报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披露内容:
在信息披露的时间和频度上,《指引》规定,半年度报告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年度报告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自愿选择报送季度报告(含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意思就是说,股权和创投私募要披露年报、半年报,但季度报告采取自愿原则。这和证券私募的披露频率要求很不一样。
首先是半年度报告,需要披露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费用明细等,其中基金投资者情况、基金持有项目特别情况说明、管理人报告等都是选填项目。
其次是年度报告,需要披露:一是基金产品情况,包含基金基本情况、基金产品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情况(选填)、外包机构情况;二是基金运营情况,包含累计运营情况、持有项目说明表;三是主要财务指标、基金费用及利润分配情况,包含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基金费用明细、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四是基金投资者变动情况;五是管理人报告;六是托管人报告;七是审计报告。
最后是季度报告,是可以自愿选择披露的。需要披露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费用明细等,其中基金投资者情况、基金持有项目特别情况说明、管理人报告等都是选填项目。

㈡ 如何查询私募基金信息

去协会网站上一般会有产品的公示信息,包括名字 管理人 成立日 托管人等信息,如果想查询净值就需要与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直接联系了;基金合同上一般会有托管人的联系电话

㈢ 如何全面查询私募基金信息

按照规定,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私募基金产品,都必须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因此,可以在协会的官网上查询私募基金的相应信息。网址是http://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manager/index.html

㈣ 私募管理人如何开展开展适当性自查

私募管理人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私募可以去私募排排网了解。

㈤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查工作底稿怎么填

第一部分,“问答题”:

1、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
(1)向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兼营P2P、众筹等非私募基金业务。
(2)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否有未备案基金,是否有错报、漏报和虚假报送情况。
(3)是否按照《办法》的规定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重大事项是否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2、合格投资者
(1)机构投资者净资产是否不低于1000万元。
(2)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是否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3)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投资基金的金额是否不低于100万元。
(4)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的,是否属于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情况。

3、资金募集
(1)是否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张贴布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及有限合伙型基金不得超过50人;其他基金不得超过200人。
(3)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基金份额转让后投资者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4)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合伙企业、契约型等非法人形式投资者,是否穿透计算其人数,是否穿透核实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5)对过往和存续基金的业绩,是否有选择性地、误导性地、不充分地宣传推介;是否存在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行为。
(6)管理人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是否采取风险评估及投资者确认措施。若通过代销方式销售产品,是否与代销机构约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代销机构是否采取风险评估及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确认措施。
(7)是否制作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投资运作可能面临的风险,是否明确约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由客户签字确认。是否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投资者说明。

4、内部风险控制
(1)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及机制是否覆盖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各个环节,制度建设是否完善,是否执行到位。
(2)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将基金财产交由托管人托管,并由托管人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基金合同约定私募投资基金不进行托管的,是否在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3)是否采取措施对基金风险进行有效管理;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偿付等流动性风险;对冲基金和并购基金管理人的杠杆运用是否合理。
(4)信息系统运营是否安全可靠;是否实现对风险控制指标、投资交易权限、资金流转等关键事项的前端控制与实时监控。
(5)是否妥善保存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5、合规管理
(1)是否存在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是否存在费用转嫁行为,将不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转移给基金;投资活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2)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是否存在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3)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有无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4)有无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是否建立相关防范制度及机制,并有效执行。
(5)是否存在不同基金间的非公平交易行为,在不同的基金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交易价格是否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是否以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使用基金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6)是否存在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违反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的情况;登记备案信息与证券期货市场申请开户信息是否一致。
(7)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等信息。
(8)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自律要求。
(9)如属于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利益冲突
(1)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基金的,是否建立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执行是否有效。
(2)是否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3)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如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等方面的情况。
(4)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是否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分级产品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
(5)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建立员工与基金之间利益冲突防范制度及机制,并定期对员工防范利益冲突行为监督检查。重点关注:是否对员工及其亲属申报的证券账户及证券交易行为进行核对、审查;是否对员工的投资交易权限及进出关键场所权限进行严格授权管理;是否对员工的通讯行为、软硬件设备进行有效管理;是否对研报及重大投资决策进行有效保密管理;是否定期进行内部监察稽核。

