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你需要找的不是审计机构,而是能为你提供发债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会帮你找审计机构的。如有疑问可再问我。
B. 什么是发债审计
发债是指新发可转换债券。而转债是投资人购买的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在指定期限中,投资人可以将其按照一定比例转换成该公司的股票,享有股权的权力,放弃债券的权力;但是如果该公司的股票价格或者其他条件对投资人持有股票不利,投资人可以放弃将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权力,继续持有债券,直至到期。
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
发债审计是指针对发债可行性的审计。
1、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债券分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由于经济体制演变的原因,企业债是我国的特点,在发达成熟的资本市场上,一般来说企业债就是公司债。但我们国家严格区分了企业债和公司债,所以我认为发债审计可以分为发行企业债审计和发行公司债审计。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可以基本相同。
2、从目前来看,企业债和公司债都要经过发改委。这是发行核准阶段。上市阶段一般要经过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机构的核准。
3、无论是企业债还是公司债发行,都需要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目前发改委或证监会等部门没有专门针对企业债和公司债发行的披露要求。从监管角度看,可参照IPO三年一期的格式披露近三年财务报表信息。
4、发债审计工作的重点,主要包括:
(1)发行人的净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等;
(2)近三年盈利数据(尤其是可供分配利润等数据)的详细核查;
(3)发行人的负债规模核查,有无隐匿债务;资产规模近三年有无虚增等;
(4)内控有效性调查。(注:内控有效性调查环节,从监管角度看,没有法定义务要提供相关调查报告,但从风险角度看,审计时还是需要认真对待的)。
(5)审计数据及时与发行人及中介各方沟通。
(6)如果是公司债,一般情况下,审计之前,还需要开展财务尽调工作,应当重视此工作,尽调可以给后面的审计工作提供铺垫和很多审计“引子”等。
5、发债审计和一般年度审计的区别主要在于发债审计可以理解为非标的详式审计,报告使用对象、报告格式、审计程序、审计人员的要求、审计底稿及其复核等方面都不一样。
C. 资产抵押发行债券 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吗
需要会计事务所来核实你的资产及经营状况以及评估公司评估你资产的市场价值。
D. 关于债券,函证的问题
1.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只在金融机构之间发行和认购的市场,这个市场上的交易 额都是以亿计,一般人想参与也没这个实力
2.银行函证是一项审计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时,必须函证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和借款。会计师事务所向银行寄发询证函,银行需要核对上面的银行存款和借款,然后把询证函寄回会计师事务所。
3.比如A和B是关联企业,所得税税率都是25%,A利润100万,B利润-20万,如果不借贷资金,A交25万所得税,B不用交,现在B借100万给A,利息8万,A利润变成92万,B利润变成-12万,A交23万所得税,B不用交所得税,就达到纳税筹划 了
函证费由被审计单位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给银行
E. 发行债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关于发行债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这一块网上很多,但都不全,这里给你准备一份最全最详细的,就不用网上到处找了,不明白的还可以问俺。
首先一定要找咱券商问一下,就因为券商操作规范,中间细节不麻烦,你只需问相关费用即可,觉得可以就互相加起来。等最后落实了带上材料到银H券商等相关单位跑一两天就完事了。中间杂事就交给手下人跟踪安排时间对接就行了,少操心,不要听其他人瞎哔,会扰乱你的,让他做事就行。后面就是券商出人来调研,出具材料,走流程等结果,毕竟我做企业债券发行这块时间长了,相对还是比较熟练的,看到了就是缘分,问下心中有底,你放心即可。
以下有有相关条件和繁琐的流程与准备的材料,可以大致浏览以下,很齐全的。
一、申报材料制作阶段
1、发行人形成发债意愿并与发改部门预沟通。
2、制作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3、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董事会决议,制定债券发行章程。
4、出具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5、安排担保事宜。发行人做好企业债券发行的担保工作,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进行担保,并按照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出具担保函。
6、安排审计机构。发行人及其担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经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7、安排信用评级。发行人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8、安排律师认证工作。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和提供法律认证。
9、组建营销团。企业债券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由企业自主选择。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商承销企业债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0、其他。主承销商协助制作完成债券申报材料,并报送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
附发行申请材料目录
1、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的文件;
2、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3、主承销商对发行本次债券的推荐意见(包括内审表);
4、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5、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6、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连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7、担保人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如有);
8、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9、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10、承销协议;
11、承销团协议;
12、第三方担保函(如有);
13、资产抵押有关文件(如有);
14、信用评级报告;
15、法律意见书;
16、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7、中介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8、本次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
19、其他文件。
二、发行报批阶段
1、上报发行申报材料。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逐级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
2、跟踪核准进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直接予以核准。申请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及时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重要问题应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3、修改方案及材料。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4、债券发行会签。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
5、会签结束拿到批文。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给省发展改革委后(中央企业除外),再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给企业或相关市发展改革委。
三、债券正式发行阶段
