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选债券基金的时候,经常听到信用债、企业债、可转债,这些都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
你好
债券基金
债券基金是指专门投资于债券的基金,它通过集中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对债券进行组合投资,寻求较为稳定的收益。
在国内,债券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通常,债券为投资人提供固定的回报和到期还本,风险低于股票,所以相比较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具有收益稳定、风险较低的特点。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债券基金 bond fund。收益型互惠基金的一种。专门投资于各种债券,其投资组合由不同等级的债券构成,最大特点是资金安全,收益稳定。多数债券基金按月向持有者支付收益,所得收益可用于再投资。这种基金的期限跨度很大,从1年到30年。另为:bond mutual fund
至2003年第二季度,全球债券基金达到11744支,资产净值为28600亿美元,占全球共同基金资产净值的23%,而2002年第四季度该项比率为22%。根据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统计,至2003年9月,美国债券基金有2056支,资产净值12310亿美元,约占全美共同基金资产净值的18%,而2002年底该项比率为16%。
在国内,债券基金的发展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已经设立并公布净值的债券基金仅有几家,例如华夏债券基金、嘉实理财债券基金、华宝宝康债券基金、大成债券基金等。
要懂得如何选择债券基金,首先需要了解债券是什么。投资债券相当于贷款给债券的发行人,本金会在债券到期的时候偿还,同时会定期例如每半年得到利息收入。债券还有多长时间到期和发行人的还款能力,是债券投资最需关心的两个因素。
因此,影响债券基金业绩表现的两大因素,一是利率风险,即所投资的债券对利率变动的敏感程度(又称久期),二是信用风险。
在选择债券基金的时候,一定要了解其利率敏感程度和信用素质。在此基础上,才能了解基金的风险有多高,是否符合你的投资需求。晨星公司在评价债券基金投资风格的时候,重点关注的也是这两点。
利率敏感程度
债券价格的涨跌与利率的升降成反向关系。利率上升的时候,债券价格便下滑。要知道债券价格变化,从而知道债券基金的资产净值对于利率变动的敏感程度如何,可以用久期作为指标来衡量。
久期取决于债券的三大因素:到期期限,本金和利息支出的现金流,到期收益率。久期以年计算,但与债券的到期期限是不同的概念。借助这项指标,你可以了解到,所考察的基金由于利率的变动而获益或损失多少。
久期越长,债券基金的资产净值对利息的变动越敏感。假若某支债券基金的久期是5年,那么如果利率下降1个百分点,则基金的资产净值约增加5个百分点;反之,如果利率上涨1个百分点,则基金的资产净值要遭受5个百分点的损失。又如,有两支债券基金,久期分别为4年和2年,前者资产净值的波动幅度大约为后者的两倍。
编辑本段债券型基金的特点
(1)债券型基金的优点。
①可使普通投资者方便地参与银行间债券、企业债、可转债等产品的投资。这些产品对小资金有种种不便的限制,购买债券型基金可以突破这种限制。
②在股市低迷的时候,债券基金的收益仍然很稳定,不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因为债券基金投资的产品收益都很稳定,相应的基金收益也很稳定,当然这也决定了其收益受制于债券的利率,不会太高。目前企业债券的年利率在4.5%左右,扣除了基金的运营费用,可保证年收益率在3.3%~3.5%之间。
(2)债券型基金的缺点。
①只有在较长时间持有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相对满意的收益。
②在股市高涨的时候,收益也还是稳定在平均水平上,相对股票基金而言收益较低,在债券市场出现波动的时候,甚至有亏损的风险。
Ⅱ 私募基金可不可以购买国家债券基金
理论是可以,不过这样的收益不高,一般不会投。
Ⅲ 什么是私募可转债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其中涉及到低信用等级高收益债券和私募可转债等创新金融产品有望率先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以私募可转债为例,私募可转债一直被誉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利器,对于中小企业的成长帮助巨大,但是目前的法律界定还十分模糊。
从法律角度上来讲,私募涉及到了六大领域的关系,即股权关系、债权关系、信托关系、基金关系、委托关系和合伙关系。而可转债券主要涉及到股权和债权的关系。基于这两种关系,同样的法律空间还可以拓展到股转债方面。
目前我国财经法律还不允许公司间相互直接借债,而是必须通过第三方委托授权,进行企业间的借贷。如果私募可转债要在法律方面获得认可的地位,那么首先要解决公司间直接借贷的合法地位,因为后者直接定义了面向企业发行债券的合法性。”
对于私募可转债的债券和股权目前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债券方面有《企业债券条例》、《合同法》和《信托法》里面的条例规定,股权方面有《公司法》相关条例规定。但是,对于股权和债券之间的转换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定义。按照国际惯例,如果法律禁止的但是没有得到明确规定的就是允许的,反之亦然。因此,中小企业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原则上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现存法条的空缺是未对非公开发行的债券进行明确指引,但这并不构成民间自行创新的障碍。
