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凭证式国债中,同样的钱五年期限比三年期限的利息高多少
据了解目前国债3年期利率为4%、5年期利率为4.27%。凭证式国债中,同样的钱五年期限比三年期限的利息高0.27%。
在个人看来,划不划算因人而异。对于五年内存款都没有任何其他用途的,储户来说,存5年肯定要比3年划算,因为利率更高、获得的收入回报也更高;对于存款在三年以后有可能移作他用的储户来说,存3年更划算,因为存5年的话需要提前支取。
对于存款只能保证3年内不移作他用的储户来说,存5年会面临提前支取的窘境。虽然国债允许储户提前支取,但需要扣除一定的利息以及手续费,整体来说不如存3年划算。到期以后我们还可以购买一些期限短的理财产品,也能获得不菲的收益回报!
⑵ 凭证式国债抵押,哪些银行可以做发债行和认购行和贷款行之间有什么约束关系吗
您好,若是招商银行个人消费质押贷款是指我行向自然人发放的,以我行认可的质物作质押担保的用于借款人家庭消费的贷款。
目前主要支持的质押有:定期存款存单、国债、受托理财、外汇买卖专户资金和个人人寿保单。
国债可以质押贷款
贷款资金用途规定:
1.贷款可用于购车、装修、教育学资等具有明确消费用途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流动资金周转。按照现行监管规定,个人质押贷款不得用于购买住房用途。监管规定另有调整的,以监管规定及总行要求为准。
2.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用于赌博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法用途及国家监管部门禁止银行贷款进入的领域。
具体办理还需要与网点个贷部个贷经理核实。
⑶ 债券投资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筹集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国库券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 、利率、 偿还期等,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
第五条国库券发行采取承购包销、认购等方式。国家下达的国库券发行计划,应当按期完成。
第六条国库券按期偿还本金。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七条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有关部门多渠道办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有关部门多渠道办理。
第八条国库券可以用于抵押,但是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九条国库券可以转让,但是应当在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办理。
第十条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对伪造国库券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倒卖国库券的,按照投机倒把论处。
第十二条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第一条为了满足凭证式国债投资者的融资需求、促进国债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凭证式国债,是指1999年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各承销银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方式销售的国债(以下简称“凭证式国债”),不包括1999年以前发行的凭证式国债。
第三条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 人民币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办理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并承担凭证式国债发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以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
第五条作为质押贷款质押品的凭证式国债,就应是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凭证式国债,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向其原认购国债银行提出申请,经对申请人的债权进行确认并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
作为质押品的凭证式国债交贷款机构保管,由贷款机构出具保管收据。保管收据是借款人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凭据,不准转让、出借和再抵押。各商业银行之
间不得跨系统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不承办凭证式国债发行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得受理此项业务。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时,必须持本人名下的凭证式国债和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使用第三人的凭证式国债办理质押业务的,需以书面形式征得第三人同意,并同时出示本人和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八条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由贷款机构与借款人自行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第九条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质押品面额的90%。
第十条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
如借款人提前还贷,贷款利率按合同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实行利随本清。在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变。