1、刊登发行公告。发行人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在债券发行首日3日前公告企业债券发行公告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市场宣传工作。承销团做好债券销售市场宣传工作,推广债券的发行和认购工作。
3、债券销售工作。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各承销商面向社会公开零售企业债券的所有营业网点及每个营业网点的承销份额。
4、承销团工作监控。发行人应当及时了解承销工作进度和发行销售情况。
5、募集资金划付。承销团销售债券募集到的资金应划付到发行人专门的资金账户。
6、验收资金。发行人根据债券的发行情况对募集资金相关情况进行查验。
四、发行后期管理工作
1、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债权登记托管。托管人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企业债券发行结束后负责对企业债券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2、制定偿债计划。发行人、担保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并认真执行,确保企业债券本息按期兑付。
3、发行人应当在债券本金兑付首日6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兑付方案,并于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布兑付事项。
4、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发行人应当将兑付资金全额划入指定账户。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划入托管人指定的账户;无记名实物券企业债券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
5、发行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兑付义务的,主承销商应当及时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6、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发行人、担保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公开披露。
7、主承销商应当在企业债券发行和兑付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债券发行、兑付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8、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担保人发生可能影响企业债券兑付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并公开披露。
9、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委托原信用评级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企业债券跟踪评级结果之后十五日内,将跟踪评级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公告披露。
注:参考文件包括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12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 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F. 可转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四)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七)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
(三)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四)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6)发行债券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扩展阅读
1、发行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有两种会计方法:
一种认为转换权有价值,并将此价值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另一种方法不确认转换权价值,而将全部发行收入作为发行债券所得,其理由,一是转换权价值极难确定,二是转换权和债券不可分割,要保留转换权必须持有债券,行使转换权则必须放弃债券。
2、债券转换
当债券持有人将转换成股票时,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账面价值法和市价法。
采用账面价值法,将被转换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发股票价值,不确认转换损益。赞同这种做法的人认为,公司不能因为发行证券而产生损益,即使有也应作为(或冲抵)资本公积或留存损益。
再者,发行可转换债券旨在把债券换成股票,发行股票与转换债券两种为完整的一笔交易,而非两笔分别独立的交易,转换时不应确认损益。
在市价法下,换得股票的价值基础是其市价或被转换债券的市价中较可靠者,并确认转换损益。采用市价法的理由是,债券转换成股票是公司重要股票活动,且市价相当可靠,根据相关性和可靠性这两个信息质量要求,应单独确认转换损益。再者,采用市价法,股东权益的确认也符合历史成本原则。
G. 如何发行债券融资
公司债券上市发行的程序
(1)作出决议或决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2)申请发行。公司在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或者决定后,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报请批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3)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准。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批准公司债券的发行,该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4)公告募集办法。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债券募集办法。
H. 企业发行债券,需要通过哪些审批程序,需要多久
按债券有无担保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信用债券指仅凭筹资人的信用发行的、没有担保的债券,信用债券只适用于信用等级高的债券发行人。担保债券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发行的债券,其中,抵押债券是指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侦券,质押债券是诣以其有价证券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债券。保证债券是指由第三者担保偿还本息的债券。
发行人形成发债意愿并与发改部门预沟通。
2、制作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3、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董事会决议,制定债券发行章程。
4、出具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5、安排担保事宜。发行人做好企业债券发行的担保工作,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进行担保,并按照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出具担保函。
I.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是发行债券的中介机构吗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公正、独立、客观的中介机构,对于企业债券市场来讲是必不可少的,也是保证企业债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石。中介服务机构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评估机构是诚信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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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你好,请问国有公司发行债卷的审计业务可不可以直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应该项说选定更合适些,任何单位都不能指定某家事务所进行审计业务。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第六条 未经批准,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