按照我国目前法律,还没有专门针对非上市公司可转债的立法。现在涉及公司债的主要由 《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来作出相关的规定。
特别是《公司法》第七章的第一百六十二条和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具体要求和执行措施。第一百五十五条对发债“核准”进行了规定,而核准发债是公开发行的必经程序,这一法条对非公开发债可以解释为不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直到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一些公司发债的杂项事务,这些都可以为非公开发债所用,没有冲突。
对于私募可转债未来的前景,专家认为,私募可转债就好比是股权和债权之间的桥梁,如果能够得到相关政策的指引和扶持,那么肯定是利大于弊。但是,整个的立法过程要符合国家金融发展的整体步伐。
Ⅳ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能投可转债吗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其中涉及到低信用等级高收益债券和私募可转债等创新金融产品有望率先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以私募可转债为例,私募可转债一直被誉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利器,对于中小企业的成长帮助巨大,但是目前的法律界定还十分模糊。
Ⅳ 什么是债券私募为什么今年债券私募赚的多是用杠杆了吗
私募债券是指向与发行者有特定关系的少数投资者募集的债券,其发行和转让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私募债券的发行手续简单,一般不能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公募债券与私募债券在欧洲市场上区分并不明显,可是在美国与日本的债券市场上,这种区分是很严格的,并且也是非常重要的。
私募债券的优点:
1、发行成本低。
2、对发债机构资格认定标准较低。
3、可不需要提供担保。
4、信息披露程度要求低。
5、有利于建立与业内机构的战略合作。
私募债券主要投资策略
成功的债券投资较多地依赖于对宏观经济的把握,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市场流动性等方面的把握,提升对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准确率,从而灵活地在低风险债券及高风险债券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除此之外,债券市场中还存在着一些套利交易策略,主要是赚取两个债券之间的利差。而这种套利交易同样离不开对宏观基本面的把握。通常是在经济低迷阶段做多低风险债券,做空高风险债券,而在经济复苏阶段,做多高风险债券的同时做空低风险债券。
同时,采用杠杆也是债券私募基金公司常用的方法之一,其一是通过结构化的方法,放大劣后部分的收益,其二,是通过回购,自身产生一定的杠杆。
债券私募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债券投资的风险主要在于债券的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债券本身的价格波动也较小,这都使得债券私募的风险及收益都较小。但债券私募中并非全是低风险低收益产品,杠杆比较大的产品,其风险也相应比较大。
从国内目前成立的债券私募的业绩表现看,尽管多数债券私募的成立时间还比较短,但已经看出,债券私募的杠杆比率的高低显著影响产品收益率。如民晟资产发行的五矿信托·民晟盘马产品,成立以来收益率高达16.55%,就是运用了杠杆策略。
今年债券私募赚的多,就是用杠杆策略。
Ⅵ 债券私募是什么意思如何理解
私募债券基金是指专门投资于债券的私募基金,当然,基金还可以投资可转债和股票,但是大部分都是买债券的。私募可以去私募排排网了解。
Ⅶ prolpo私募可转换债券项目
可转换债券( Convertible Loan)是在私募股权融资中常常用到的一种工具,是指投资人认购公司发行的一种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首先通过债务的方式向公司投资,在适当的时机,或基于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投资人有权但无义务选择转换为公司的股票。
投资人之所以选择可转换债,而不是股权投资,主要是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因为,从级别上来讲,可转换债券是比优先股更加高级的债券,可以在公司经营状况不理想的情况下优先得到偿付。同时,投资人采取可转债,就有了一个可进可退的空间,如果投资人不想继续投资,要求公司偿还本金即可,如果想成为公司的股东,可行使转换权,转换为优先股,甚至是普通股。
如果是内资背景的投资人,假定是_家法人单位(公司或有限合伙制企业),那么,采取可转换债的形式,一个主要的障碍是企业间借贷的限制。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之外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双方均为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之间,由于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或利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企业间借贷,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有关其合法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方面的依据,只是存在根据国家有关的金融规章或政策或者有关司法解释所作的一种判断。司法实践一般认定其为无效。