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资管计划,基金,私募基金这些有什么区别
本质上都是归集别人的钱来做投资,区别就在于这个活是由谁来干,所谓资管计划就是由资管公司或者证券公司来干,基金产品、私募基金这些就是由基金公司来干,就这么简单。
⑵ 私募基金不能认购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么
法律法规上是允许认购的,但是需要在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上有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且需要穿透底层资产,比如股权类私募基金不能投证券类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反之亦然,还有就是杠杆比例的限制
⑶ 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是属于私募吗
应该说,是私募。因为证监会明确了,对券商资产管理产品发的理财产品,有条件的要转为公募,其他的按照证券业协会关于券商私募产品的备案要求进行备案。所以券商资管的大部分产品是归属于私募了。
同样,基金公司发的产品,公募的归公募,子公司资管计划、专户产品我认为都归私募。
公募和私募的区别主要就在于是否公开募集,是否超过200人。
至于发行主体不构成对私募和公募性质的界定,其风险等级也不会影响公募和私募的认定。
私募公司也可以发公募产品,如果证监会验收其公募管理人资格通过的话。
⑷ 私募基金能发资管计划吗
资管计划,一般指的是券商资管或者是基金子公司资管
部分私募基金,挂羊头卖狗肉,美其名曰“资管计划”,有误导的嫌疑
⑸ 农商行自有资金投资券商资管计划,然后资管计划投私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公司再在农商行做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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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银行理财资金委外的模式。是因为资产荒而银行理财资金不断壮大不得已寻求外部管理,为的是获取较高收益。
你例举的这个模式,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什么是农商行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一般不是充当备用金功能吗?最后回到农商行做定期,绕了这么大一圈子,确定利息够付通道费不?
⑹ 资管计划能在中登进行股权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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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
这一解答其实是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简称“54号公告”)内容的一脉相承。大家都知道,IPO过程中,对于有职工会持股的、委托持股的、信托持股的一律不予放行,原因是这类持股形式可能导致公司股权不清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2013年12月26日,证监会发布了54号公告,就“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给出了明确意见:
一般规定:“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特别规定:“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可见,自54号公告开始,不同于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和私募股权基金在IPO或者新三板挂牌中应当不存在法律障碍。(小编吐槽:作为法律性质相同的由银监会监管信托计划和由证监会资管计划受到了赤裸裸的差别待遇啊!)。但是54号公告出台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暂行管理办法》(公布于2014年8月21日,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实施之前,当时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地位尚未得以明确,公告中所称的“私募股权基金”更多的是指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此次,股转系统在54号基础上更加明确了“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在挂牌审查中亦无障碍,不需要进行股份还原以及股东人数的传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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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可以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
二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
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
四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
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
⑺ 您好,请问资管的集合计划可以购买私募基金吗
主要是看集合资管计划中的投资范围里是否包含私募基金,如果含有就行;不过从实际业务的角度来看,集合资管投资管一般是为了规避投资顾问资格的
⑻ 可以做基金资管计划的公司都有哪些
基金公司子公司“资管计划”与信托公司“信托计划”比较
相同点:
1.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2.资金募集,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3.认购方式相同,项目合同、说明书等类似
4.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 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都是全牌照金融机构
不同点:
1.全国信托公司有68家,而资产管理公司只有36家,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
2.信托计划报备一次(发行前报备银监会审核),资管计划报备二次(发行前报备一次,发行后连同投资者资料还需报备证监会审核一次)
3.信托计划签署合同一式两份(投资者和信托公司各一份),资管计划签署合同一式三份(投资者保留一份,资管公司保留一份,证监会保留一份)
4.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信托计划300万以下小额名额不能够超过50个。
5.收益高,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一般在3%,资管公司收取管理费一般在1%,资管计划一般比信托计划
高1%~2%/年;期限短,资管计划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资管项目的优势与不足分析:
优势:资管公司收费比信托公司低,在相同融资成本前提下,投资者能够拿到的收益更高。
劣势:资管公司相对比较年轻,项目运作能力以及风险处置能力不足,所以在分析这类项
目时候,不要只简单的看项目风控措施,还需要看资管公司股东背景实力以及股东的
风险处置能力。
今后趋势: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结果,因监管严格、运作灵活,收益较高,小额不受限制、专业管理等优势,未来基金专项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趋势。
⑼ 信托,资管计划,基金,私募基金这些有什么区别
信托、资管计划、基金、私募基金有3点不同:
一、四者的实质不同:
1、信托的实质: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2、资管计划的实质: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基金子公司)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
3、基金的实质: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现在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4、私募基金的实质: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
二、四者的定位不同:
1、信托的定位: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2、资管计划的定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带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
3、基金的定位:基金是大众化的理财品种,是公募产品。
4、私募基金的定位: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三、四者的投资风险不同:
1、信托的投资风险:风险低,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
2、资管计划的投资风险:风险较低,因为资管计划具有分散风险的作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的封闭式基金多种多样,单个客户选择面较窄,不能保证一定会有持有到期收益。
3、基金的投资风险:投资对冲基金可以增加投资组合的多样性,投资者可以以此降低投资组合的总体风险敞口。对冲基金经理使用特定的交易策略和工具,为的就是降低市场风险,获取风险调整收益,这与投资者期望的风险水平是一致的。
理想的对冲基金获得的收益与市场指数相对无关。虽然“对冲”是降低投资风险的一种手段,但是,和所有其他的投资一样,对冲基金无法完全避免风险。
4、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