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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发布时间:2021-07-14 07:02:40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第五章

第一节 质押专用账户和债券转入转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XX证券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以下简称“质押专用账户”),用以保管其所提交的拟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券。
质押专用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交易。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质押专用账户时,除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开户申请书;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业务方案的无异议函;
(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将其持有的自有债券申报转入质押专用账户,质押专用账户中的债券拟作为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的履约质押担保物。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在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前,应向上交所报备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作为债券转入转出的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备。上交所将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清单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第三十六条 对于证券公司提交的债券转入申报,当日日终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有足额债券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转入指令逐笔将相应债券由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转入质押专用账户。证券公司报价回购额度于次一交易日相应增加。若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内债券不足的,则该笔转入申报做无效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证券公司提交的债券转出申报,当日日终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有足额可用债券余额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转出指令逐笔将相应债券由质押专用账户转入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转出的债券于次一交易日可用于交易。若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内债券不足的,则该笔转出申报做无效处理。
证券公司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应付报价回购交易结算资金不足的,对该证券公司当日所有的债券转出申报均不予办理。
第二节 质押登记及质押专用账户查询
第三十八条 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所对应的质押券按上交所确定的以下原则分配:回购交易以成交先后顺序、债券以证券代码由小到大顺序确定质押券品种;以回购金额除以对应质押券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确定质押券数量,进位精确到元。
若司法机关依法对质押专用账户内相关债券提出冻结要求的,当日质押券按如下顺序分配:未被要求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前、被要求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后,证券代码由小到大排序。
对资金划付失败的初始回购交易以及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不分配质押券。
每个交易日日终完成债券转入转出处理后,依据当日的折算率,按照上述原则重新分配确定每笔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回购的质押券。
第三十九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受上交所委托根据上交所的成交结果及上交所确定的质押券分配原则对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相关质押登记办理后,证券公司与客户质押关系建立。
若当日司法机关依法对质押专用账户内相关债券提出冻结要求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分配质押券并完成质押登记后,办理司法冻结登记。
每个交易日日终,每笔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所对应的质押券会根据重新分配结果发生变化。
对于已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质押登记解除,证券公司与客户质押关系终止。
第四十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受上交所委托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向证券公司发送质押登记明细数据。
第四十一条 客户可向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其名下报价回购及对应的质押登记明细情况。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数据如有不一致,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及客户参与报价回购业务,即视为认可并遵守本细则关于质押券分配及质押登记等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以及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即视为证券公司及客户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质押登记的申请。
第三节 资金划付
第四十四条 客户参与报价回购交易,需使用其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开立的客户资金账户办理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并记载客户资金余额。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已开立的用于非净额结算的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以证券公司法人名义开立)办理资金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日对该证券公司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进行净额清算,并根据该净额清算结果,在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
第四十六条 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证券公司负责客户报价回购交易资金明细清算,通过记增记减客户资金账户完成。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中国结算无关。
第四十七条T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分别以证券公司的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为单位,对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进行轧差清算,相关结果发送给证券公司,并据此在证券公司的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之间代为进行资金划付。
全部初始交易金额大于全部购回金额的,证券公司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金额=全部初始交易金额-全部购回金额;全部购回金额大于全部初始交易金额的,证券公司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金额=全部购回金额-全部初始交易金额。
其中,初始交易金额=成交数量×1000;
对于到期购回,购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0元+到期年收益×实际回购天数/365)×10;
对于提前购回,购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0元+提前购回年收益×实际回购天数/365)×10。
上述公式中成交数量的单位为手。
第四十八条T日16:00,证券公司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为应付账户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净额清算结果将应付金额从应付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付至应收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为应付账户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净额清算结果将应付金额从应付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付至应收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的,对该证券公司当日全部报价回购均不做资金划付处理。
因资金不足导致资金划付失败的,由相关责任方依据约定协商解决后续处理事宜。

② 债券回购交易的结算规则如何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债券回购交易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100元。回购到期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等于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收益×实际占款天数/365(天)
实际占款天数,是指当次回购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实际天数,按自然日计算,以天为单位。

③ 什么是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

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④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第二章