企业间借贷的形式可能多样化,对于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借贷,法院一般认为其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即《贷款通则》)而无效。但是,可能出于对《贷款通则》效力层次的考虑,有的法院也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其无效。对名为联营实为非法借贷,法院一般根据出借人有无参与共同经营和承担风险来判断到底是否属于真正的联营合作。法院在判决书中多援引《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 27号)o该司法解释相关条款规定“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对以委托理财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借贷,这类合同一般都有保底条款,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应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此外,以投资协议、以货易货和预付购销、融资租赁合同等形式,实为企业之间非法借贷的,一般也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确认无效。现在实践中,对于企业之间借贷,法院一般判令归还本金,还要判令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约定的利润(或利息)不论取得与否不再追缴,对借用方也不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因此,采取企业间借贷的方式实现可转换债的操作是行不通的。
但是-E述禁止企业间借贷的一个根本理由是借贷是一项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并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不能对外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因此,如果是不收取利息的拆解是否可行呢?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有以下规定:第二条“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因此,可以看出,“资金拆借”也在禁止之列。但也有人认为,这里的资金拆借跟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是有所不同的,企业间资金拆借是企业间资金暂时出错周转的一种行为,与金融机构间的隔夜拆借等不同,并不构成金融业务,而且1995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 156号)中也正面肯定要对非金融机构因出借资金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利息)征收营业税。而且,实践中也大量存在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现象,特别是在关联公司之间。但是客观讲,即便如此,投资人对目标公司进行资金拆借还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当然,也可以考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或信托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债权投资,规避企业间借贷的问题,可以合法地进行借贷及收取利息。
此外,即便假定拆借或借贷是可行的。那么,拆借资金是否可以转换成股权,即能否施行债转股?从法律层面看,只有几种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直接的债权转股权行为,第一种是作为政策性的债转股企业,通过原国家经贸委认定的债转股试点企业,所欠的金融债务可以转换为股权,通常由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第二种是中国证监会为了解决大股东欠款问题,实施的以股抵债措施。第三种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除此之外,直接由债权转成股权在实践操作上存在障碍。因为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特别是工商机关的要求,取得股权的出资必须由认购出资的股东将资金缴到指定账户或资产过户给公司才能完成出资、取得股权,而不能通过债务免除的形式,替代出资。换句话说,从目前实践来看,债务是不能直接出资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一种替代的办法是:有人提供一笔过桥资金,先由企业把款还给投资入,投资人再把钱出资到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仍可间接地实现债转股的目的。
如果投资人是外资背景的基金,情况将更加复杂。首先,境内中资企业,如果向境外借款,则构成举借外债,按照《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境内机构举借外债都统一纳入国家的大的外债盘子进行额度管理,普通的民营企业获得配额的难度很大。其次,如果是外国投资人拆借资金给中国境内企业,则存在外币资金进入和结汇上的困难。再次,也无法采取备用信用证贷款等方法间接获得境外贷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当然,实践中确实也存在各种各样的变通方法,达到借用境外资金的目的,比如小额资金通过自然人的换汇额度进入等,但是,至少从目前的法律看,尚无一个比较通畅的渠道借用境外资金。最后,即使能够借用资金,也无法直接转换成股权,也必须借助一笔过桥资金的流动,才可能达到转换为股权的目的。