7、其他
注册地与经营地是否一致。
是否对基金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登记核算机构等外包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进行持续监督;是否签订书面外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部分,“填空题”:

私募基金产品信息表,包括:
基金名称、组织形式、基金类型、成立日期、终止日期、认缴规模、实缴规模、募资渠道、代销机构、投资者情况、托管情况、分级情况...分级杠杆比例(分级杠杆比例=(优先级+劣后级)/劣后级)

第三部分,“作文题”:

XX私募机构自查工作报告
(模板)
一、机构基本情况
(一)机构组织架构及人员整体情况
(二)公司股东及关联方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工情况
(四)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
(五)风险控制及合规管理情况
(六)业务运行风险状况评估
(七)其他情况
二、自查开展情况
(一)自查工作的组织
(二)自查工作的执行情况
三、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计划
四、意见和建议

㈥ 私募基金监管政策收紧 还有谁能

今年以来,私募基金可谓政策频出,市场反应颇具亮点。不久前“史上最热闹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成为市场津津乐道的话题之一。由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的监管政策不断收紧,全国多达3万余名私募高管不得不 “挑灯夜读,备战统考”。
另外,一些跨界创投明星也纷纷加入到“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热潮中。“为了参加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所做的准备,其难度不亚于录个人专辑。”羽泉组合”里的胡海泉5年前涉足创投圈,也是创投界的“无证老兵”之一,对于此次考试仍然显得信心不足。到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为何汇聚了行业大咖和跨界创投明星?私募基金监管政策收紧的情况下,私募机构该如何应对?对广大投资人又会带来什么影响?众多问题近期成业内热议的焦点。

一、私募基金缘何成了人见人爱的香饽饽?
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息显示,目前多位重量级的明星在资本市场都做得风生水起,如黄晓明、任泉、胡海泉等创办的私募基金公司都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2014年3月13日,胡海泉成立了北京乾祥海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备案且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公司为北京乾祥海泉甲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性质为股权投资基金。公开信息显示,目前海泉基金的管理规模达30亿元,投资项目已接近30个。
另一位创投明星,是被称为“艺人中最会投资”的任泉。公开资料显示,任泉旗下目前可查到的两家私募基金,于2015年8月6日和2015年9月10日在中基协进行管理人登记。2014年7月,任泉携手黄晓明、李冰冰等设立Star VC私募基金,次年10月章子怡和黄渤加入成为新合伙人。
2015年6月,Angelababy(杨颖)成立创投基金AB Capital;
2015年7月上旬,张泉灵加盟紫牛基金担任创始管理合伙人;
今年1月,孟非、郭德纲、黄健翔称要合作文化创投基金。
明星跨界积极投身创投领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基金业目前的繁荣场面。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5461只,认缴规模5.34万亿元,实缴规模4.29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38.99万人。
同时,截至2015年10月底,私募基金管理人按基金总规模划分,管理正在运行的基金规模在20亿元以下的21388家,20亿~50亿元的260家,50亿~100亿元的88家,100亿元以上的85家。百亿规模的私募数量已突破80多家,其发展速度让业内人士颇感吃惊。
金牌顾问优选财富集团总裁张虎成指出,近年来,国内高净值客户人群快速增长,实体经济面临转型,大量的资产管理需求给私募提供了发展空间。在这样的格局下,私募的优势逐步显现,造成了在一段时间内的大扩容。

二、私募基金大发展带来哪些大问题?
私募基金大扩容的过程中,对增加融资渠道,促进经济发展确实做出了不小贡献,但也不可避免产生了诸多棘手问题。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当前私募基金领域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1、登记备案信息失真
常见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更新不及时,没有按规定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变更情况。
2、资金募集行为违规
例如,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向不是特定对象公开募集、夸大或者虚假宣传;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等。
3、投资运作行为违规
如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违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等。
4、公司管理不规范
如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公司管理薄弱;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充分;没有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或执行不到位等。

5、涉嫌违法犯罪
如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

其中,以第2和第5项违规所造成的恶果最为严重,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最为惨重并难以挽回,其性质也碰触了法律底线。

三、紧缩私募基金调控政策意义何在?
曾记否,2015年11月1日,那个把“阿玛尼”穿成“白大褂”,在微信朋友圈迅速走红的中国最著名的私募基金经理徐翔被抓的历史瞬间吗?