第十一条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应按期归还。逾期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机构按法定罚息利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逾期超过1
个月,贷款机构有权处理质押的凭证式国债,抵偿贷款本息。贷款机构在处理逾期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时,如凭证式国债尚未到期,贷款机构可按提前兑付的正常
程序办理兑付(提前兑取时,银行按国债票面值收取千分之二的手续费,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在抵偿了贷款本息及罚息后,应将剩余款项退还借款人。
第十二条借款人按质押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保管收据取回质押的凭证式国债。若借款人将保管收据丢失,可向贷款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三条贷款机构应妥善保管质押品。因保管不善如丢失、损坏等造成的损失,由贷款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贷款机构要建立健全保管收据的开具、收回、补办等制度,做好保管收据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质押贷款履行期间,如借款人死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有关债务继承问题。
第十五条质押贷款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所属机构在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人民银行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丸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⑷ 同一年·的3年期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国债提前兑付哪个合算
电子式国债提前兑付合算。
凭证式和储蓄国债提前兑换都有扣除本金的0.1%作为手续费。两种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都不计付利息。以后的,凭证
式国债按持有时间分段计算不同利率(具体年利率要依据你所买国债的发行公告);储蓄国债按持有时间扣除一部分利息,例如上个月刚发行的储蓄国债规定:满6
个月不满12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持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
并扣除90天利息;持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同样是收益固定、按票面利率计息,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颇受投资者喜爱。由于付息方式不同,电子式储蓄国债更有优势。
两期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单一账户每期最高购买限额为500万元。目前,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下滑,未来央行降息的可能性依旧存在,国债对普通投资者而言,是再好不过的投资渠道之一。
两种国债付息方式不同
凭证式国债的付息方式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电子式储蓄国债的计息方式则完全不同按年付息,最后一次付息时一并偿还本金。
也就是说,如果市民将十万元用于购买三年期的国债,如果购买凭证式国债,将会在三年到期后一并拿到本金和三年的利息;如果购买的是电子式储蓄国债,每年
的付息日都可以拿到这一年的利息,到了第三次付息日可以获得第三年的利息加上本金。并且,按照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发行规定,付息日所付利息将直接转入投
资者账户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投资10万收益差686元。
⑸ 国债到期怎样兑付
国债到期有两种兑付方式:
1、凭证式国债的购买
凭证式国债兑付由原售出机构网点办理,收款凭证只能在同一分行范围内兑付或提前支取,而卡内国债可在任一网点提前支取。
2、储蓄国债
储蓄国债(电子式)兑付资金由原售出机构直接支付至投资者资金清算账户,可以通过银行资金账户提取资金,银行账户的储蓄卡通常是全国通存通取的。
国债主要特点:
国债是债的一种特殊形式,同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从法律关系主体来看:
国债的债权人既可以是国内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而债务人一般只能是国家。
2、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
国债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较多地体现了国家单方面的意志,尽管与其他财政法律关系相比,国债法律关系属平等型法律关系,但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则其体现出一定的隶属性,这在国家内债法律关系中表现得更加明显。
(5)凭证式国债法规扩展阅读:
国债的偿还方式
1、分期逐步偿还法:即对一种国债规定几个还本期,直到国债到期时,本金全部偿清。
2、抽签轮次偿还法:即通过定期按国债号码抽签对号以确定偿还一定比例国债,直到偿还期结束,全部国债皆中签偿清时为止。
3、到期一次偿还法:即实行在国债到期日按票面额一次全部偿清。
4、市场购销偿还法:即从证券市场上买回国债,以至期满时,该种国债已全部被政府所持有。
5、以新替旧偿还法:即通过发行新国债来兑换到期的旧国债。
⑹ 国债交易规则要注意哪些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
1。交易对象。上交所债券交易对象为全部上市债券。
2。定单的最低倾。上交所债券交易定单应符合:①证券商申报的买卖价格,债券以100元票面撅为计价单位。②债券每1000元面领为一个交易单位。简称为“1手”。委托人委托买卖债券的数撅,应是以一个交易单位为起点或其倍数的整数委托。
3。大倾交易界定。上交所债券大级交易界定为:①债券在100万元面值以上,为大撅交易。⑧大宗文易于每日闭市前1个小时在本所指定的地点进行,如部分成文后所余金撅低于大宗交易的起点金额数,则于次日转为一般交易。
