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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私募基金的现状

发布时间:2021-07-14 22:25:09

『壹』 国内私募市场现状

地下私募肯定是违法的,不谈吧。
阳光私募基金发端于2004年,经过近几年迅猛发展的已然渐成气候。但在中国A股牛短熊长的市场环境中,这支追求绝对收益的新军正经历长熊的煎熬(一般有利润再谈提成)。如果市场再次出现数年的熊市,中国的私募基金将面临全面的洗礼,投资理念与投资方式需要重塑。
私募市场现在依然处于一个稳步发展阶段。
先将阳光私募与公募做一个对比。目前,公募基金规模两万亿,每年固定管理费收入300亿元左右。而目前私募基金行业资产规模约1500亿元,每年固定管理费收入可能不到10亿元。虽然从单家公司来看,人员配备、日常开支等各方面,私募基金比公募基金小得多,但目前私募公司数量却有数百家,是公募基金的好几倍。
国内私募市场现状在2010迎来鼎盛时期,进入2011年由于股市低迷,而中国经济又处于转型期内,未来几年A股走势如何尚难预料,连续数年没有行情也不是不可能。这对目前仍与公募基金一样依靠选股单边做多的投资模式的私募基金将会形成重大考验。调整有助行业重整。
特点:由于目前私募行业门槛较低,私募基金管理人鱼龙混杂,私募基金内部业绩呈现出极大的分化。业绩往往大起大落,明星也是一年冠军。如2009年的私募冠军罗伟广、2010年的私募冠军常士杉,由于出名后盲目扩大规模,业绩立即滑坡。进入10月份以来,清盘的私募基金也多了起来。
未来发展方向:闲聊,1、目前一般要求参与资金至少100万,个人预测会逐渐降低门槛,比如10W也可以参与啦等等,到时,阳光私募也将走向普通大众。2、投资方式更灵活,如对冲,投资股指期货、黄金等等。3、管理也将更加规范。废话,呵呵。

『贰』 阳光私募基金问题

1. 阳光私募是指通过信托机构向特定投资人发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这种通过信托机构发行组织运作的基金就称为阳光私募基金。

2. “证券信托基金”,作为私募基金“曲线救国”追求阳光化的一种形式出现,却在另一角度透露出私募基金目前尴尬生存的局面。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一直以来私募基金作为一个“黑户”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始终处在灰色地带。虽然证券市场上很多一流的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都是私募基金公司,但是相关条例的迟迟不见出台,这也让私募基金不得不另辟蹊径。

3. 虽然按照严格意义上私募基金的三原则来看,国内的私募基金还存在严重的体制缺失,但是站在发展的角度来看,目前国内的私募基金正是以后成熟市场私募基金发展的初级阶段。法律层面的确认和保证不是私募基金本身的问题,而是法律制度安排上的漏洞。

争论仍在继续,国内私募基金依然始终没有明确、清晰、统一的定义,在法律上有关私募基金的内容也一直是空白,但这似乎并没有阻碍私募基金的蓬勃发展。

4.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应该给予私募基金明确的法律定位,私募基金的规范化、透明化已经迫在眉睫。只有让私募基金浮出水面,才可能形成良性竞争,让有能力的投资天才形成自己的品牌,同时,这也使得不同投资者可以在市场上找到不同的差异化服务,让一部分有高风险、高收益偏好的投资者从共同基金中分离出来,把钱交给私募基金管理,承担较高的风险,同时获得较高的收益。

『叁』 阳光私募基金的特点

阳光私募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定期公开披露净值,具备合法性、规范性。 阳光私募基金一般是指私募信托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与私募股权基金(PE,private equity)重点投资于一级股权市场在投资对象上有所区别。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

『肆』 私募基金和阳光私募是什么一回事

阳光私募只是私募基金的一个小分类,阳光私募会定期公布投资情况,其他私募不会

『伍』 阳光私募基金和一般私募有什么区别

阳光私募和一般私募的区别:

1、二者都可以投资于交易所和银行间证券产品,包括股票债券和基金等,也可能包括权证。目前阳光私募绝大多数为非结构性产品。专户“一对多”也可发行结构性产品、QDII
等。

2、阳光私募实际管理人是私募管理公司,一般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不超过50人,机构认购者不限人数。成立要求一般是3000万元;专户
“一对多”业务实际管理人是公募基金公司中的专户投研团队。认购门槛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数不超过200人。成立要求是5000万元以上。