作为中国最大的私募基金之一,泽熙私募以高收益率和对市场精准的把控能力闻名于私募界,其掌舵人徐翔更是业内神话。2015年6月15日是A股的一个转折点,在接下来的走势中,多只私募产品遭遇净值腰斩、爆仓、清盘,但“私募一哥”徐翔掌舵的泽熙投资却在6~7月的股市下跌中屹立不倒,并且收益率还逆势增长。
徐翔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股市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目前案件在审。背后的违规操作终究使神话烟消云散,投资人发财梦一夜成空!
市场上如徐翔这般或案发或跑路的私募基金还有很多,私募基金曾经历了“野蛮生长”期后,行业因此已经变得鱼龙混杂。2014年纳入监管正规军之后,法规逐一落实,私募行业也朝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今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
公告当中明确提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这也算是给私募下了最后通牒。按照规定: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均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于是,私募界便上演了叱咤风云大佬不得不奔赴考场,一些没有基金从业资格的跨界明星也硬着头皮上阵的场面,显而易见的原因就是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台的新规,他们都需要在今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基金从业考试。
随后, 4月15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又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四、谁可以“私募”、向谁“私募”、如何“私募”?
《募集行为办法》是针对募集环节制定的细则。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募集行为办法》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适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和各类型基金差异化特点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募集行为、塑造私募投资基金“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信托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可谓是针对私募高管和从业者的思维准则和执行手册。
1、谁可以募集?
《募集行为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

2、规范初期宣传以及确认特定对象、合格投资者
《募集行为办法》规定了募集程序依三个层次层层递进,并明确了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

首先,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其次,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最后,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
《募集行为办法》确立了募集机构的六项募集行为义务。
第一,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
第二,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
第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
第四,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要求,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方可签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
第五,强制设置投资冷静期,借鉴行业最佳实践、国际惯例以及《保险法》的规定,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冷静期的制度安排切实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客户体验,塑造专业诚信的行业形象;
第六,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由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
3、对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督
为防止非法集资,被募集机构挪用侵占客户财产的现象出现,需要设立专门资金账户并让监督机构监管,明确募集机构与监督银行要签订监督协议,以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募集行为办法》的正式生效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一方面,对于广大投资人而言是好事一桩,从规范市场角度看,更有利于投资人辨别正规私募机构和产品,降低上当受骗的风险。
另一方面,对于私募机构而言,中国基金业协会郑重提示,在《募集行为办法》发布到正式实施的3个月过渡期内,募集机构应当尽快完成相关行为整改和内部制度建设。在办法正式实施后,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严格按照《募集行为办法》的规定,严肃执行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一旦发现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将做出相应的自律处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情形,将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令人欣喜的是,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规则体系正在逐步形成。随着投资者财富的增长,投资者可选择的投资范围越来越广,私募基金作为资产配置中重要的一部分也会逐渐走入更多投资人的视线。投资者如果能运用好私募基金这个产品,也可以为自身带来财富的增值。

㈦ 有没有人知道去哪里可以查看到私募基金的月报或季报

私募基金的月报季报都是管理人定期在协会信息披露系统里上传的,属于私募机构的隐私数据;如果您是私募管理人的话可以直接向托管机构要数据上传;如果是投资者,建议找管理人要基金运作报告,包含净值、仓位以及后期的市场走势等信息

㈧ 怎么在证监会查一家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你好,从管理层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制度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管理。 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定期发布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指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事项。

㈨ 私募基金机构自查组织的成立人员有什么要求

6、您的高管人员符合岗位设置要求吗?
◆ 按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至少2名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其中,合规\风控负责人必需设置,且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 若您已做到该岗位设置要求,请直接下查第7条。
◆ 若您尚未具备相关要求,请抓紧时间落实整改,否则:
(1)律所将无法为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进而,您将无法完成基金产品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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