4。交易时间。上交所债券交易时间为:①每周一至周五。每日前市上午9点半至11点半,后市1点至3点。法定假日闭市。②如本所认为确有必要,可变更开市或闭市时间,并报证券主管机关核准。
5。报价。上交所债券报价规定为:①每个普业日开市后,某种彼券的第一笔成交价为该债券的开盘价。②委托买卖债券分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③证券商申报的价格,债券以100元票面撅为计价单位。
6。交易合同签订方法。上交所债券交易合同签订方法为:①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文。即:较高买进申报优先满足于较低买进申报,较低卖出申报优先满足于较高卖出申报;同价位申报,先申报者优先满足;市价买卖优先满足于限价买卖。②大宗债券交易双方之签约方式。该所另有规定。③在交易所主机交易系统接受买卖申报并成交后,由交易席位上的终端机发出成交信号。有关各方须立即到中介经纪人处在“场内成交单”上签盖印章,并取回回执联。
7。交易类别。上交所债券交易分为:①当日结算交易。指交易当日即可结算的交易。②普通交易。指买卖成交后的第四个营业日(含成交当天,遇法定假日顺廷),成交各方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③约定日交易。指自交易合同签约日起15天内,成交各方按约定日期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8。交割物。上交所债券文易的交割物规定为:①办理价软交割时,应付价款者,将交割款项如数开具划帐凭证至上交所在业务部的帐户,由上交所清算部送达业务部划帐;应收价款者,由上交所清算部如数开具划帐凭证。送交业务部办理划拨手续。②办理证券交割时,应付证券者,将应付证券如数送至上交所清算部;应收证券者,持上文所开具的“证券交创提领单”,自行向应付证券者提领证券。③对前条文割规定,收、付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9。差价限侧。上交所可根据浦要。规定证券买卖每日市价波动应在前一日收盘价的一定比例之内,否则将停止交易(称之为涨停或跌停),并报证券主管机关备案。
10。保证金。上文所债券交易的保证金规定为:①保证金比例:委托人办理委托买入债券,须向证券商交付相当于买入券面金撅20%的保证金;委托人办理委托卖出债券,须向证券商交付相当于卖出数撅20%的债券。②委托人如在资金专户或证券专户中存有足够支付其委托买卖所箱的资金和证券,可以不再向证券商交付“保证金”。
11。清算。上交所清算文创业务。统一按“净饭交收。的原则办理。
12。清算交创准备金。证券商应于参加上交所交易市场交易前。按下列金撅一次向上交所级存清算交割准备金:①专管经纪或自营业务的证券商为人民币10万元;②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为人民币20万元。
13。行情的公布。上交所债券交易行情公告方式为:①在上交所交易市场内,证券商买卖申报价格由计算机终端或中介经纪人通过“申报价格告示牌”告示。告示数据取最高申报买价和最低申报卖价。②交易市场成交情况告示,分为证券名称、昨日收盘价和当日开盘价、最新成交价、最高成交价、最低成交价、当日早计成交t倾)等指标。③文易市场每日成交的证券名称及价格、数额。买卖各方证券商的代号等,由上交所记载于“买卖日报表’,在闭市后于交易市场公布。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程序
证券交易所的彼券交易程序是:开设帐户—委托买卖—竞价交易—清算交创—过户。
⑺ 2015年9月购买的凭证式国债提前兑取规定
2015年9月通过银行发售的2015年凭证式(三期)国债,如果需要提前兑取,利息的支付规定:
投资者提前兑取本期国债按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对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具体为:从购买之日起,本期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年利率0.99%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2.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3.74%计息;5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4.26%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4.40%计息。
另外银行还需要收取提前兑取国债金额千分之一的手续费
⑻ 国债的法律属性
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是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以人民币支付的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维持其存在和满足其履行公共职能的需要,在有偿条件下筹集财政资金时形成的国家债务。
从财政=税收+费用+利用+债务+其他收入这一等式中可以看出,在收支的总体平衡中,是由支出来决定收入的。因为有了支出的需要,才有了对足以支撑这些支出的收入的要求,因而才产生了财政。这是现代国家“以支定收”的基本财政理念。同时,也可以看出 ,收入是随着支出的变动而变动的。在支出一定的情况下,各种收入之间则存在着此增彼减的关系。一个人在自身收入足以满足生产、生活支出的情况下是不需要去借债的,一个国家也是如此,只有当以税收为主的其他收入不足以满足国家预算的情况下,才需要发行国债。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债在财政收入中扮演着一种补充性的角色。所以从根本上说,国债只是赤字的伴生物。因此,只有当税收、利润和费用等既定的收入形式不能满足政府的支出需要时,国债才能作为某种调节器在灵活性上使财政收支的公式得以平衡。由此可以得出国债的基本功能就是弥补财政赤字。
在市场经济下,政府需要满足市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需要。如此种类繁多、项目庞杂而经济效益又非常隐性的公共物品决定了政府用来满足这类支出的财政收入就必须具有稳定可靠、数额庞大等特征。与国债相比,税收恰好具有这一特性。税收凭借其强制性、固定性与无偿性这三大特性稳居财政收入的第一位,相形之下,国债的特征则是自愿性、有偿性和灵活性。自愿性是建立在群众自愿承受的基础上的。所以其收入的量不是很稳定可靠。有偿性是任何债务本身都具有的一大特征,借债就必须偿还。灵活性则是指国债的确立是以财政收支之间的差额为依据的,既不具有发行时间的连续性,也不具有发行数额的固定性。