第七条 上交所对报价回购进行交易权限管理。
第八条 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业务权限,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业务方案的无异议函;
(三)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四)《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和《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样本附后);
(五)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报告;
(六)负责报价回购业务的分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七)其他上交所要求的材料。
上交所经审核并会商中国结算后,认为证券公司申请符合规定的,向其发出确认开通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书面通知。
第九条 证券公司可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
第十条 证券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暂停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
(一)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因质押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券不足;
(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二)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三)证券公司连续两个交易日无法完成资金划付;
(四)因质押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券不足且证券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不小于零;
(五)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⑤ 什么是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债券所有权并未实际交割。
2.
债券回购交易的流程如下:
(1)回购委托——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做回购交易。
(2)回购交易申报——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主机做交易申报,下达回购交易指令。回购交易指令必须申报证券账户,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3)交易系统前端检查——交易系统将融资回购交易申报中的融资金额和该证券账户的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进行比较,如果融资要求超过该证券账户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属于无效委托。
(4)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机将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撮合配对,回购交易达成,交易所主机相应成交金额实时扣减相应证券账户的最大融资额度。
(5)成交数据发送——T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回购交易成交数据和其他证券交易成交数据一并发送结算公司。
(6)标准券核算——结算公司每日日终以证券帐户为单位进行标准券核算,如果某证券帐户提交质押券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小于融资未到期余额,则为“标准券欠库”
,登记公司对相应参与人进行欠库扣款。(由于采取前端监控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参与人和投资者“欠库”的问题,只有标准券折算率调整才可能导致“标准券欠库”。)
(7)清算交收——结算公司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将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在T+1流程办理资金交收。

⑥ 什么是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

以下为上交所官方释义:“债券协议回购是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和协商议定,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在将债券进行质押登记并向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并按约定回购利率支付资金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交易双方自主谈判和协商议定是重点,也就是说质押券、利率、期限、折算率全部是自主协商,交易所和中登不再承担共同对手方的责任。按照交易所的操作指引,几乎所有债券都可以做为质押券,利率、折算率,只要不超过100%都可以。从质押券范围上看,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可以是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债券,包括公开发行的和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债也可以,低评级债也可以。从期限上看,协议回购的期限是1-365天,由交易双方自主确定。
其次,哪些人能参与?
按照交易所操作指引,金融机构或其产品可以做为融资方,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只能作为融券方。
以下为原文:
第十条 参与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产品等;
(三)其他符合本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欢迎聊聊协议回购那些事
请注意,金融机构和产品可以做为融资方,这其中包括私募基金及其管理的产品!
其三,如何交易?
跟银行间交易类似,点对点报价,谈价,成交,下单。有券的找金主,有钱的找券主,谈好了,通过券商下单交易即可。

⑦ 请问什么是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协议,请用简洁的语言解释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就是资金融入方 将债券抵押给 资金融出方 ,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时刻,资金融入方会以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购回。这里的债权作为担保物,所有权归 资金融入方 所有。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就是资金融入方 将债券卖给 资金融出方 ,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时刻,资金融入方会以约定的价格买回债券。这里的债券的所有权归资金融出方所有。

债券的所有权归属,是这两种回购方式的区别之处。

⑧ 什么是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啊

  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债券所有权并未实际交割。

  2. 债券回购交易的流程如下:

    (1)回购委托——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做回购交易。

    (2)回购交易申报——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主机做交易申报,下达回购交易指令。回购交易指令必须申报证券账户,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3)交易系统前端检查——交易系统将融资回购交易申报中的融资金额和该证券账户的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进行比较,如果融资要求超过该证券账户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属于无效委托。

    (4)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机将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撮合配对,回购交易达成,交易所主机相应成交金额实时扣减相应证券账户的最大融资额度。

    (5)成交数据发送——T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回购交易成交数据和其他证券交易成交数据一并发送结算公司。

    (6)标准券核算——结算公司每日日终以证券帐户为单位进行标准券核算,如果某证券帐户提交质押券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小于融资未到期余额,则为“标准券欠库” ,登记公司对相应参与人进行欠库扣款。(由于采取前端监控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参与人和投资者“欠库”的问题,只有标准券折算率调整才可能导致“标准券欠库”。)

