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微信里出现的私募基金安全吗
比较安全,但也不是绝对,投资都会带有风险,要注意辨别。
② 私募 微信朋友圈 公开宣传
不属于呀 正常的吧
③ 在我国私募基金禁止哪些宣传行为
私募排排网为您解答: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④ 私募基金募集资金过程中有哪些禁止行为
(一)募集主体适格
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此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否则,即构成非法集资。
即,经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已成为中基协会员,并取得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的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募集。
(二)责任区分
1、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应当签订书面基金销售协议,并且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应当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2、若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3、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三)从业资格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基协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四)基本诚信原则
1、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受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2、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五)推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禁止推介的方式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基协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合格投资者标准
根据证监会于2014年8月21日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机构;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 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或收入标准,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并非投资者个人叙述或承诺即可。
(八)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
1、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可以宣传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2、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3、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并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
4、各方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此时所签署的私募基金合同,仅仅是合同成立,待经过冷静期并完成确认制度后,该合同方才生效;
5、设置投资冷静期(不少于二十四个小时),投资冷静期内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6、在冷静期后,募集机构应当安排非募集人员,完成回访确认制度,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
7、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8、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九)基金账户管理
1、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2、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须承担保障投资者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豁免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十)特殊投资者规定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私募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⑤ 朋友圈私募是什么意思
私募行业正迎来一场全面的监管风暴。11月至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连续出台针对私募内部控制、私募信息披露以及私募募集行为的征求意见稿,同时还公布了私募基金合同指引、风险揭示书等指引。针对私募行业监管的条例接连出台,特别是针对募集行为的征求意见一出,引发整个资本圈快速反应。众多私募在忙着学习新政策时感慨:“私募行业监管巨变已然到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私募圈深入了解发现,尽管不少文件还是征求意见稿,但私募们已经开始按照新规行动,还没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忙着去备案,在微信圈推荐了产品的赶紧删微信,平时由总经理兼任的风控官职位也需要重新找专业人士。
监管风暴来袭
私募基金无疑是资本市场中发展最为迅速的一大群体,目前备案私募已达2万多家,管理规模近5万亿元。然而,近几年随着私募基金爆发式发展,业内对私募基金监管缺失的探讨从未停止,上周,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公开演讲中坦言,与私募业务的蓬勃发展相比,私募监管有所滞后,违规募集成为私募基金乱象之源。
近期,基金业协会密集出台对私募行业的监管政策,使得私募监管面临一场重大变革,11月24日至今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基金业协会连续发布了三个征求意见稿。11月2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原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制度建设进行管理。
11月26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作出了详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涉及私募基金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等情况。并且还要求单只募集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私募基金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披露一次。
而12月16日最新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更是引起了私募圈轰动,募集行为直接涉及私募基金如何发产品,对私募有着生死攸关的影响。而在此次征求稿中,要发产品必须先备案、销售人员必须有基金从业资格、投资者冷静期等一系列新规的征求意见,让各家私募连夜学习,避免碰到“红线”。
私募甲:赶紧去基金业协会备案
在私募朋友圈这两天刷屏的不是私募买了什么股票,也不是讨论哪个私募的股票涨停了。而是询问收到去协会备案缴费后的发票没有,私募备案有什么要求。记者注意到,已经备案的私募都在为没有备案的私募做讲解、出主意。
当记者正想对一位私募人士(简称私募甲)进行采访时,他正赶去基金业协会备案。因为现在要求私募发产品必须先备案,而公司目前正准备发行第3期产品。
私募甲表示,“因为之前没有对私募发产品必须进行备案的相关要求,很多私募都是走第三方渠道发行产品,现在要求私募发产品必须先备案。”
据私募甲透露,目前很多中小私募都积极去基金业协会备案,大部分没有加入协会的私募也在积极交费加入。
私募乙:正在紧急删朋友圈产品广告
之前在朋友圈里,记者看到很多私募都在朋友圈发文宣传,常常截取某段时期的业绩表现来证明投资能力,但是这种事突然在朋友圈里看不到了。
记者认识的一位深圳私募人士(私募乙)的微信号出现过上述一幕。对于此事,私募乙表示,“之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比如说不能用微信推荐私募产品,事实上很多私募管理人在产品募集期都在用微信推荐私募产品。但在意见稿出台当晚,我就立即通知后台人员加班也要把产品募集微信宣传信息删除,以免触及相应红线,导致产品发行受阻。”
他表示,“有些私募通过第三方渠道发行产品,这些募集机构的销售人员在通过自己朋友圈推荐产品时,表达比较夸张,甚至承诺收益率等,而对于风险评估方面却不重视甚至忽略。私募行业最近出现很多风险事件,大多由运作不规范导致,比如夸大宣传、不适当渠道传播、对投资者没有风险评估等,而这次《办法》则明确指向并规范了这些行为。”
私募丙:忙着找专业风控官
有意思的是,在沟通过程中,记者从私募丙那里意外了解到一个情况。在监管加强之后,很多私募都在近期开始招聘风控总监,对公司内控方面进行完善。私募丙告诉记者,很多中小私募在初创期为了节约公司运营成本,基本上都是一人兼任数职,私募总经理兼任投资总监、风控总监等,但是随着新的信披规定的强化,公司不得不加强相应的团队建设。
私募丙表示,大的私募公司在合规方面下了很大工夫,所以新规定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但对一些小私募而言,则增加了公司运营成本。比如说引进风控团队需要费用;此外在信息披露方面,除净值外,要求私募按月披露持仓和基金份额,这对公司技术手段和客户系统提出了更高要求,不能满足条件的公司需要对现有的软硬件进行升级等。
⑥ 急急急,关于私募基金的一个问题,大家给点建议,很着急,专业人士来解答,留下微信,本人有重谢
建议先去了解该私募基金的详情 如果是真实的就没事 出现问题直接去找银行柜台 如果柜台解决不了就找管理层!没有排号之说 私募基金的赎回是及时的!