国债在财政收入中所承担的角色就决定了国债应有的规模。从理论上讲,一国在每一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下,必然客观地存在着某种适度债务规模的数量规定性,也就是说,在这一规模上,国债功能可以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对经济生活的正面积极影响作用最大,相对而言负面的不利作用最小。在现实生活中,决定或影响适度债务规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深化程度,政府管理水平和市场健全程度,国债的结构状况、筹资成本与所筹资金的使用效益等等。这些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对国债总量的把握。
因此,国债的法律制度的根本任务就在于如何通过实体、程序上的各种规定以保证、维持国债的发行最大程度上促进经济发展。
熊比特在1918年发表的《税收国家的危机》一文中,最早提出了税收国家危机的理论,其基本理念即在于由于国家职权的过度扩张,导致国家的支出大量扩充,无法由常规的税收收入来支应,最终将导致国家过度举债。如何避免这种危机是国债法的根本任务所在。
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新中国建立之初,国家就十分重视通过发行国债来弥补政府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但至今,我国并没有统一的国债立法,有关国债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发行一次国债,就对此进行一次的国债立法,在效力层面上也主要集中在法规和规章的层面上。
1949年12月,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中央政府就决定于1950年发行一批人民胜利折实公债,通过《关于发行人民胜利建设公债的决定》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债发行的国债立法的开始。1953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从1958年开始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制定《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后来,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成为一个“既无内在,又无外债”的国家,相应的国债立法也就停顿下来。1981年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决定从当年起恢复发行国债。随后从1982年—1991年,国务院先后又发布了当年的国库券条例,在此期间国务院、财政部又先后发布对已发行的国库券进行偿还、付息等的法律规定,以及特种国债等其他国债方面的法律规定。1992年3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从这次的条例规定中,不再象以往那样是针对某一年发行国库券的规定,而是对国库券的有关内容作出了较为统一的规范。
自1994,我国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就已经超过了50%,而且一直呈攀升之势。,在1997年我国整个国家财政有1/4以上的支出、中央财政有近3/5的支出需要靠发行国债来维持。如果说26.8%的国家财政的债务依存度还没有高到无法承受的地步的话,那么55.6%的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则无论从哪方面讲都大大超出了国际公认的安全线(15-20%)。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主要目标的中央财政支出,其资金来源的一半以上要依赖于发行国债,这不仅与政府活动本身的性质不符,而且照此发展下去,其潜在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调控这种风险,我认为主要的手段应该运用法律进行。法律的完善也就意味着这种风险在社会中可期待地被降低。
通过法律对发行国债的程序的规定以防止国债发行权的滥用。从根本上说说,国债的发行应纳入国家预算的范围之内,由权力机关进行,不应该随意下放。同时完善法律法规,尽量杜绝在各个方面的漏洞,以保证国债的正常运行并被用于正当的用途。国债,作为财政信用,它以国家为后盾,而国家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才能把这种信用制度强制地、稳定地建立起来,使其来源更具有可靠性,才能使国债的购买和转让者更增强信赖感。建立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重要的是创造一个法律环境,要在国债方面形成一个完整、配套的国家信用法律制度。只有通过对国债法的制定才能增强国债市场的透明度,才能预防和解决国债发行和转让中的矛盾和纠纷,促进国债市场的顺利发展,为国债市场的顺利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⑼ 国债能不能作为权利凭证进行质押有什么规定 急
网络解释
① 国家债券简称国债,是由中央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其债务人为国家。目前我国发行的国债可分为凭证式国债,无记名(实物)国债和记账式国债三种。凭证式国债,类似于大额的储蓄存单,可记名、挂失,并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来记录债权,但不能上市流通,从购买之日起计息,可以提前支取,国债销售网点按投资者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应的利率为投资者办理还本付息。无记名国债即实物国债,以实物券的形式出现,我国80年代恢复发行国债后发行了大量实物国债。实物国债不记名,不挂失,可以上市流通。投资者既可在国债发行网点进行购买,也可以开立证券账户后通过证券公司在沪、深交易所进行购买。记账式国债则没有实物券,是以记账形式出现,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和交易,可以记名、挂失,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开立账户后即可进行记账式国债的买卖,其方式与买卖股票方式相同。
所以,有些国家债券是可以质押的,建议您质押之前咨询相关银行或部门.
⑽ 存取凭证式国债的规定和方法和存取定期存折一模一样吗
相似度很高,不是折子,而是存单,不到期取需要各种证件,到期则没有这么严格;储蓄国债比凭证好些,因为利率一样,但按年付息;若要买,关注发行期,3月份一般都有,二月底时可经常上网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