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且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高于2i%的,可以在“投注差”的范围内,借用境外股东贷款和其他境外贷款,但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债规模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l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借入外债形成的资产应计为风险资产,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倍。《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等。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如外商投资企业外
债资金已超额汇入,应自觉到原审批部门补办变更投资总额核准,外汇局允许企业在3个月期限内保留外债资金,如超出此期限,外汇局将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形式通知开户银行将超额部分资金沿原汇路退回。当然,也可以采取备用信用证贷款或押汇贷款方式进入,但也必须是在“投注差”范围内。因此,如果投资对象已经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投注差”范围内,投资人可以通过借贷的形式投资。但是在转股上,也无法直接进行,还是必须先把借款还给投资人,然后再资金作为出资注入企业。当然,在合同上可以事先对此进行约定。不过总起来看,可转换债在中国法律环境下是非常难以操作的。
Ⅷ 可转债是公募还是私募
从法律角度上来讲,私募涉及到了六大领域的关系,即股权关系、债权关系、信托关系、基金关系、委托关系和合伙关系。而可转债券主要涉及到股权和债权的关系。基于这两种关系,同样的法律空间还可以拓展到股转债方面。
目前我国财经法律还不允许公司间相互直接借债,而是必须通过第三方委托授权,进行企业间的借贷。如果私募可转债要在法律方面获得认可的地位,那么首先要解决公司间直接借贷的合法地位,因为后者直接定义了面向企业发行债券的合法性。”
对于私募可转债的债券和股权目前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债券方面有《企业债券条例》、《合同法》和《信托法》里面的条例规定,股权方面有《公司法》相关条例规定。但是,对于股权和债券之间的转换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定义。按照国际惯例,如果法律禁止的但是没有得到明确规定的就是允许的,反之亦然。因此,中小企业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原则上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现存法条的空缺是未对非公开发行的债券进行明确指引,但这并不构成民间自行创新的障碍。
按照我国目前法律,还没有专门针对非上市公司可转债的立法。现在涉及公司债的主要由 《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来作出相关的规定。
特别是《公司法》第七章的第一百六十二条和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具体要求和执行措施。第一百五十五条对发债“核准”进行了规定,而核准发债是公开发行的必经程序,这一法条对非公开发债可以解释为不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直到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一些公司发债的杂项事务,这些都可以为非公开发债所用,没有冲突。
对于私募可转债未来的前景,专家认为,私募可转债就好比是股权和债权之间的桥梁,如果能够得到相关政策的指引和扶持,那么肯定是利大于弊。但是,整个的立法过程要符合国家金融发展的整体步伐。
Ⅸ 什么是可转债
什么是可转换债券(可转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发行公司为了经营需要而发行的一种债券。与普通债券有一定区别,可转换债券在最开始发行的时候就自带期权属性,在发行日半年后持有者可以按规定的转股价格,将其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
通俗一点来解释可以理解为,可转债是由上市公司发行的,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你所持有的每一张可转债都会相对应着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转债相当于一张债券+买入期权,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投资者可以将其所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
大家都知道,在股票市场上经常会出现较大的波动,如果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的股票一直在下跌,那我们将手里的可转债转成股票后就会亏钱。在这个时候,我们可以选择继续持有债券,不将其转换为股票,到期后,上市公司也会将持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还给持有者。
也许有投资者会对此有疑惑,万一上市公司在发行债券之后赖账怎么办?这点大家不用过于担心,能够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一般都是相对比较优秀的,出现不还钱的概率相对较低。因为在可转债的发行上,市场对上市公司有着十分严格的要求,并不是说想发行就可以发行,在拥有3000多家上市公司的A股市场中,可以发行可转债的公司也只不过几百家。
正股价和转股价是什么?