3、信息披露方面,阳光私募每月一次披露净值,也有每周公布的。2009年2月银监会曾下文要求每周披露一次。部分私募每季、每月或以更高频率公布操作报告。一般每月开放申赎,部分每周开放;“一对多”要求每月一次向投资人公布净值,要求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向投资人报告相关信息的时间和方式,保证投资人能够充分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情况,最多一年开放一次申赎。

4、投资限制。阳光私募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一般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包括单一客户和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20%(不同信托公司会有所不同)。专户“一对多”组合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包括单一客户和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业绩报酬。阳光私募可以提取20%的业绩提成(盈利或计划终止时提取),不能承诺最低收益或预期收益;专户“一对多”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不能高于20%的提成。

『陆』 目前的阳光私募和非阳光私募有什么区别,

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
而非阳光私募则是在规范化,透明化方面有所欠缺。

『柒』 阳光私募基金的风险怎么样

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与阳光私募基金对应的有公募基金。
特点:风险大 收益高

阳光私募基金,相比公募基金,收益相对更高。当然,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其不得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因此,风险也很大。风险管控力度弱。
我好像看到过众禄基金的基金买卖网卖一款阳光私募基金,久久益信中利新三板1号
阳光私募
100万元起售,希望你理性分析好后再决定。

『捌』 阳光私募基金的如何解决困境

(一)将阳光私募纳入《基金法》监管范畴
在我国,阳光私募产品大多是通过信托公司来发行的,而信托公司又属于银监会监管范畴。银监会在监管过程中,由于职能属性不同,许多“不适症”也就自然出现了。作为银行业的监管主体,银监会长期以来主要从事金融体系风险监控,并协助央行维护我国货币体系的稳定。多年来,作为证券行业的投资主体和绝对回报的天然属性,阳光私募更需要与证券市场共同创新和进步,然而受制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正确引导及证券市场波动而引发的不可控风险,使阳光私募在投资领域往往滞后于其他投资主体,长期游离于证券市场的灰色地带。
在不少证券人士看来,运行的《基金法》,仅仅是一部《公募基金法》,而包括阳光私募、私募股权基金等,都没有纳入到这一监管体系中。但随着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的“快速生长”,《基金法》的修正也就顺理成章。纳入《基金法》对于阳光私募而言,最重要的意义在于给私募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让市场和投资者都相信私募产品是能够稳定运营的,这一点对于行业能否健康成长意义重大;其次就是要有一套稳定的规则来引导私募行业,让私募管理人在做投资决策时,明确可以涉足的投资范围。这两点对阳光私募的发展来说较为关键,因为私募的特征就是在既定的规则下,全力以赴地去捕捉投资机会,给客户带来既定风险下较为满意的回报。没有一个稳定的规则,会导致私募投资出现短期化的倾向,使得私募行业渐趋浮躁,既会增加市场的波动性,对整个私募行业也极其不利。
(二)突破发行制度限制
从发行制度方面来看,越来越稀缺的信托账户已极大地影响了新产品的发行,而高昂的账户费用和信托渠道费用更是成为私募行业前进道路上的“拦路虎”。在纳入《基金法》监管范围的同时,阳光私募也希望能拥有像公募基金、券商资管一样的产品发行机制,即单独向监管部门申报产品,在获批时开设产品独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并将基金资产托管到银行。这样的一种改变对商业银行来说也是好消息,因为银行已拥有托管公募基金的完整模式,在此基础上既不需增加更多的托管成本又便于共同监督。从产品设计方面,私募基金公司和投资者可以直接签订契约,并在契约中清晰界定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衍生产品。更重要的是,当投资者能够直接与私募基金公司建立契约关系后,投资者的知情权也就更为广泛,同时更直接地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形成监督和约束。
(三)实现投资方式多元化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做空、对冲、套利等投资策略的使用还存在一定限制,市场中金融产品的运作模式仍较为单一,阳光私募实际上发挥的依然是公募基金的主要功能。然而,为了更好地实现阳光私募对资本市场的补充作用,新《基金法》中逐步放开对阳光私募的投资限制,改善当前仅能单边做多的投资模式十分必要。具体到扩充投资范围上,除了现有的一、二级市场外,还应将股指期货、商品期货、融资融券、定向增发等全市场投资标的纳入到日常投资工具的范畴,另外可适当允许阳光私募进行股权投资、股权并购、大宗商品、艺术品等另类投资方式。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未来将会不断产生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相关政策应当引导阳光私募积极地参与进去,使之成为金融创新的试金石和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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