    (7)清算交收——结算公司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将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在T+1流程办理资金交收。

⑨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的交易时间和股票一样吗

您好,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10。

⑩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交易流程和规则

1,债券回购交易的流程如下:
(1)回购委托——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做回购交易。
(2)回购交易申报——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主机做交易申报,下达回购交易指令。回购交易指令必须申报证券账户,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3)交易系统前端检查——交易系统将融资回购交易申报中的融资金额和该证券账户的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进行比较,如果融资要求超过该证券账户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属于无效委托。
(4)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机将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撮合配对,回购交易达成,交易所主机相应成交金额实时扣减相应证券账户的最大融资额度。
(5)成交数据发送——T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回购交易成交数据和其他证券交易成交数据一并发送结算公司。
(6)标准券核算——结算公司每日日终以证券帐户为单位进行标准券核算,如果某证券帐户提交质押券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小于融资未到期余额,则为“标准券欠库” ,登记公司对相应参与人进行欠库扣款。(由于采取前端监控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参与人和投资者“欠库”的问题,只有标准券折算率调整才可能导致“标准券欠库”。)
(7)清算交收——结算公司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将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在T+1流程办理资金交收。
回购到期日,交易系统根据结算公司提供的当日回购到期的数据,为相关帐户增加相应可融资额度。融资方可以在可融资额度内进行新的融资回购,从而实现滚动融资;或者融资方可以申报将相关质押券转回原证券账户,并可在当日卖出,卖出的资金可用于偿还到期购回款。
2债券交易规则:
1、 现有的上海证券帐户可以交易新质押式回购。但原来已经做过回购登记的证券帐户,在撤销回购登记前,不能参加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即非回购登记的证券账户可参加新质押式回购交易。深圳为现有的深圳证券帐户。
2、 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对证券账户进行回购登记的申报,但接受回购注销申报。
3、 上交所所有上市国债(包含新上市国债,不包含企业债)都可经入库申报后作为质押券,质押券将被换算成标准券用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
深圳除了质押式国债回购外,还支持企业债回购交易。
4、 上海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对投资者的回购融资额度进行总量核算,不同账户之间的标准券不可串用。质押债券与每笔融资回购交易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深圳结算公司以证券公司为单位对投资者的回购融资额度进行总量核算,不同账户之间的标准券可串用。
5、 出入库申报不支持在集合竞价时间进行。
6、 上海t日买入的国债可在t日申报提交为质押券,并可用于t日回购融资。
深圳t日买入的国债可在t日申报提交为质押券,但不能用于t日回购融资。
7、 上海质押库内的质押券可以实现当日实时替换;多余的质押券可以实时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并进行现券交易。
深圳质押券可以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但转回的债券当日不能交易。
8、 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在可融资额度内进行新的融资回购,从而实现滚动融资;上海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申报将相关质押券转回原证券帐户,并可在当日卖出,卖出的资金可用于还到期购回款。
9、上交所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手,1手=1000元标准券。
申报数量必须为100手(10万资金)的整数倍,单笔数量不超过1万手(1000万资金);
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率,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
深交所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张=100元标准券。
申报数量必须为10张的整数倍(1000元),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不超过100万张(1亿元);
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率,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10、 已经提交质押债券的上海投资者不得进行指定交易变更。
11、 结算系统将在t日日终处理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申报的出入库指令。也就是说,交易系统日间回报成功的出入库申请是否能成功转出或转入质押库将在结算系统日终处理后才能确定。日间出入库成功的,结算系统日终处理时不一定成功。
12、 出库时的转出数量以元为单位,但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多出部分将被舍尾。如根据标准券余额计算可以转出1900元,由于舍尾只能转出1000元。出库申报的结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分失败。
13、国债质押期间的兑息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的。质押期间的兑付,处理当日,系统首先检查兑付国债所涉出质证券账户有无欠库。若无欠库,则根据标准券余额、兑付国债的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可兑付国债数量,并予以兑付划付,且可兑付国债的划付出库优先于非兑付国债的出库。若有欠库,则全部暂不兑付。系统将该证券账户的国债兑付款以兑付权的形式保留在质押库内,并按最后一次该国债适用的折算率计算标准券,直至该国债兑付权兑付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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