在购买可转债的时候,大家经常会听到一些名词,例如正股价、转股价、下调转股价等,不少刚刚接触可转债的投资者们往往会感到一头雾水,知道什么是可转债后,我们再来了解一下这些名词都分别代表着什么。
可转债既然是上市公司发行的,那么它在证券市场上就会有一个股票交易的价格,而这个价格是会随着市场行情不断波动的,这个股票交易的价格就是可转债的正股价格。
除了正股价外,在可转债的交易中还有一个转股价。转股价是指由可转债约定的,可以去把债券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时股票的价格。与正股价有一定的区别,转股价格一般情况下是固定不变的,不会像正股价一样每天上下波动,除非是触动条款需要去调整。既然是固定不变的,那么转股价的确定自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通常来说,转股价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正股价)的交易均价。
认识了正股价和转股价之后,我们再来看看什么是下调转股价。前面提到,对于转股价的设定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那么为什么发行可转债的公司还要下调转股价呢?因为正股价是对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不断波动的,如果股价一直走势十分好,那么投资者转股之后可以盈利自然愿意选择将手中的债券进行转股,而这样上市公司也不需要还本金和利息。
但股市变化无常,有很多时候股价不但没有上涨,而且还会出现下跌,在股票一直出现下跌的情况下,很多投资者都不愿意将手里的债券转换为股票,这个时候上市公司为了不还钱,就会想办法让投资者去转股。例如上市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来下调可转债的转股价,转股的价格下调了,投资者们往往就会在正股价反弹之后选择去转股。
普通投资者如何投资可转债?
了解了可转债和各种价格之后,作为普通投资者,又应该如何进行投资呢?可转债什么时候购买划算而什么时候并不适合购买呢?以中证转债2012年至今的走势可以看到,在多数时间里可转债都在低位震荡,主要原因是可转债的高收益主要来源于正股的涨幅,所以通常情况下牛市期间才是可转债的集中爆发时期。
因此回归到投资者投资上,在熊市后期和熊牛转换时期,是投资可转债的最佳时机,而在其他时候,持有可转债的收益甚至不如持有普通的股基。我们可以将股票与普通债券及可转债进行对比。
在市场大涨的时候,持有股票的收益没有上限,而持有普通债券会有固定收益,持有可转债收益有上限;在正常运行的市场中,即我们常说的平市时,持有股票没有收益,持有普通债券会有固定收益,而持有可转债会有少量收益;在市场下跌的熊市中时,持有股票会出现亏损,持有普通债券依然会有固定收益,而持有可转债收益会根据特有条款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具体投资方式上,普通投资者进行可转债投资,可以直接使用股票账户,也可以像申购新股一样申购可转债,还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进行可转债的买卖。在目前二级市场上,可转债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多,投资者还需要考虑到选券、转股、套利等复杂操作,因此要是想挑选出优秀标的,还是需要花费不少的时间与精力的,同时在专业性上要求是相对较高。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不收认购费的私募排排网上有很多私募基金,可以让专业的私募基金经理来帮你把控可转债的投资。
Ⅹ 定向可转债是什么意思呢请详细帮我解答下 谢谢
定向可转债:以定向方式发行可转债具有发行程序简化、条款灵活的优势,甚至可以帮公司引进有实力战略投资者。
政策来由:
2015年8月31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通知》鼓励支付工具和融资方式创新,在现金支付、股份支付、资产置换等方式外,推出定向可转债作为并购支付工具。
外部情况:
在美国,以私募(也即定向)方式发行的可转债占到可转债发行额的80%以上。即使在国内,定向可转债也不是新事物,2002年青岛啤酒、2014年陕西杨凌本香(中小企业私募债特例)均有过。在监管层面,2013年,肖钢主席在上市公司协会的年会上也有过提及。
特点:
第一,其介于优先股和公司债之间。定向可转债、优先股均属于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而普通公司债是公开发行的标准化债权融资工具。定向可转债和优先股均为股债混合型产品,但本质不同,定向可转债本质是债券,二者均对稀释股权有延迟作用。
第二,与普通可转债相比,定向可转债可能存在特点用途(如并购),条款设计也更为灵活,但多数不能像普通可转债一样上市交易。
相对于定向增发的优点:
:1、可转债对公司现金和偿债能力要求更为严格,但估计对定向可转债会适当放宽。
2、海外经验显示,发行可转债单次筹资额度更高。
3、定向可转债在熊市中更容易被投资者接受。
4、可转债具有税盾作用,融资的财务成本较低,但存在赎回压力。
在并购交易中优势:
1、满足被并购方的避险需求。
2、弥补现金支付和股份支付的不足。
3、交易条款设计更为灵活,有助于化解并购重组中的实际困难。另外,定向可转债可以作为天使投资的参与方式,债性提供了一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