⑦ 微信朋友圈虚假广告怎么投诉
在朋友圈中长按对方的头像,选择投诉
⑧ 阳光私募基金能通过微信公开宣称吗
新的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7月15日正式启用,明确表示不可以以任何形式的公开宣传,包括朋友圈等
⑨ 购买私募基金 哪些情况 不需要冷静期
在将近4个月的酝酿之后,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私募基金新规终于出台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日前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今年7月15日开始施行。根据《办法》,7月15日以后,“朋友圈卖产品”、“承诺保本保收益”等行为都将受到监管。违规者将被纳入黑名单,而情节严重的,更将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根据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2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共办结236件(次)涉嫌违规的私募案件,案件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类型表现为公开宣传、虚假宣传、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其中多数为发生在募集环节的问题。
虚假宣传有五大表现
据基金业协会披露,在办理自律案件、投诉举报以及与行政对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些机构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主要表现为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虚假宣传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首先,是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混淆管理人角色;二是虚假宣传重要信息,如虚构托管机构、虚构担保机构、虚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三是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暗示保本保收益;四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五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用“飞单”方式销售私募基金
4月15日,中金赛富、中金信安和中投金汇已被中国基金业协会作出撤销管理登记的纪律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经与有关司法机关联系,上述3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已经不再运营,公章已被查扣,部分责任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法签收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要发产品必须先备案
据悉,《办法》分为七章,共四十四条,主要从募集办法的适用范围、私募基金募集的一般性规定、特定对象确定、推介行为、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等方面进行自律管理,体现了私募基金募集活动的自律监管框架。
业内人士表示,根据《办法》,只有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募集其自行管理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前述两类机构可以从事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募集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先备案后发产品是首次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业内人士透露,在以往操作中,先在协会备案,后发产品已成为惯例,《办法》出台则更强调了这点。
不得非法拆分产品
为了杜绝私募行业某些机构投资者将所购买的私募基金份额进行拆分,转售给非合格投资者的乱象,《办法》特别强调了禁止非法拆分转让,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而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同时,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同时,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必须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或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不少于24小时的冷静期
《办法》还做出投资冷静期的规定,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明确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募集行为办法》明确要求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在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留痕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管理办法还强制设置了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探索回访确认制度,以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微信朋友圈不得卖产品
《办法》对私募基金的推介宣传做了详细的要求,禁止行为详细分为十二项:包括宣传“预期收益”;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等行为。
此外,募集机构不得通过电视、海报、公开资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推介私募基金。
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基金推介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合同签署及打款投资冷静期
回访确认需书面承诺为合法投资者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或在线调查禁止夸张、误导性宣传,微信朋友圈等不得推介需逐条签字,投资者、经办人、募集机构三方签章投资者提供资产或收入证明,募集机构审查确认书面方式承诺为自己购买,不得非法拆分转让签署合同及打款后24小时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非销售人员回访,确认8项内容,回访无效可解除合同并退款。
⑩ 微信朋友圈推送的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等问题,对消费者产生了哪些影响
微信是我们很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社交软件,对我们的工作、娱乐等都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微信的操作简单,功能丰富,得到了许多用户的喜欢,在很大程度上也便利和丰富了我们的生活。微信的朋友圈功能也逐渐成为许多人分享日常、抒发感情的地方。
最重要的就是,这些朋友圈的很多广告中都含有一些木马病毒,消费者点进去了解详情之后,自己的个人信息或者财产信息就会遭到泄露,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工具。
总之,这些朋友圈的广告很大程度上对消费者是没有积极意义的,所以我们也应该对相关的一些内容进行抵制,只有十个将自己的财产和隐私安全放在心上,这可以对这些东西进行很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